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计划)STS区域中心建设预算申报书任务名称:任务编号:任务依托单位(公章):任务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任务负责人(签字):任务依托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预算编制人(签字):任务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编制日期:年月日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制任务基本信息表预算编制要求一、预算编制准备。

在编制预算申报书之前,应认真阅读国家及院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二、预算编制原则。

编制预算必须以研究任务为依据,与任务目标相关,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在子任务预算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国家和院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汇总编制;项目预算应经济合理,既要保证任务的全面完成,又要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预算说明书。

预算说明书作为预算申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定预算的依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等要求进行编写。

1、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研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中国科学院对外合作组织重要项目开发管理组织办法(送审稿)

中国科学院对外合作组织重要项目开发管理组织办法(送审稿)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际化推进战略,建立完善的国际伙伴计划管理流程和制度,健全并强化我院对外科研项目合作的管理,根据《深化国际化推进战略整体实施方案》,并参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下简称“伙伴计划”),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Program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缩写IPP),旨在通过多种形式、不同层面的科研合作项目,搭建和深化我院全球科技合作伙伴关系网络,引领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形成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有效服务我院“四个率先”目标和国家内外战略需求。

第三条伙伴计划按照“超前布局、顶层设计、上下互动、风险共担、集成协同、强化产出”的原则,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助类别与内容第四条伙伴计划包含四类:(一)国际大科学计划培育专项:面向前沿科学问题和全球共性挑战,利用学科领域或实验观测平台优势,孕育和培养国际性科学组织、标准、平台、设施或研究计划。

每项项目资助期5年,总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一带一路”科技合作行动专项: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与共赢发展,在合作研究、产能增效、战略咨询等方面围绕“一带一路”相关地区科技与民生需求,开展科研合作。

每项项目资助期3年,总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外合作重点项目:面向我院科技创新重点布局,与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围绕具体科学问题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

每项项目资助期3年,总经费不超过120万元。

(四)双边机构间合作项目:巩固深化战略性、实质性的双边机构间关系,由国内外双边机构共同出资支持的科技合作项目。

每项项目资助期、总经费根据双边协议具体确定。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际合作局作为伙伴计划的主管部门,对专项的规划设计、立项管理和经费总体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二)编制、审定年度组织实施方案及申报要求;(三)形成年度申报指南和资助重点;(四)组织开展年度项目立项工作,审批年度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五)指导、督促和检查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过程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和绩效考评;(六)搭建和完善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建字[1999]0027号)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合专项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责国合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的工作思路,国合专项的组织管理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分级问责,管理规范。

—1—第五条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条国合专项由中央财政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拨款支持,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管理。

(完整版)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完整版)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中国科学院合作协议书

中国科学院合作协议书

中国科学院合作协议书一、协议背景中国科学院是中国最高学术机构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基地,也是中国科学技术与创新的重要引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内外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中国科学院与其他科研机构之间经常签署合作协议书。

本次合作协议旨在规范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合作伙伴关系的长久发展。

二、合作内容合作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共同致力于以下方面的合作:1. 学术交流双方将定期进行学术交流和研讨会,交流最新科研成果、计划及项目。

双方将共同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以促进国际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

2. 人才培养双方将共同培养科研人员和研究生,通过交流访问、共同项目和联合培养等方式,提升科研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同时,双方将共同组织培训班和讲座,为科研人员提供学术和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3. 项目合作双方将在共同感兴趣的研究领域开展合作研究项目,共同申请科研项目并推进项目实施。

合作期间,双方将共享实验设备、研究资源和数据信息等,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联合出版双方将联合出版学术专著、研究成果集、学术期刊等,共同推广科研成果和学术进展。

双方将共同组织编辑和校审工作,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学术的权威性。

5. 知识产权保护双方将共同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项目和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双方将共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技术转移方案,确保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转化。

三、合作机制为了有效推进合作项目的开展和落地,双方将建立以下合作机制:1. 合作委员会双方将设立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推动合作项目的执行。

合作委员会由双方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和决策合作项目的开展情况。

2. 工作组双方将设立合作工作组,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策划和执行。

工作组由双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研究人员组成,定期开展工作会议,报告项目进展和研究成果。

3. 合作计划和报告双方将在每个合作项目开始前制定合作计划书,并在项目结束后提交合作报告。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和规范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系统部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和院全资、控股企业合同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第二章出访原则第四条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五条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

领导干部出访应重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与管理创新工作进行。

第六条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予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

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

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特殊情况确需参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

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1、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2天。

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

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院批复为准。

3、出国(境)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

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培训1国(地区)完成,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4、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进修等,纳入院公费访问学者计划的出访项目以院批复的时间为准。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科研人员一般一年不超过6个月。

5、所(局)级领导1年出访时间累计不超过2个月。

第九条院领导的出访活动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安排院领导出访,也不得邀请院外副部级以上人员一同出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提升我院国际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同时为规范我院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定义
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和院重大科研项目和面向科研机构长期发展而组织开展的重要国际合作活动。

二、支持原则
重点支持与欧、美、日、俄等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支持与第三世界及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重点支持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引进国外科学思想、一流人才和先进创新管理的国际合作活动。

重点支持先进研究所、重点实验室、重大与前沿创新项目以及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科学家。

三、项目类型
1.经院批准,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等建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和青年科学家小组。

2.经院批准,我院有关机构和科学家牵头创办的国际科技组织和发起的国际合作计划。

3.由我院科学家提出、具有实质合作内容、得到国外积极响应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是国家或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家,特别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2.申请项目是本单位国际合作的重点,申请单位承诺为申报项目提供匹配1:1国际合作经费支持;
3.国外合作伙伴书面项目合作意向书。

五、申报要求
1.单位申请报告;
2.《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
3.国际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审批
申请材料经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

每年批准30个左右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左右。

七、项目总结
项目一旦批准,申报单位可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

对于执行情况好、总结及时、效果显著的项目,
国际合作局将对后续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八、受理时间
项目的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10月8 日。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申请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