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评论】新司法解释来了,行贿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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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两高发布新“解释”

贪污贿赂:两高发布新“解释”

贪污贿赂:两高发布新“解释”作者:白岩松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16年第05期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在涉及贪污贿赂案件时,把过去具体的数额拿掉了,只是划分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几个量刑标准。

这就让各地司法部门在做具体裁量的时候难免产生疑惑:究竟什么算“较大”?什么算“巨大”?什么又算“特别巨大”?公众一直在等待这样的司法解释。

白岩松: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新闻发布会。

在对腐败“零容忍”的背景下,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自然引发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让我们看看一些媒体报道的标题——“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受贿一万元可追刑责”“多次受贿累计达一万元以上可定罪”“今后上下级间‘感情投资’将入刑”……可见,此次司法解释给出很多新的提法,并且从即日起开始施行。

那么,这意味着什么呢?跟过去相比,究竟是严了还是宽了?让我们一起关注。

贪污贿赂入罪的金额有了新界定解说:受贿多少算是“数额巨大”,抑或是“数额特别巨大”?《解释》对近年来社会上最为关注的贪污受贿金额界定做出较为详细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发布会现场画面):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规定,包括将“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

此外,《解释》还明确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电话采访):1997年将5000元定为起刑点,如今,人均GDP近20年间增长了近7倍,而起刑点却一直没有变化,严重不符合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衡量。

解说:对于3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金额是否就免于处罚了呢?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发布会现场画面):这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作为犯罪处理。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贿罪最新司法解释⾏贿罪最新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于今⽇起施⾏。

慧剑⽹李军律师对照该司法解释,现作以下解读:⼀、⾏贿数额⼀万元以上即达到该罪⽴案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1、⾏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2、⾏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向三⼈以上⾏贿的;3、⽤违法所得⾏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品、药品、安全⽣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作⼈员⾏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严重危害民⽣、侵犯公众⽣命财产安全的;对此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采取了双重标准,即除了⾏贿数额标准之外,兼以产⽣严重后果,⽅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两者必备,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5、向⾏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作⼈员⾏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影响⾏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对此也是采取了双重评价标准,⼀是数额,⽽是对⾏政执法⾏为和司法公正的影响性。

此处的“影响”的认定,应很宽泛。

本律师理解,只要具备⾏贿罪构成要件,⼀般都可以认定为影响了⾏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刑罚为五⾄⼗年有期徒。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1、⾏贿数额⼀百万元以上的;2、⾏贿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向三⼈以上⾏贿的;3、⽤违法所得⾏贿,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品、药品、安全⽣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作⼈员⾏贿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严重危害民⽣、侵犯公众⽣命财产安全的;5、向⾏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作⼈员⾏贿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影响⾏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6、因⾏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对⾏贿⼈犯罪情节的认定1、从轻处罚情节:⾏贿⼈被追诉后如实供述⾃⼰罪⾏的,依照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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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物是利⽤职务的便利,这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收受他⼈财物的⾏为,受罪罪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的形象,必须要进⾏严厉的打击。

受罪可以是通过他⼈介绍的,那么介绍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介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或者⾏贿⼈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表现为⾏为⼈在⾏贿⼈和受贿⼈之间进⾏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规定:第三百九⼗⼆条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刑法条⽂]第三百九⼗⼆条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三条本法所称国家⼯作⼈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作⼈员论。

[司法解释]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1999.9.9⾼检发释字〔1999〕2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贿⼈与受贿⼈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为得以实现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介绍个⼈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使⾏贿⼈获取⾮法利益⽽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 《刑修十二》共对7项刑法条文作出修订,内容虽少,意义却十分重大,其与国家近年来反复强调的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精神紧密契合,新增的刑法条文为民营企业治理内部贪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同时,还完善了行贿、单位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犯罪、单位行受贿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或将成为过去式。

从具体内容看,本次刑修涉及两大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

以上七项修改内容分别对应《刑修十二》的七个实质性条文。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条文解读修订要点。

首先在经济类犯罪中突出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

第一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改动两个方面:1. 犯罪主体从过去的“董事”、“经理”,扩大至公司的董监高。

