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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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6月27日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付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付费。

第三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的使用按照“谁委托、谁邀请、谁付费”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向专家发放劳务费,受托单位及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评审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市财政局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评审费用;(二)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项目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及专项核查费用;(三)市财政局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等业务工作的劳务费;(四)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五)其他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预算评审管理处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处申请专项资金评审费预算,经预算处核实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列入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

(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SNDR-2015-********青南政发〔2015〕34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2015年9月15日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本区预算内资金及其他(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街道办事处财政分成资金用于社区基本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区级财政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融资;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坚持谋断分离、建管分离的原则,并对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实行综合评审。

资金安排应当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第五条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四)公共财政参与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

项目法人制和代建制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代建制条件的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第六条区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区财政部门、区城管部门、区城建部门、区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青财采〔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10〕10号市直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第四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利用第五章政府采购档案的鉴定销毁第六章政府采购档案的移交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及声象资料等,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各类记录。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具体包括:(一)项目开标前文件材料1.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采购预算追加及调整的资料;2.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论证或预审等材料;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4.采购公告(包括招标采购信息预告、变更公告以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5.招标文件(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下同)及对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文件或情况说明;6.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的记录(包括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7.对投标或被邀请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审查情况。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青国资预算[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资预算〔2008〕23号)各监管企业: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青政发(200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直接出资或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国有资本收益结余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章收益支出范围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包括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国资监管支出两部分。

(三)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

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国家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依据市场经济原则,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所进行的资本投入,具体包括以下资本性支出项目:(一)新设企业国有资本注入(二)现有企业国有资本增资扩股投入(三)认购股权、股份支出(四)其他资本性支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符合条件企业改革、重组提供的部分支出,具体包括:(一)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三)企业划转、重组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四)其他经批准的资金支出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费用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国资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费用以外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一)审计、评估及清产核资费用(二)项目投资前的审核论证相关费用(三)咨询及诉讼费用(四)课题研究及培训费用(五)信息化建设及维护费用(六)其他费用第三章支出预算的编制第八条国有资本收益支出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5【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青岛市本级财政全额投资、混合投资中市本级财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政府投资的重点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青政办字〔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五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六章决算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预算企业,是指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即一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其中,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党政机关所属实施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统筹兼顾、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按规定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青财预评〔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5〕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委托业务管理,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7月20日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青岛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并相应建立受托中介机构库。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包括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备案审核、综合考评、动态认定”。

第四条中介机构库入库审查的资格条件。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注册总部在本地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年以上的机构,或者总部在青岛辖区外的,须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且已被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纳入中介机构库;2.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考试,且达到统一的分数要求;3.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或审查执业经历;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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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青岛市本级财政全额投资、混合投资中市本级财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政府投资的重点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市发改委根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并且实施动态管理。

列入备选库的政府投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单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达到初步设计阶段,经过咨询论证、提出投资概算。

未列入政府投资备选库或者虽然列入备选库,但是前期准备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对全市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公示或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每年下半年按照下一年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对备选库中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和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草案。

预算编制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和批准的事项,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四)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等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批准立项后,可以直接进行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总概算。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向市发改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三)土地预审、规划预选址;(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发改委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立项。

经审查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立项。

对环境、安全有影响的项目,应当同时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安全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且报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立项申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报市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编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立项批准总投资5%或者绝对额超过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评估。

未经咨询评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用款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其中,非市建委具体组织实施的城建项目,应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调整方案涉及市人大常委会预算执行监督的事项,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及拆迁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对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设计和施工、施工和监理同体。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按照程序向市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并且按照规定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严禁转存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的申领和拨付按照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保证落实。

否则,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组织施工,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初步验收并且做好综合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其余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并且将验收结果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市审计局对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依法可以进行审计监督。

凡市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审计结论按照规定作为项目最终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或者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市审计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发改委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定期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建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并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和申报。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六条: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审批手续、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实施稽察,并且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稽察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意见进行整改,并且将稽察整改结果按照要求报送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当在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无故拖延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由市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出现超支情况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决算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超支责任报告。

市财政局组织决算审查时应当提交超支情况分析报告。

对违反规定超支的项目,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查清责任,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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