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的冲突
案件看法律价值冲突(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价值冲突是一个常见现象。
法律价值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不同法律规范之间或者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解决途径及其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原告认为,被告在某地非法倾倒垃圾,导致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给原告及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影响。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并责令其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被告则辩称,倾倒垃圾是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进行的,且已缴纳了相应的环保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了以下法律价值冲突:1. 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人权益的冲突环境污染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强调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此案中,法院需要权衡环境保护与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
2. 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冲突环境保护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环境污染者不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民法通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在此案中,法院需要判断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 现行法律与政策导向的冲突在此案中,被告辩称其倾倒垃圾是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进行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政府政策导向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途径针对上述法律价值冲突,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途径:1. 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在环境保护案件中,法院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即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在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时,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如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公民个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
2. 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法院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环境污染者不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价值冲突解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相邻的土地使用权界限不清。
张某在李某的土地上种植了树木,李某则在张某的土地上搭建了简易房。
双方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多次发生争吵,最终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本案涉及多个法律价值冲突,包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秩序与自由等。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原则和制度,寻求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点。
二、法律价值冲突分析1.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本案中,张某主张其有权在其土地上种植树木,而李某则主张其有权在其土地上搭建简易房。
从个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张某和李某均享有对各自土地的使用权。
然而,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双方的行为均可能对相邻土地造成损害,影响社区的和谐稳定。
2.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冲突张某与李某之间并无书面合同,双方的土地使用权界限不清。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张某和李某均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然而,从合同正义的角度来看,法院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正义。
3. 秩序与自由冲突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均可能破坏社区的秩序。
从秩序的角度来看,法院需要维护社区的稳定;从自由的角度来看,法院需要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价值冲突解决路径1. 充分运用法律原则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时,法院首先应当遵循法律原则。
本案中,法院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3)比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处罚与过错相当。
2. 运用法律制度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时,法院可以运用以下法律制度:(1)合同法: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界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物权法:法院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张某和李某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价值冲突案例分析(3篇)

试论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传统的冲突规范主要通过在法律范围中的问题与某一法律体系之间建立联系的方法选择法律但人们又特别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立法者就不得不在一个法律关系的众多因素中选择一个所谓“最能体现法律关系本座”的连结点作为法律选择的指示器指导法官一律按事先确定的空间意义上的连结点去选择法律这样不免僵固和机械。
因此各国法院在运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形成的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赋予法官一些自由裁量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冲突规范的僵硬性这是软化冲突规范的最初形式即冲突规范的灵活化。
除此之外人们还采取各种手段软化冲突规范使法官在适用冲突规范时能够较灵活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常见的方法有:(1)用灵活的开放系属代替僵硬的封闭系属。
这首先是合同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用允许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然对传统冲突规范起着软化作用这是冲突规范对不断发展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必然反映。
原来的“合同适用合同订立地法”规则对国际贸易多集中在某些固定的市场并受该市场习惯约束的情况是完全合适的;但当合同是以邮件、电报、电话、传真等方式订立时合同订立地与合同的联系常带有偶然性甚至根本无法确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了。
另一个更具开放性的系属公式是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因为何为“最密切联系”全凭法官判断这样法官便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适用有利于法律关系成立地法”也对冲突规范起着软化作用。
(2)增加连续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选性。
规定复数连结点是软化冲突规范的一种有效方法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较为常见的是使法院能够有机会适用使法律关系能有效成立的或较能反映法律关系的重心所在的或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法律。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传统冲突规范往往对同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条冲突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样。
法律价值的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0年,张某某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由于工作表现优秀,张某某在公司逐渐获得晋升,成为公司销售部门的主管。
然而,在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张某某与公司之间因薪酬、职位晋升等问题产生了矛盾。
2018年,张某某因与公司就薪酬问题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1. 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2. 公司支付其因工作调动造成的经济损失;3. 公司赔偿其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
公司则辩称,张某某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其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法律价值的冲突本案中,法律价值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与效率的冲突公正与效率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公正要求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效率则要求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审理,提高仲裁效率。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保证公正,又要提高效率,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2.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冲突劳动者和公司是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保护。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获得合理报酬、享受社会保险、享有休息休假等;公司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依法用工、合理调整劳动关系等。
本案中,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其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工资,不存在违法行为。
这体现了劳动者与公司合法权益的冲突。
3.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程序公正是指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实体公正是指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保证程序公正,又要确保实体公正,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法律价值相互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如何在冲突中寻求平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以一起医疗救治与个人隐私权冲突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价值冲突下的伦理困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突发心脏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李某需要立即进行心脏搭桥手术。