2. 不仅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可以构成本罪,非国有公司、企业董监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也可构成本罪。

第二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修改两个方面:1.除商品采买外,与亲友开展非法的服务采买也可构成本罪2.任何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不限于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亲友牟利的,也可构成本罪。

第三点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罪:将犯罪主体扩大至所有类型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以上三条可以看出,《刑修十二》的相关修订,落实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有效降低了民企反腐的报案门槛,切中了民企腐败治理的痛点,同时与新修订的 《公司法》形成联动,共同组成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法律武器。

下一部分,在职务类犯罪中,完善行贿犯罪处罚规定,从严处罚、对齐受贿;同时调整涉单位行受贿刑期,均衡处罚。

第一点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修改两个方面:1. 增设7种从重处罚情形。

2. 将行贿罪前两档刑期的5年以下、5-10年调低至3年以下、3-10年,使之与受贿罪的3档刑期基本对齐。

最高法最高检单位行贿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最高法最高检单位行贿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Hesitation can certainly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 but it also loses the chance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高法最高检单位行贿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单位行贿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立案金额是20万元以上,但是,单位向三个人以上行贿的,行贿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数额够10万元不满20万元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最高法最高检单位行贿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不认罪可以判刑吗?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完整版】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完整版】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对此修改的评价是,立法上的具体数额删掉以后,给司法解释留了一定的空间,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认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量刑的数额上还有一些回旋的余地。
律师呼吁:删除贪污受贿罪数额已久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律师对草案提出大量意见。认为现行刑法将贪污受贿罪按照五千、五万、十万这三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对量刑标准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受了五万元贿赂就要被判刑五年,收受了十万元贿赂的就要被判刑十年。然而,受贿几千万的贪官也只被判十几年,被判死刑的情况是很少的,基本上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因此,认为草案应拟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贪污受贿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的数额和量刑之间拉不开档次差距,让老百姓长期不满。

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

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一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

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

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

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

贪腐案新司法解释亮点扫描

贪腐案新司法解释亮点扫描作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6年第06期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五个重大修改,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仍然需要细化。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贪污贿赂罪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解释。

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并从当天开始实施。

这份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多少钱入刑,贪官判死刑、死缓、终身监禁到底如何界定,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惩治等反腐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贪污受贿多少钱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这次发布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那么,贪污受贿不满3万元的就不构成犯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便于操作,《解释》对其他较重情节作了具体明确的列举,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等。

这样的规定将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贪污受贿1万元的入罪标准,增加“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实效。

此外,贪污、受贿没有达到1万元的,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一旦被追诉,其政治、职业生涯即告终结,这种刑罚之外的效果也令国家工作人员十分畏惧。

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申与背离

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申与背离纪冬雨;纪康【摘要】司法解释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对立法者原意进行解读,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争议,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也不例外。

《解释》对于贪腐类犯罪情节加数额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明确了刑法修改之后的一些争议问题。

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上来说,贪污贿赂一章的犯罪内部以及贪污贿赂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都存在对接上的障碍。

另外,模糊性用语的出现,也给司法解释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It has always been a controversy of read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islators ’ intent ,and the new corrup‐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as no exception .“Explanation” was mor e legal and reasonable ,especially inthe regulation of plot and amount ,making it clear of somecontroversy .But ,from the angle of system ex‐plaining ,the chapter crimeof corruption reveals the obstacles within and between corruption and other property crimes .In addition ,the emergence of vague words makes it more difficult to apply to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6页(P22-27)【关键词】罪刑法定;司法解释;贪污贿赂【作者】纪冬雨;纪康【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遗留的问题以及刑法理论界关于职务犯罪一直争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前者包括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中各个数额区间的界定,后者则主要包括了对于“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重大案件”等刑法用语的解释。

【半月谈时事政治】行贿者为何频频逃出“法网”

【半月谈时事政治】行贿者为何频频逃出“法网”近日,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因涉嫌行贿罪等被检方公诉。

