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cab69b02d276a201292e11.png)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水利工程前期造价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前期造价管理制度一、背景水利工程是指为了改善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水利条件而进行的工程,包括水资源开发、水资源调治、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造价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确保工程建设的资金使用效率、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前期造价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前期造价管理制度的目的1. 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造价合理、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避免造价超支的现象发生。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投入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益。
3. 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确保工程能够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完成。
4. 建立健全的造价管理体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前期造价管理制度的内容1. 前期造价管理组织机构(1)成立由主管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前期造价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前期造价管理制度。
(2)设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前期造价管理相关事务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2. 前期造价管理流程(1)编制前期造价管理规划,包括前期预算编制、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
(2)编制前期预算,根据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造价进行合理估算,制定前期预算。
(3)招投标管理,制定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选定施工单位。
(4)合同管理,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3. 前期造价管理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2)严格执行前期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范围,确保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避免资金挪用和浪费。
(4)加强合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前期造价管理制度的实施1. 健全前期造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1050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66.png)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作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行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行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洪减灾、农业灌溉、水电供应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则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全过程管理原则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
通过对各个阶段造价的有效控制,实现整个项目造价的最优。
(二)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相结合原则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造价进行控制,防止造价失控。
既要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又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超支。
(三)动态管理原则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工程造价会随着工程进展和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动。
因此,需要对造价进行动态监测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造价信息透明、准确。
二、水利工程造价的构成水利工程造价主要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等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是指为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及生产家具所需的费用。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是指新建或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保证初期正常生产必须购置的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生产家具和备品备件等的购置费用。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编制各阶段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所依据的编制规定、定额、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计价文件和标准。
第七条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进行动态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确保经济合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地方造价编制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定额。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补充定额,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推动水利工程造价数据采集、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发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资料收集,配合做好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逐步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编制能反映自身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企业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等。
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实施造价管理,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工程造价,实现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当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控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
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

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7〕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及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员培训、资格考试及认证、继续教育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四条申请造价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水利专业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造价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九条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造价员应将继续教育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第四章造价员管理第十一条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工作:(一)协助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二)协助造价工程师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工作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原则:工程造价应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相适应,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结算等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节约高效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依法管理原则:依法对水利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法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包括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
第二章工程造价编制第五条工程造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收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市场价格等资料。
(二)编制估算:根据设计文件和收集的资料,编制工程估算。
(三)编制概算:根据设计文件和估算结果,编制工程概算。
(四)编制预算: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预算。
(五)编制结算: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结算。
第六条工程造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
(二)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应当符合工程实际需要。
