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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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案例结合法律(3篇)

旅游纠纷案例结合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视角下的权益保护。

2018年,李某与妻子计划前往我国著名的旅游胜地——张家界旅游。

在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旅游产品时,李某发现一家名为“张家界欢乐游”的旅行社推出了“5天4晚张家界深度游”套餐。

李某认为该套餐性价比高,便毫不犹豫地支付了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夫妇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行程安排不合理:旅行社安排的行程过于紧凑,导致游客无法充分游览景点。

2. 景点门票涨价:旅行社在行程中未提前告知游客景点门票价格变动,导致游客在景区购票时发现门票价格比预定价格高出许多。

3. 餐饮质量差:旅行社安排的餐饮质量与宣传不符,游客在用餐过程中感到不满。

4. 导游服务不到位:导游在行程中未能提供专业的讲解服务,且存在迟到、早退现象。

二、法律分析1. 行程安排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合理设计旅游行程,确保旅游行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本案中,旅行社安排的行程过于紧凑,导致游客无法充分游览景点,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 景点门票涨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旅游行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变化,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本案中,旅行社在行程中未提前告知游客景点门票价格变动,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餐饮质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应当确保旅游者用餐的卫生、安全、舒适。

本案中,旅行社安排的餐饮质量与宣传不符,侵犯了游客的用餐权益。

4. 导游服务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质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本案中,导游在行程中未能提供专业的讲解服务,且存在迟到、早退现象,侵犯了游客的导游权益。

三、维权途径1. 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游客可以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退还部分费用或者对行程进行调整。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游客与旅行社的纠纷进行分析,探讨旅游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游客(以下简称“游客”)与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7日海南岛旅游团。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游客的住宿、交通、导游、景点门票等费用。

游客在签订合同后,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2. 住宿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服务态度不佳;4. 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疲劳。

游客在旅游结束后,与旅行社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游客遂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游客的损失如何赔偿?3. 旅游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纠纷?二、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景点门票费用明确告知游客,并按约定收取。

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

2. 住宿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住宿条件。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服务态度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合格的导游服务。

旅游者法律制度案例学习(3篇)

旅游者法律制度案例学习(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者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旅游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旨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者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者法律纠纷案例,用以说明旅游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侵权2018年,游客张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在游玩过程中,张先生在酒店门口被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推倒,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后,张先生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评析本案中,旅行社在游客遭受侵权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1)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游客在酒店门口被推倒,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

(2)旅行社在游客遭受侵权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游客的损失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在处理游客投诉时,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四、旅游者法律制度实践应用1. 旅行社的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在宣传、推广旅游产品时,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游客。

(2)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旅游法律关系方面案例(3篇)

旅游法律关系方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导游或其他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案即是一起因旅行社责任险引发的旅游法律关系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暑假,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为期7天的云南旅游团。

该团共有50名游客,包括张先生一家四口。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的女儿在游览过程中不幸从景区的台阶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张先生立即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认为,事故是由于张先生的女儿自身疏忽造成的,且旅行社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理赔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然而,在此次旅游活动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导致张先生的女儿受伤。

因此,旅行社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理赔责任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因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险,但该险种并不涵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

因此,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不包括此次事故。

综上所述,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不包括此次事故,因此旅行社无需通过责任险进行赔偿。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纠纷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旅游纠纷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繁荣背后,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旅游纠纷案件涉及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等各方利益,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旅游纠纷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旅游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李某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某旅游线路。

在旅行过程中,李某发现行程与宣传不符,景点游览时间缩短,住宿条件降低,导游强制消费等。

李某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但遭到拒绝。

随后,李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就旅游活动内容、费用、服务标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本案中,旅行社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缩短游览时间、降低住宿条件,构成违约。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游览时间、住宿条件等,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消费,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和自主选择权,构成侵权。

5.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法律。

旅游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旅游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旅游法律责任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桂林漓江游船事故”为例,分析旅游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旅游行业的发展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7月,桂林漓江游船发生一起事故,导致游客伤亡。

事故发生后,游客家属对旅行社、游船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旅游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组织者,有以下法律责任:(1)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

旅行社未向游客充分告知漓江游船的安全风险,存在过失。

(2)选择合格的游船公司。

旅行社未能对游船公司的资质、安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游客在游船事故中遭受损失。

(3)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维权。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及时履行这一义务,存在责任。

2. 游船公司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游船公司应当依法对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游船公司有以下法律责任:(1)保障游船安全。

游船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对游船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存在安全隐患。