根据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的起诉书,丁书苗行贿金额惊人。

行贿者被司法追究,这种情形似乎并不“普遍”。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作为对合性犯罪,是相互依存的。

但人们在为贪官受严惩而拍手称快的同时,却较少有人关注隐蔽在背后的行贿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为记者估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仅为受贿者的1%。

有人把这种现象概括为“严惩受贿,宽纵行贿”。

行贿者为何能频频逃出“法网”?行贿受贿“冰火两重天”甘肃华亭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案,河南安阳原副市长张胜涛案……盘点近一个月曝光的官员受贿案,一个共性细节浮出水面:随着收受贿赂的“主角”锒铛入狱,作为“配角”的行贿者去向如何?却往往不为人知。

而上述案件里的行贿群体,均数量庞大,却十分隐蔽。

记者梳理发现,任增禄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受贿金额达991万元,行贿者竟包括了当地129名官员,“几乎完整覆盖了该县所有的部门和机关”。

毋保良被检方起诉,其于10年间总共受贿109起,涉及近300名行贿者,单笔行贿金额最高达900万元。

而行贿者中,既包括从事建筑、房地产、矿产等行业的数十名商人,也包括萧县县直机关和乡镇干部。

张胜涛背后的“行贿网”,同样触目惊心。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认定,先后向他行贿的商人达14名,人民币贿金计825万元,以取得工程建筑、土地使用、企业融资等方面的“便利”;同时参与行贿的,还有张胜涛的137名下属,他们用628.68万元贿金,试图换取“职务晋升”的机会。

但受贿者身陷囹圄之后,这些行贿者去了哪儿?记者检索媒体报道发现,截至发稿,尽管起诉书中已明列了姓名及职务,但任增禄案的129名行贿者中,仅4人被治罪,不少“至今还在位”;毋保良案尚未宣判,行贿者是否面临起诉,目前检索不到明确消息;张胜涛案的行贿者多达百余名,但记者检索到“行贿者被判刑”的信息只有一条:2011年底,为承揽工程,被告蔡某因向张胜涛行贿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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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评论】新司法解释来了,行贿要小心了!
刑法第九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重大影响作者1对行贿犯罪的处理向从严转变党的十八大以后,对于处理行贿犯罪上有一个大的思路上的转变,原来考虑的对行贿人同时追责,会不会促使行贿、受贿双方形成更加坚实的利益同盟,不利于打击受贿犯罪,现在考虑的是追究行贿人责任,有利于从行贿这个源头抓起,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

长期
以来,在惩治腐败犯罪中,一直存在重受贿轻行贿问题。

一些办案机关为了顺利查证受贿犯罪,通常与行贿人作“辩诉交易”,以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或者大幅宽大为交换条件,鼓励行贿人认罪和揭发受贿人犯罪,导致人民法院每年判处的行贿罪犯和受贿罪犯相差悬殊。

行贿与受贿系对象犯,行贿是受贿的重要诱因,如不能使行贿罪受到应有法律制裁,就会让社会公众以及行贿人产生“行贿无罪”的错觉,行贿人就会
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就不可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受贿犯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

舆论对
于打击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不平衡颇多微词,认为对受贿、行贿的惩治存在明显的“剪刀差”,导致打击行贿犯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很多人认为,轻纵行贿犯罪是反腐败斗争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行贿犯罪,刑法只设置了自由刑,难以使行贿者“吐出”不当获利,坐在
“金山”上服刑的情况不时见诸报端。

2行贿与受贿不平衡,根子在立法,在不正当利益一般人都以为,受贿和行贿是一对儿。

有行贿就有受贿,两者互为因果。

实际上,根子在立法上。

这里的主要区别就是,受贿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而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

于是,行贿者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成为能否认定行贿犯罪的重要条件。

世界各国的刑法大多规定,只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即构成犯罪,并没有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限制。

而“不正当利益”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司法实践中很难确认利益是否“正当”,严重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所以,多次修改《刑法》过程中都有删除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建议,但最终都未被采纳。

