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青海省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政府令第138号《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2023年11月30日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决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下列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四)生态环境保护;(五)重大科技进步;(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府谷县投资评审中心第三方预算审核机构库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府谷县投资评审中心第三方预算审核机构库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西安天佑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府谷县投资评审中心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府谷县投资评审中心第三方预算审核机构库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府谷县投资评审中心第三方预算审核机构库项目二、采购项目编号:ZFCG-府谷县-2020-00000三、采购人名称:府谷县投资评审中心地址:榆林市府谷县新区财税中心联系人:府谷县投资评审中心经办电话(略)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西安天佑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明光路运通小区176号1幢50403联系人:邵俊艳电话(略)传真(略)五、采购内容和需求:府谷县投资评审中心第三方预算审核机构库项目10家项目概况: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10家投标企业进入府谷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机构库,为2020年度至2021年度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提供有偿服务项目用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10家投标企业进入府谷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机构库,为2020年度至2021年度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提供有偿服务采购预算: 0.00元六、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特定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特定资格条件: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注册经营项目与采购内容必须相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造价咨询能力。
具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服务工作能力,同时要具备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方面造价咨询能力,有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满足委托人对各专业工程的预算评审工作需要;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③.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局: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全面贯彻《政府投资条例》和《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确保项目科学决策(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研究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未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的项目,也要规范决策程序。
(二)各地要合理划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层级,一定规模以上项目需报同级政府审核、重大项目需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再履行投资审批程序。
(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研究确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严禁实施“挖湖造景”、“移石造景”、“过度亮化”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四)各地要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接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每年年底前后提请同级政府审定。
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五)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相关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等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不得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投资计划等代替项目审批。
2024-2024年府谷县体育PPP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咨询报告目录

2024-2024年府谷县体育PPP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咨询报告(目录)一、项目概述1.1项目背景1.2项目目标1.3项目内容二、项目可行性分析2.1政策法规分析2.2市场需求分析2.3资源条件分析2.4技术可行性分析2.5财务可行性分析2.6环境影响分析三、项目实施方案3.1项目实施主体3.2项目实施阶段划分3.3项目实施步骤3.4项目风险管理四、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4.1投资估算4.2资金筹措方案五、项目经济效益分析5.1直接经济效益5.2间接经济效益5.3经济效益评价六、项目社会效益分析6.1提升体育设施水平6.2促进体育产业发展6.3增加就业机会6.4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七、项目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7.1政策风险7.2技术风险7.3财务风险7.4环境风险7.5应对措施八、项目实施进度计划8.1项目前期工作8.2项目实施阶段8.3项目验收与移交九、项目监测与评价9.1项目监测体系9.2项目评价方法9.3项目评价周期十、结论与建议10.1结论10.2建议一、项目概述1.1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体育健身的需求也日益旺盛。
府谷县作为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体育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
为推动府谷县体育事业发展,提升城市形象,本项目旨在实施体育PPP项目,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推进体育设施建设。
1.2项目目标(1)完善府谷县体育设施,提升体育服务水平;(2)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3)提高居民健身意识,提升居民生活质量;(4)为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提供良好条件。
1.3项目内容(1)体育场馆建设:新建或改建体育场馆,包括体育馆、游泳馆、羽毛球馆等;(2)体育公园建设:建设体育公园,提供休闲健身场所;(3)体育设施配套:配置体育设施,如健身器材、运动场地等;(4)体育赛事举办: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提高体育氛围。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2.1政策法规分析根据国家关于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本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延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4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高效、规范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京财经二〔2003〕30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包括基建类、商品服务类、货物类等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条项目初选。
每年5月份,项目单位根据我区功能定位及单位自身事业发展要求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议书。
按项目类别分别报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区财政状况、下一年度财力情况及市级资金支持方向,经初步征求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并请示主管区长后,会同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选。
第四条项目初审。
每年6月份,项目单位对通过初选的项目做出预可研报告并报主管区长。
主管区长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预可研报告,主持召开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研究确定。
预可研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陕发改投资〔2014〕102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神木县、府谷县及扩权强县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7-09-20【生效时间】2017-09-20【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20日附件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鄂府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7〕43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十九日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基建办)、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主要项目如下:(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市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及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配套投资的项目;(七)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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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列入《府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含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经济发展局下设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实施稽查。
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隶属关系管理所属建设项目。
第四条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和乡镇必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计划报经济发展局。
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二)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集中力量上重大项目;
(三)统筹兼顾,关注民生,保持投资结构合理;
(四)支持国家配套项目和社会筹资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五)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七条新(续)建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平衡汇总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分管县长意见后,将修订后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汇报书记、县长,经书记、县长同意后在县内媒体公示。
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下发执行。
第八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请示主管县长后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直接审批(备案)。
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完成后,连同设备预算、拆砍占迁等前期费用一并报基建办。
县长或县
长委托主管副县长召集经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推进、设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审、会签建设方案。
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审批立项时批准的投资额,财政局和审计局根据建设方案同步审查、审计,经县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设单位将概(预)算和年度计划申请一并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请示县长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概(预)算。
如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由建设单位向基建办提出申请,提交变更方案,经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并请示县长同意后,进行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然后由财政局和审计局进行审查、审计,报县长批准后,由经济发展局下达变更调整计划。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间断工程施工,但应由基建办派员现场核实后,补办相关手续。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5万元以上的必须事先报批。
不按程序办理的,决算时不予认可,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前期工作,下达年度计划后方可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工程招标投标方案经基建办、招标办联合审查,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和招标投标方案经财政局、基建办和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审查,并请示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由基建办牵头,并由基建办对验收结论审查后备案。
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项目推进单位和基建办共同对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及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验收标准》和《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概(预)算单价每年确定一次,按照统一的单价进行概(预)决算,概(预)算、决算审查与审计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审查批准,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含中、省、市投资补助资金、政府融资和自筹资金)应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项目推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
自筹资金务必按概(预)算中承诺比例足额到户,中、省、市投资补助资金应积极争取。
投资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到户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到户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局、基建办必须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合法性和中、省、市投资补助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四)管理费开支情况;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实施项目的财政投资按月集中拨付,每月建设单位按进度申请使用建设资金,经项目监理、项目推进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主管副县长签注意见,基建办核实后集中报县长审批,财政局按拨款单给予拨款。
第二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前期费,前期费由经济发展局按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分批次拨付,拨付程序按本章第二十条执行。
对未开展工作或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期和实施项目,经审查、审计后,基建办、财政局拒付或抵扣相应投资。
第二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按财政投资1%的比例安排预留资金,用以解决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增加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撤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报表或者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
第四章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机构,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撤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一)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出现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暂停拨付资金;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延报告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且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四)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或采购,侵权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建设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建筑材料、安装构件或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擅自使用或安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构件和设备合格签认的,责令改正,撤换驻地监理,并给予监理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项目推进单位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参与调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建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采取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等形式,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第五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活动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开工要设立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基本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监督机构、举报电话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由经济发展局受理承办。
经济发展局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决定。
基建办应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填写《重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并回复署名的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登记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