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相关法律知识
寿险基础知识

保 险 费 的 构 成
危险保费:死亡保险的来源 纯保费 营业保费 (毛保费) 储蓄保费:生存保险的来源 附加保费:佣金出自这一部分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寿 险 费 率 三 要 素
•预定死亡率:死亡率 •预定利息率:利息率
核保人员填写生调重 点并交生调室 核保人员填写生调重 点并交生调室
核保判定
超核保权限
上级机构
次标准件加费件
特别批注件
标准体件
拒保件
延期承保件
新契约审核通知书 客户签名同意 核保人员签 署核保意见 承保出单
新契约审核通知书 办理退费手费 核保内勤作拒保、 延期登录并存档
什么叫寿险核赔
寿险核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 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按约定进行处 理的行为和过程。
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 互助性 法律性 科学性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 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分摊风险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 保险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2、保险金的给付属约定给付 3、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 的关系来确定 4、保险期间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根据保障范围不同,可划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 寿 保 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 生存保险 死亡保险 两全保险 以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 以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 保险期内无论死亡还是生存期满,保险人都给 付保险金
寿险的基本知识

寿险的基本知识第一节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定义、分类与对策1、险的定义风险是指在特定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炒股票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这就叫有风险。
2、风险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分类,风险有许多种。
按性质划分,风险可分为两类:●纯粹风险:指造成兵贵神速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
例如:水灾、火灾、疾病、意外等。
●投机风险: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即损失、盈利和无损失。
例如:赌博、股票买卖、市场风险等。
风险的出现是不能避免的,但我们可采取一些办法来防范风险。
3、防范风险的对策●避免风险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风险的措施。
例如:如果害怕出现航空事故,可以不乘坐飞机来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这是一种消极的对策,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用此种方法来避免的。
对于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法根本没有作用。
●控制风险采取有效手段来消除或减轻导致不幸事件的因素。
例如:通过改善道路和加强交通管理来减少车祸的发生。
●自留风险无视风险的存在,把风险保留下来。
此种作法适用于损失频率高而损失程度轻微的风险。
●转移风险指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北将损失和与损失有关的后果转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承担。
例如:A、产权转让、租赁、合营这种方式虽然转移了经营风险,但也全部或部分损失了经营利益。
B、投保保险,即通过保险合同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这种方式只需损失少量保险费而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
因此说保险是风险转移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二、保险的定义、作用及分类1、保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2
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人寿保险知识问答含答案6

人寿保险知识问答1、在长期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在进行保险单质押贷款时,保险单占有权的归属是()。
A、归于债务人。
B、归于第三人。
C、归于债权人。
D、归于担保人。
【解析】在进行质押贷款时,投保人必须将保险单移交给保险人。
保险人也就是该笔贷款的债权人。
因此,此题答案为选项【C】。
2、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一类人寿保险业务被称为()。
A、投资连结保险。
B、团体人寿保险。
C、简易人寿保险。
D、万能人寿保险。
【解析】题中讲到以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一类人寿保险,顾名思义就是简易人寿保险。
因此,此题答案为选项【C】。
3、在健康保险比例给付条款中,如果采用累进比例给付方式,则保险人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和被保险人自负比例之间的关系是()。
A、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保险人承担的比例减小,被保险人自负比例增大。
B、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保险人承担的比例减小,被保险人自负比例也减小。
C、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保险人承担的比例增大,被保险人自负比例减小。
D、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保险人承担的比例增大,被保险人自付比例也增大。
【解析】之所以健康保险要采用比例给付条款,是因为避免被保险人出现不必要的住院费用。
而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也会相应增大,被保险人自负比例减小。
因此,此题答案为选项【C】。
4、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
委付针对的保险标的损失状态是()。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推定全损。
D、协议全损。
【解析】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是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通过委付实现的,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
因此,此题答案为选项【C】。
5、就合同性质而言,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
A、给付性保险合同。
B、补偿性保险合同。
C、固定保险合同。
D、超额保险合同。
【解析】财产保险和医疗费用合同都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1、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4、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
在人寿保险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赖规定,目的是防止道德风险。
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
a,退保金b,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c,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7、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生效2年后,如果投保人逾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
8、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
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人寿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5
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
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
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基础知识
1
保险的基本概念(一)
保险合同:是投保
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 议。
寿险合同:是以人
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 标的合同。
保险标的:是指作
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 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 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合同:是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2
根据保险标的保险可分为:
保险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死亡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终生死亡保险
3
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
是特殊的有偿合同 是附合合同
是射幸合同
是最大诚信合同
我与众不同
4
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缔约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 人。
6
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表
投保人与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而收取佣金的人。
保险相关法条的个人解读

保险相关法条的个人解读之前,有篇文章在微信上传的沸沸扬扬,是有关保险的相关条文的解读,得出一个结论:保险是最安全的财富传承的理财产品,同时也是可以避债避税的相关产品。
我浏览一下,发现尽是某些二货的一知半解。
作为法本毕业生,小彭用所学知识对相关条文进行一个个人解读。
原文如下:1 、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2 、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3 、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24条。
4 、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条。
5 、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条。
6 、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9条7 、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18条8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10、《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
个人解读:1、《合同法》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代为求偿权,解决的是商业活动中三角债的关系,并非单纯的免除债务的、意思。
2、《保险法》24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从上述法条中不知道怎么看出“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这层意思?3、《保险法》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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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遗产税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2011年美国新遗产税法案出台,按照新法律,2011年开始,遗产税起征点提高到个人500万美元,夫妻1000万美元,税率降低至3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