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局国家安全教育日、民族团结暨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竞答题

司法局国家安全教育日、民族团结暨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竞答题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 无期徒刑(正确答案)B. 有期徒刑十年C. 有期徒刑五年D. 有期徒刑一年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并处罚金。
A. 无期徒刑B. 有期徒刑十年(正确答案)C. 有期徒刑五年D. 有期徒刑一年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走私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偷逃应缴税款等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犯罪,最高可判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 无期徒刑(正确答案)B. 有期徒刑十年C. 有期徒刑七年D. 有期徒刑一年未经许可,擅自接触境外人员、境外物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在境内传播或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A. 无期徒刑B. 有期徒刑十年C. 有期徒刑七年(正确答案)D. 有期徒刑一年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窝藏、包庇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最高可判处(),并处罚金。
A. 无期徒刑B. 有期徒刑十五年(正确答案)C. 有期徒刑十年D. 有期徒刑五年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下列不属于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的是()?A. 勤洗手、多通风B. 外出戴口罩、保持一-米距.C. 用公筷、少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聚餐D. 有时间,随意去各地区旅游(正确答案)下列哪些时刻可以不用洗手()?A.外出回家后B.已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清洁过双手(正确答案)C.接触公共物品后D.传递东西后购买进口食品时,下列哪项是错误的()?A. 到正规超市或市场选购进口生鲜食品B. 挑选冷冻冰鲜食品时不徒手接触食品表面C. 为了方便在流动摊贩和网络上买(正确答案)D. 购买后及时用消毒纸巾或手消毒剂消毒双手收取包裹时,下列行为那项是错误的()?A. 收取包裹后,对包裹进行消毒B. 取包裹时佩戴口罩,拆完包裹后及时洗手C. 包裹不带回家,在外拆D. 收取包裹后直接带回家慢慢拆(正确答案)去开会时,下列哪項做法是错误的()?A. 进入会议室后不用戴口罩(正确答案)B. 进入会议前洗手消毒C. 会议结束后将现场进行清扫消毒D. 进入会议室后打开窗户透气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不用带口罩()?A. 在商场、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B. 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时C. 乘坐箱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D. 一个人在家开着窗户透气时(正确答案)哪些人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更容易发生新冠肺炎()?A.老年人B.有慢性基础疾病人群C.免疫力低下人群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内有鼻夹金属条的为上方(正确答案)B.口罩浅色面为内面的防水层C.深色面为外面的吸水层D.以上都正确【疫情防控】新冠肺炎按哪类传染病管理()?A.甲类(正确答案)B.乙类C.丙类D.其他咳嗽或打喷嚏的时候,哪种做法是不正确的?()A 应用纸巾或胳膊肘遮掩口鼻B 将用过的纸巾放入有盖的垃圾桶内C 最好用肥皂或洗手液彻底清洁双手D 咳嗽或打喷嚏时用双手遮掩(正确答案)上下班乘坐电梯时,以下哪种行为不正确?()A 全程佩戴好口罩B 避免在电梯内说话交流C 用手碰触面部,揉眼睛(正确答案)D 接触电梯按钮时可用纸巾隔开以下哪种措施可以有效预防新型冠状病毒?()A 喝60℃的热水B 双黄连口服液C 蒸桑拿D 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正确答案)室内地面如何进行清洁消毒?()A.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正确答案)B.可在地面喷洒90%的酒精C.用消过毒的拖把拖干净即可D.用肥皂水清洗干净《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制度。
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内容

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内容随着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疫情防控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控制疫情,我们需要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提高人们的防护意识,减少疫情的传播。
以下是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的内容:一、了解新冠病毒新冠病毒是一种造成呼吸道疾病的病毒,主要表现为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
该病毒主要通过飞沫传播,也可以通过接触被污染的物体或表面传播。
因此,密切接触者容易感染。
二、疫情防控措施1.出门戴口罩:在公共场合或人员密集的地方,一定要戴口罩,减少飞沫传播的可能。
2.勤洗手:要经常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至少要持续20秒,特别是接触过公共场所和人员后。
3.保持社交距离:尽量保持一米以上的社交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
4.测量体温:定期测量体温,如果发现有发热情况,及时就医。
5.居家隔离:对于有症状的患者,要及时进行居家隔离,避免与他人接触。
三、室内疫情防控1.通风换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定时开窗换气。
2.环境消毒:定期对室内物品进行清洁、消毒,尤其是常接触的物品表面。
3.减少聚集:避免大型聚会,减少人员密集的活动。
四、外出疫情防控1.避免不必要外出: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尽量减少感染的机会。
2.戴口罩:在公共场所一定要戴口罩,减少气溶胶传播的可能。
3.避免接触:尽量避免与他人的近距离接触,保持一定的社交距离。
五、疫苗接种在疫情防控中,疫苗接种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措施。
各地政府积极推进疫苗接种工作,建议符合条件的人员尽早接种疫苗,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减少感染的可能。
六、健康问题咨询对于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一定要及时就医,接受医生的治疗和指导。
在疫情期间,有任何健康问题都可以拨打当地的疫情防控热线咨询,尽快获得帮助。
七、心理健康关注在疫情期间,很多人会面临着压力和焦虑的问题。
建议大家保持乐观的心态,保持正常的作息,多与亲友交流,及时关注自己的心理健康。
八、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控制疫情,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包括居家隔离、集中隔离、防控措施等。
传染病防治法宣传知识

