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用途和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财政专项资金、科研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等。

2、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审批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人员工资、房租、科研费用等。

4、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

5、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贯穿于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项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1、项目的定义与分类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开展的具有一系列相互关联活动的总称。

项目可分为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社会公益项目等。

2、项目的组织与实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实施方案,进行任务分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3、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控制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

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计划和目标,对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4、项目的风险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预测和评估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意见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意见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汉区政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BT、BOT、EPC、PPP模式)投资控制管理,防止和解决工程造价虚高,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超概算等突出问题,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意见》(汉政发〔2015〕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汉台区实际,现就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汉台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由各级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经专家评审后发改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得到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指导施工设计、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投资控制和开展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概算。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汉政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07〕20号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城市配套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汉台区和南郑县大河坎行政区规划范围。

第二章征收范围及标准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依照《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城市中心区范围村(居)民个人建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市居民个人建房项目,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二)城市中心区东一环路以西,汉江以北,西一环路以东,铁路以南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三)东一环至吴基庄,西一环至沙沿路,铁路以北,汉江以南至南二环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所辖区征收标准的50%计征。

(四)除上述范围外,城市中心区范围其它区域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建制镇村民建房征收标准计征。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国家重大项目,建立的专门的资金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透明。

以下是一般性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
1. 项目资金设立与使用:
-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明确资金来源、用途、范围等。

- 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严格区分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

- 对项目资金进行项目决算、预算控制和支出管理。

2. 资金使用权限:
- 设立专门的资金使用权限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与权限。

- 预算编制部门负责资金预算控制,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支出。

3. 资金申请与审批:
- 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项目需要,提出资金申请。

- 资金申请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要求。

4. 资金监管与监督:
- 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5. 资金报告与公示:
- 实施资金使用的全程监控与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此外,具体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具体规定,如资金流转、绩效评价、投资回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汉政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的通知汉政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4日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5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稳增长扩投资增效益的意见》(汉政发〔2016〕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7年工业促投资稳增长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加快工业追赶超越步伐,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目标任务引领(一)主要目标任务:全年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5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增速稳居全省第一方阵。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业促投资稳增长推进会,坚持目标牵引、问题导向,按照“平茬齐过、盘点过堂,一事一策、精准发力”的办法,认真查找分析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二、认真落实促进工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一)对2015年以来中省出台的涉及发改、财税、国土、工商、环保等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汇编成册,并对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政策梳理和自查情况,于2017年6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配合)(二)重点抓好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老工业基地建设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贯彻落实;继续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工业供地方式。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推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有效保障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监督,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支持与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合理和有效,防范项目建设经费的滥用和浪费,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国家财政预算中支持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治理等各类项目。

三、管理和组织1. 资金审批和拨付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审批、拨付和追缴等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实施。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进行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追缴工作。

2. 资金监管和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预算法以及有关规定。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资金监管和管理工作。

3. 资金使用和报销资金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稳妥、经济、有效,并应当及时进行资金报销和核算。

四、支出和用途1. 支出范围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范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设备、土地等方面的支出。

2. 支出标准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标准应当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区域差异等因素确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执行。

3. 支出程序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程序应当遵守预算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拨付和追缴工作。

五、监督和附则1. 监督制度重点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2. 违规责任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重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非法活动等行为,相关责任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3.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需要调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与本管理办法相违背的有关规定,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六、总结本文主要介绍了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涵盖了资金审批和拨付、资金监管和管理、资金使用和报销、支出和用途、监督和附则等方面内容。

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和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xx资金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腐败的管控和防范,从严要求,强化监管,防止小便宜,严守纪律,确保各项项目和xx资金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xx关于重大项目和xx资金管理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xx 省、地、市下达的项目、xx县投资的项目、企业主办的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资金是指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xx收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资金、赞助资金等。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第四条县级xx收支必须坚持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保吃、保运转、保稳定、保xx”的原则执行预算。

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针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项目,找准依据,制定严格的标准,详细列出具体金额,统一编制本部门全部收支的综合预算,每个部门一个预算。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和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贴支出以及商品和服务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保缴费、伙食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根据县人事部门核定的在职xx支援人员数量和标准,对在职xx支援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目标奖、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进行预算,包括当年xx的工资增长和预留的正常增资;根据有关规定,为武警中队勤务人员编制伙食预算;根据有关规定,预算单位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就业保障等社会保险费。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贴包括退休费、退职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救济金、医疗费、补助金、奖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贴。

