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局各处室、审计评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65号令)、《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市政府14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已进入贵阳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且业绩考核符合要求的机构。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执业规范要求,接受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以下简称投资处)和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要求签订廉政承诺书和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
二、质量控制(一)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确保审计质量,对承办的审计(评审)项目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审计(评审)工作中应认真验证、核实送审资料(签证单、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等),对审计(评审)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投资处或中心书面反映。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9【实施日期】2014.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9日德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德阳市本级各类政府性资金投资或以各类政府性资金投(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审机构为德阳市审计局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单位。
第四条德阳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参审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参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受托责任并对工作结果负责,德阳市审计局应当对其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章参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德阳市审计局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列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具备乙级及其以上的与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等级;(三)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四)具有建设项目审计经历,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质量控制研究

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质量控制研究来自:时间:2010年11月23日随着政府投资的不断加大,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以及社会各界对这些政府投资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投资审计将会面临着投资审计项目和审计投资额的不断增加、审计质量要求会越来越严的实际情况。
目前投资审计人力严重不足的现实,外聘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将成为审计机关进一步推动投资审计的一种必然选择。
但这种模式也带来审计机关审计质量风险,目前各级审计机关进行了对其质量控制进行积极、有益探索,一些地方审计机关还专门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计形式、范围和组织方式(一)审计形式就投资审计的形式而言,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主要包括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四种主要形式。
但在具体审计工程造价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不仅审计工程结算,还介入工程前期的预算、限价、标底的审计,以此从源头控制造价;二是只审计工程预算、限价、标底;三是只审计工程结算,这是目前最普遍做法。
(二)审计范围目前,多数地方均把广义上的政府投资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并按投资额大小规定具体审计项目,一般县级30-50万元,地级100-500万元,省级更高,额度以上的项目由审计机关“必审”,额度以下的项目由审计机关“抽审”,但有的地方也实行全部审计,并将审计机关审定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和有关部门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
(三)组织方式目前主要有四种方式: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实施(也叫自审方式)、审计机关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实施(也叫协审方式)、审计机关外聘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实施(也叫协审方式)、审计机关外聘中介机构参与实施(也叫委托方式或外包方式)。
当然,也还有其他方式,比如,几种方式混合,还有外聘专家等。
二、外聘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计的成效及问题(一)取得的成效1、拓展了投资审计的覆盖面各级审计机关聘请了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尤其是工程造价审计,使投资审计的覆盖面大大提高,涵盖到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几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多数地方还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政府投资工程的“必审”制度。
浅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相关法律问题

浅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相关法律问题根据《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强制审计的规定,随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增多,相应的工程项目审计任务越来越重,政府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不少地方审计机关基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审计机关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授权规定,开始逐步尝试和探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模式,如重庆市、苏州市、青岛市等地方审计机关开始陆续出台了委托审计的管理办法。
为此,笔者结合对政府审计工作的认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审计所涉合法性、委托范围及相关法律风险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委托审计的含义(一)审计监督权内涵和外延审计监督权作为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资格和权利,本质上属于行政监督权,理应由国家审计机关行使,且不得超越范围行使也不得随意放弃或拒绝。
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审计监督权包括要求报送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建议纠正有关规定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经济处理权、处罚权、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权以及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权等。
(二)委托审计的概念和要件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完成审计机关指定的工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讲,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即被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委托审计作为行政委托应具备如下要件:1、委托审计需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依据,2、委托审计机关需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3、受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履职资格,4、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委托。
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合法性分析目前《审计法》未对委托审计予以规定,但《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

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3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申晓庆二○○七年四月五日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根据《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是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是进一步加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和整合审计资源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委托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受托方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系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预决算审核资格及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条每年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机关拟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收集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信、业务质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审查资格资质、质量、信誉、服务的基础上,建立拟聘中介机构名录,审计机关安排审计项目时将视审计费用的高低通过招标或随机抽样方式在名录中选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委托程序和方法、质量监督机制、后续审计和审查制度,根据委托审计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审查人员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承诺函。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负责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落实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职责,规范执业行为,降低审计风险,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陕西省审计厅购买审计服务管理办法》《延安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协议书》为基准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突出业绩、注重成果为导向,采用量化分值、绩效挂钩、奖惩并用、末位淘汰,考核分值确定要取得被考核单位签字认可。
第五条市审计局依据考核基准,按审计实施流程设置考核点,结合复核成果质量和工作效率考核绩效,对社会中介机构参审结果、优质服务质量、履约信誉、廉洁自律实施考核。
第六条考核分绩效考核和年度考评。
绩效考核以委托项目为单位,采取扣分制。
年度考评采取加分制。
年度考核结果为绩效考核得分与年度考评得分之和。
绩效考核结果与结算审计费挂钩,年度考核得分形成位次排序,与下年度委托资格挂钩。
第七条考核办法。
(一)绩效考核(100分)1.参审质量(60分)(1)提交的项目审计结(决)算报告经审计组、审理人员复核审理后,工程结算金额有调整的,每调整0.1%扣5分。
(2)未按项目实际编写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可操作性不强且不按审计要求优化的;未严格按审计方案内容进行审计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3)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或底稿编写不规范、要素不全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取证单或审计取证资料不充分、不合规、关联性不强,附件遗漏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审计取证单未签字盖章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证据不足,恶意审增或审减的事项,每出现一次扣10分。
(4)项目审计报告遗漏必备要素的,未按审计要求修改完善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2.参审程序(20分)(1)未按要求进行资料检查、未及时接受任务办理资料移交拖延超过2个工作日的,每次扣2分。
XX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抽签办法

