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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国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中国旅游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旅行社推出了一款“海南五日游”产品,行程包括三亚、海口、文昌等地。

李某(以下简称“游客”)报名参加了该行程。

在旅行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与宣传不符,旅游服务存在诸多问题,遂向旅行社提出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宣传与实际行程不符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游客行程安排,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旅游服务瑕疵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不得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瑕疵,如景点安排不合理、导游服务质量不高、住宿条件不符合约定等。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法律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投诉,也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在本案中,游客李某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损,可以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游客还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四、案例分析总结1. 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旅游者了解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2.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证旅游服务质量,避免旅游服务瑕疵,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问题(3篇)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律法规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2019年7月,某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次国内游团队,行程为五天四晚。

在旅行过程中,游客发现旅游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

此外,行程中还存在行程压缩、景点安排不合理等问题。

游客与旅游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旅游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公司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住宿条件,误导游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在宣传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2)降低服务质量:旅游公司在行程安排、景点选择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2. 问题分析(1)旅游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2)监管不到位: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旅游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3)游客维权意识不足:部分游客在遇到问题时,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对策建议1. 加强旅游公司法律培训:旅游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 强化监管力度: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游客权益。

3. 提高游客维权意识: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旅游法律法规,提高游客维权意识,使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 完善旅游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确保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3篇)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旅游市场乱象也日益凸显,如价格欺诈、强迫购物、导游素质低下等,严重影响了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旅游政策法律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

本文将以某地旅游市场乱象整治为例,分析旅游政策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概述某地作为我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每年吸引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近年来,该地旅游市场乱象频发,游客投诉不断。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价格欺诈:部分旅行社、导游在宣传、讲解过程中,故意隐瞒旅游产品的真实价格,诱导游客消费。

2. 强迫购物:部分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强迫游客购物,严重影响了游客的旅游体验。

3. 导游素质低下:部分导游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恶劣,对游客投诉置若罔闻。

针对这些问题,当地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乱象。

三、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我国旅游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明确了旅游市场的主体、旅游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强迫购物等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我国导游人员管理的专项法规,对导游人员的资格、职责、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进行强迫购物等违法行为。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3年5月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6月1日至6月5日的海南五日游。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仔细阅读了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等条款,并确认无误后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餐饮质量低下,且导游服务质量不高,导致张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争议焦点:1.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旅行社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导游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案例分析:一、关于住宿条件根据张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承诺提供不低于三星级的住宿条件。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实际住宿条件仅为二星级酒店,且房间设施陈旧,卫生状况不佳。

针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提供不低于三星级的住宿条件,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因此,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

2. 实际提供情况: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实际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餐饮服务根据张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承诺提供符合当地饮食习惯的餐饮服务。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餐饮质量低下,食物味道不佳,且分量不足。

针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餐饮服务的标准和要求,旅行社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餐饮服务。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影响了旅游市场的秩序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知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8月,某旅行社接到游客李某的预订电话,李某表示希望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

旅行社工作人员向李某介绍了行程安排、费用及服务内容,李某表示满意,并签订了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提供食宿、交通、导游等服务,行程中包含景点门票、导游讲解等。

在出发前,李某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需另行付费;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讲解内容单一,态度不热情;3. 部分餐厅菜品质量不佳,价格偏贵;4. 行程安排过于紧凑,导致李某体力不支。

李某认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例中,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合法有效。

2. 旅行社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2)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部分景点门票费用,导致李某额外支付费用;(2)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履行导游讲解义务;(3)餐厅菜品质量不佳,价格偏贵;(4)行程安排过于紧凑,导致李某体力不支。

3. 游客权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了解旅游服务内容、价格、行程等信息;(2)选择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3)安全保障权:要求旅行社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公平交易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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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1999年7月,教师刘某等人至旅游质监所投诉,称他们于99年6月参加了甲旅行社组织的泰国、香港、澳门十日游。

按照签订的旅游合同,刘某等人共支付了旅游费用33950元。

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旅行社却违反了合同约定。

主要事实包括:(1)甲旅行社根本无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经营范围,但却大登广告欺骗旅游者;(2)甲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该团转让给乙旅行社,旅游团出境后,又由境外丙旅行社接待;(3)甲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未经旅游者同意,伙同境外丙旅行社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压缩游览时间。

甲旅行社则辩称,此次旅游是受乙旅行社委托组织的,乙旅行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据查,以上情况属实。

2、2001年2月,旅游者李某等5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协商鉴订了一份东南亚8日游的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全部费用。

该合同书上加盖了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印章。

不料,时至计划出团的日期,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借故一推再推。

最后,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电话竟无人接听了。

李某等人寻至该旅行社海外部,只见“铁将军把门”,已是人去楼空了。

为此,李某等人联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回所有旅游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