传染病防治法宣传知识传染病是指由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引起的能够在人群中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的传播不仅会对个人健康造成影响,还可能导致疫情的爆发和扩散,对社会秩序和稳定带来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进行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在中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的知识对于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概念1.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传染病是人类面临的重大威胁之一,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进行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2.传染病的定义:传染病是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够在人群中传播的疾病。
3.传染病防治法的目的:规范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二、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1.个人防控措施: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遮掩口鼻,健康饮食多锻炼等。
2.社区防控措施: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消毒,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监控。
3.报告和隔离措施: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应及时报告,对病例进行隔离和治疗。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1.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例,并加强疫情监测和排查工作。
2.病原生物的隔离和灭活:对于病原体危险性较高的传染病,要求对病原生物进行隔离和灭活处理,确保对公众的安全。
3.预防措施的实施:从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兽医卫生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4.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传染病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调动资源,控制疫情发展。
四、个人责任和义务1.个人应注意个人卫生,如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遮掩口鼻等。
2.个人发现自己或他人出现传染病症状时应该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自己的病史和接触史。
3.个人具有举报传染病疫情的义务,不得隐瞒疫情或散布谣言。
4.个人在公共场所时应遵守场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佩戴口罩、排队等。
五、公众宣传工作1.传染病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传染病防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控能力并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卫生疫情防控规章制度

卫生疫情防控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有效防控传染病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传染病预防措施1. 健康教育(1)开展传染病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加强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的传染病预防教育,提高人群的健康意识。
2. 个人防护(1)建议市民外出戴口罩,勤洗手,避免人员聚集。
(2)加强对易感人群的关心和照顾,特别是老年人、儿童、孕妇等。
3. 环境卫生(1)增加公共场所的卫生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清理可能存在的传染源。
(2)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餐饮场所等的卫生管理,确保环境卫生安全。
4. 医疗保障(1)健全传染病防治体系,加强医疗机构的传染病诊疗能力。
(2)保障医护人员健康和安全,提供充足的防护用品和医疗设备。
5. 全民参与(1)加强社会各界的合作与协作,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控工作。
(2)倡导全民参与预防传染病,积极配合政府的防控措施。
三、应急响应机制1. 建立健全的传染病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 在疫情爆发时,要迅速组织医疗救治和疫情隔离,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4. 每年定期进行疫情演练和评估,提升防控应急能力和水平。
四、监督检查1. 设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统筹协调。
2. 加强对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贯彻执行。
3. 对于防控不到位或存在隐患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法律责任1. 对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反防疫措施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3.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故意瞒报疫情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或补充,将及时公布。
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认定
未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 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疫情;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 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 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 传染病检测样本,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02
CATALOGUE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
预防措施
01
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02
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03
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 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 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
疫情信息报告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报告。
疫情信息通报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
信息公开与透明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 督权。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 我防护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 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 服务能力。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三问。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非典疫情防控工作制度

非典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非典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对工作。
第三条非典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典防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机制,加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工作所需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非典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预防措施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非典疫情的监测,及时收集、报告和分析非典疫情信息。
第八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检分诊制度,对疑似病例进行及时诊断、报告和隔离治疗。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人群聚集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消毒、通风,防止疫情传播。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戴口罩、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出现疑似症状及时就医。
三、控制措施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疫情严重地区的支援,提供人员、物资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工具、货物、行李等的检疫、检测和消毒工作,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和货物传播。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疫情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四、应对措施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典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疫情的能力。
防疫法规:第一节传染病及其预防

防疫法规:第一节传染病及其预防一、引言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如细菌、病毒、寄生虫等)引起的,能在生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等特点,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防疫法规。
本节将介绍传染病的基本知识及其预防措施。
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1. 传染病的分类根据病原体的不同,传染病可分为细菌性传染病、病毒性传染病、寄生虫性传染病等。
根据传播途径的不同,传染病可分为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血液传染病、体表传染病等。
2. 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空气传播:病原体通过空气中的飞沫或气溶胶传播,如流感、肺结核等。
(2)食物和水传播:病原体通过食物、水等传播,如霍乱、痢疾等。
(3)接触传播:病原体通过直接接触传播,如皮肤病、性病等。
(4)虫媒传播:病原体通过昆虫等生物传播,如疟疾、登革热等。
3. 传染病的流行过程传染病的流行过程包括三个基本条件: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时,传染病才有可能在人群中流行。
(1)传染源:指体内有病原体生长、繁殖并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或动物。
(2)传播途径:指病原体从传染源排出后,到达另一个易感者的途径。
(3)易感人群:指对某种传染病缺乏免疫力的人群。
三、传染病的预防措施1. 管理传染源(1)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网络,及时发现、报告疫情。
(2)隔离治疗:对确诊的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病原体传播。
(3)疫苗接种:对易感人群进行疫苗接种,提高人群免疫力。
2. 切断传播途径(1)改善卫生条件: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2)加强食品卫生监管:严格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3)控制媒介生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灭蚊、蝇、鼠、蟑螂等传播疾病的生物。
3. 保护易感人群(1)健康教育: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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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