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旅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旅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夏季,我国某知名景区因连续降雨导致山洪暴发,景区内道路被阻断,游客被困。

事发后,景区管理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导致被困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游客及其家属纷纷要求景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景区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暴雨天气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导致游客被困,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发现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在游客被困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导致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存在未尽救助义务的行为。

2. 游客的法律责任(1)游客自身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景区天气状况,关注景区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被困。

(2)游客对景区管理部门的投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游客有权对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本案中,游客被困后,应及时向景区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三、案例处理结果1. 景区管理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赔偿游客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导致游客被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在旅游活动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1)游客获得赔偿通过法律途径,游客获得了景区管理部门的赔偿,弥补了损失。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3篇)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和从业人员为追求利益,违规经营、欺诈游客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为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游客权益。

二、案例介绍某地旅游市场乱象整治案例是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的一个缩影。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1. 案例背景某地旅游资源丰富,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

然而,在旅游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和从业人员为了追求利益,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导游服务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景区还存在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等问题,给游客带来极大不便。

2. 政策法规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了旅游市场行为,为打击旅游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案例经过(1)排查阶段当地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旅游市场进行全面排查。

通过暗访、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一批违规经营、欺诈游客的典型案例。

(2)整治阶段针对排查出的违规经营行为,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对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等违法行为的旅行社、导游等,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景区,要求其进行整改,确保游客安全。

(3)长效机制为巩固整治成果,当地政府建立了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对旅游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开展旅游市场秩序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维权意识。

4. 案例效果通过此次旅游市场乱象整治,当地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旅游投诉数量大幅下降。

同时,旅游市场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为旅游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旅游法律案件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中,旅游合同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游客的权益,也损害了旅游企业的形象。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旅游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7月,某游客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国内五日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先生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公平条款,如行程安排不合理、景点门票自理等。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收到张先生的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旅行社辩称,合同中的条款均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欺诈行为。

张先生则认为,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部分信息,构成欺诈。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案件分析(1)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旅行社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游客景点门票自理,也未说明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旅游产品。

(2)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信息,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3)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未履行此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旅行社的欺诈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资源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资源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海滨度假村侵权纠纷为例,分析旅游资源法律问题。

某海滨度假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依托美丽的海滩资源,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度假。

然而,在度假村开发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过度开发等原因,导致旅游资源遭到破坏,引发了当地居民与度假村之间的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侵权行为认定1. 度假村过度开发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案中,度假村在开发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海滩资源的承载能力,过度开发,导致海滩资源遭到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度假村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案中,度假村在开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导致海滩资源遭到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责任承担1. 度假村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度假村因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等过错行为,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当地政府承担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本案中,当地政府在度假村开发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赔偿范围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度假村应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海滩资源修复费用、居民财产损失等。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2023版)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新版)

(2023版)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新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题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

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遨游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遨游故官;第二天参观遨游颐和园;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

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

当时游客曾经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

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

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 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 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答:合理。

(2 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 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 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 分)答: 2 处不合法。

(2 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 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浮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

