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国金-成都工投保理通讯类保理债权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国金-成都工投保理通讯类保理债权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8.14
•【文号】
•【施行日期】2023.08.1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为“国金-成都工投保理通讯类保理债权1期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23年08月17日起在本所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方式为“国金-成都工投保理通讯类保理债权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成都工投保理1期”)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成都工投保理1期”的转让业务。
二、“成都工投保理1期”设立日期为2023年07月28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工投1A”,证券代码为“143320”,到期日为2025年01月27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存在提前兑付并支付对应部分利息;证券简称“工投
1B”,证券代码为“143321”,到期日为2025年07月27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存在提前兑付并支付对应部分利息。
三、对首次参加“成都工投保理1期”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成都工投保理1期”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08月14日。
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_账户监管协议

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_账户监管协议账户监管协议甲方:(客户名称)乙方:(受托银行名称)丙方:(计划管理人名称)鉴于: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维护计划管理人和受托银行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1.1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是指由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或投资于经审批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化产品、债权等金融资产并发行并管理的一种投资计划。
1.2 账户是指本计划的资产集中账户。
1.3 受托银行是指负责本计划资产集中管理和监督的银行,用于为本计划投资人建立专用账户并进行清算,划付本计划收益和返还本金等业务活动。
1.4 投资人是指在本计划募集期内,按照本计划合同约定向本计划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专户管理人是指由甲方委托的,用于管理本计划资产的专业机构。
二、账户的建立和管理2.1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为本计划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要求的账户,并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2 受托银行应当根据专户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的要求,为本计划投资人开立和管理专用账户,并在收到有关文件材料和指令后及时执行转账、付款、扣款等业务操作。
2.3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专户管理人的要求,对本计划账户进行划账、清算、结算等业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和合规。
2.4 受托银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账户管理与业务操作规范、透明、真实和有效。
三、账户资金的运作和管理3.1 受托银行应当秉持公正、合法、透明的原则,对本计划账户的资金进行日常监控和管理,避免账户资金的违法用于和溢出。
3.2 受托银行应当及时对本计划投资人的投资和赎回操作进行确认并核对份额,确保账户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3 受托银行应当对本计划的收益和费用进行划账、清算,确保投资人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3.4 受托银行应当在账户监管职责范围内监督和保护本计划的权益,如果发现任何可能损害本计划和投资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各相关单位:根据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20年2月17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文化租赁1期”)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文化租赁1期”的转让业务。
二、“文化租赁1期”设立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文化1-A1”,证券代码为“138400”,到期日为2020年9月2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过手还本。
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文化1-A2”,证券代码为“138401”,到期日为2021年9月2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过手还本;证券简称“文化1-A3”,证券代码为“138402”,到期日为2022年9月2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过手还本。
三、“文化1-A1”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文化1-A2”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文化1-A3”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文化租赁1期”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文化租赁1期”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2月1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兴证圆融-声赫-兴声供应链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兴证圆融-声赫-兴声供应链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4.30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为“兴证圆融-声赫-兴声供应链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自2024年05月07日起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方式为“兴证圆融-声赫-兴声供应链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兴声供应链一期”)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兴声供应链一期”的转让业务。
二、“兴声供应链一期”设立日期为2024年04月02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兴声01优”,证券代码为“144115”,到期日为2025年03月2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三、对首次参加“兴声供应链一期”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
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兴声供应链一期”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04月30日。
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版

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版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企业慕名来华设立企业或者加强在华业务的开展。
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公司提供了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其中包括了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版。
二、定义•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以法律形式规范其特定业务活动的一种服务。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指由资管公司为执行特定投资方案或策略,而成立的以确定的标的资产为基础,并采用隔离、专款专用、分层管理等措施,由专业投资者和/或普通投资者认购份额的、不公开发行的封闭式基金,以及亿选保理公司作为保理人为该计划提供资产支持保理服务的计划。
三、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保理公司):•公司全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条乙方:•公司全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三条本合同的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为了规范保理业务活动,制定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第四条计划的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同意成立以《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合同》约定的标的资产为基础的专项计划,其基本情况如下:•计划的名称:•计划的规模:•计划的投资期限:•计划的投资标的:–标的资产的种类:–标的资产的总额:–标的资产的借款人:–标的资产的担保情况:第五条资产支持保理甲方同意为标的资产提供保理服务,具体如下:•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贷款金额的总额不得少于标的资产的总额。
•该标的资产符合甲方规定的保理资产的要求。
•甲方在严格审查整个借款及其抵押担保后,审核并认可标的资产,并予以保理。
•如果标的资产发生违约,甲方将按照约定承担保理责任。
•在标的资产到期之前,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第六条投资管理服务甲方需为专项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具体如下:•协助乙方决策投资方案或策略,提出投资建议。
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甲方:(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乙方:(XX资产买卖公司)鉴于:1.甲方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方,拟将专项计划中的部分资产出售给乙方;2.乙方则愿意购买甲方所出售的资产。
基于以上鉴于,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遵守自愿、平等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资产交易描述1.1甲方将专项计划中的(具体描述)等资产以(具体金额)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1.2资产交易的权利及义务转移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资产交易的价格及支付2.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价格购买甲方所出售的资产。
2.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具体日期)之前,向甲方支付资产交易价格的(具体比例)作为定金。
剩余金额应在(具体日期)之前支付给甲方。
2.3资金支付方式为(具体方式)。
第三条:陈述与保证3.1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对所出售的资产享有合法、有效的权益,并保证资产无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司法冻结或限制等。
3.2甲方对其在第3.1条款所作陈述承担全责,如有不实之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3乙方确认已充分了解第3.1条所述的陈述与保证,并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第四条:违约责任4.1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对违约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保留追究违约方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4.2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守约方的权利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争议解决5.1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
5.2出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补充与修改6.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七条:协议生效与终止7.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具体日期)。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维好承诺函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维好承诺函
尊敬的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投资人:
您好!感谢您参与本次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我司郑重承诺:我们将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全力以赴为您提供贴心、优质的服务。
为维护您的权益,提高您的收益,我们特向您作出如下承诺:
一、合规运营
本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经过合法的组织和创立,自成立之日起,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运营,保证您的资金安全,为您投入的每一分钱负责,并以诚信、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来开展业务。
二、勤勉尽责
