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强制购物”事件尤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游客购物的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消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旅游团,游客小王等人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购物,否则将影响行程安排。
小王等人因不愿购物,被导游责骂,行程安排也受到了影响。
事后,小王等人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认为,购物是旅游行程的一部分,游客应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旅游者。
同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强制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导游是否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游客小王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导游赔偿损失。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北京市人。
2018年10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五日游的旅游活动。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宣传不符,包括住宿条件、景点参观、导游讲解等方面。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旅行社,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在旅游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
在本次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确实存在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但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
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
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因此,旅行社应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启示1. 旅游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旅游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 旅行社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因欺诈行为引发纠纷。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关于旅游法律知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给游客和旅游企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以一起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旅游法律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8月,某旅行社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王某参加一次为期7天的欧洲五国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事宜。
在旅行过程中,王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导致王某需要自行购买门票,增加了旅行费用;2. 部分餐饮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导致王某就餐不便;3. 部分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王某行程紧张,无法充分游览景点。
王某回国后,与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王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旅游法律知识分析1. 旅行社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部分景点门票,导致王某自行购买门票,增加了旅行费用;(2)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餐饮,导致王某就餐不便;(3)部分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王某行程紧张,无法充分游览景点。
因此,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2. 王某的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门票费用:王某因旅行社违约而自行购买门票,其损失为门票费用;(2)餐饮费用:王某因旅行社违约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就餐,其损失为餐饮费用。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门票费用为1000元,餐饮费用为500元。
因此,王某的损失共计1500元。
旅游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安全事故、导游服务质量不高等。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乙先生是一位热爱旅游的消费者。
2019年7月,乙先生通过甲公司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江南水乡之旅”旅游团。
旅游合同中约定,甲公司负责乙先生的交通、住宿、餐饮、导游服务等,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
合同中还特别注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甲公司有权调整行程,但费用不变。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连续多日降雨,原定的行程计划被迫调整。
乙先生对调整后的行程表示不满,认为甲公司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甲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乙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的旅游企业,具备签订旅游合同的资格。
乙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具备签订旅游合同的资格。
因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问题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调整,甲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3. 旅游合同解除问题乙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甲市乙县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乙县旅游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等。
2018年7月,乙县旅游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阳光之旅”的旅游产品,该产品行程为五天四夜,行程安排包括参观著名景点、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文化等。
乙县旅游公司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对该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
2018年8月,张某通过乙县旅游公司报名参加了“阳光之旅”旅游产品。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因饮食问题导致肠胃不适,于8月3日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治疗。
张某认为,乙县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提及饮食问题,且在行程安排中并未考虑到游客的饮食需求,导致其患病。
张某遂向乙县旅游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旅游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 案件分析(1)乙县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乙县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乙县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提及饮食问题,且在行程安排中并未考虑到游客的饮食需求,导致张某患病。
因此,乙县旅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景区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因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底蕴,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在该景区内发生了一起游客坠崖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死者家属将景区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景区安全管理、游客责任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游客王某和李某到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游玩。
在游玩过程中,两人来到了一处名为“险峻崖壁”的景点。
该景点位于景区深处,人迹罕至,且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王某和李某在未充分了解景点情况的情况下,沿着崖壁边缘行走,试图拍照留念。
在行走过程中,李某不慎踩空,坠入崖下,造成重伤。
王某在施救过程中,也发生了坠崖事故,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认为景区管理方存在以下问题:1. 景区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2. 景区未能及时制止游客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3. 景区未能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使游客对危险认识不足。
死者家属将景区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一)景区管理方的法律责任1. 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景区管理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
然而,景区未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未能及时制止游客违规行为,未能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景区管理方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缺陷。
2. 景区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景区管理方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景区管理方应承担过错责任。
(二)游客的法律责任1. 游客自身安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游客王某和李某在未充分了解景点情况的情况下,冒险沿着崖壁边缘行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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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
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
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
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1、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景区应
承担李某哪些费用?
案例
解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景区提供的服务有欠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景区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若给李某造成了残疾,景区还应支付残
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需由李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2
某旅游开发公司在小三峡出开辟了一个旅游漂流点,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就仓促揽客营业。
某日,一旅游团准备参加小三峡漂流,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游客,新推出的漂流项目虽然救护设施尚不完善,有一定的风险性,但自运营以来,从未发生过事故。
游客考虑到此项目既然营运,安全系数必然很大,便购票参加了这项活动。
不料,漂流不到200米,有位游客不慎落入激流中,虽经众人奋力抢救,该游客仍未能幸免于难。
旅游团要求该旅游公司对死难者进行赔偿。
该旅游公司辩称当时工作人员已将项目的风险性告知了游客,因此,游客应自觉承担事故责任。
1、该事故有谁负责?该旅游开发公司在项目运营前应办理哪些安全手续?
案例解析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
本案例中,该旅游开发公司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仓促投入运营,造成游客死亡的重大事故。
因此,应对游客的死亡负完全责任,对游客家属应给予相应赔偿,并应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案例分析3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
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
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
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
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
存侥幸。
结果,当5人乘坐的游艇驶到湖中心时,刮起了一阵大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另一艘机动游艇撞在了一起,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
会游泳的驾驶员幸免于难,而由于小李等5人不会游泳,公园也没有抢险救护队,全部溺水身亡。
1、本案例中,公园老板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2、本案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什么等级?
案例解析
1、《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旅游基础单位在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有: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本案例中,由于该公园老板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聘请无证游艇驾驶员,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
所以公园老板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2、本案例中,小李等5人同时溺水身亡,因此本案属于特大事故。
案例分析5
下岗职工林某1999年至某酒店餐饮部应聘厨工,人事部要求林某认真阅读酒店印制的劳动合同。
酒店合同约定:
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内酒店承担林某的食宿,每月发给生活津贴200元。
转正后第一年初始工资为每月450元,以后根据业绩逐步增加。
此外合同规定,每周只能休息1天,若酒店工作需要随时准备加班,酒店发给加班工资。
求职心切的林某尽管觉得条件较为苛刻,为了解决生活问题,便履行了签约手续。
在此后转正1年时间内,林某只被允许休息过3天,却从来没有得到过加班工资,他因此向酒店要求兑现合同。
2个月后酒店:
“以林某能力太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将其解雇。
工会主席直截了当地对他说:
“你下岗那么长时间,能找到工作就不错了,你应该知足。
”
1、"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林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案例解析
劳动仲裁机构经调查确认,林某所述基本事实无误,遂作出裁决:
认定酒店行为违反国家劳动法,剥夺了员工的休息和得到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
同时,酒店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酒店应补发所拖欠的林某的工资,赔偿因酒店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林某的经济损失。
本案例说明,职工的休息权和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否则经依法承担责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应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善于用法律武器加以保护,不能无原则地委曲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