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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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PP项目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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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 〔2014〕96号)
(四)发改委发布
2014.12.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996.03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2014042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201212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10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2010073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湖南平安虹安三发改委发布201405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201308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013080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1307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201305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201304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2013040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201212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20121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201107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201106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201011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2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22〕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工程(按标段划分)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工程。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县政府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内审。

第四条县审计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县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一)单项工程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

(三)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实施审计、审核的项目。

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大建设项目按审计核减金额的3%列入财政预算,拨付至审计机关专户,作为政府购买审计中介服务的专项经费,审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的计费标准,在不突破核减金额3%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以合同为依据,据实支付给购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关协审机构的选定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认,是否聘请协审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由审计机关提出,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一种监督手段,旨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下面将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审计的基本原则。

审计应以公正、独立、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规定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审计范围应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机构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审计内容应详细说明需要审计的项目信息、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审计的权责和程序。

审计机构应明确审计的权责,如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周期等,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工作计划。

审计工作应包括资料收集、数据核对、现场检查、汇总分析、编制审计报告等环节,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强调审计结果的运用和监督。

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项目管理机构,以便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整改落实。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最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应建立起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以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诚信运行。

综上所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合规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才能有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可编辑Word版)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可编辑Word版)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可编辑Word版)(一)、咨询服务质量承诺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成果须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本规定,并结合云南省、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面文件的规定,按文件的要求,针对本项目的特点,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该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二、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国家审计准则》((2010)审计署令第8号)、《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中价协(2002)第015号)、《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中价协(2002)第015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16号);(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1999]1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5)《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6)《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7)《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8)《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0)《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昆政办〔2011〕112 号)、《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中价协(2009)008 号文);(11)国家、行业和云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计价规范及相关文件;(12)衡量、判定建设行为合法性、合规性及规范性的政策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部委、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省级部门颁发的与招投标、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投资控制、土地征用、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建设行为有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13)上级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部委和云南省政府、厅委、昆明市政府下发的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含调整预算)、开工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等有关的批复文件;(14)其他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有关的财经规章制度及与本项目工程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问题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问题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问题
一、审计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第五条则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由于PPP项目的付费责任均是财政资金,且PPP项目又是“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故所有PPP项目均需经过审计。

如果政
府审计部门不安排跟踪审计,实施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专业能力的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二、审计主体
我们梳理了部分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主体问题,了解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二是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三是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列举如下:。

浅议如何解决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问题

浅议如何解决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问题

浅议如何解决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问题摘要:政府投资审计往往存在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阐述了原因并找出对策,以应对当前各地政府投资审计转型跨越发展的新形势。

近年来,政府投资审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环节复杂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决策、设计、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施工、竣工决算等任何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但是目前一些基层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侧重于事后审计,审计监督职能严重滞后。

一、主要原因分析经过实地调研和充分研究,笔者发现导致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人员严重不足。

目前,基层审计机关项目多、人员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政府投资审计作为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一类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尤其缺乏,一人多岗,分身乏术,很多项目都是压茬进行,使得项目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难以得到顺利实施。

二是政府投资审计重心严重偏移。

通过多次外出交流学习,发现很多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审计主要是对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人员大部分的精力都投入到工程造价的审计中,很难有精力去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致使项目的其他环节的审计流于形式,很多重大违法违规、损失浪费问题难以发现。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方式不合理。

对政府投资审计,审计机关大都是采取了事后审计监督的方式进行,缺乏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未能真正渗入建设全过程。

这样就造成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滞后,审计时即使找到了管理漏洞、发现贪污腐败等问题,但很多严重的质量事故、大量资金损失浪费已经造成,已经无力挽回。

二、解决思路和办法针对以上的问题,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来解决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问题。

(1)做好审前调查,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审计实施方案。

一个投资项目的综合效益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计划初期的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_南京审计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_南京审计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_南京审计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答案: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出现2.一个单项工程一般有若干个()所组成。

答案:单位工程3.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答案:20%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在()开始。

答案:初步验收之后,正式验收之前5.由建设单位编制反映全部项目全部实际建设成本的技术经济文件是()答案:竣工决算6.下列进口设备购置费用以到岸价为基价的费用不包括()答案:进口增值税7.进口设备购置的到岸价格由离岸价格,海运费和()答案:海运保险费8.设备租赁的方式主要分为融资租赁和()二种形式。

答案:经营租赁9.对投资项目实施控制的基本目标是:工期目标、投资目标和()答案:质量目标10.项目决策程序的关键一步是_____()答案:可研11.设计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____()答案:施工设计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之内签订合同。

答案:3013.建设场地“三通一平”其中“三通”是指()答案:通电、通水、通路14.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和()以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三大部分。

答案:技术改造项目15.财务评价的现金流量表中“回收流动资金”是回收()答案:达产年流动资金16.静态投资回收期为()答案:累计净现金流量等于0的时期17.下列属于财务指标中静态指标的是()答案:投资利润率18.审计监督有别于其它经济监督所具有的特有属性是()答案:独立性19.审计人员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不应当计提折旧答案: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20.对于可调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来说,审计部门在进行决算审计时,应以()为审计重点。

答案:标内标外均要审计21.某县某年有3个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建设工期分别2年、2年、3年,当年各自完成的投资额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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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投发〔2010〕1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
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确需延长审
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
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
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审计投资规定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8),总经济师,办公厅、投资司(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11年1月6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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