(3 分)1997 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 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1999 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 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 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 分)(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 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沈一平 2, 旅游交通事故的赔偿——陈姣 3,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导致的投诉——张怡 4,酒店能否限制客人出入——黄芸芸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 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 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 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 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 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 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 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 愿意退还全额团费 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 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 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 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 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 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 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 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 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某些事件, 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障碍,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权益遭受损害, 给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方总是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 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 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 不能预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 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 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 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 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 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 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 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组 团社有足够的机会获取旅游目的地所有气象资料,更何况还有地接社可 以为组团社提供气象资料;组团社在组团之前,本来就应该对旅游目的 地包括气象在内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作为旅行社,应当对某些 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前往东南沿海地区旅游,特别是夏季, 就应当特别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旅行社只要稍加注意,收集气象资料, 就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 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旅游者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 以注意;也不能以单位有紧急任务,无法参加已经确认的旅游行程,或 者以家人生病或者自己生病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全额返还旅游 团款。
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 相比之下,前两种情形较为简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损失相对较小, 第三种情形对旅行社和旅游者来说都十分棘手,损失也较大。在旅游 活动进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阻断行程。旅游团行程 的阻断,旅游者和旅行社就必须共同面对这样的事实:要么提早结束 旅游行程,要么延长旅游行程,总之,旅游团不可能按时返回,也不 可能完全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选择前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必须放弃 合同约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对旅游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选择后者, 就意味着旅游者和旅行社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费用,对旅游者和旅 行社来说都有损失。不论是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对旅游者和旅行社 都是两难选择。至于延长行程后,旅游者在滞留期间产生餐饮、住宿 等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些费用的承 担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协商。由于旅游者与旅行社都没有过错, 按照《合同法》公平原则,似乎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各承担一半为好。 • 在这种情形下,尽管旅行社有权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但事实上,旅行 社不得轻易解除旅游合同,除非旅游者主动向旅行社提出,要求解除 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最 大的可能性,并降低可能带来的损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 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
• 一般来说,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实际履行旅游 合同,会有一段间隔时间。就在这段时间里,旅游者和旅 行社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 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 提供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这种情形的发生,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旅游者不得要 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不得扣除旅游者的团款,以弥补旅 行社业务操作的损失。处理办法之二: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经过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 新确定旅游线路、价格、时间,再组团旅游。这种情况, 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最小,甚至没有实际损失。
判决结果
•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昌某旅行社与原告任 牡丹虽然没有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签订书面合同,但 双方实际履行了旅游合同。被告违反约定使用无领队资格 人员带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未能确保旅客安全,致使原 告任牡丹因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 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 应予支持。 • 原告要求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过高,法院支 持部分,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要求不符合《合同法》规 定,不予支持。但其过马路时,因疏忽而发生交通事故, 本人亦有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称垫付了原 告费用,却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 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被告南昌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任牡 丹医疗费15859.22元,鉴定费250元,会诊费300元,继 续治疗费40000元,护理费1410元,交通费7813元,在 香港医疗费及护理用品费2001元,在香港的通讯费735元, 营养费376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2672元,误工费1600 元,共计人民币83016.22元的80%,合计人民币66413元, 其余20%的费用由原告任牡丹自行承担。
启示
• 我们在选择旅行社时 • 在旅游过程中我们也 应选择正规的旅行社, 应该注意自己的人生 也应该签订必须的合 安全,不能因为想着 同。 出了事旅行社会负责 而不注意,这是为自 己也为他人负责的行 为。
返回
张怡
案例
• 2000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 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 11日行程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 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 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 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 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观光团 赴长城时,“雪拥居庸东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次 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 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 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 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 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 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 本案是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 赔偿的权利。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 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 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 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 持。 • 本案任牡丹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双方间形成 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未能确保 旅客安全,致使任牡丹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
分析
• 对照上述案例看,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旅行社毕竟 没有按约将旅游者送达北京,而是滞留在机场。按照《合同法》的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显然,单 单从这一点看,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给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赔偿。损害事实也客观存在,尽管这样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旅行社 的违约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旅行社没有过错是显而易见 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该国际旅行社的行为并没有同时完全满足 违约责任要件,由此可以确认,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旅游者要求该国际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 旅行社服务业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 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在此,有必要对不可抗力现象对旅行社服务的影 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旅游实务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 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不 尽相同,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的消极后果甚至是损害也是情况各异。
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 正如上述案例,当旅游者按约定来到机场、车站,不可抗 力突然降临。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但对旅 游行程有一定的影响。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任 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处 理办法之二: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旅游行程。在旅 游期间,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诸如提早出团等措施,尽可 能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但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行 程缩短”的损失。假如不可抗力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 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旅游合同必须解除,或者是旅行社返 还全额团款,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重新签订旅游合 同。这种情况,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如 旅行社的业务操作费用、旅游者的交通费用等。
Back
• 任牡丹(26岁,南昌市人),于前年夏天,报名参加了由南 昌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但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 任牡丹在无领队资格的领队胡兰花带领下,随旅行团从南 昌出发。抵达香港特别行政区后,任牡丹与领队胡兰花及 其他团员上街游览,行至周生生金行门口,任牡丹在横过 马路时被一辆双层巴士撞倒,后经香港市民营救,送往医 院抢救,先后在港动手术5次,住院34天。同年11月19日, 任牡丹回到南昌后,在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3天, 花去医疗费15859.22元。任牡丹的家人去香港探病人花 去交通费11898.80元。经法医鉴定,任牡丹伤残等级为 10级,继续治疗费用为40000元。尔后,因双方协商赔偿 事宜未果,任牡丹诉诸法院,要求南昌某旅行社赔偿各项 经济损失共计112355元。庭审中,因南昌某旅行社不同 意,致无法调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