本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信托公司等相关机构都将秉承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每一笔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三、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我们开展业务的核心,我们将全面评估、审查计划资产,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回报计划的存续期动态管理和情况变化,确保计划的风险
始终得到有效的控制。
四、信息披露
我们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您披露计划的相关信息,确保您了解计划的运作情况并做出理性的决策,同时,我们也将尊重您的知情权,保护您的个人隐私。
五、咨询服务
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及时的咨询服务,对您在计划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疑虑进行解答,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最后,我们再次向您承诺,本次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按照相关合法法规和有关规定,以最大诚信和最高的服务质量来履行我们的服务承诺,为您创造更高的投资
回报和更稳定的财富增值。
谢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此致
礼敬!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团队日期:YYYY年MM月D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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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担保协议 管理人: 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 ”)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担保人: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 集团”)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 租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鉴于: (1) 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 (2) 集团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此,本协议各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 保证担保 担保人同意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向管理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管理人同意接受该担保。 第3条 主债权与保证范围 3.1 主债权 本协议所保证的主债权为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要求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账户划付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的本金、收益及其他款项的权利。
3.2 保证范围 本协议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因主债权及孳息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第4条 保证方式 本协议的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5条 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为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后满两年之日止。 第6条 担保启动事件 本协议所称担保启动事件,指: 6.1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6.1.1 (若该兑付日非预期还本日且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或
6.1.2 (若该兑付日为预期还本日但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到期应付本金;或
6.1.3 截至任何一个预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完毕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或未偿本金余额。 6.1.4 原始权益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第3条之规定要求原始权益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时,原始权益人无法支付赎回价款。 6.2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指管理人根据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确认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尚未获得支付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本金。 第7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发生本协议第6条下的担保启动事件的,管理人应于担保启动日(T-6日)向担保人发出《担保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同时抄送托管人,并公告启动担保事宜;担保人应于担保人划款日(T-【】日)12:00时前将《担保通知书》中载明的资金附言汇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于当日以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资金到账情况。
第8条 陈述与保证 8.1 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担保人向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
8.1.1 担保人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全部权利和授权。 8.1.2 担保人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担保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经核准/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 (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担保人的任何中国法律的规定、判决、裁定、命令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 (ii)不违反或导致担保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 (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担保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iv)不会导致在担保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担保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8.1.3 担保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担保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担保人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
8.1.4 本协议一经由担保人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担保人主张权利。 8.1.5 担保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的内容,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且其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1.6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且其财务状况未因任何尚未了结或潜在的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而受到不利影响。 8.1.7 担保人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未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且在可合理预见的未来,不会因本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丧失清偿能力。 8.1.8 担保人向管理人或原始权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8.2 原始权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和担保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
8.2.1 原始权益人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利和授权。 8.2.2 原始权益人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原始权益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经核准/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
(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原始权益人的任何中国法律的规定、判决、裁定、命令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 (ii)不违反或导致原始权益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 (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原始权益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iv)不会导致在原始权益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原始权益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8.2.3 原始权益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原始权益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原始权益人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
8.2.4 本协议一经由原始权益人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对原始权益人有约束力的,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原始权益人主张权利。 8.2.5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第9条 承诺 9.1 担保人的承诺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以外,担保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同意并承诺: 9.1.1 担保人应履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要的程序和手续,使公司合法存续,继续保有能够影响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的经营许可。 9.1.2 收到管理人发出的担保指令后,担保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9.1.3 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除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依法作出的裁决外,不得作出任何形式的抵扣,并不得进行任何税收方面或任何性质的扣减或预提。
9.1.4 任何经济行为导致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发生转移,需事先经过管理人书面同意,并通知原始权益人。 9.1.5 担保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其资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应于该变动发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担保人不因上述资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或减少保证责任。
9.1.6 担保人如在相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分立、合并或减少注册资本相关的变更登记,应于该变更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并 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或加盖担保人公章的复印件)送交管理人。
9.1.7 担保人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的,应当在其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 9.2 原始权益人的承诺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以外,原始权益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同意并承诺: 9.2.1 原始权益人应履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要程序和手续使公司合法存续。 9.2.2 原始权益人应遵守一切对其业务经营、资产、其签署的全部合同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 9.2.3 原始权益人转让其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的,需经过担保人和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 9.2.4 如原始权益人预知其可能无法履行《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人》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原始权益人应于其知悉该等情形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及担保人,以便于担保人正常履行其保证责任。
第10条 转让 10.1 债权转让 无需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可被转让予任何第三方,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0.2 保证责任的转让
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和义务。
第11条 主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