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1 页共 25 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管理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授权监管的项目,根据授权范围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或相关组织管理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其中: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 2 页共 25 页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安排组织规划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批立项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审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第 3 页共 25 页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云阳府办发〔2022〕80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机关工作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8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云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9日云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控制内容第三章投资控制机构选择及投资控制管理程序第四章投资控制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准确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过程投资控制主要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造价控制、监督、分析,以及工程调整概算和结算、决算编报等实际问题,其成果作为工程日常监管、投资概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设计变更、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作为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的要求,按照全面评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项目计划。
县财政局在协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时,同步制定下一年度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将项目评审计划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运行)为加强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强化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实施本办法。
一、监督管理范围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合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的所有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包括:(一)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二)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三)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四)其他非生产性投资项目。
以上四类项目中各单项项目,一律纳入监督委监督。
二、监管管理内容(一)、项目建设前期1、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由集团公司监督委员会建立集团投资项目储备库。
分管项目建设的集团战略部、各分(子)公司分管项目的负责人、部门,根据投资建设需要制定出年度投资建设规划,并在2014年4月30日(以后要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前报送监督委员会,纳入投资项目储备库,其中重点项目纳入集团公司重大项目储备库。
未纳入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本年度投资计划。
2、完善项目前期计划制度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将项目投资的具体实施方案、预算编制、投资计划、设计图纸方案报送集团监督委员会审核。
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审批程序。
3、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各投资项目必须在项目招标前,将招标形式、招标文件报送监督委员会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进入招(议)标、投标程序。
由集团分管部门批复的招(议)投标项目必须在开标前一周,通知监督委员会列席参加招投标会议。
4、完善合同审核制度所有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呈送到监督委员会备案。
(二)、项目实施期项目实施期监督委员会将根据项目投资的进度,不定期巡查监督,监督内容包括:1、合同履行情况;2、资金拨付控制情况;3、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的控制情况;4、相关聘用人员履约情况;5、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管理情况;7、以及工程建设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结算期1、监督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部门需将验收情况及时上报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将派人复核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复核内容包括:(1)、结算资料的完整程度结算资料资料应包括项目竣工图纸、项目变更资料、图纸会审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签证资料、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内容。
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4日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工程变更、资金支付条件、程序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项目决策应当科学、民主、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章决策与计划第四条政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储备库包括3年项目储备计划、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列入3年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立项批复后,方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已列入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建设内容简单、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规模较小项目,如无特殊需要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政府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编制3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内项目原则从政府投资3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筛选。
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
一、综述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将项目建设投资作为关键,对城市经济贡
献有重大作用。
针对当前我国城市发展投资管理的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及
地方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
建立的投资管理制度应科学规范,
落实到投资项目的每一个环节,统筹协调多个环节,保证投资项目合理的
进行。
(二)加强项目管理。
加强项目的管理,把项目的建设过程做到规范、有序,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
(三)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机制。
参照国家、地方政策及现行法律法
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机制,把项目的实施和投资管理同步进行,把投资活动和管理活动有效的结合起来。
同时,应建立投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确保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加强投资者管理。
加强投资者的管理,对投资者要求高,落实
投资管理制度,把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落实投资者的责任。
(五)。
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

监狱系统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监狱系统各单位,市属监狱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主管机关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按步骤完成前期准备(包括项目立项和工程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含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资料归档等各阶段的有关报审、报批、报建、招标等手续。
第五条项目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招标规范程序进行。
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或《招标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审核,并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管理第一节总体规划第六条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编制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核定的监狱关押规模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监狱总体规划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够满足监狱使用功能要求,并具有可行性、前瞻性和可发展性。
第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呈报省局审核认定,并于项目实施时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报省局审核的总体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编制说明、现状图、规划图(含长远和分期建设规划图)、现有和规划房屋设施一览表等文字资料及光盘。
第九条总体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定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经批复后方可修改。
第二节项目立项第十条项目建设应当事前立项。
项目建设的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其中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时间暂定为每年的5月、12月各一次。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制。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秉承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需求的宗旨,坚持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原则,做到以投资计划指导项目概算,项目概算限定工程预算,投资控制保障合理决算,消除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
第四条基建办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审计办负责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理;财务办负责全过程资金计划和支付的控制.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和**规定,对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中的重要业务以及业务部门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二章立项审批阶段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遵从有关规定,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论证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初步确定建设标准,并对总计划投资和投资效益分析等内容进行论证分析.第七条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后,由基建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根据项目建议书阶段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充分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确定设计任务书,完善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避免投资估算内容的重复、缺项、漏项,编制质量和深度应达到国家的相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院务会会批准后,由基建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由基建办根据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
项目的方案深化阶段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
