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目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行。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办理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确定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
中央财政专项基建支出均应按本办法编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第二章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第五条按照经济性质,将基本建设支出划分为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原则:按建设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凡是财务关系在自治区部门的,属自治区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州市的,属地州市级项目。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职能,负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指导、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
建设单位要以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及时办理帐务处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独立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2016.6.30-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暂行办法
![2016.6.30-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fc7d45e69eae009581bece0.png)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东府[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1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行为和工程款的拨付工作程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四)认真审查核实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和用款审批情况表等拨款资料,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和市财政局反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把好工程监管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报表。
税总发 2016 16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1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
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决算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决算编报时限第四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具体时限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复杂性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人员调动与单位撤销第五条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间,项目单位应确保相关财务人员的稳定,避免关键岗位人员的频繁调动。
第六条若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撤销,应妥善做好财务资料的移交和保管工作,确保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决算前准备工作第七条项目单位在编制财务决算前,应全面清理项目资产和负债,核实各项财务收支情况,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项目单位还应对项目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为决算编制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章决算编制依据第九条财务决算的编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合同、项目计划、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文件。
第六章决算内容要求第十条财务决算应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与使用、资产与负债、成本与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决算报表应完整、准确,各项数据应相互勾稽,报表间数据应保持一致。
第七章决算说明书内容第十二条决算说明书应详细阐述项目概况、财务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为决算报表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决算说明书应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和分析的深入性,为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第八章财务资料处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项目财务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长期保存。
第九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0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九月十日主题词:财务会计基建管理办法通知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内部发送:办公厅,会计司,人事司,条法司,内审司,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杨育凤联系电话:66195165(共印52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4年9月13日印发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批准的基建项目的立项、征地、设计、施工、财务核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管理。
(一)总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 加强基建项目的廉政建设,建立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机制,并组织实施;2 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方案及初步设计图纸,审批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初步设计;3 审批基建项目征地及地址变更事项;4 审定基建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5 监督检查基建项目的建设情况,评价投资效益,考核建设成果;6 委派审价机构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的工程决算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 贯彻总行的基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2 负责辖区内拟建项目的考察、排序和上报;3 负责辖区内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现场审查和核实,并上报总行审定;4 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查工程概算和预决算;5 审查基建项目的主要合同;6 检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按季上报总行;7 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管理的专职人员,负责辖内基建管理人员的培训;8 制定基建项目廉政建设措施并监督实施;9 协调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事宜。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豫卫规财〔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卫规财〔2011〕159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职责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成本费用管理第五章基本建设项目报表管理与竣工财务决算第六章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档案管理第七章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卫生系统所有实施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包括年度内安排下达基本建设投资任务、当年虽未安排投资计划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以及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编制竣工决算和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机构,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项目的建设,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发展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书、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的开工报告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应公开进行招标投标。
中标通知书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所有基建项目需支付的工程价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土地征用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经济活动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要和初步设计概算书中对应的名称相一致,尽可能对应到单位工程。
第三章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规划发展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和进度进行编制。
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第十条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公司申请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要建立专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资产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基建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并按照建设项目收益原则,按季分摊。
第十二条对于二级法人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转贷资金,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利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对集团公司的借款利率。
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财经制度,健全内部各项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五章材料、设备、工程价款结算第十四条工程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有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材料价款结算。
财务部门根据物资供应中心提供的审核无误的采购申请单、采购订单、材料验收报告单、材料领用单、发票和支款申请单出具付款审批单,并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六条设备价款核算:一、根据合同预付款(一)合同草稿双方小签后,经法律顾问处审核签字认可并出具合同法律审核表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财务部门接到合同、合同法律审核表及供应商提供的银行保函后,按照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付预付款。
二、根据到货验收报告结算(一)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经使用部门、仓库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机电设备管理部门、供货单位签字认可出具设备到货验收证书。
(二)财务部门接到设备到货验收证书及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后,遵照合同确认到货数量及付款金额,对采购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
三、根据设备产权移交报告结算(一)到货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经相关验收人员验收签字后出具设备产权移交报告。
需安装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专业人员验收签字后出具设备产权移交报告。
(二)财务部门接到设备产权移交报批稿和发票后,遵照合同确认付款金额,由采购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并把该项设备转入设备投资。
四、质保金结算(一)按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年限,由使用部门、质监部门、机电设备管理等部门签字认可后,出具质保金结算单。
(二)财务部门根据质保金结算单,并审核质保期限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年限,确认所剩余额,审核无误后,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七条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订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一、工程预付款的结算(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则上,工程项目投资在20万元以内、设备采购价款在1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支付预付款;对于确实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工程项目,其预付款应当年支付当年扣回,下年再根据年度计划支付。
当工程施工到一定程度,预付款应当从工程结算款中陆续抵扣,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全部扣回。
(四)预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要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否则不付预付款。
(五)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和进度款的上报与审核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在每月月末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的规定报表,经发包人施工代表负责人、监理公司共同审核确认并签字后,作为该工程进度款的计价依据。
2、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表,编制当月工作量完成进度报表,经发包人预算管理部门和监理公司共同审核批准后,将工程进度结算书送财务部门。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财务部门接到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后,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并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
出具付款审批单,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结算业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验收办理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和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10%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
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经验收办理竣工验收证明书,并且质量保证期满,经发包方和使用单位复验后,办理“质保期满返还保证金证书”签字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质保金返还验收证明书”,支付质量保证金。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款的结算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六章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控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平朔公司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如下:单位:万元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技术资料整理完成,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验收办公室根据《平朔公司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和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工作,合格后,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建设项目在全部工程验收完成后,竣工资料齐全,由验收办公室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报告书”,经董事会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新建项目竣工时,应编制新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