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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1、犯罪嫌疑人:韩某,男,40岁,工人。

犯罪嫌疑人:赵某,女,30岁。

无业。

1998年5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到某市招待所,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在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势和单人裸体照片共23张。

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案发。

公安机关经过审理后发现,两犯罪嫌疑人拍摄裸体淫秽照片既非为了牟利目的、也不具有散布或传播意图,而仅仅是出于满足两人的感官刺激等低级趣味之动机。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私自拍摄裸体淫秽照片的行为,是非法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二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纯属道德调整的范畴,并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3条之规定,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2、被告人:杰克逊,男,46周岁,无国籍。

在"金三角"地区,杰克逊先是通过组织武装控制了该区域的一些地方,然后开始大量种植罂粟、建立制毒加工厂、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很快就成为"金三角"地区,乃至世界上"赫赫有名"的毒枭。

后杰克逊持假护照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国际毒枭杰克逊被抓获以前从未在我国境内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

就我国是否有权对杰克逊行使刑事管辖权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杰克逊既非我国公民,犯罪地也不在我国,毒品犯罪行为也非只未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因而我国对杰克逊无管辖权;二是认为杰克逊从事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国际罪行,依照普遍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我国是否有权对本案行使刑事管辖权?3、被告人:段某,男,4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最新整理)法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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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法学案例)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法学案例的全部内容。

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

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答: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

河南省伊川县个体户曹社伟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构成。

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库【范本模板】

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库【范本模板】

案例分析专题案例库一、【案例介绍】2006年5月,李某承包了本镇路基改造工程,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请求负责该工程的镇长王海予以关照和支持,李某因无钱表示谢意,便将镇政府应付自己工程款的欠条两张,总计款项5万元送给王海,叫王自己去镇政府财政所想办法兑现.王海为掩盖收受5万元“白条”问题,向财政所谎称是李某偿还自己亲戚的借款。

财政所按照王海的安排,将收款人由工程承包人李某置换成王的亲戚名字,并出具了新欠条。

年底,王海在财政所以自己亲戚的名义领取了利息6000元。

案发时,镇政府欠王海“亲戚”的5万元尚未兑现。

问题:对王海非法收受5万元“白条”,是否构成受贿罪答案要点:王海收受5万元的“白条”,实际上是一种债权。

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由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

债权人能否实际占有财产或得到满足,取决于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

因此,严格地讲,债权作为请求权,能否转为财产权,债权人是否可以实际获得财物,处于一种不太确定的状态,故而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是能够实现的实际财产,如在约定的时间内,由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获得财物。

也有可能是一种不能实现而空有虚名的财产权,如债务主体消亡,或债务人因多种原因失去能力而无法履行债务义务。

对受贿的债权能否作为犯罪看待,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可将受贿债权认定为受贿既遂.因行为人可以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获得实际财物,只不过是一个时间的迟早问题。

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表明行为人无法占有实际财产,其债权的利益就根本无法实现,可以认定为受贿未遂。

在本案中,王海收受“白条"5万元后,立即将债权人的姓名置换成由自己控制的亲戚的姓名,并且在年底领取了利息6000元。

这说明镇政府与王海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王海保管、持有的5万元白条,实际上就拥有了这5万元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从实际情况来看,镇政府虽没有即时兑现债务,但是认可债务,而且还在支付利息,陆续兑现债务,这充分说明王海受贿的5万元“白条”是可以实现财产利益的债权,应视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看待。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20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乙,女,18岁,某大学一年级新生。

甲与乙在一次社团活动中相识,并迅速成为好朋友。

在交往过程中,甲发现乙家庭条件较好,乙经常向甲炫耀自己的奢侈品和生活用品。

甲心生贪念,决定向乙借款。

二、案例描述1. 甲向乙借款甲以急需用钱为由,向乙借款10万元。

乙考虑到甲是自己的好朋友,且甲表示会尽快还款,便同意了甲的请求。

甲与乙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

2. 甲逾期还款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

乙多次催促,甲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无奈,只能向甲的母亲丙寻求帮助。

3. 丙介入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尽快还款。

甲表示自己目前确实没有能力还款,但承诺在毕业后尽快还清。

丙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同意先垫付5万元给乙。

4. 甲再次违约一年后,甲未能按照承诺还款。

丙再次向甲施压,甲表示自己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工资较低,无力还款。

丙为了不让事情闹大,再次垫付了3万元给乙。

5. 乙报警乙在多次催促甲还款无果的情况下,决定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甲在借款期间,将乙的借款用于购买奢侈品、旅游等个人消费,并未用于约定的用途。