(2)事故发生后,游船公司应积极配合游客维权。

在本案中,游船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这一义务,存在责任。

3. 游客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游客有以下法律责任:(1)遵守游船安全规定。

游客在游船事故中,未能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存在一定责任。

(2)事故发生后,游客应积极配合调查。

在本案中,游客未能积极配合调查,存在一定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1. 旅游法律责任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旅行社、游船公司、游客等。

各方在旅游活动中,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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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
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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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春天是出游的好时节。

很多人会选择外出旅行,沐浴着明媚的阳光去欣赏绚烂的春景。

远处的风景自然充满期待,但旅行中的风险也需要提前预防。

在外出旅行时,很多人出于方便、安全、省时、省力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与旅行社合作参加团队旅行,旅行中突发变故或者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呢?
案例一:游客突发心肌梗死亡亲属向旅行社索赔偿
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

旅游线路为美国塞班岛,行程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至3月22日。

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4日即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也就是3月19日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
救等,总之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

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 090元。

旅行社认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是在宾馆休息时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

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的行为与王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

王先生病发后旅行社及时联系救护车,王先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旅游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其责任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
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车辆侧翻游客受伤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4月7日,钟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钟女士等八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新桂林、大漓江、南宁、北海银滩双卧七日游,出发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钟女士支付了团费2890元。

2017年4月18日上午9点左右,钟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南宁去北海的途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水沟边坡上后发生侧翻,钟女士等游客受伤。

事发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女士等22名乘车人无责任。

2017年5月17日,钟女士与肇事车辆所属的广西某交通运输公司签订《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交通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钟女士七千元,
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钟女士认为,旅行社也应该对她受伤事宜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9 685元;并要求退还原告旅行费1130元。

旅行社认为,事发后钟女士已经与肇事车辆产权公司达成了私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赔偿款,这件事情就已经了结了,钟女士无权
再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旅行费都已经使用了,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钟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

法院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旅行社赔偿钟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3 247元,并退还旅游费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点为案外人已对原告进行赔偿后,旅行社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钟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为钟女士提供旅游服务,并确保旅行期间旅游者的安全。

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钟女士因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

旅行社没有对旅行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钟女士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产权公司是直接侵权人,应对钟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亦应向钟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虽钟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赔偿协议书,但不能因此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而且钟女士签订赔偿协议书时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伤情程序,也无法预见是否构成伤残,案外人的赔偿款远不能弥补其损失。

另外,肇事车辆是旅行社委托运送旅行者的营运性车辆,该车辆应区别于公共交通车辆。

因公共交通营运者原因造成旅游者受伤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案例三:航班延误、航线改变游客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2017年2月8日,李女士与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国际旅行合同,预定了马尔代夫4晚6日行程,费用为19 980元,旅行时间为2017年2月19日至2月23日,游客乘坐美佳航空公司直飞马累机场,去程航班起飞时间为2月19日6:20,到达时间为当日12:10分。

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旅游团的部门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

2月19日,李女士按约定时间到达北京机场,但航班发生延误,航班因飞机机件故障需由另一架飞机代替,并且直飞改为经停曼谷,出发时间改为10:30,到达时间为当日18:30。

李女士认为,如果乘坐经停曼谷的航班,不但改变了航线,还将缩短旅游时间,而且没有随行导游,已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李女士起诉哈尔滨旅行社和北京旅行社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9 980元。

北京某旅行社认为,一、我们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团委托给我们接待,我们只负责为旅客预定机票和酒店等服务。

二、航班延误与旅行社没有关系,航空公司已经向李女士作出赔偿,双方已经一次性解除纠纷。

三、航空公司延误两个小时,由直飞变为经停,未造成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并且按照原航班为当天下午四五点到酒店休息,并且马尔代夫是休闲岛屿,不影响任何行程。

哈尔滨某旅行社没有出庭也没有发表意见。

法院认为,因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李女士的旅游费用未实际发生,所以李女士要求退还旅游费用的请求是正当合理的。

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应该由哈尔滨某旅行社承担退还旅游费用的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航程由直飞改为经停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

旅游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改变旅行行程安排将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本案中,航班由直飞改为经停,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推迟六个多小时,游客的行程安排已经受到影响,同时也缩短了旅行时间,旅行者已经不能完全实现订立合同之初预达到目
的。

所以,在此情况下,旅行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退还剩余的旅游费用。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其缴纳了旅行费用。

哈尔滨某旅行社将部分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

李女士与北京某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李女士向北京某旅行社主张退还旅游费用,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未支持李女士该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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