经查,该旅行社海外部已由该社职工张某承包,属企业内部承包,海外部无独立的法人资格。

该国际旅行社负责人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称,该海外部已由张某承包,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与社里无关,均由承承包方承担。

因此,李某等人应向张某索取赔偿。

3、旅游团A,准备到长江三峡旅游,在与甲旅行社多次协商后,决定有甲旅行社为其安排旅游行程,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在团队出发前10天,旅游团A打电话告诉甲旅行社,称他们了解到另一家旅行社乙去三峡旅游的价格比甲社便宜很多,他们决定旅游活动改为由乙社组团,提出解除合同。

甲社了解到乙社所报的旅游价格比自己的成本还低,认为乙社低价恶意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乙社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包船旅游,而且包船期限将到,部分旅客的价格低于包船价格由自己说了算,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

甲社要求旅游团A赔偿10万元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

旅游团A认为,甲社还未操作团队,用不着赔偿损失费。

4、某旅行社二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余导游张某拼凑了一家“旅行社”在外承揽旅游业务。

2001年12月初,某公司的李某等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在张的介绍下,与12月20日参加了有该“旅行社”组织的武夷山四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用750元,共10人,计7500元。

张某担任该团的全陪。

在到达武夷山安排住宿的宾馆和用车时,双方发生争议。

双方原来约定住二星级酒店,实际变为无星级宾馆;原定空调旅游车,现变为无空调车。

张某因担任该团全陪获得导游费1000元。

旅游结束后,李某等10人联名向该市旅游质监所投诉。

据查,该“旅行社”是未获得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证旅行社。

5、2001年10月12日,孟小姐一家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汽车三日游,没人缴纳团费480元。

旅行社开具了发票。

双方约定于12日下午18点在上海博物馆门口上车。

但后来得知这个时间恰好会实行交通管制。

于是旅行社临时将上车地点改在北京路。

由于旅行社门市接待小姐的疏忽,忘记通知孟小姐一家。

以致他们在缘计划上车地点空等了一个小时,不得已而返回家。

在回家的路上,孟小姐的母亲摔了一跤,造成小腿骨折,躺在床上近一个月,无法上班。

事后孟小姐到该旅行社投诉,声明由于旅行社没有及时通知,使得他们一家未能如期出行,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

并且,由于她母亲是在从旅行社告知的出发点回家途中摔伤的,对此,旅行社也有责任。

因此,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她母亲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经查上述情况属实。

6、2002年5月,某旅行社与该地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无锡二日游的旅游合同,全团19人,每人旅游费用400元。

约定往返乘坐进口空调车,住三星级双人间标房,餐费每人每天50元,主要游览无锡四个景点。

该团在导游的带领下到达目的地。

天公不作美,下起了大雨。

由于当天安排了两个景点,导游为了能早点让游客返回宾馆休息,故在带团过程中加快了节奏。

在游览最后一个景点时,由于天雨路滑,一游客不慎跌了一跤,造成小臂骨折。

在导游安排下受伤的游客去了医院,处理完毕后返回宾馆。

当晚,该团游客认为这是导游不负责任造成的,因此与导游发生了争执,并决定自行解除合同,当晚返回。

第二天即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7、2002年8月下旬,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去长江三峡双飞五日游的团队,共有32名游客,每人缴纳2180元旅游费。

原定飞机于8月27日晚起飞,但因雷雨天气,当天航班取消。

航空公司安排了住宿,并安排了航班延期到第二天早上7点30分。

第二天,当所有乘客都办好登机手续后,突然游客陈某等22人拒绝登机,并拒绝将托运上飞机的行李取出,要求导游小李全部退回团费。

导游小李一边与陈某等协商,一边向旅行社汇报,经多次请示后,旅行社经理同意了陈某等人的请求。

此时已是下午2点,航班再次延误。

小李与宜昌的地接社联系,得知预定的游船已经出发,只能追赶上当天最后一班游船。

小李告知其余10名游客实际情况后,他们决定继续飞往目的地。

到达宜昌后,最后一班游船也已出发,地接社用汽车载客追赶游船,在最近第一个码头让游客上船,但此时客房很紧张,只能安排6人住4人间。

而且此时船已驶过西陵峡,游客错过部分景点。

一路上这10名游客十分不快。

游程结束后,回到上海,这10名游客向该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8、2001年“七一”期间,甲旅行社组团前往井冈山、南昌5日游。