三、法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以急需用钱为由,虚构事实骗取乙的借款,且将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将借款借给甲,但甲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是用于个人消费,使乙的利益受损。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3.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的行为。

比较好玩的法律案例(3篇)

比较好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法律案例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重要素材。

许多法律案例因其独特性、幽默性而广为流传,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今天,我们要讲述的这起案件,就是一起因“鸡蛋里挑骨头”而引发的幽默法律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鸡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甲乙双方在一家超市购买了同一批次、同一品牌的鸡蛋,但甲认为鸡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超市退换货。

超市则以鸡蛋质量合格为由拒绝退换。

甲遂将超市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甲提出以下三点理由:1. 鸡蛋表面有裂纹,疑似质量问题;2. 鸡蛋颜色较深,疑似添加了色素;3. 鸡蛋散发出异味,疑似有异味物质。

乙则认为,鸡蛋表面裂纹是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并非质量问题;鸡蛋颜色深是品种特性,不属于质量问题;鸡蛋异味是正常现象,不影响食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鸡蛋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鸡蛋表面裂纹,法院认为,鸡蛋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产生裂纹是正常现象,不能作为判定鸡蛋质量问题的依据。

关于鸡蛋颜色深,法院认为,不同品种的鸡蛋颜色存在差异,颜色深浅不能作为判定鸡蛋质量问题的依据。

关于鸡蛋异味,法院认为,鸡蛋在储存过程中产生异味是正常现象,不影响食用。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胜诉,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这起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

以下是对该案件的分析:1. 质量问题判定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常常因为质量问题与商家产生纠纷。

然而,判定质量问题并非易事。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消费者在主张质量问题时应提供充分证据。

如果仅凭主观判断或个例现象,难以证明质量问题。

2. 运输、储存过程中的问题本案中,鸡蛋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产生的裂纹、颜色深、异味等问题,法院认为不能作为判定鸡蛋质量问题的依据。

这说明,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充分考虑物品在流通环节中的变化,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就认定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中,甲虽未能证明鸡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维权意识值得肯定。

宪法学案例

宪法学案例

案例分析一:生存权与安乐死案安乐死是指针对在医学上的不治之症并濒临死亡的疾病,根据患者本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医生的建议,为了避免患者承受痛苦及耗费巨额金钱,缩短或提前自然死亡,使患者安乐地脱离病苦,结束其生命。

安乐死是1980年以来医学上出现的一个新现象。

目前,只有个别国家在法律上许可安乐死,并作了具体的规范。

1993年,荷兰国会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规定安乐死手术的实施必须获得病人本人或其亲属的同意,并且经医生确认所患疾病为医学上的不治之症而濒临死亡,需要借助于实施安乐死手术,避免患者承受不可忍受的痛苦。

生存权是自然人要求国家、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生命予以尊重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生存发展的权利。

而安乐死则涉及自然人是否享有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死亡权”,即人格尊严所要求的生存权的特殊体现。

在我国,学术界对安乐死有争论。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尚未出现认可有关安乐死权利的案例,但已有认可医生在特定情况下为患者实施安乐死,虽属故意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案例。

总体上,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案件通常认定为故意杀人。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一例安乐死案件。

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女儿王明成之请求,为濒临死亡的患者夏某实施了安乐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此案引发了国内对安乐死的理论讨论。

1992年,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被告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但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夏素文(本案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虽属故意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

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构成犯罪。

”《南方日报》1992年10月16日报道。

案例分析二:受教育权案在1997年9月27日薛淑琴诉山西省吕梁地区行政公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侵犯其受教育权一案中。

原告被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为离石师范学校定向生。

被告根据该市监察局未经核实的关于原告的住所地不在小神头,取消其预选资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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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学案例库案例一1997年5月,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甲旅行社陈某(以下简称甲社)联系,意欲在同年7月,安排公司员工去青岛游览度假。

经协调,5月23日,公司与甲社签订了一项旅游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甲社安排公司35名员工去青岛三日游,并具体明确了旅行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游览景点;公司交纳57000元人民币作为旅行费用。

甲社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公司交纳上述旅行费用,由甲社陈某出具了由其签名的收款收条。

