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项目,包括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外资投资项目等。
第三章投资项目评估1. 投资项目需经过评估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回报评估等。
2. 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依据,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和回报进行评估。
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1. 投资项目立项需提供完整的项目计划、预算、资金来源、投资回报分析等。
2. 立项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始筹备阶段。
第五章投资项目筹备1. 投资项目筹备包括人员组织、流程管理、合同签订等。
2. 筹备期间需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并按计划进行。
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1. 投资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
2. 实施阶段需监督项目进展、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测1. 投资项目监测包括项目进度监测、质量监督等。
2. 监测结果将用于项目决策和优化项目管理。
第八章投资项目验收1. 投资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2. 验收结果将用于项目结算和评估项目绩效。
第九章投资项目退出1. 投资项目退出包括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
2. 退出阶段需按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顺利结束。
第十章投资项目管理责任1. 投资项目管理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2. 管理责任包括项目计划制定、执行监督、问题解决等。
第十一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取消此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行为,加强项目投资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
第三条定义国有房地产公司指由国家机关或国有控股企业全资或部分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项目投资指国有房地产公司在项目投资决策、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投资行为。
投资效益依据项目预算、核算原则,按照市场行情、行业情况等实际情况计算,计算得出项目投资获得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投资前期管理第四条投资前期管理主体投资前期管理主体应为国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室。
第五条投资前期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做出决策之前,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确定投资项目的类型和投资行业,制定对应的投资计划和目标;(二)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投资市场机会和情况,制定投资计划;(三)组织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概况、市场、技术、投资、效益等问题,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四)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论证,确定项目规模、功能、结构、布局等问题;(五)确定项目总投资额,编制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方案;(六)参与政府相关规划,与政府协商、签订投资合同;(七)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投资实施管理第六条投资实施管理主体投资实施管理主体应当为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管理部门。
第七条投资实施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完成项目准备工作,开工动员;(二)进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工程建设等;(三)管理项目招商、销售工作,促进项目成果收益。
第四章投资后期管理第八条投资后期管理主体投资后期管理主体应当为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部门。
第九条投资后期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后期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整理干系人名单、各方责任关系等相关资料;(二)收尾工作和关键问题处理,涉及到重要资产的处置、利益加快等问题;(三)对已完成项目进行收益评估,评估完成后进行资产登记等程序,依据公司要求进行处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控投资风险,使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得到有条不紊的开展,实现投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获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
投资形式主要为PPP模式。
(二)PPP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政府购买服务”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三条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市场投资管理科(以下简称投资科)为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一、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工作;二、完成上级(集团)分配投资项目的开发配合任务;三、在建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投资行为监督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开发管理第四条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是指对公司自行开发的采用PPP (BOT/BT)等投资模式实施的项目的管理。
工作内容主要是项目前期介入、跟踪和筛选。
第五条投资项目的选择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重点选择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等传统业务的投资项目;以及城市综合开发运营、综合管廊、铁路、机场等新型业务的投资项目;并不断向城市综合体开发进军。
对现汇项目中延期支付项目、垫资类项目纳入投资项目的综合决策分析中。
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选择投资条件好、政府诚信度高的地域,并优先在集团列明的重点城市、区域名录内的地区寻找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资项目筛选原则严格遵循《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投资原则,即:依法投资原则、战略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审慎原则、程序决策原则。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篇一: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根据《公司条例》、《中央企业总部和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各种方式投资的项目,在公司投资决策、实施、管理和评价过程中应严格履行。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路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该是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得出适宜方案。
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申请、论证、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决策等环节,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投资方案的论证阶段应明确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并有充分的市场、技术、环境、法律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做到科学决策。
第六条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要充分论证该项目从经济、技术、环境、社会等角度是否具有可行性,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方式、投资结构、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决策应由公司各级管理层级按照职责分工、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价,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核决策。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八条投资实施应做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开支,合理运用资金,并要做好各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十条如有必要,请通过财务、审计、风险管控等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监控投资项目的风险,以便提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交项目各环节的情况报告,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实施投资管理应该是制订规划和制度,落实具体措施,建立跨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稳健性是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活动。
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1. 引言投资项目立项是指在投资决策前,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论证,确定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依据,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可行性依据。
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投资项目立项流程,确保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充分评估和论证,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2. 立项背景投资项目立项是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对投资方、项目方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立项管理办法可以确保项目在投资决策前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提升项目成功的可能性。
