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测井放射人员操作规程

测井放射人员操作规程1. 引言本规程是为了保障测井放射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控制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规范测井放射作业程序,提高测井放射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放射作业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安全标准。
2. 适用范围2.1 适用测井放射人员本规程适用于测井放射人员,包括双重责任人员、操作人员和监督员等。
2.2 适用测井放射作业本规程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行业中的测井放射作业。
对于同行业其他放射作业,评估后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3. 测井放射人员资格证书3.1 操作人员测井放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取得相应证书:•年满18周岁;•参加过卫生防护培训并取证;•取得测井放射操作人员培训结束考试合格证书。
3.2 监督员测井放射监督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和取得相应证书:•年满20周岁;•取得大学或以上学历证书;•参加过卫生防护培训并取证;•取得测井放射监督员培训结束考试合格证书。
4. 放射源的管理4.1 放射源的标识每个放射源应当在表面上标有以下信息:•放射源型号、批次、序号等基本信息;•放射源固定区域的符号、警示语、禁止指示语等信息;•放射源最大辐射强度及其单位、测量时间和测量位置等信息;4.2 放射源的存储所有放射源应当存放于专门的放射源存储间内,以保证安全和防止丢失。
4.3 放射源的保养放射源用完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包装、标记、存放等保养。
5. 测井放射作业5.1 测井放射前的准备•在进行测井放射作业前,应当按照放射源的标识、固定区域、防护措施等规定进行检查;•放射源应当放在测井盘内,并固定好加重物和放射源保护安全帽;•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等;•测井放射前,应当按照测井放射技术要求、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所有设备和系统原件工作正常、可操作、有效;•作业前须对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如有不适宜测井放射作业的情况需停止作业。
5.2 测井放射作业中的操作•测井放射作业中,操作人员应当保证放射源、设备以及使用程序的安全有效;•在运行中产生的照射量超过限值、设备出现故障、人员身体不适、放射源意外移动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及时设置措施;•测井放射作业中,操作人员应当时时检查移位距离,不得使移位距离超出限制;•在作业完成后,应当将放射源和测井设备拆除、妥善保管。
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标准号:SY5131-1998 替代标准号:SY5131-1987发布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起草单位:大港油田集团测井公司,技安环保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240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放射性测井过程中的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要求及辐射安全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的放射性测井。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075-1983 密封放射源分级GB 4076-19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 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GB 8922-1988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9133-1995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 11806-1989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6322-1997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安全技术要求《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1997年9月1日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在辐射防护领域内,系指可以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电离的辐射。
3.2 吸收剂量absorbed dose单位质量内吸收的能量。
其单位为戈[瑞](Gy),1Gy=1J/kg3.3 当量剂量equivalent dose剂量当量HT·R 定义为:式中:DT·R ----R型辐射在器官或组织T内所产生的平均吸收剂量;W R ----[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R型辐射的权重因子。
当辐射场是由含不同W-R 值的不同辐射类型组成时,当量剂量为:当量剂量的单位是希[沃特](Sv),1Sv=1J/kg3.4 有效剂量effective dose有效剂量E,定义为乘以相应的组织权重因子的各组织当量剂量之和:式中:HT----组织T所受的当量剂量;WT----组织权重因子[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测井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测井放射源的安全使用,预防放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测井放射源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职责1. 测井放射源管理部门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工作。
2. 测井放射源操作人员负责放射源的使用、操作和防护工作。
