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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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豫审〔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豫审〔2014〕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我厅2009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

分别是:《关于禁止乱摊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审办〔1993〕140号)、《河南省审计厅关于修改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豫审〔2005〕154号)。

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件。

分别是:《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审办〔2010〕29号)、《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审计监督的意见》(豫审〔2010〕207号)、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审计机关〈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审〔2011〕11号)、《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豫审〔2011〕115号)、《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特约审计员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审〔2013〕105号)。

附件:2013年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表河南省审计厅2014年4月21日附件2013年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表清理单位:审计厅文件总数:1126 规范性文件总数:7保留:5 修订:0 废止:2 失效:0。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26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四章实施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建设规模和方案;(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四)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五)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六)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河南省建筑工程审计规则

河南省建筑工程审计规则

河南省建筑工程审计规则
河南省建筑工程审计规则
(一)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

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二)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

(三)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

工曰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收费标准中考虑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五)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六)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七)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

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豫审〔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审〔2011〕11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河南省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审计机关〈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河南省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2天以内的。

处罚标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豫审〔2020〕142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6日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审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河南省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行为(以下称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称为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认定。

(二)对违法行为程度的认定。

(三)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

省审计厅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见附件1),明确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豫财办[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财办〔2003〕1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厅: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将我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规程规范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四条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项目评审依据:(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定性依据1.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

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

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

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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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和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被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再将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三)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二)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二)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
款内容及履行情况;(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四)工程造价情况;(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情况;(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七)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八)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九)税费的缴纳情况;(十)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十一)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

在效益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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