然而,李某因担心手术风险及术后恢复问题,拒绝手术。
在医护人员反复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家属同意进行手术。
但在手术前,李某向医护人员透露自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曾接受过心脏移植手术,且移植的心脏来源不明。
医护人员在得知此信息后,面临法律价值冲突的困境。
三、法律价值冲突分析1. 生命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在李某的案例中,生命权与个人隐私权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享有生命权,医院有义务救治患者。
手术是挽救李某生命的唯一途径,医护人员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其生命安全。
另一方面,李某享有个人隐私权,其心脏病及心脏移植手术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2. 医疗救治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在李某的案例中,医疗救治与知情同意权也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手术前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手术风险、手术方案等。
另一方面,李某拒绝手术,医护人员无法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实施手术。
3. 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的冲突在李某的案例中,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也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护人员有义务救治患者,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医护人员在尊重患者隐私权的同时,也要承担伦理责任,即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平衡法律价值,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四、案例分析及解决途径1. 平衡法律价值,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在李某的案例中,医护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法律价值冲突的严重性,遵循法律规定,尊重患者隐私权。
法律价值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两人系邻居关系。
张某在李某家楼下开设了一家小卖部,经营日常生活用品。
李某家位于张某小卖部楼上,平时两家关系融洽。
一日,李某家中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至张某的小卖部。
张某在得知火灾发生后,迅速拨打119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
然而,由于火势过大,张某的小卖部被烧毁。
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李某认为,火灾是由于其家中电线老化导致的,张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张某则认为,李某作为邻居,在火灾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扑救,导致火势蔓延至其店铺,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火灾发生时,李某作为邻居,是否应当承担张某小卖部被烧毁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生命权与财产权的价值冲突在本案中,生命权与财产权的价值冲突表现得尤为明显。
一方面,张某的生命安全并未受到威胁,其遭受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李某作为邻居,在火灾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扑救,导致火势蔓延至张某的小卖部,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
2. 邻里关系与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相邻权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损害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的邻居,在火灾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扑救,导致火势蔓延至张某的小卖部,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3. 责任承担与赔偿标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张某小卖部被烧毁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张某的邻居,在火灾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扑救,导致火势蔓延至张某的小卖部,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张某小卖部被烧毁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生命权与财产权的价值冲突,以及邻里关系与法律责任的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在本案中,李某作为邻居,在火灾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扑救,导致火势蔓延至张某的小卖部,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
法律价值冲突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价值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当同一案件涉及多种法律价值时,如何协调和平衡这些价值之间的关系。
法律价值冲突的存在,使得法律实践充满挑战和复杂性。
本文将以“张三案”为例,分析法律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探讨如何处理法律价值冲突,以期对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2018年,张三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共计1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法律价值冲突。
一方面,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司法审判的首要任务,对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另一方面,张三的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妻子患有重病,儿子年幼,若对其从重处罚,将导致其家庭陷入困境。
如何平衡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三、法律价值冲突分析1. 法律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1)法律价值冲突的类型本案中,法律价值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①惩罚犯罪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冲突;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冲突。
(2)法律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①惩罚犯罪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冲突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依法严惩张三的职务侵占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要考虑到张三的家庭困难,避免因严惩犯罪而导致其家庭陷入困境。
这种情况下,法律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是:如何在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寻找平衡点。
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冲突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保障张三的基本人权,如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又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避免因严惩犯罪而影响社会稳定。
这种情况下,法律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是:如何在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
2. 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1)法律价值本身的复杂性法律价值并非单一,而是多元化的。
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价值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和冲突,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出现。
法律价值冲突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均为我国某农村地区的村民,两人相邻而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地区逐渐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点开发区域。
在此背景下,张三和李四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张三在争议的土地上种植了多年的果树,而李四则在该土地上建设了一座小型厂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该地块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张三和李四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张三主张其对该地块拥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其在此土地上种植果树多年,且未侵犯李四的合法权益。
2. 李四则认为,其在该地块上建设了厂房,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因此张三无权主张该地块的使用权。
3. 双方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三、法律价值冲突本案中,法律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张三主张其对该地块拥有使用权,是基于其在争议土地上长期种植果树的事实。
这一主张体现了公平原则,即张三在争议土地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相应的权益。
然而,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李四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成为本案的关键。
2.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张三和李四在争议地块上的权益,既包括个人利益,也包括公共利益。
张三主张其对该地块的使用权,是为了维护其个人利益;而李四则认为,其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有助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符合公共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成为本案的难题。
3. 现行法律与习惯法的冲突:张三主张其对该地块的使用权,是基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然而,在农村地区,土地使用权往往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现行法律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四、案例分析及判决1. 分析: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涉及了多个法律价值。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张三在争议土地上长期种植果树,应享有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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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的冲突
