受贿罪相关法律知识
李笋案件相关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笋案件是指2018年发生的一起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件。
李笋,男,原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受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了国有企业的管理问题,还牵扯到了刑法中的多项罪名。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笋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笋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笋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案件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笋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对于受贿罪,根据李笋的犯罪情节和后果,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可以依法并罚。
2. 刑事诉讼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李笋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判。
受贿案件的量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其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量刑规定极为严格。
本文将详细阐述受贿案件的量刑法律规定。
二、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 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财物而非法收受。
(3)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受贿罪的量刑法律规定1. 量刑原则(1)依法从重处罚原则:对于受贿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刑罚。
2. 量刑标准(1)数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④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情节标准①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②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④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3)数额与情节并重的标准对于受贿数额较大,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对于受贿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 量刑情节(1)自首: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那么,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下⾯请看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具体物品,⽽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职权为他⼈谋取利益⽽收受他⼈财物,是典型的受贿⾏为。
在司法实践中,⼤量受贿罪是利⽤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利⽤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贿⼈的愿望,⽽收受财物。
2、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职权,⽽是利⽤本⼈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存⾮法收受财物的⾏为。
实践中,利⽤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于前两种情况,利⽤的主要是⾎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职务⽆关。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一、刑法部分1. 杀人罪: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3. 抢劫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4. 贪污罪: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5. 受贿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6.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7.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8.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9. 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1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二、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2. 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5.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三、行政法部分1.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2. 行政责任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四、经济法部分1. 公司法:公司设立、股东权益、公司经营及相关规定解析2.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关系及相关规定解析3. 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及相关规定解析5. 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偿及相关规定解析五、知识产权法部分1.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转让、使用及相关规定解析2. 专利法: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及相关规定解析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取得、创造性作品、著作权权利及相关规定解析六、其他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解析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实际应用分析3. 法庭程序:法庭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4. 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及书写要点解析以上为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的汇总,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可根据以上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法考。
张颖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颖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地的一起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
张颖,女,原系某市某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被依法逮捕。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暴露了某些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和权力监督的思考。
二、张颖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1)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张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滥用职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张颖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2. 行政后果(1)行政处分: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张颖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被依法逮捕,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
(2)党纪处分: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党员因违法行为被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张颖作为中共党员,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被依法逮捕,依法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 社会影响(1)警示作用:张颖案件的曝光,对广大党员干部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要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公信力影响:张颖案件的发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
(3)法治观念传播:张颖案件的处理,彰显了我国法治的权威和公正,有利于传播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三、案件反思与启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张颖案件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相信很多的⼈都知道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其中有⼀项是利⽤影响⼒受贿罪。
那么,什么是利⽤影响⼒受贿罪呢?它的司法解释是如何的呢?利⽤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家了解利⽤影响⼒受贿罪。
利⽤影响⼒受贿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利⽤影响⼒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内容可以直接参照《刑法》中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刑法》第三百⼋⼗⼋条之⼀: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利⽤该离职的国家⼯作⼈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影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利⽤影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作⼈员的关系密切⼈、离职的国家⼯作⼈员及其关系密切⼈,⽽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作⼈员⾃⼰。
2、客观⽅⾯不同利⽤影响⼒受贿罪中⾏为⼈先是利⽤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作⼈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去受贿,⽽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作⼈员直接利⽤⾃⼰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去受贿。
即在这⾥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为⼈关系密切的国家⼯作⼈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作⼈员。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犯利⽤影响⼒受贿罪的,处罚是⾮常重的。
何为受贿罪认定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何为受贿罪认定中的“为他⼈谋取利益”何为受贿罪认定中的“为他⼈谋取利益”?很多朋友并不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家积极阅读。
何为受贿罪认定中的“为他⼈谋取利益”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司法实践中,在受贿罪的认定上如何理解和把握为他⼈谋取利益”⼀直存在争论。
⼀、为他⼈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依据现⾏法律的规定,对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法收受他⼈财物构成的受贿罪中,为他⼈谋取利益”是必要条件,但究竟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却不⽆争论。
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只是⾏为⼈的⼀种主观意图,因此,受贿罪是⼀种意图犯”(或⽬的犯”)。
客观要件说⼜可以分为旧客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谋取利益”应当是⼀种⾏为,这种⾏为是否现实地为他⼈谋取到了利益,并不影响定罪。
新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谋取利益”只是受贿⼈的⼀种许诺,⽽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谋取利益的⾏为和结果。
但是,许诺⼤多是⾏贿⼈与受贿⼈之间作出的较为隐蔽的⾏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有证据证明,因此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现⾏的法律框架下,认为为他⼈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主流观点。
⾸先,它可以把那种意图为⾏贿⼈谋取利益,但还未来得及实施或因某种原因未能谋取到利益的情形,纳⼊受贿罪的处罚范围,这对于国家的廉政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这符合我国设⽴受贿罪的⽴法⽬的,即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务⾏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为他⼈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既然为他⼈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把握这⼀标准呢?最⾼⼈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为。
只要具有其中⼀个阶段的⾏为,如国家⼯作⼈员收受他⼈财物时,根据他⼈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谋取利益的要件。
刘忠林案件中的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刘忠林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法律知识的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辩护策略、审判结果等方面对刘忠林案件中的法律知识进行剖析,以期为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民众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刘忠林,男,原系某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干部。
2015年,刘忠林因涉嫌受贿罪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刘忠林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刘忠林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声称自己并未受贿。
三、法律适用1. 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刘忠林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其是否构成受贿罪。
2. 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证据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刘忠林案件中,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以证明刘忠林受贿的事实。
四、辩护策略1. 针对受贿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刘忠林的辩护律师针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刘忠林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也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刘忠林所收受的财物并非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2. 对证据提出质疑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提出了以下质疑:(1)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不足以证明刘忠林受贿的事实。
(2)部分书证、物证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不足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五、审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忠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刘忠林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六、法律知识剖析1.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刘忠林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受贿罪相关法律知识[释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士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附则(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法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律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据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9.11.6 法〔研〕发〔1989〕35号)三、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
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l.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四、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
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三)日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