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6.24•【文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正文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88年6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称基本建设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组成和来源第二条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以下部分组成:(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二)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三)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四)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五)财政定额拨款。
第三条1989年、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按1988年计划数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
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较大的改变时,另行调整。
第四条中央投资的项目,收回的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除按规定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
第五条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条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财政部统一在每年15日将下月资金拨交建设银行。
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第七条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国家财政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
第八条国务院批准的七个下放港口,国家年度计划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如少于“七五”计划原安排的数字,港口应将调减的数额上交中央财政。
第九条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除国务院已有规定可减免的之外,各部门、各地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三条资金来源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赠、贷款等。
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法获取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资金用途基本建设资金应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挪用和滥用资金。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建立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核算资金收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审核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八条监督机制的建立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违法责任和追究对于挪用、滥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经济责任,并追回相应的资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相关部门,对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修改,由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和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施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1500字。
铁财[2021]30号-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财[2021]30号-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98635beddccda38366baf86.png)
铁财[2021]30号-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202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明确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责,提高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政府、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建设单位自身筹集的债务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含国铁建设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国家铁路建设单位是指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管理小型基建项目的部直属单位比照国家铁路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暂行办法》(铁建设[2021]93号),成立或组建经部核备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等。
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是指由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共同出资组建的、由铁道部控股的企业,包括合资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含筹备组)等。
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存储、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第11号令)的规定,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1会主管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或本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国家铁路建设单位管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期间执行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要认真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基建投资完成作为财务报告的附件,单独上报。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无删减范文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国家或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资金来源1. 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2. 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政预算程序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三、资金保管1. 基本建设资金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应具备相关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 基本建设资金的保管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
3. 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资金清点,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资金使用1.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严禁挪用或私分资金。
2.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报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审计。
五、资金监督1.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承接基本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所需的财务资料和报表。
3. 对于违规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资金报告1. 基础建设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的要求报送资金报告,包括年度支出情况、项目进度等。
2. 报送的资金报告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或篡改数据。
3. 资金报告应按时报送,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附则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基础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2. 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3. 对于本规定未尽事宜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即是《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的要点内容,各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023修正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在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1. 科学性和合理性。
资金使用需符合科学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最大效益。
2. 公平公正。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3. 合规合法。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必须用于公益性项目。
4. 有效管理。
资金使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
三、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水利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提供资金支持。
2. 国际贷款和援助。
在有需要时,可以通过国际贷款和援助获取资金。
资金使用需遵循相关国际协议和法规。
3. 社会捐赠和募资。
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和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但需遵循相关规定并做好公示。
4. 其他合法来源。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需经过严格审批和合规程序。
四、资金管理1. 资金划分和使用计划。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进行划分,编制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2. 资金监管和审计。
资金使用过程需进行监管和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采购和招标。
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采购和招标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4. 项目管理和评估。
资金使用的项目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评估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定期评估。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金使用的参考依据。
2. 效益分析。
对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效益分析,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案例比较。
对相似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优秀的资金使用案例和经验。
4. 调整和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和分析,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充分保障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拨付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措。
各级政府应合理安排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推动公私合作模式发展。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进度、预算安排和各项审批手续来进行。
资金拨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禁止擅自挪用、截留或违规调整拨付资金用途。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工程目标上,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各级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应当从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督、结算决算等方面进行,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工程质量的保证。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评估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在项目完工后进行验收,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进行资金管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挪用、截留或违规调整拨付资金用途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基本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财务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资金管理主体1.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由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资金使用目标和指导思想,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
2.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使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资金申请与分配1. 资金申请资金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应当准确反映项目的资金需求,并提供充分的申请材料和解释说明。
2. 资金分配上级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分配资金。
资金分配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各项目获得公平的资金支持。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账。
(2)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3) 对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临时需要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并报批。
2. 资金监督与管理(1)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由独立的资金监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资金监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2)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对资金流向的追踪和监控、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等内容。
对于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追责措施。
(3)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工具,提高监督的效能和准确性。
五、资金结算与报账1. 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
各项目应当及时上报结算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审核和审批。
2. 资金报账(1) 资金报账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资金报销、分期付款等形式。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国家及地方资金参与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采购材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遵循预算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与项目实施计划相配套,明确各项工程进度及资金需求,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章资金计划编制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周期、工程规模、施工难度、资金筹措能力等因素。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的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到位时间。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参考项目预算,按照各项建设工程的计划进度和所需资金,分别列明年度及阶段性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进行评估和论证,确保资金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考虑资金的可持续性,避免过度依赖一次性拨款,应重视资金的循环利用。
第三章资金计划执行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挪用资金。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审计,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项目需求变更或资金调整等情况,应及时报备、报批,并做好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工作。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完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等;包括国家预算资金项目、学院自筹资金项目、学院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管理办公室是负责院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院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院建设资金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全面规划、统筹使用、合理安排。
统筹安排使用由学院行政下达的中央专项建设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学院自筹的全部资金,确保预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建设资金必须按资金来源和建设项目分别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学院建设资金管理在院长办公会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财经政策和我院的有关财务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是我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安排,分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纳入学院财务总预算。
第八条学院院长办公会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及学院自筹资金总投入额度确定当年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及来源。
院财务处和基建管理办公室按照当年的资金总量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汇总上报。
各建设项目应向财务处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
预算的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年度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等。
第九条院财务处按照教育厅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方案,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共建资金和学院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具体办理资金拨款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业务支出、修缮改造支出等。
业务支出: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各项业务支出等。
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维修维护费、劳务费、交通费、租赁费、计划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四章资金决算
第十二条学院财务处应根据基本建设各项目的年度支出情况,分别按资金渠道编制年度决算,报送有关部门。
决算内容应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处负责加强资金的管理、检查与监督,做好审计工作。
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学院院长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进行总体控制和项目控制。
2、严格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
3、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资金安全负责。
4、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全年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和年终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6、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计。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责任制,由基建管理办公室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管理与审核,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预算以内合理安排资金,同时有责任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审计处应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院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八条所有与学院基本建设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