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与台州市卫生乡镇评审和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文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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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适应低空域开放的新形势,推进既有色彩与自然环境不协调的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整治工作,规范全市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扎实推进“两美台州”建设。

根据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三改一拆”办《关于加强工业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整治与管理的通知》(浙建〔2016〕3号)和省“三改一拆”办《关于抓紧制定“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拆办〔2016〕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蓝色屋面”及建(构)筑物。

二、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时间,基本完成路桥机场起降航线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干线两侧视线可及范围与大地景观不协调的建筑和附属设施屋面色彩整治工作,消除不协调的蓝色等彩色屋面,形成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与大地景观的协调融合。

其中,104国道、沈海高速、常台高速、台金高速和路桥机场民航起降航线视线可及范围的整治工作在2016年8月份前完成;列入创建2016年市级精品示范道路两侧视线可及范围的整治工作在2016年11月份前完成;其他范围内的整治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台政办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8〕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以及台州市政府《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台政发〔2002〕4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台州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台州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台州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台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内涵管理,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为核心,以绩效管理与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市委〔2009〕10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坚持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服务水平为导向,以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宗旨。

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坚持考核服务数量与服务质量相结合,坚持考核业务水平与管理能力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考核体系。

通过考核,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相挂钩。

二、考核内容(一)综合管理主要包括机构管理、行政管理和信息管理。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1 —案、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规划免疫接种、慢性疾病管理、精神病管理、传染病防治。

(三)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综合医疗管理。

(四)综合满意度主要包括机构知晓率、外部满意度和内部满意度。

(五)创新与探索主要包括积极探索和创新管理方法、工作方式,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考核对象和主体(一)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对象为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

对于独立设置、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二)考核主体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对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具体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浙卫发[2013]274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根据我厅《2013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精神,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

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一、评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

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

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暂不参加评审。

四、评审标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版)》等文件制定。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台市委办[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台市委办〔2005〕87号)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5日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村级组织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在村级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依法自治的原则。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四)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

相信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抓好村级组织建设,开展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台政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等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核对、认定、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保基本、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保障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卫生健康、审计、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依法协助做好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变动情况、人均收入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确定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0日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推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从医药大市向医药强市的转变,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一、空间布局根据《台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着力构建以台州现代医药高新区为核心,以天台、仙居、玉环等医药产业功能区为支撑的产业空间布局。

新建(含搬迁)、扩建和改建医药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二、产品要求充分发挥台州现有企业、技术和产品优势,大力拓展医药产业链条,优化医化产品结构。

依托特色原料药优势,向产业链高端品牌仿制药和自主创新药延伸发展。

做优原料药,发展为成品药提供原料的或低污染、高效益且在国际上有竞争性的原料药,重点发展抗肿瘤、甾体激素、抗生素、心血管药物、精神类药物、造影剂、维生素等优势原料药。

发展成品药,鼓励发展生物制药、基因药物、天然药物、现代中药等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

进一步延长上下游产业链,鼓励发展医疗器械、医药装备、研发、销售等辅助性产业。

不能证明使用合理性且残留量不能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审批使用I类敏感物料的产品,限制审批使用II类敏感物料的产品(详见附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台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与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应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台州市境内的核技术应用(除核电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

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和放射源监控,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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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台爱卫〔2016〕28号台州市爱卫会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与台州市卫生乡镇评审和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各县(市、区)爱卫会: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3号),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卫生乡镇创建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台州市爱卫办组织对2012年制定的《台州市卫生镇(乡)标准》、《台州市卫生镇(乡、街道)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台州市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台州市卫生乡镇评审和管理办法》(2016版)。

现印发给你—1 —们,请按照新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好台州市卫生乡镇创建各项工作。

仍行使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鼓励申报,也可纳入其所在城市(县城)的卫生创建和巩固工作一并推进;原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统一纳入现所在乡镇创建和巩固范围,一并推进创建和巩固。

新标准和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卫生街道标准》、《台州市卫生镇(乡)标准》、《台州市卫生镇(乡、街道)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6年12月20日—2 —台州市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乡镇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健全,乡镇政府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乡镇政府、相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确定与工作任务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爱卫会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满足工作需要。

(三)乡镇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健全,建立有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每年召开1-2次爱卫会全体会议,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乡镇创建工作有规划、有方案,并有效落实。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单位和村,整体发展,争创省卫生村、省(市)卫生先进单位、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餐厅/酒店、健康小屋(健康加油站)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推广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一条街等建设。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设立群众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卫生问题及时处理,处理率达到100%。