3. 保卫部门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4. 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放射源操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和辐射防护培训。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1. 放射源存储:放射源应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放射源储存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储存室应配备通风、防潮、防盗等设施。
2. 放射源使用:操作人员在使用放射源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放射源的安全。
3. 放射源运输:运输放射源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运输车辆应配备防盗、防辐射设施。
4. 放射源处置:废弃的放射源应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五、放射源防护1.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以降低辐射暴露风险。
2. 环境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3. 健康检查:放射源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个人剂量检测、血常规检查等,确保其健康。
六、应急预案1. 放射事故: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影响。
2. 紧急撤离:放射事故发生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事故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3. 报告:放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七、培训与教育1. 对放射源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八、监督与检查1. 定期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测井放射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测井放射人员操作规程一、人员要求1、凡从事测井放射作业的人员,必须学习有关放射性防护知识,并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2、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密度仪岗位工作。
二、操作准备1、凡操作拆装核密度仪,必须熟悉操作拆装步骤,先提出安全操作方案,经厂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操作人员不能自行拆装,若有问题请专业人员拆装。
2、测井作业前要认真研究安全操作方案,必要时在院安全防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模拟操作实验。
3、将操作用品如:扳手、螺丝、梯子等工具准备齐全。
做好人员防护,操作过程要遵守时间、距离、屏蔽防护原则,使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4、操作安装和拆卸密度仪时,应使相邻区域的工作人员越少越好,工作场地要有放射性标志,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到场,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准备,保证密度仪、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三、操作要求:1、新购入的放射源,按容器的编号、活度等与清单对照,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领取。
2、对放射源要轻拿轻放,严禁磕碰、重摔放射源,防止放射源从容器内掉出。
3、严禁在未关闭放射源容器开关的状态下,拆卸和安装放射源。
4、放射源的射出孔要对准无工作人员的墙角或地面,要考虑到相邻区域的安全。
5、操作过程中,只允许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靠近现场,其他人员不得靠近,保证操作现场的安静。
6、检修人员必须穿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全部操作必须在安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
7、操作中如发生意外,造成人员摔伤或放射源容器摔落,大家不要慌,要服从现场领导同意指挥,按应急预案进行,采取完善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和放射源安全,减少损失。
8.野外从事放射源测井工作时,应划出方圆200米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和防护栏、绳隔离带,设专人值班看守巡查,严禁非工作人员靠近。
9、野外使用期间,项目负责人应编排班组人员每日轮流值斑表,值班人员负责夜间看守存放放射源的测井车辆,并负责监督实施。
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范本

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范本一、引言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是为了保护人员、环境和设备免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进行放射操作的单位,以确保操作的安全和监督的有效性。
二、目的与适用范围1. 本技术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并对操作人员和环境的辐射剂量控制进行规定。
2.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所有进行放射操作的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实验室和工业企业等。
三、基本防护原则1. 防御原则:采取适当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以减少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2. 限制暴露原则:限制辐射工作者和公众的辐射暴露在合理的范围内。
3. 优先原则:依据放射防护等级的要求,优先考虑和实施技术性的防护手段。
4. ALARA原则: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限制辐射暴露和剂量保持在最低合理限度以下。