3. 立项流程3.1 项目需求调研在项目立项前,需对项目需求进行调研。
调研内容包括市场需求、技术难点、资源需求等,通过调研了解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3.2 项目可行性分析在项目立项流程中,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项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经济可行性分析等。
通过综合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可以确定项目是否具备投资价值。
3.3 技术论证对于技术项目而言,技术论证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技术论证包括技术可行性、技术方案选择、技术风险评估等内容。
通过技术论证,可以评估项目的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4 经济评估在项目立项流程中,经济评估是重要的一环。
经济评估包括投资收益分析、财务指标分析、资金筹措等。
通过综合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可以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5 风险评估项目的风险评估是项目立项流程中的重点环节之一。
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
通过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可以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减少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3.6 投资决策在经过前面的步骤后,最终进行投资决策。
根据项目需求、可行性分析、技术论证、经济评估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对项目进行投资,并确定投资额度。
4. 立项管理要求为了确保项目立项流程的有效执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4.1 项目立项程序明确项目立项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责任人、时间节点和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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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流程
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流程控制。
流程包括项目发现、立项建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投资机会论证)、专家论证、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后管理等九个环节。
第二节价值投资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总体选择标准
●主要投资于拟上市成长期(创业板)和拟上市成熟期(中小板和主板)
企业的股权,同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定向增发),适
时对发展前景良好或有机会迅速成为行业龙头的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
期及投产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
项目符合基金设立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
区域需求;
●对于所有接触的投资机会,是否进入正式评估阶段,初步必须至少要符
合下列必要准则:经营团队诚信、能力、投入及过往绩效、公司具市场
竞争地位(特别是成熟期)、新创技术或产品确有独特性、投资价格合理、
产业趋势向上、预期产业规模够大;
●相对投资成本而言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已成一定的规模;
●相对企业的价值而言投资价格低估。
二、成长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过去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6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
于五千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成熟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规模或资产价值不低于4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
币;
●最近一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不低于3000万元;
●过去3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30%。
四、扩张期重大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累计已经投资或经评估价值不低于2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在资金到位后9个月内可完成扩产建设,在未来2年内年营业额达到不
低于8亿元水平,或年净利润达到不低于1亿元水平;
●经测算,未来4年投资IRR(内部收益率)不低于30%。
五、投产建设期重大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累计已经投资或经评估价值不低于1亿元;
●在未来6个月内可实现投产,产品投向市场;
●经预测未来3年内年营业额达到不低于10亿元水平,或年净利润达到
不低于1.5亿元水平;
●经测算未来3年每年静态资本投资回报率不低于60%,或未来5年投
资IRR(内部收益率)不低于40%。
六、其他标准
其他个别项目无法满足以上各项标准,但属于政府扶持或具备特殊资源的重
大项目,可经过总经理召集业务办公会议制定特别标准。
第三节项目的发现与立项
一、总体原则
●全体业务人员履行项目发现职责。
为了增加项目资源,公司应当协助业
务人员建立包括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科研机构、
专家在内的项目发现网络;
●业务人员发现项目后,应当对项目的投资可行性进行判断,获取项目方
初步资料,对投资价值作出初步评估,认为具有投资价值的且项目方有
意向接受投资的,起草《项目立项建议书》,经投资并购部初审后,提
交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进行立项审议;
●如果获取项目方资料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则业务人员经请示投资并购部
书面报总经理同意后可与项目方签署保密协议;
●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应当对投资并购部提交的投资项目建议进行立项
审议,并作出立项、跟踪和不予立项的决议。
二、项目立项的条件
●拟投资项目有意向接受投资,按照我方提交的调查清单提供资料;
●已获得拟投资项目的历史财务资料和有关项目的其它经营情况;
●已了解目标公司的人员情况以及并购董事会、经营班子安排;
●已对项目所处行业和项目本身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进行了相对深入
的分析;
●提出拟投资的方案和估计的投资价格和金额;
●初步判断项目符合有价值项目的判断标准的基本要求。
三、立项程序
●项目发现人将所获得的符合立项条件需求的资料上报投部;
●投资并购部会同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形成
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上报总经理业务办公会,是否立项于一周内做出决定。
(对无
法判断的项目,可要求业务人员补充材料);
●项目批准立项后,投资并购部组织项目小组,提交投资项目工作计划及
费用预算。
第四节尽职调查
一、总体原则
●对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作出的立项项目,投资并购部应即组织项目小组
对项目进行尽责调查。
尽责调查程序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
行业论证等,调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投资方案、投资方情况、
项目可行性分析等影响投资决策的各方面内容;
●如有需要,可与项目方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或投资框架性协议,投资意向
书由项目小组报投资并购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同意后签署,若在项目发现
立项阶段需要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经投资并购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同意后
签署;
●凡应由投资并购部进行尽责调查的项目,均应形成规范的《项目尽责调
查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复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对投资并购部
提交的《项目尽责调查报告》及时进行复审,并作出拟投资、继续补充
调查或不予投资的决定。
●对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拟投资决定的项目,由投资并购部组织专家顾问
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论证,专家顾问委员会论证后应当提出可以投资、
建议跟踪和不宜投资的建议。
对专家顾问委员会认为可以投资的项目,
投资并购部应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二、拟上市项目尽职调查
●投资并购部组织项目小组按照项目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核实和调查;
●投资并购部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所处行业进行投资机会调查,至少应当包
括对项目所处行业整体状况、项目在所处行业中地位、主要竞争对手、
项目所处产业链状况等(不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外部调查、市场调
研及走访;
●在完成行业调研后,项目小组形成初步《行业投资机会报告》及《项目
投资建议报告书》,报投资并购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决议;
●行业报告经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决议后,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
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如果个别拟上市项目有其他知名投资人已经完成尽职调查程序准备投
资,或者项目方本身属于著名企业不愿意接受尽职调查或因上报上市材
料时间紧迫来不及进行尽职调查,以上特殊情况经投资并购部请示总经
理特批后可不进行项目内部尽职调查直接进入下一步程序;
三、其他项目尽职调查
●投资并购部组织项目小组按照项目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核实和调查;
●投资并购部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所处行业进行投资机会调查,至少应当包
括对项目所处行业整体状况、项目在所处行业中地位、主要竞争对手、
项目所处产业链状况等(不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外部调查、市场调
研及走访;
●在完成行业调研后,项目小组形成初步《行业投资机会报告》及《项目
投资建议报告书》,报投资并购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决议;
●由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决定是否需要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提供第三方独
立行业投资报告书;
●对于投产期项目,不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
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