根据县人事部门核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人数和补贴标准,预算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进行补贴;根据县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数和标准,或由县民政部门和县卫生部门提供并经县部门批准,按有关政策,预算养老、生活补贴、救助金和医疗费;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人数和标准,经县xx部门批准,并根据有关政策,预算计划生育奖金;根据农牧部门和林业部门提供并经县xx部门批准的数量和标准,并根据相关政策,预算生产补贴;按照xx国家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预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规定,为个人和家庭预算其他补贴。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汉政字〔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汉政字〔2017〕77号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精神,市政府主要对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宣布《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等27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稻草等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汉政发〔2005〕39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后重新发布;确认《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4〕3号)等6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试用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的文件以外,如未在此次清理范围内,但已超过有效期的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需要重新制定发XXX修改的,按制定程序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发布的,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市政府令,确需保留继续使用的,对文种格式等重新修订后予以发布。

五、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监管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再上新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效益原则。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第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

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三)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四)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五)初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规范使用负全面责任;(二)建立、健全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及时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上报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信息, 按时上报基建报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方向和原则第十条 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财政投入为主;半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以业主投资为主,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竞争性项目财政一般不予投资。

一些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能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 目,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贴息或政府以参股的方式注入一 定的资本金,项目建成后,将财政贴息资金或政府投入资金转为 国家资本金,参与企业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政府的政策性投入,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折合成价值量。

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政府的政策性投入转为(六)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 政府采购、 合同签定等工作;(七)国家资本金参与收益分配;对于纯公益性项目,该投入作为政府投入资金来源之一,计入总投资。

第四章工程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第十三条建立概算会审制度。

计委和财政应对工程项目概算进行会审,力求工程项目概算的全面、准确、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必须经过招投标。

凡初步设计漏项超过原概算10% ,施工图设计漏项(或变更)超过原施工图预算5% 的都要相应扣减设计费。

因设计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和增加的投资,设计单位要按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的概、预、决算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十六条凡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必须由同级计委、财政部门共同下达。

投资计划一经安排,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追加:一)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的,超过原概算投资5 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同级计委、财政部门审查同意。

否则,不得追加工程投资计划;二)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肢解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施工而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凡能从土建和安装工程中分离的单项设备购置,应按规定进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凡政府出资的项目,财政不支付优良工程奖和文明工地奖。

第二十条建设资金的拨付:一)凡由县区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属中省下达的建设资金及市级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区,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本级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帐户,通过政府采购的设备购置资金,直接拨付政府采购专户。

三)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按《汉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国债)项目拨款程序的通知》汉财办建2004 〕18 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建设项目由单位自筹的非财政性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前期费的拨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的通知》(汉财发〔2004 〕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本建设季度报表及财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建设单位资金使用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前期费的支付办法: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初步设计、地质勘探等前期费,协议签定后拨付1/3 ,出据报告、结论、资料、图纸后支付1/3 ,报告、结论、资料、图纸等通过评审、鉴定、批准后支付1/3 ;二)质检、检测等前期费用,协议签定后拨付1/3 ,项目开工建设支付1/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3 ;三)工程设计费签定设计合同,设计经专家审定支付1/3,工程开工建设支付 1/3 ,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 1/3 。

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 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监理制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再经单位内部相关业务部 门、财务部门审核后,经领导核签后方能支付。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不 予支付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的;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工 程预算列支待摊投资, 严禁将与建设工程无关的费用列入项目工 程支出。

第二十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和 标准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 〕394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在未经批准开工前, 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时, 经办人要实行第三十条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合同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工程监理结论予以结算。

第三十一条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预付款应在项目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签定,并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要建设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一)重大质量事故;二)较大金额索赔;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项 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项目资金得到位情况; 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超标准建设;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 更投资计划、 改变建设内容、 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中市财政性重点建设资金投入与监管办法》(汉政办发〔 18 号)停止执行。

发现问四)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五)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损失浪费的,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第三十八条自本办法执行日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汉 2000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