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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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原则:按建设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凡是财务关系在自治区部门的,属自治区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州市的,属地州市级项目。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职能,负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指导、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

建设单位要以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及时办理帐务处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独立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工程的预算与决算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得当、合理、节约,加强对项目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审批、实施、验收及结算工程项目的预算与决算管理,保障项目工程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项目工程资金使用完全透明、合法合规。

第四条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充分体现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工程预决算管理的规范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项目工程预算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合理编制,明确项目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项目工程预算应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在预算编制阶段,各项费用应细化到每一个组成部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工程预算管理应按照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等流程,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项目工程预算管理应定期进行预算分析与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预算的执行情况符合实际。

第十条项目工程预算管理应严格控制预算调整的程序,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相应的预算调整。

第三章决算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决算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结合工程量清单,重新核定工程造价,确保决算与实际工程开支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项目工程决算应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决算编制应细化到每一个工程量的具体金额,确保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项目工程决算管理应按照决算编制、审批、结算、归档等流程,确保决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决算管理在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款项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项目工程决算管理对结算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结算单位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陇南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陇南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陇南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预决算行为,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其他财政预算支出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主管部门,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实行“先审核,后下预算”、“先审核,后招标”、“先审核,后拨款”、“先审核,后批复决算”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核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市财政局有关科室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任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核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审核的方式:(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审核;(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审核;(三)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进行专项检查;(四)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系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及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包括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审计、原材料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坚持集体领导。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审领导小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主任办公会负责;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规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对审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六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方案。

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标 签】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0﹞11号【发文日期】2010-01-14【实施时间】2010-0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下简称评审、审核)管理,规范评审、审核程序和要求,强化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审核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是指,审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需要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进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评审。

第四条 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是指,审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六条 总局和山东省省局财务管理部门是评审、审核的委托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委托评审、审核管理权限和内容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审核由总局和省局两级进行委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国务院、发改委以及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总局委托评审、审核,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委托评审、审核。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实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预算编制,并办理开工前的报建手续。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

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1。

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6。

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

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制度

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制度

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制度一、前言工程预决算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合法、公正、透明,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为了规范工程预决算审计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制定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健全的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工程项目投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原则:(1)公正独立原则:审计机构应独立开展审计活动,不受任何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2)合法合规原则:审计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审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4)保密原则:对审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三、工程预算审计管理1. 预算编制:工程项目立项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预算,包括工料费、人工费、设备费、管理费等,预算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资金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预算监控: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管理部门应及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超支、节约等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

3. 预算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计,确定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工程项目的预算实施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工程决算审计管理1. 决算编制:工程项目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包括工料费、人工费、设备费、管理费等,决算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决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决算监控:项目实施结束后,决算管理部门应及时监控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决算超支、节约等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最终成本与预算一致。

3. 决算审计:由审计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确定决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工程项目的决算实施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机构1. 审计机构组织:建立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机构,由相关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活动,选派专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制度

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制度

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制度一、总则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由国家或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确立审计的基本原则,如公正性、客观性、独立性和保密性。

二、审计机构与人员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负责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以保持其专业能力的先进性。

三、审计程序详细规定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初步审查等。

明确审计过程中的具体步骤,如现场勘查、账目核对、合同审查等。

强调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确保其内容准确、全面。

四、审计内容细化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量的核实、成本的合理性分析、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支付流程的合规性验证等。

五、责任与义务界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以及审计方。

确保各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六、异议处理设定异议提出的程序和时限,保障各方在发现审计结果有误时能够及时提出并得到妥善处理。

七、监督与考核建立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对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八、法律责任明确违反结算审计制度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九、附则规定制度的修订程序和生效时间,确保制度能够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工程建设市场。

通过上述要素的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制度旨在为工程建设的每一环节提供透明度和公信力,从而保障工程质量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同时,这一制度也为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标准化的处理流程,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各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结算审计制度,任何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新技术的发展,结算审计制度也应当不断更新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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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

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

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

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正确;
9.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程序:
1.每年年初(或上年底)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向**部报送当年(或次年)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当年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计划,审计部据此作出基建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部批准实施。

2.基建项目承办单位将预算、结算审计资料报送审计部。

结算资料在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送审计稽查部。

其资料包括:
(1)预算审计
基建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包括:
①基建项目承办单位编制的预算书;
②该项目的施工图;
③设计变更通知;
④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⑤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明书。

(2)基建项目结算审计资料包括:
①项目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
②施工合同书、招标书;
③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记录;
④作为价差调整依据的价格签证单;
⑤甲方供应资料(设备)明细表;
⑥竣工验收报告;
⑦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⑧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⑨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取费等级证书;
⑩与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3.审计稽查部收到完整、齐全的预算、结算审计资料后,立即组织审计。

其审计工作时限:***。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规定的审计时间内将审计的初步结果先与施工单位(乙方)交换意见,征求承建单位意见后,出具审核报告,报送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4.经审计核定并出具的基建项目审计报告,作为投资单位财务支付工程尾款及办理决算的依据。

第十条基建工程预算、决算审计的方式:
1.自行审计:对投资额较小的项目,由审计部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2.委托审计:投资额较大的基建项目,由审计部统一负责委托经资格认定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投资单位同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

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支付给受托单位。

受托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审计费用由投资单位承担,计入相关成本项目。

第十一条各投资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经专人审计后,由部门领导签字,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项目承办单位送审的预算、结算项目,未经领导审核,或送审的预、结算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造成后果的,由投资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特别是*米以上隐蔽工程收方,必须有审计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公司利益,对在基建项目建设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单位及责任人员(包括审计人员),视其情况,分别处以*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政纪、法纪的移交公司纪律监察部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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