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合集下载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宁政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6•【字号】娄政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6日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安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娄底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市本级重大项目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中央、省属驻娄单位的建设项目,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本市有权机关交办对中央、省属驻娄单位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社会公益性投资的;(四)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五)合同约定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22〕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工程(按标段划分)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工程。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县政府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内审。

第四条县审计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县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一)单项工程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

(三)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实施审计、审核的项目。

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大建设项目按审计核减金额的3%列入财政预算,拨付至审计机关专户,作为政府购买审计中介服务的专项经费,审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的计费标准,在不突破核减金额3%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以合同为依据,据实支付给购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关协审机构的选定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认,是否聘请协审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由审计机关提出,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正文:----------------------------------------------------------------------------------------------------------------------------------------------------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投资本市实施的建设项目,财政拨款投资建设项目,援藏资金建设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贷款或者自筹新建、改扩建、迁建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局(下称审计机关)是本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报管辖区内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审计费用列入概算批复。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并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安排进行开工前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前期财务支出及资金结存资料;(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26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26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7日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中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

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局在安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区审计局审计。

第五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六条 市审计局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竞聘等竞争方式,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审计局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市审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定期向市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应当将申请抄送市审计局。

金寨县审计关于《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金寨县审计关于《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金寨县审计关于《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制定背景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审计署、审计厅于2017年至2019年先后印发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四个文件,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省、市审计机关已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改。

二、文件制定过程2020年10月,县审计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金寨实际,起草了《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

县审计局召开了三次局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并修改《办法》,又分别于元月8日、2月5日先后两次召开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9个乡镇、9个县直单位和4家协审中介机构,参与谈论《办法》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2021年1月26日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经过多轮修改并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1年3月11日印发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本次制定的《办法》从明确审计范围及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明确审计开展方式,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实施项目审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监管;明确审计时限为3个月;明确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责任主体;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的事项等方面对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

四、创新措施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监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以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方式,交由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处以超出投资部分5%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0年12月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
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不超过合同价款的90%支付工程价款,预留的待结价款应当在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再结清支付。
第八条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报告作为竣工决算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己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七条对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收缴其收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