XX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抽签办法第一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XX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具有XX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投资审计项目资格的中介机构(简称:协审中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XX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中确定的,需组织协审中介协审并出具审核报告的结算审核和抽查复审项目。
不包含需协审中介(人员)配合,但不需出具审核报告的协审任务、项目。
第四条分结算审核项目与抽查复审项目两个序列进行抽签分配。
第五条全年第一个项目抽签时,全部具备资格的协审中介均列入侯选名单,并从中抽取协审单位。
第二个项目抽签时,前一次已中签的中介机构不再列入侯选名单。
以此类推,当全部中介机构均已安排过协审项目后,开始下一轮。
第六条每个项目抽签时分两次进行,先抽签确定各候选协审中介的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抽签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项目抽签前,经调查核实有下述情况的,相应协审中介应予以回避,不列入侯选名单。
1.参与项目预算编制、变更审核、跟踪审计、结算审核、决算审计或工程咨询;2.协审中介法人代表、部门经理(业务负责人)、入围协审人员与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利益相关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3.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而处以暂停承接业务期的;4.可能影响协审独立性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项目抽签前,各协审中介在收到预备抽签项目基本信息后,如有上述回避情况,需在2天内反馈。
项目抽签后,协审中介应在签订项目协议书前主动上报。
审计局将收回该项目协审任务,重新安排抽签。
对隐瞒不报的协审中介,一经核实,将按动态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每次抽签工作由以下人员参加:分管投资审计副局长、纪检组长、廉政监督员、投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和协审中介代表(1人)。
第十条审计局确定项目具体抽签时间后,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参与抽签工作的协审中介代表,协审中介代表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抽签地点。
长沙市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长沙市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长沙市审计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下列政府投资审计工作:1、特别重大的重点工程项目跟踪审计;2、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3、工程项目结算和工程其他费用结算审计。
第四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全国注册造价师专业技术资格;(二)熟悉工程造价通用的计价、算量和行业专业软件;(三)年龄30-50岁;(四)无不良从业行为记录,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或处分;(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择优选聘。
第六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工作由市审计局牵头,劳动局、监察局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拟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
原则上聘用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达不到工作要求的,不予聘请。
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职责范围;(二)工作时限和要求;(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四)工资及支付方式;(五)回避和保密承诺;(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缴纳廉政保证金4000元,并对遵守廉政纪律进行书面承诺,廉政保证金从受聘第一年年薪中扣收。
聘用期满或中途辞职,经考核无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廉政保证金退还本人。
第十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的发放与综合考评结果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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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2010〕5 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二)执业三年(含三年)以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原则上选择5至10家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签订协审合同,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五条当审计任务重、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审计需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市审计局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市审计局每年根据审计任务,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由市审计局与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权利和义务;
(四)廉洁、回避和保密承诺;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出具的项目协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审计任务时,应按要求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将参审人员名单报送市审计局。
未经市审计局同意,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参审人员。
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所派人员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市审计局有权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调换。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须直接从市审计局接收审计资料。
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由市审计局向建设单位调取相关资料后,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自接到市审计局项目协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审计中心)备案。
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起止时间,审计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实地踏勘、工程量测量、工程价款核对及有关事项协调时,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协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
线索和问题,3日内向市审计局报告。
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单独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接触。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
计任务。
若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审计局研究后给予书面答复。
否则,每迟延1天,扣应付审计费的1%;以此类推,
扣完为止。
累计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协审工作任务的,市审计局不予安排新的审计项目。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应向市审计局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三方认可的协审报告。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审计局将取消其协审资格,其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三年内不得在市审计局承接相关审计项目:
1.提供的协审报告在一个年度内有两次误差率在3%以
上或者一年内有一次误差率在5%以上的;
2.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3.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4.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两次不服从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安
排的。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
1.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基本建设概(预)算、标底编制、工程决算的项目;
2.参与被审计单位组织的初审项目;
3.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4.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5.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
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将不再支付审计费用,取消其协审资格。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审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亳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