四、放射防护组织及人员1. 建立放射防护工作组织,明确放射安全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职责分工。
2. 配备合格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 各级放射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放射防护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五、放射设备安全1. 设备选择:在购买或使用放射设备之前,应对设备进行详细评估和验证,确保其符合安全规定。
2. 设备运行:对放射设备的运行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包括设备校准、质量控制和影像质量评估等。
3. 故障处理:设备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机,并有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排除故障。
六、操作员防护1. 严格遵守个人防护措施,在进行放射操作时佩戴必要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面罩等。
2. 操作员应受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放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3. 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及时对辐射源进行更换和维修,以减少操作过程中的辐射风险。
七、环境辐射防护1. 对环境辐射进行连续监测和记录,确保环境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2. 对放射源泄漏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应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污染和伤害。
测井放射性源防护及工程注意事项

2019 年第 9 期
西部探矿工程
103
测井放射性源防护及工程注意事项
张 超*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测井仪器维修中心,黑龙江 大庆 163000)
摘 要:测井采集工作是油田生产的重要一环,可提供油水层分布和区域产能以及钻井工程质量等 诸多成果,其中放射性测井是三大测井方法之一,其对测井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采集过程 中,工人不可避免地接触放射源,所以放射源的防护极其重要,同时在放射性测井中经常出现各种工 程事故,一旦发生在放射性串上,处理起来十分艰难,所以在分析放射源的性质基础上,提出防护措 施,并对放射性测井工程事故,提出应对方法,可以在油田开发过程中起到技术支撑作用。 关键词:测井采集;放射性测井;放射源;工程事故;应对方法 中图分类号:TE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5716(2019)09-0103-02
防止仪器落井,在平时要加强一线生产培训,准确掌握 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可以达到安全生产 的目的。
正常还要重新装卸放射源。受现场的环境不同,不同 熟练程度的工人装卸放射源时,也有不同的辐射剂量, 如果生产任务繁重,每队装源人较少,就会导致装源人 体内短时间接受大剂量的放射性照射,所以防护措施 显得极为重要。 2.1 防护原则
放射性防护中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是: (1)安全性原则:在任何放射性应用实践中,必须保 证对人群和环境的安全性,否则放射性实践是不应该 实施的。 (2)最简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任何 包含电离辐射照射的应用实践,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 到的最低辐射照射水平。 (3)限值化原则:在符合上述原则后,必须保证个人 所受到的照射剂量小于国家相应限值。根据防护原 则,对现场测井的施工提出几种应对方法。 2.2 防护方法 对于从事放射性测井的工作人员,是无法避免上井 的实际情况,所以只能考虑外照射的放射性防护,通过 各种防护,控制放射性摄入的剂量,使其保持在人体能 接受的安全水平,且不超过国家放射性防护标准[7- 。 8] 放射性防护的三要素是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 护: (1)时间防护:缩短照射时间是最有效的防护措施, 可有效减少所照射的剂量,因此,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
油田施工放射性辐射防护

油田施工放射性辐射防护在油田施工中,由于需要进行钻井、测井、固井等作业,相关作业过程中会产生辐射。
辐射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防护措施,以减少辐射对工作人员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首先,对于油田施工中的辐射防护,我们需要了解辐射的类型及特点。
辐射主要分为离子辐射和非离子辐射两种类型。
离子辐射包括α、β、γ射线以及中子,非离子辐射包括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和微波辐射等。
针对离子辐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护:1. 限制接触时间和距离:减少暴露时间是最基本的防护措施之一。
在进行辐射作业时,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尽量减少人员的暴露时间。
同时,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减少辐射的接触。
2. 使用屏蔽物:使用防护措施来遮挡辐射源。
可通过设置铅板、钢板等来屏蔽辐射。
在进行作业时,需要合理布置屏蔽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的暴露。
3. 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工作人员需要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辐射服、手套、护目镜、防护靴等。
这些装备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减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4. 定期监测辐射水平:油田施工过程中,需要定期检测辐射水平。