于是就出现了司法机关查处行贿犯罪案件大大少于受贿犯罪案件的不平衡现象。

3三大变化1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这一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调整,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明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便于司法机关正确掌握、严格适用,《解释》对“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规定的具体理解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只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才属于较轻犯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才属于重大案件。

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这主要是为了解决过去对行贿人从宽处理存在的无边、无度问题,防止再出现行贿几百万、几千万也未依法追诉的不正常情况。

2数额+情节的变化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

一是为各类行贿犯罪普遍增设了罚金刑。

从立法精神和实践需
要看,毫无疑问,这一修改是要加重行贿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人担忧,实践中会不会出现悖离立法初衷的情况,即被用作以罚代刑。

因为一旦规定罚金刑以后,对行贿人的刑罚种类更加多元,罚金可能成为实际适用率最高的刑种,自由刑适用的可能会更少。

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

刑法规定的是“并处罚金”而非“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只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不可能出现以罚代刑的情况。

严密法网,结合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财物”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等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解释。

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同时对尚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作出规定。

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受贿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为了更有效地严惩腐败犯罪,《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
他利益两种。

前者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其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

后者如会员服务、旅游,由于取得这种利益需
要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故在法律上也应当视同为财产性利益。

实践中提供或者接受后者利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贿人支付货币购买后转送给受贿人消费;二是行贿人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行为人消费。

两种情况实质相同,均应纳入贿赂犯罪处理。

3新增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Q&A
答:针对三个以上不同的人。

一方面,司法解释文本用的是“三人”而非“三人次”或“三次”,因此文本上就已经排除了针对同一个人三次以上行贿的情况,否则就应该用“三次”或“三人次”。

另一方面,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毒品等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释,既有“多次”也有“多人”还有“多人次”,这说明这个几个术语的含义是固定的,不容混淆。

最后,从法理上说,向三个以上的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把三个以上的官员“拉下水”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要严厉打击。

解释第七条关于行贿中将“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作为降低行贿罪门槛的条件,这里的“提拔”一般不会有问题,为了提拔而行贿,属于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人事法规,自当没有问题。

但是“调整”这里的问题就复杂了,因为调整包括正常调整,还是因为身体不好自愿调整到不好但清闲的部门,还有的要求提前退休,甚至辞职的,这属于“向下”的调整。

比如,某检察官身居要职,但是要辞职,但是检察长不放,该检察官没办法向检察长行贿,这属于“通过行贿谋取职务调整”吗?回
答:不包括正常的职务调整以及“向下”的职务调整。

从实质
解释的角度,正常的职务调整,比如个人原因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即使向领导行贿,因为这本身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压根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更不存在降低入罪门槛的问题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地方将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扩大解释,认为行贿本身
是违法的,不正当的,所以只要行贿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解释是荒谬的,直接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架空刑法条文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回答:“等”不得随意扩大解释,而必须与重大民生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与“实施非法活动”具有手段和目的关系。

关于“等”字,根据同类解释规则,这里省略的必须与前面列
举的具有同质性,从前面列举的食品、药品、环境、安全生产内容看,都是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不能擅自扩大解释道税务、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

从法理上,这些涉及重大民生的要害部门,一旦行为人向其行贿导致其不正确履职,将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

“行贿”与“实施非
法活动”具有手段和目的关系,也就是行贿的目的是要实施非法活动,比如企业为了非法排污,而给环保局人员送礼。

不能认为行贿行为本身就是非法活动。

向司法人员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就入罪,而受贿者需要三万
才入罪的悖论问题。

《解释》刚一颁布,就有人提出,第七条第二款的(四)(五)项分别规定,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都是行贿一万元即可入罪,而受贿罪无此表示,存在行贿者够罪,受贿罪无罪的悖论。

但是认真解读就会发现,行贿罪的这两项都有“实施非法活动”、“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必须有证据证实上述情节存在才可。

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节,则受贿罪中就可以考虑适用“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之规定。

因为受贿罪降低入罪门槛的这一规定没有要求损失的严重情况,只要有损失存在即可。

因此,只要合理的体系解释,完全可以实现行贿与受贿犯罪的统一。

编辑: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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