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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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管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率与质量,确保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

一、投资项目的选定与管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目标、规划、需要和财政预算,经过论证、评估及审批,确定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价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项目开展中,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对于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项目,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开,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进行上报资金预算。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并且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对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安排投资,确保资金使用有效、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投资项目的评估与验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县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进行评估与验收。

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的是否达成,投资效益的综合评价,是否达到资金管理要求等。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将验收情况公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府工作报告中。

四、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当公开重点内容包括:1、项目选定及立项的决策过程、评估报告等材料;2、项目开展过程的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3、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情况,建设效益及社会效益的评估等情况。

总之,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严格执行可以有效地推进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并提高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效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且取得预期效果。

五、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在投资项目的管理中,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在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计划。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33号)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稽查。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进行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规范管理、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权力和流程。

第二章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报批等环节。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进行风险分析。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投资项目实施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保证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估体系,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问题。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投资项目验收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应当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应从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归档并做好项目结案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项目风险。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办事,不得违法违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申报阶段(一)项目填报从计划阶段起,必须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及技术及资金保障体制。

在编制项目时,要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及工作实际,综合考虑现有资源的利用,提高投资效益,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尽量减少对土地、水资源、环境的影响。

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报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各部门应抽调业务骨干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必须具备客观、公正和严肃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程序合法性,在编制项目评审报告时,评估报告中必须同时进行经济、技术、环境和法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并就评估结果提出专业性建议和方案。

(三)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必须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项目立项,并严格按照立项批文的要求,断言项目的总体要求、工程量、工期节点、工料排量等内容,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实施阶段(一)预算编制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立项批文要求,依据统一的预算编制规范,将工程量、工期、施工方法、工艺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与相关材料统一结合,逐项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投资,做到不花冤枉钱,不浪费资源。

(二)招标采购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依据国家招标采购法规及规范,选择公正、途径合法的招标采购方式,严把投标企业资格准入关,确保合同施工的专业性和竣工质量。

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公告,公示招标范围和招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三)合同签订在招标采购阶段顺利完成后,必须根据中标企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合同签订程序等要求,对招标采购条件进行评估,并注明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承包人义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

三、项目验收阶段(一)工程检查在工程完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安全、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项目工程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终验工程施工质量和竣工图纸、工程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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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体顶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三)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收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农业、水利、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三)推进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四)政权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

(一)直接投资方式主要用于非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二)资本金注入方式主要用于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股权是国有股权,由有关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担任出资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投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限额或者比例资金支持;(四)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使用银行贷款的经营性项目;(五)转贷方式主要用于借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审批权限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六条根据资金来源采用不同的审批方式。

(一)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自治区级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或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自治区级政府资金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且补助投资超过总投资1/3的项目,严格履行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三)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自治区级政府资金300万元以下,且补助投资不超过总投资1/3的政府或企业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在下达资金计划时一并批复;采用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采用转贷方式的建设项目,凡纳入国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8号令),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由自治区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自治区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要政府担保的项目,凡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由自治区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以外的项目由自治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审批程序第七条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同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八条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建设方案,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严肃性。

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批的项目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等承担责任;项目法人对在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期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解散、变更后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承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应明确实行总承包、自建、统建或代建制管理。

凡实行代建,由代建主管部门组织,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代建资质的项目代建专业单位。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单项估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例外情形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协议发包。

咨询、招标代理等可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承担监理责任,对工程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行业技术标准独立开展工作,合理设计、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实行概算和决算审查制度。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投资较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评估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技术方案是否先进、经济评价是否合理,并出具评估报告;(二)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实行概算审查制度。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的时效性、准确性,构成内容是否完整、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定额或指标是否一致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复,批复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一)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实事求是地独立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要控制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最终概算不得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的10%;(二)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从严控制,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并作为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代建控制价的最高限额;(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意外地质环境变化、材料价格变化、政策性调整等不可抗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说明变更原因、理由,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完成环境保护、消防、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及审计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竣工审计后,申请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责任主体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为发展改革部门,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政、规划、环评、用地、水保、安全、抗震设防、节能等审批的责任主体为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资料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单位及编制单位。

项目组织领导的责任主体为各级政府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招标的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指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核准招标方案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三条实行项目代建的责任主体为代建单位。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分别为项目法人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工程量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及其变更的责任主体为审批部门。

其变更程序应当由施工单位申请,项目法人审核并申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责任主体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法人、监理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政府资金拨付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项目法人等,以及参与建设中介机构和单位主办或负责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项目监督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隶属关系按各自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审核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并实施监督;(二)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履行规定的职责;(三)依照《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包括施工、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四)依法查处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和项目代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本级政府投资的资金拨付及使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实施监督审查;(三)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和招标投标代理等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三)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查处本行业行政职能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水利、交通运输、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法定监管职能外,还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总投资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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