通过使用辐射剂量仪等设备,可以了解辐射的强度和剂量,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针对非离子辐射,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护:1. 使用有效屏蔽材料:对于不同类型的非离子辐射,可以使用适当的屏蔽材料进行隔离。
例如,在使用激光进行作业时,需要使用激光防护眼镜等。
2. 控制照射时间和强度:合理控制非离子辐射的照射时间和强度,减少对工作人员的暴露。
3. 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根据不同类型的非离子辐射,给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太阳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4. 检测辐射水平:定期检测非离子辐射的水平,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除了上述的措施,油田施工中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工作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和教育,推行防护意识,确保工作人员能正确有效地使用防护装备和设施。
测井放射人员操作规程(新编版)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测井放射人员操作规程(新编版)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测井放射人员操作规程(新编版)一、人员要求1、凡从事测井放射作业的人员,必须学习有关放射性防护知识,并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2、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密度仪岗位工作。
二、操作准备1、凡操作拆装核密度仪,必须熟悉操作拆装步骤,先提出安全操作方案,经厂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操作人员不能自行拆装,若有问题请专业人员拆装。
2、测井作业前要认真研究安全操作方案,必要时在院安全防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模拟操作实验。
3、将操作用品如:扳手、螺丝、梯子等工具准备齐全。
做好人员防护,操作过程要遵守时间、距离、屏蔽防护原则,使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4、操作安装和拆卸密度仪时,应使相邻区域的工作人员越少越好,工作场地要有放射性标志,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到场,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准备,保证密度仪、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三、操作要求:1、新购入的放射源,按容器的编号、活度等与清单对照,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领取。
2、对放射源要轻拿轻放,严禁磕碰、重摔放射源,防止放射源从容器内掉出。
3、严禁在未关闭放射源容器开关的状态下,拆卸和安装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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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标准号:SY5131-1998 替代标准号:SY5131-1987
发布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起草单位:大港油田集团测井公司,技安环保部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点击数:240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放射性测井过程中的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要求及辐射安全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的放射性测井。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075-1983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 4076-19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 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22-1988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9133-1995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11806-1989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6322-1997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安全技术要求
《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1997年9月1日实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
在辐射防护领域内,系指可以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电离的辐射。
3.2 吸收剂量absorbed dose
单位质量内吸收的能量。
其单位为戈[瑞](Gy),1Gy=1J/kg
3.3 当量剂量equivalent dose
剂量当量HT·R 定义为:
式中:DT·R ----R型辐射在器官或组织T内所产生的平均吸收剂量;
W R ----[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R型辐射的权重因子。
当辐射场是由含不同W-R 值的不同辐射类型组成时,当量剂量为:
当量剂量的单位是希[沃特](Sv),1Sv=1J/kg
3.4 有效剂量effective dose
有效剂量E,定义为乘以相应的组织权重因子的各组织当量剂量之和:
式中:HT----组织T所受的当量剂量;
WT----组织权重因子[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有效剂量的单位是希[沃特](Sv),1Sv=1J/kg。
3.5 正常照射normal exposure
预期在测井过程中正常运作条件下受到的照射。