基建办在征求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后,在不突破前期论证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组织设计单位优化调整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并形成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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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系统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监狱系统各单位,市属监狱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主管机关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按步骤完成前期准备(包括项目立项和工程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含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资料归档等各阶段的有关报审、报批、报建、招标等手续。
第五条项目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招标规范程序进行。
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或《招标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审核,并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管理第一节总体规划第六条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编制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核定的监狱关押规模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监狱总体规划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够满足监狱使用功能要求,并具有可行性、前瞻性和可发展性。
第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呈报省局审核认定,并于项目实施时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报省局审核的总体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编制说明、现状图、规划图(含长远和分期建设规划图)、现有和规划房屋设施一览表等文字资料及光盘。
第九条总体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定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经批复后方可修改。
第二节项目立项第十条项目建设应当事前立项。
项目建设的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其中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时间暂定为每年的5月、12月各一次。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制。
其中:(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二)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三)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当地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书和银行资金证明材料等。
第三节勘察、设计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二)“限额设计”的原则,即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进行勘察与设计。
(三)符合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的基本设计原则。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资质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各阶段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按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完成审查程序。
省监狱管理局对施工图设计的审核,主要审核建筑图及相关文件。
报审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文件、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透视图和说明)、设计概算等。
第四节概预算审核及投资计划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完成,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定。
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预算总投资一般不得突破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
预算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比例较大的,应当调整建设规模、降低装修标准或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限编报,经省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按照项目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项目和增加投资。
第三章工程施工阶段管理第一节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确需停、缓建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管理,明确现场管理岗位职责。
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专业知识,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第二十二条现场管理岗位应当包含以下基本职责:(一)熟悉掌握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立项、审批、报建、招标、投标、施工图纸(含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等;(二)严把建筑材料准入关,严格工序检查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加强过程控制、坚持旁站监督和平行跟踪检查制度,并与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一起形成三重控制,严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各环节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三)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合同约定,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四)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检查督促工作,督促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五)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必须严格执行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粤狱财[2003]63号文)的有关规定,抓好工程施工环节的投资控制;(六)监督检查监理日常工作,并对监理人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七)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业务台帐,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记录工作。
第二节监理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达到委托监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实行委托监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节工程款拨付第二十五条工程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拨付。
具备约定拨付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初步审核把关并整理请拨资料、办理相关手续,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工程款拨付手续应当按省政府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报的有关要求办理。
“十五”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仍按省局《关于印发〈省监狱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建设单位集中支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狱财[2005]135号)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征地、三通一平、报建、招标等建设前期费用拨付,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按请拨程序申请预拨部分费用,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支付到用款单位。
第四章工程竣工阶段管理第一节竣工(总体)验收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总体完工,相关设施配套完成,达到使用条件的,应及时报省监狱管理局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验收前,应组织对工程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不合格或整改不彻底、工程资料整理不完备、不合规定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项目总体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狱使用功能验收应当按照《广东省监狱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粤狱[2005]80号)的要求执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总体验收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竣工结算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组织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监狱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的通知》(粤狱财[2003]232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及结算审定,执行省监狱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狱财[2005]80号)、《关于省直监狱系统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粤狱财[2002]118号)和《关于省直监狱系统统筹资金项目竣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狱财[2006]60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四条项目总体验收完成,竣工结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三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依据、报表格式执行省监狱管理局《转发省财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狱财[2002]249号)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当注意如下事项:(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分项列明单体工程的详细建筑资料;(二)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做好项目工程其他直接费用的归集,对不需要通过待摊投资核算的费用可直接计入项目费用;(三)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做好各单项工程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账务处理,预留的工程保修金在未支付时可作为其他应付款——工程明细科目在账上反映;(四)应当注意做好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五)应当将各种待摊投资费用按照规定的分摊方法,依据交付使用单项工程的面积进行分摊,计算单项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作为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六)对于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第三十七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经省财政厅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经监狱基建、财务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双方签证盖章后,办理交付使用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其他管理第一节合同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材料采购以及配套设备的采购与安装等活动,应当事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生效后,方可进行实质性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合同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确定,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质量、进度、价款和履行期限提出具体要求。
经招标程序确定承包人的项目合同,其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约定条款。
第四十条经招标程序确定的项目,拟订的合同文本应当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再正式签订。
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签订生效的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或补充条款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签订前应当报省监狱管理局审定。
第二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第四十二条项目计划总投资或者实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或者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