虽然气温高达37度,但大巴良好的车况和满山的翠竹让大家感受不到旅途的辛劳。

第三天在井冈山前往南昌途中,车内空调突然失效,车内气温高达40度左右,有些游客出现呕吐。

在如此高温下是不可能让游客再乘4个多小时车的。

导游小吴为了稳定游客情绪在频频道歉之余请大家谅解,并安排游客就近在较为舒适的饭店用餐,想利用这段时间解决汽车空调故障。

可是司机跑遍整个县城的车行都没有找到配件,就近也无车辆调配。

导游小吴经过与游客及带队人员协商后,向旅行社请示汇报,最终决定改乘火车赶往南昌。

在游客的协助、配合下,还算顺利的抵达了南昌。

但事后客人要求赔偿,其理由是绿新设安排的车况不佳,不仅影响游程,还使得游客长时间在烈日下暴晒,造成精神上的损伤。

而旅行社认为他们已承担了游客改乘火车及车辆接站的全部费用,而且旅行社派出的是新车,车况良好,途中皮带磨损致使空调失效实属意外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游客杜某2002年7月5日报名参加了甲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当天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缴纳了团费1650元。

7月20日,杜某按约定的时间,乘上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车。

导游给了旅游者一张旅行社因为地接社调价而要每人加收150元的通知书。

杜某拒绝交费。

7月22日下午,地接社导游带团到某商店购物,杜某因劝说游客小心被斩,少买为妙,遭商店工作人员殴打,经验伤鼻梁骨骨折。

当时在场的游客都十分愤怒。

当晚,杜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团费,并赔偿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元。

并要求旅行社向法院起诉海南某商店的工作人员。

9、2009年8月,甲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安临潼一日游的团队,20名游客参加了此次活动。

依照合同约定,行程包括兵马俑、华清池两个景点,中午在当地就餐,然后返回西安。

旅行社委派了李某担任该团导游。

在游览过程中,导游李某加快了游程,不到11点,两个景点就游完了。

看到游客意犹未尽,导游李某便介绍他们去秦陵及秦陵地宫,每人另交100元作为门票费及导游服务费。

原定12点30分,游客在景点门口集中,前往饭店用餐,可到了12点40分,还有两名游客未到,导游李某便带领已到的18名游客到饭店就餐,安排妥当后,匆匆赶回景点门口,只见两名迟到的游客十分焦急地正寻找着他。

见到李某后,一名游客一句话未说当即就给了他一耳光。

导游李某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便甩团而去,下午游客由司机一人送回。

游客返回西安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导游李某擅自增加活动项目,擅自中止导游服务,应退还增加的景点门票及导游服务费,每人100元。

导游李某辩称,增加活动项目是游客们都同意了的,甩团也是自己在人格受到侮辱后才做出的行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11、2006年暑假,某旅行社接待一教师团队参加“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十二日游”。

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合同,并预收了团费。

7月30日团队出发开始了云南之旅,一路上旅游活动进展还算顺利。

8月7日到达丽江,接到当地旅游行政部门的通知,由于丽江上游发生洪水,前往中甸的道路不很畅通,将严格控制前往香格里拉的旅游人数,以防不测。

地接社导游小王和全赔小谢将此情况立即告知带队校领导及部分教师,要求老师们考虑改变旅游行程。

可部分教师却不以为然坚决要求一睹香格里拉芳容。

小谢和小王两位导游在征得地接社和组团社同意后,决定权威香格里拉。

8月8日上午旅游团发车先到虎跳峡。

午餐时接到镇政府和当地旅游局通知,前方50公里处道路以被洪水冲毁20多米,无法通行。

两无导游再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校领导和老师们,建议另作安排。

可是,老师们仍不肯作罢,表示不到亲眼看见冲毁的道路,决不回头。

无奈,团队继续前行。

果然,车行不多远就到了被毁的那一段路,大家看到现场实景再没说话,只得返回丽江古城。

经与带队领导和老师们协商,两位导游将放弃的景点改为游览玉龙雪山。

在返回昆明的途中,由于还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导游安排游客进行了购物,教师张某买了一快近万元的玉佩,可事后经专家鉴定,该玉佩质量低劣,价值不过100元。

于是教师张某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其购物中的损失。

12、2007年国庆期间,王先生与几个同事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双方约定了游览的内容及违约责任。

在王先生抵达海南机场时,发现接机的当地导游没有带导游证,就有些疑问。

上车后导游能说会道颇得游客欢迎。

但好几次讲到海南导游收入微薄,要请大家多多配合。

王先生为使导游更好地为其服务,便给了100元作为小费。

当天晚餐后,导游向大家推荐了一项自费活动,并暗示男游客活动中含有禁止项目,建议取消原来观看海口夜市的计划。

在导游的鼓动下,少数游客接受了导游的提议,但多数游客表示不满。

但由于初到海口不熟悉情况,所以只得交钱跟导游参加了自费活动。

夜间,在娱乐场所正逢旅游行政部门检查导游工作,该导游拿不出导游证,据查,属无证导游。

王先生等游客事后以地接社导游属无证带团,擅自更改游程为由,要求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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