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9•【文号】财建[2012]601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60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 26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我们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29日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建设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制度设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具体项目落实,同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内府办发[2013]67号【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8【实施日期】2013.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3]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8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及四川省实施方案,着力做好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战略,以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完成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分区控制,突出重点。
未受污染或污染较轻的流域区域,严格防范,重在保护,力争良好水质得以维护;对于水环境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薄弱、水体功能高、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大的县(区),重在整治,优先落实防治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统筹兼顾,防治并重。
坚持流域、区域有机结合,水质、水量综合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有效协调;控源减排,严格执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水资源管理等制度,持续推进污染负荷削减,不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逐步改善重点地区的水环境质量。
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

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我国许多流域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提出了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旨在通过系统治理,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要加强水资源保护。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
制度,加强水资源调度和保护,严格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还要加强对流域内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保障流域水资源的持续供应。
其次,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要加强水污染治理。
通过加大对流域内各类污染
源的治理力度,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减少生活污水排放等措施,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同时,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还要加强生态修复。
通过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流
域内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提高流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
另外,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还要加强流域综合治理。
通过制定流域综合规划,推动流域内各项工程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提高流域整体水资源利用效率。
总之,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是我国在当前形势下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
的是为了解决当前流域面临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通过系统治理,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落实重点流域治理实施方案,共同努力,为我国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一节组建机构1.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中,设立专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项目管理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指导,具体实施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第二节职责1.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合作,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2.负责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统计工作。
3.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审批第一节立项1.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节审批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的预算、计划、方案等进行审批。
2.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筹措1.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国内外合作等方式。
2.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第二节资金监督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评估1.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风险防范1.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风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节强调1.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解释1.本暂行办法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事项,由项目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解释。
第七章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延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13〕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环发[2012]32号),落实好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水质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治污工程建设目标要求,为全面改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战略,以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节水、治污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作用,鼓励、调动相关企业的治污积极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综合治理。
全面完成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延安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范围涉及全市13个县区,涵盖黄河的主要一级、二级支流。
工作重点是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限制新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项目;加快重点流域排污口流量、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拆除、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忻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131号)《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忻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08-2010年)近年来,我市境内黄河、海河流域及重要支流水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河流水质污染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改善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是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和《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重点流域规划》),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以节水、治污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监控能力提升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调动流域相关企业的治污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用5年左右的时间,从支流、上游治理入手,认真查处和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使水环境恶化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
汾河、滹沱河、恢河等海河、黄河重点支流污染防治要取得明显成效,以确保海河、黄河中上游流域不受污染。
通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水污染治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企业和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建立水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实现忻州更好更快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财资环〔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包括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奖励、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等,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管理制度)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壹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于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专项资金建立责任状制度,实行区域推进、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壹批、建成壹批、发挥效益壹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奖补结合。
按照突出重点、逐个销号的原则,集中资金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以及示范作用明显、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项目。
第六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西部地区所需地方投入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俩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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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地区〔2015〕2916号)(2015年11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相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设规划。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流域和海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和推进规划项目建设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规划项目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备选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各地吸引社会投资推进项目建设,并根据中央补助投资的预期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特点,确定纳入中央补助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
第四条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上限一般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确定。
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估算投资一般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测算。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的估算投资按与水污染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和河道湿地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确定。
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分片确定(特殊流域和区域除外),并按15%递增。
特殊流域和区域的补助比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确定。
对于建设资金缺口较小、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较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按项目实际需求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第五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计划分别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块方式下达。
直接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投资计划中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安排至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切块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补助资金少等类型的项目下达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计划,明确总体建设任务、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和工作要求等。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一定原则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至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直接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规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并经审核后分年度组织申报。
对于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按照各地规定程序审核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开工和建设进展情况、社会投资吸引和外资使用情况、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投资情况等);(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项目审核应分别按是否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开展。
未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已纳入规划;(二)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开展项目实施的能力;(三)前期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已开工建设,申请的年度投资任务能于当年完成;(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五)预期治污效果能达到设计目标;(六)申请的中央补助投资国有权益归属明确,且不会对社会投资等产生挤出效应;(七)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八)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已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一致;(二)上年度投资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且未完工;(三)项目申请的年度投资任务能于当年完成;(四)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五)申请的中央补助投资国有权益归属明确,且不会对社会投资等产生挤出效应;(六)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七)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第八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缺口等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项目材料和相关文件。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建议,以及申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投资下达和完成情况、申请投资情况、建设内容等)。
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审核结果,以及所报送文件和材料负责。
未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材料包括:(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备案文件);(四)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与规划项目名称不一致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名称变更证明;已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材料主要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其中对于上年度投资任务未全部完成,但完成率在80%以上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审核意见中承诺该项目能于当年完成上年和当年申请的投资任务。
第三章切块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建立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组织项目申报,按照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审查程序和内容,对项目予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条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本地区年度中央投资补助额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投资计划申请文件要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审核要求,项目建设任务和年度投资总量,以及中央补助投资的安排建议,并附申报项目情况(包括每个项目的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投资下达和完成情况、申请投资情况、建设内容等)。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第十一条对于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是否符合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原则、范围和方向,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等事项开展审查后,一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和下达投资计划。
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可分年度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是否符合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原则、范围和方向等开展审查后,下达各地区年度中央补助投资总额和项目总体建设任务,不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投资补助标准,将投资计划分解至具体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分解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因特殊原因,建设规模调减或中央补助投资有结余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审核。
对于调整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调整投资计划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对于调整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如切块下达建设任务调增或未发生变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投资补助标准调整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切块下达建设任务调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投资计划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对中央补助投资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按计划完成建设。
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工艺技术和标准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结果按各地规定程序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全面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等有关重大事项。
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实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当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建设期内,按规定在互联网公开项目实施信息。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对于建成运行一年及以上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每隔两年选取部分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
后评价重点是中央补助投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等内容,后评价结果要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发现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行总结整改。
第六章项目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检查制。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项目开展全面监督,对当年安排的项目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确保项目管理规范和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开展抽查。
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依据职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效果等情况开展稽察和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中央补助投资专款专用、使用合理,项目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发挥治污效益。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情况,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运行和排放情况的监管,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达标运行,实现环境改善目标,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开展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章项目违规处罚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补助投资,导致投资计划无法执行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其列入负面信用清单,五年之内不得申报中央补助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停止或收回中央补助投资。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补助投资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地区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未按承诺落实资金,未执行相关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制度,擅自调减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进度较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停止、核减或收回项目中央补助投资。
对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监管不严,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投资计划完成率较低,项目建设进度较差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调减其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
对于稽察、审计等通报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
其中,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调减其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或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第二十五条对于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建成后无法达到预期环境治理效益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可调减该地区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