3.6 潜在照射potential exposure
预期不一定受到、但可能会遭受到的照射。
它可能由源的事故或由具有某种偶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设备故障和误操作)所引起。
3.7 调查水平investigation level
指规定的有效剂量或摄入量,在量值达到或超过此值时应该进行调查。
3.8 比释动能kerma
定义为:
式中:dEtr----由不带电的电离粒子在质量为dm的某一物质内释出的全部电离粒子的初始动能之总和。
比释动能的国际单位戈瑞(Gy)。
4 剂量限值
应对石油放射性测井作业人员的职业照射加以控制,以使其不超过下列限值:
a) 连续5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20mSv;
b) 任何单一年份内,接受的有效剂量50mSv;
c) 一年中眼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150mSv;
d) 一年中四肢(手和脚)或皮肤,所受的当量剂量500mSv。
5 调查
5.1 对石油放射性测井作业人员年职业照射剂量达到调查水平以上者,应进行调查。
5.2 石油放射性测井作业人员的调查水平为4mSv.a--1。
6 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要求
6.1 测井用密封源的一般防护要求
6.1.1 测井用密封源应符合BG4075和GB4076的规定。
6.1.2 测井用密封源,应具有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生产厂家提供的资料及相应的泄漏检验与表面污染检测报告并符合要求。
启用后对活度大于等于 1.48×1011Bq的Am-Be中子源和活度大于等于
7.4×109-Bq的137--Cs伽马源应建立使用泄漏与表面检测档案,并随源长期保存。
6.1.3 放射源出现意外受损时,应送有关专业单位就放射源分类使用条件,密封性能、泄露及表面污染情况进行检验,确认符合GB 4075和GB4076的要求后方能继续启用。
6.1.4 下井用密封源应视使用状况包括测井次数、使用条件及使用年限,定期将放射源保护壳中取出清洗并送有关专业单位按GB 8922要求进行检测。
6.2 放射源贮存的防护要求
6.2.1 密封型放射源贮存库的设计和使用管理要求应符合SY 6322的规定。
6.2.2 开放型放射源贮存的防护要求按GB16358规定执行。
6.2.3 开放型放射源贮存库应有所存核素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资料,并建立档案。
6.2.4 开放型放射源的领用必须有签认手续,并定期核对所存核素活度,做到入、出、存帐目相符。
6.3 测井用放射源的运输
6.3.1放射源的异地运输,应符合GB 11806的要求。
6.3.2 用源车运输密封型放射源时,车辆四周外表的当量剂量率应小于 2.5×10-2mSv·h-1;用测井车尾部载源时,其车辆四周表面当量剂量率应小于2.5×10-1mSv·hc;两种载源车驾驶室内当量剂量率均应接近当地本底水平,运源容器都必须加锁,容器表面应有电离辐射标志。
测井车载源时应选择非人口稠密区运行。
6.3.3 载运测井用开放型放射源的专(兼)用运源车,必须在车内设有贮源容器,该容器必须与车固定并应加锁。
贮源容器表面应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
距贮源容器外表面5cm 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低于25μGy·h-1,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α不得超过4×10-1-Bq·cm-2--;β不超过4Bq·cm-2。
6.3.4 放射源在运输中,应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安全。
7 使用密封源及脉冲中子源测井的辐射安全卫生防护
7.1 车间刻度的辐射防护要求
7.1.1 刻度车间属放射工作场所,应远离居民区及非放射工作场所。
7.1.2 刻度车间应设有仪器吊升装置及扶持仪器进入刻度井(或刻度装置)的工具。
宜使用装源机械手代替人工操作。
7.1.3 在进行放射性刻度作业时,应设非安全控制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在使用中子发生器对碳氧比测井仪器作打靶校验时,非安全控制区的半径不得小于30m。
并应设电离辐射标志。
7.1.4 碳氧比测井仪维修及校刻打靶,应按仪器的操作规程作业。
在打靶终止5min后,人员方能接近下井仪器。
7.2 现场测井作业的辐射防护要求
7.2.1 从事放射源装、卸作业的操作人员,须经装卸作业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7.2.2 进行放射源的操作时,应设非安全控制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7.2.3 测井施工人员在进行装、卸放射源作业时,按照距离、时间、屏蔽原则,实现防护的最优化。
不得徒手接触放射源。
7.2.4 装有放射源的下井仪,出入井口时,应用长柄工具扶持。
施工结束后,对装有放射源下井仪的清洗,应用长柄工具操作。
7.2.5 现场施工作业中,应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安全。
作业完成后,由测井队队长会同指定专人共同确认放射源装回运源车。
8 使用开放型放射源测井的放射卫生防护
8.1 放射性示踪剂(以下简称示踪剂)配制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8.1.1 开放型放射源的配制场所应符合GB 16358有关规定。
8.1.2 从事示踪操作人员,需经示踪剂配制的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8.2 示踪剂测井现场作业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8.2.1 测井中释放示踪剂宜采用井下释放方式。
8.2.2 现场测井作业的具体操作要求,按GB 16358的规定执行。
8.3 废液废物贮存和处理
8.3.1 放射性液体和固体废物的分类按照GB 9133的规定执行。
8.3.2 低活度放射性废液的的排放按照GB 8703的规定执行。
8.3.3 实验室内放射性废物、废液的处理,应按GB 16358的规定执行。
9 健康监护与防护监测
9.1 放射性测井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放
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
9.2 放射源的贮存、运输容器、运源车和开放型放射源的实验室的放射性监测按GB 16358的规定执行。
9.3 环境剂量监测,按GB 8703的规定执行。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辐射权重因子与组织权重因子
表A1 辐射权重因子1)
表A2 组织权重因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