群众对建成区卫生状—3 —况满意率不低于80%。

二、健康促进与教育(一)乡镇健康教育网络健全,乡镇政府领导分管健康教育工作,医疗机构、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

社区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70%。

(二)建成区有固定的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设施,积极开展健康阵地建设,开展体育活动和健康教育讲座。

主要街道、车站、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场所和乡镇政府、村(社区)、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设固定的健康教育阵地,每2个月定期更换,有针对性地宣传健康知识,提高宣传效果。

(三)中小学校按照健康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职责,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医院积极开展院内院外健康教育工作。

(五)广泛开展控烟工作,各级领导干部主动发挥带头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有关法律规定,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重点场所禁止吸烟并规范设置禁烟标识。

积极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单位等无烟场所建设,医疗机构和学校全面禁烟。

—4 —三、镇容环境卫生(一)建成区主次干道和街巷道路硬化平整,无裸露地面,无坑洼积水,下水道通畅。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建成区道路亮灯率不低于85%。

(二)建成区公共厕所、垃圾筒(废物箱)、垃圾收集点(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清洁卫生。

乡镇政府、机关、学校、车站、医院、公园及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害化卫生公厕覆盖率达到100%。

建成区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0%,无露天粪缸、粪桶、简易棚厕和旱厕。

全镇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80%。

(三)镇容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四)建成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0小时。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积极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五)建成区集贸市场制度健全,设施完善,清洁卫生,圾日产日清。

给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设施、活禽销售场所建设与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现象。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堆放整齐,不占道施工,不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

(七)镇区河道、湖泊等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岸坡整洁。

—5 —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二)空气、声环境质量和地表水达到功能区要求或逐年改善。

建成区无劣五类水体。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

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6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储存和处理。

(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高污染能源。

加强烟粉尘治理,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

(五) 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规范,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理,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行为。

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病媒生物防制(一)坚持政府组织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落实防制经费,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控制活动。

(二)乡镇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控制活动,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重点场所防鼠防蝇设施完善,不使用违禁药物。

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数据可靠。

(三)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鼠密度以及蚊、蝇、蟑螂密度三项中的一项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6 —度控制水平C级及以上标准。

六、食品安全、重点场所与饮用水卫生(一)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镇各类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内外环境整洁。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要求取得相关证照,亮证经营。

餐馆、食堂、小吃店、餐饮摊点等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餐具消毒措施落实,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

冷食类、生食类(蔬菜瓜果除外)、裱花蛋糕专间加工,容器、工具清洗和消毒措施落实。

制售食品生熟分开,无交叉污染。

食品及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无腐败变质食品,无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三)学校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按要求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四)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监测检测报告等,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

旅店、宾馆等有关公共场所按规定放置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五)日供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供水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C级以上。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全镇自来水受益率不低于90%。

(六)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品与饮水污染事故。

—7 —(七)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依法组织自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疾病预防控制(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二)医疗机构门诊日志健全,按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工作,规范腹泻病人和发热呼吸道病人诊治工作,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漏报率控制在2%以下。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感染科。

(三)免疫规划工作规范开展,接种门诊达到规范化要求。

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不低于95%,安全注射率100%。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落实。

(四)慢性病管理体系和措施落实,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和重点人群体检率达到规定要求。

八、社区单位卫生(一)社区、单位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整治、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干净无杂物,院落整洁,无违章搭建,无乱涂乱画、乱拉乱挂、乱排乱倒等现象。

(三)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内容至少每季更换一次。

—8 —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70%。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合理,干净完好,垃圾密闭收运。

根据需要设置的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干净无臭味。

(五)单位内外环境干净、有序,食堂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开展职工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

九、行政村卫生(一)村委会有专人分管卫生工作,卫生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开展环境整治、卫生检查评比等活动。

(二)村内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内容至少每季更换一次。

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70%。

(三)村卫生室设置达到规定要求,实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运行管理规范。

按要求做好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规范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不低于80%。

(四)自来水受益率不低于85%。

按需建设公共厕所,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干净整洁。

(五)村庄道路硬化、平整、清洁,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收运,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垃圾分类。

(六)积极开展省卫生村、卫生户创建活动,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柴草、杂物堆放整齐,家禽牲畜实行圈养,禽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9 —台州市卫生乡镇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为规范台州市卫生乡镇创建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台州市卫生乡镇坚持自愿申报、逐级评审的原则,评审工作每年开展。

(一)申报对象台州市所辖所有建制乡镇(县级政府所在城关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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