此后,甲社即请李某(原乙旅行社职工,以下简称乙社)与青岛丙旅行社(以下简称丙社)联系,落实该旅游团在青岛游览、食宿等具体事宜。

李某遂以乙社名义与青岛丙社联系,委托丙社接待此旅游团。

同年7月23 日,该旅游团在甲社导游莫某的陪同下,如期出发前往青岛。

7月24日,该旅游团抵达青岛,丙社派车至车站迎接。

此时,丙社询问甲社导游莫某有无将此旅游团费用带来,莫某称其只负责团,不知晓团费结算。

丙社急电乙社催款。

乙社复电称李某已于同年2月调离本社,此旅游团与本社无关。

丙社遂又急电甲社。

甲社复电称负责此团的陈某已于近日调离本社,一切事宜应与陈某联系,本社概不负责。

在此情形下,丙社当即决定停止接待,等团费汇到后再行安排。

由此,该旅游团大哗,几经联系,由公司电汇57000元到丙社,丙社始行接待。

该旅游团回公司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经查,以上情况属实,但甲社陈某、原乙社职工李某均不知去向。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该旅游团的经济损失应由甲社还是乙社承担?为什么?(2)该旅游团的经济损失应由甲社的陈某还是由原乙社的李某承担?为什么?案例二1997年7月23日,辽宁游客尹某等4人来北京探亲期间,欲往香港游览,遂到北京旅游一条街咨询。

尹某等4人看见某中央一类社出团计划表上载明8月20日有一团去香港。

经咨询,该旅行社职员告知欲参加此团,时间较紧,需加急办理护照并需支付加急办照费用。

尹某等人认为该旅行社是中央一类社,服务质量有保障,决定参加该社的香港八日游旅行团,但未告知旅行社他们是辽宁省居民。

尹某等人回到住处后,填写了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并通过亲友关系在该表“所在单位”一栏中加盖了“北京市××局保卫处”的印章。

第二天,尹某等4人又至旅游街,递交了有关材料,并交纳了旅行费用人均7500元,4人共计30000元。

该旅行社对4人的证明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遂于7月25日送市公安局申办护照。

8月15日,该旅行社前往市公安局领取护照时,公安局通知尹某等4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而被拒批。

但此时该旅行社已为尹某等4人订购了机票及将在香港的费用拨付香港地接社。

为此,该旅行社紧急通知尹某等4人,说明原因,扣除机票款、办护照费等已发生的费用计每人5800元,退还每人1700元。

尹某等4人不服,投诉至质监所,认为:(1)既然委托旅行社办理护照,那么办照被拒批的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2)旅行社在未办妥护照即开始购票及游程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3)该中央一类社的服务质量没有保障,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并降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办照被拒批的责任是否应由旅行社承担?为什么?(2)由于办照拒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案例三1996年9月初,南昌游客师某等39人报名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八日游,每人交付旅游费用1200元。

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1)旅途往返乘坐特列车,抵京后专车按至住宿地;(2)在京游览安排4天专用车;(3)在京游览19个景点。

9月28日,该旅行社导游凌某陪同该旅游团乘坐南昌至北京特快列车赴京旅游。

次日抵达后,该旅行社未安排车来北京站接,该旅游团不得不自乘地铁并步行至住宿地。

10月1日至3日游览中,因该旅行社未作周密合理安排,致使该旅游团候车达4小时之久,未能按原约定游览中山公园和军事博物馆。

为此,该旅游团十分不满,遂与导游凌某交涉后达成退款协议约定;由旅行社退给该旅游团每人400元。

10月5日,该旅游团乘坐北京至南昌特快列车返回南昌。

但当该旅游团向旅行社索要退款时,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周某对退款协议不予认可,申明退款协议无效。

因此,该旅游团投诉至质监所。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本案中该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2)本案中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周某申明退款协议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3)质监所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纠纷案例四1997年9月23日下午5时,甲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乙市某旅行社紧急来电称:经我社与甲市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市旅行社接待的16人团已经在来甲市的火车上,将于明晨6时抵达。

但是甲市旅行社在这天下午4时突然变卦,给他们电传称不能接团。

为此,请质监所予以协调。

甲市质监所紧急与甲市旅行社联系,该社称:我社曾表示愿意接团,但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该旅行团返程购票事宜上,我社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对我社提出的新的要求,乙市旅行社至今未予答复,故我社决定不接团。

乙市旅行社则称甲社曾同意接团,虽然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问题上提出了新要求,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因此,甲市旅行社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甲市旅行社与乙市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算支付方式是否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案例五1998年2月,旅游者李某等5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1998年1月,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商定并签定了一份东南亚8日游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出境旅游的全部费用。