(四)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应当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工程造价审核第七条工程造价审核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审核: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二)审核内容:对工程造价编制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审核意见:造价咨询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
(四)审核结果: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造价进行修正。
第八条工程造价审核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审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具备专业技术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1999]488号部各直属设计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为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将《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附件: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水利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及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标底价、合同价、工程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计算工程造价所依据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工程动态价差调整办法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标准。
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下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保证水利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三)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层次与职责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订水利行业工程造价工作中所涉及的计价依据管理、单位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国家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4.审批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5.负责组织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6.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
(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本流域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2.负责对所管辖流域范围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界上的江河治理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国家委托由其为出资人代表兴建的水利建设项目的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3.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工作;4.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制订地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负责对所辖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3.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报工作;4.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利工程造价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有权对水利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应在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满足不同的精度要求确定。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的要求,提出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的要求,提出投资估算、财务分析与评价、资金筹措报告。
(三)初步设计阶段。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的要求,提出总概算、资金流程方案。
(四)施工准备及建设实施阶段。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8]51号)的要求,进行招标设计,在编写招标文件的同时编制标底。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管理预算(具体建设实施阶段造价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竣工验收阶段。
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水利部水财[1990]53号)的要求,提出竣工决算(含财务评价)。
(六)后评价阶段。
在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并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后,进行项目后评价,对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规划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工程造价控制第十条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国家批准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承担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责任,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按工期进度计划按时到位,并负责承担由于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动态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竣工造价静态额不突破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的责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质量,在初步设计范围内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总额之内,承担对初步设计方案、工程量、建设标准以及设计工作深度方面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8]151号),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
鼓励承包商依据自身的技术和管理状况,制订企业的标准和定额,提高投标报价水平。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工程造价管理第十六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施工等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单位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凡是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无论是主营或兼营,均应具备从业资格,即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强制性咨询活动。
第十八条除国家有关价格、收费管理部门规定允许在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中支付的费用外,工程造价文件中不得随意增设费用项目。
对于乱摊派和乱收费,各单位有权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述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其资质证书、取消从业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唯美句子】走累的时候,我就到升国旗哪里的一角台阶坐下,双手抚膝,再闭眼,让心灵受到阳光的洗涤。
懒洋洋的幸福。
顶 3 收藏 2•【唯美句子】一个人踮着脚尖,在窄窄的跑道白线上走,走到很远的地方又走回来。
阳光很好,温暖,柔和。
漫天的安静。
顶7 收藏7•【唯美句子】清风飘然,秋水缓淌。
一丝云起,一片叶落,剔透生命的空灵。
轻轻用手触摸,就点碎了河面的脸。
落叶舞步婀娜不肯去,是眷恋,是装点?瞬间回眸,点亮了生命精彩。
顶11 收藏9•【唯美句子】几只从南方归来的燕子,轻盈的飞来飞去,“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其乐融融的山林气息,与世无争的世外桃源,让人心旷神怡。
顶0 收藏 2•【唯美句子】流年清浅,岁月轮转,或许是冬天太过漫长,当一夜春风吹开万里柳时,心情也似乎开朗了许多,在一个风轻云淡的早晨,踏着初春的阳光,漫步在碧柳垂青的小河边,看小河的流水因为解开了冰冻而欢快的流淌,清澈见底的的河水,可以数得清河底的鹅软石,偶尔掠过水面的水鸟,让小河荡起一层层的涟漪。
河岸换上绿色的新装,刚刚睡醒的各种各样的花花草草,悄悄的露出了嫩芽,这儿一丛,那儿一簇,好像是交头接耳的议论着些什么,又好象是在偷偷地说着悄悄话。
顶 3 收藏 4•【唯美句子】喜欢海子写的面朝大海春暖花开,不仅仅是因为我喜欢看海,还喜欢诗人笔下的意境,每当夜深人静时,放一曲纯音乐,品一盏茶,在脑海中搜寻诗中的恬淡闲适。
在春暖花开时,身着一身素衣,站在清风拂柳,蝶舞翩跹的百花丛中,轻吹一叶竖笛,放眼碧波万里,海鸥,沙滩,还有扬帆在落日下的古船,在心旷神怡中,做一帘红尘的幽梦。
顶0 收藏 2•【唯美句子】繁华如三千东流水,你只在乎闲云野鹤般的采菊东篱、身心自由,置身置灵魂于旷野,高声吟唱着属于自己的歌,悠悠然永远地成为一个真真正正的淡泊名利、鄙弃功名利禄的隐者。
顶 1 收藏 3•【唯美句子】世俗名利和青山绿水之间,你选择了淡泊明志,持竿垂钓碧泉绿潭;权力富贵和草舍茅庐之间,你选择了宁静致远,晓梦翩跹姹紫嫣红。
顶 2 收藏 3•【唯美句子】那是一株清香的无名花,我看到了它在春风夏雨中风姿绰约的模样,可突如其来的秋雨,无情的打落了它美丽的花瓣,看着它在空谷中独自凋零,我莫名其妙的心痛,像针椎一样的痛。
秋雨,你为何如此残忍,为何不懂得怜香惜玉,我伸出颤抖的双手,将散落在泥土里的花瓣捧在手心。
顶 4 收藏 5•【唯美句子】滴答滴答,疏疏落落的秋雨,赶着时间的脚步,哗啦啦的下起来。
听着雨水轻轻地敲击着微薄的玻璃窗,不知不觉,我像是被催眠了一样,渐渐的进入了梦乡。
顶 3 收藏 5•【唯美句子】在这极致的悲伤里,我看到了世间最美的爱,可谁又能明白,此刻的我是悲伤还是欢喜,也许只有那拨动我心弦的秋季,才知道潜藏在我心中的眼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