摘要:多元的社会主体和社会需求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多元化,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浮现出来,如何面对和缓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促进法律价值之间的融合,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试图以”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价值的内涵、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探讨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模式,对如何促进法律价值的融合,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做一番思考。
关键词:法律价值法律价值的冲突价值选择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被处以罚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车辆。
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问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10月20日,上海市政府对孙中界事件彻查后,对外公布了不存在”钓鱼执法”这一调查结果。
但遭到了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于10月26日公开承认“孙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孙中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执法部门追求的是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钓鱼式的执法又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一边是秩序、效率,一边是公平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终维护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确的价值选择呢?本文将从法律价值冲突的由来,解决模式入手,结合孙中界事件进行分析,
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作相关的阐述。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
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
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
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律价值冲突及其由来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含义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法律价值准则本身所固有的冲突,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选择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
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样性的,这决定了人们的追求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
当人们追求一种价值时,从单一孤立的方面来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联系的来看,在追求一种价值时人们通常会损害或者背离另一种法律价值。
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自己的价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来,行政部门采用钓鱼执法的本意是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追求效率与秩序这两种法律价值的时候,
却盲目采用了不当的甚至违法的取证手段,明显偏离了法律所涵盖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反过来说,若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完全按照正义的标准,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进行,则却很难发现那些隐蔽的违法黑暗现象,不利于稳定社会,维护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义价值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的流失。
因此,生活中的人们往往鱼与熊掌难两得,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在所难免。
(二)法律价值冲突背后的原因力
1、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和同一主体需求的多样性。
当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价值的需求主体,不同的人鉴于不同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处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阶段,理所当然地会产生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需求。
同时,社会主体并不只是单一的个人,由个体组成的阶级组织同样是价值主体,他们的价值需求与单个人的又会有所不同。
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部门是一个组织,它代表了某个阶层的利益,它与孙中界分别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就大相径庭,冲突便在所难免。
此外,同一主体的价值需求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
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面对不同的人和事,同一价值主体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价值需求。
正因为这一系列价值主体方面的难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价值冲突油然而生。
2、社会客观因素。
形形色色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生活为多样化法律价值需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法律必须吸
取部分价值观念,来实现社会稳定繁荣的目标。
然而法律是有限的,它不会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需求囊括进来,因而在人们看来,法律价值目标就会出现一种现实与预期的冲突。
此外,改革开放后,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
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多元化的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
的转变,带来了多样化的法律价值观念,也不可避免地把法的价值冲突更明显地引入到人们的视线中。
3、文化因素的影响。
不同地域间的人们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迥然不同,当然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对法律价值的需求也会有所差距,随着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间人们的交往也甚为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观念的碰撞,法律价值的冲突;再次,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人们通常也有着不同的文化气质,这种文化气质同样会导致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来自政治领域的人和来自经济领域方面的人,他们的思维模式,思想观点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领域的独特文化气息,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与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三、法治建设下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建议
(一)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
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
同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摩擦和冲突。
(二)以人为本来确定法律价值的基准。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
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
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
尽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
因此在”孙中界钓鱼执法”一案中,尽管行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钓鱼式执法”,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
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
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三)坚持以和为贵,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参与途径来解决冲突。
以和为贵是我国传统文化留下的宝贵财富,它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冲突解决有着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为贵,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多样化的调解模式,来中和诉讼主义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得社会价值冲突得以缓和,法律价值观念逐渐融合;当法律价值冲突出现时,应该用民主而非专政的方式去解决,虽然从短期角度来看,专政更容易解决问题,但是专政却会为长远的法治建设埋下了祸根,一个民主文明的国家就必须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价值目标的融合过程;合法化的参与途径解决法律冲突也是我国社会当下必须注意的,法治社会的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具体来说既要做到程序正当,又要做到内容正当。
如果采用违法盲目的手段来解决,又将会导致新的法律价值的冲突。
(四)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水平,加强主体的法律价值认同感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参差不齐,往往会降低法律价值的认同感。
法的价值观念是一种主观意识,难以量化和控制,只有普及法律文化,真正提高民众的法律修养,才能引起社会成员对法律价值的发自内心的认同,才会避免法律价值冲突的愈演愈烈。
同时整个社会的法律水平提高,会进一步内化到法律运行的方方面面去,这对法
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有着积极的的促进作用。
立法者法律水平的提高,便能在立法过程中确立与当代社会最为吻合的法律价值,使得有现实土壤的法律价值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司法工作者法律修养的提高,便能在司法过程中,做出最为符合立法精神和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的判决;而法律水平渐高的执法工作者,便能更好地进行合法执政,合理执政,尽可能降低价值冲突的出现率,如在孙中界事件中,如果执法者有着较高的法律水准,能区分在具体事件中法律价值的先后,能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就不会采用”钓鱼式”的不当取证手段进行执法,导致这一连串的不良社会影响;最后,守法者由于提高了自身的法律修为,便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价值的精髓,所作出的行为和价值选择将不谋而合地同社会普遍法律价值观念达到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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