该份合同书加盖了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印章。

不料,时至预定出团的日期,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借故一推再推,最后人去楼空。

为此,旅游者要求追回所交旅行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

经查,该旅行社海外部由该社职工李某承包,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该海外部无独立法人资格。

且该国际旅行社无出境旅游经营权。

该国际旅行社负责人称:该海外部由李某承包,且在承包书中明确订明,承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社里无关,均由承包人承担。

因此,根据承包协议书,该社负责人认为,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与李某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该旅行社的负责人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你认为如何处理此起投诉?案例六1997年1月30日至2月4日,刘某等16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4飞6日游”。

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3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

但由于大雾与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确保2月4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

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愿约定乘机返回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

刘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旅行社是否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旅游者投诉是否合理?如何处理此起投诉?案例七1999年3月,台湾某旅行社(以下简称甲社)组织了一个旅游团赴杭州、上海、重庆、武汉、北京五城市游览,由杭州某旅行社(以下简称乙社)负责接待并安排上述五地旅行游览活动。

行至重庆,由重庆某旅行社接待(以下简称丙社)。

按照行程计划,在重庆完成旅游后,乘船由重庆至武汉。

故丙社副总经理王某告知甲社领队李小姐,三峡旅游船票需用现金购买,丙社为该旅游团预定了船票,请李小姐支付船票款。

为此,李小姐将5000元美金交付给王某,请其代为购买船票,并约定第二天早晨李小姐带团上船后,丙社派人负责将票送到。

转大早晨,李小姐带团上船后,直至开船,不见丙社送票人的踪影。

李小姐多方设法与王某联系上后询问船票事宜,王某称:由于乙社尚欠丙社债务四万余元未付,因此,这5000元美金冲抵乙社债务,请李小姐向乙社结算。

李小姐闻此大惊,愤而抗议。

几经争辩,丙社王副总经理搁断电话,再也不接电话。

李小姐又打电话向乙旅行社询问,乙社答称:丙社的这一做法事先未告知我社,事后亦未通知我社,我社对此事不负责任,认为甲社应向丙社索回此款。

此时船方来找李小姐,请李小姐即付船票款,李小姐只得请各位团员凑钱支付了船款。

之后,李小姐即以电话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诉称丙社以欺诈手段,骗取其5000元美金,强烈要求丙社立即返还5000元美金,并依法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上述清况,经查属实。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依据合同履行规则,丙社能否从甲社旅游团收取5000美金以冲抵乙旅行社债务?为什么?(2)甲社李小姐认为丙社收取5000美金属欺诈行为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丙社应当如何处理此起纠纷?案例八1998年4月16日,原告(吴某等20人)向被告(某旅行社)订购同年4月30日前往普陀山4日游的旅游票20张,每张300元。

吴某等当时即付1000元,并约定4月27日取船票时付清全部费用。

届时吴某等先后两次取票未果。

4月30日被告称因船票买不到,普陀山旅游予以取消。

同年5月18日,被告派人前往原告处达成协议:1、旅行社于同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免费提供一辆大客车为原告安排金山娱乐场一日游;2、提前一周通知原告行期;3、若旅行社再次违约,则按普陀山旅游费用计付赔偿金。

同年8月1日上午,被告突然通知原告次日去金山一日游。

若次日不去,今后行期将由被告安排。

原告当即表示时间仓促,无法前往。

而后,原告要求被告履约,被告认为已经履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已付1000元为定金,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并按5月18日的协议另外支付赔偿金。

被告只同意原数退还1000元,并辩称5月18日的协议并非法定代表人所签,因而无效。

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原告已付1000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为什么?如何处理?(2)双方所签的5月18日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九1999年9月20日,旅游者黄某带领2个小孩参加河南某旅行社组织的青岛、烟台8日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

该旅游团9月30日在青岛的崂山金山大酒店午餐后,导游给旅游者1.5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上山游览龙潭瀑,下午2时到停车场集合按原计划继续游览日程内景点。

行前,导游人员要求全体旅游者集体行动,注意安全,不要独自前往危险地带活动。

黄某带2小孩中途因疲劳折回,未向车上等候的导游打招呼便自己带孩子到海边观景拍照。

海边的通道口设有警示牌“风大浪高,请游人切勿下海观潮、照相,以免发生危险;此处护拦观海危险,请勿靠近”。

黄某在海边照相时,其子被海浪卷走,立即向导游呼救。

导游立即通知当地公安以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打捞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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