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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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9.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9号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4年10月9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4日。

主板与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对比分析

主板与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对比分析

主板与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对比分析
作者:金融行业研究员(曹国岭caoguoling)
随着挂牌企业数量的激增,新三板企业被并购与主动并购事件也呈现井喷式的发展。

截至2015年5月底,已有近100起新三板企业被并购重组,有超过60家新三板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主动发起并购,这一数量已超过2014年全年总数。

自2014年以来《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适用于新三板企业并购的相关法规出台后,给予了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明确的规范性指引,同时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比,也降低了对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的要求,客观上促进了新
三板企业的并购重组浪潮。

伴随着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的基数不断增大,资金实力较强的新三板企业逐渐涌现,可以预见的是,新三板将成为中国企业并购的主战场。

为此,笔者对主板上市公司与新三板企业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差异进行梳理,供读者进行区分与比较。

1.关于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收购的主要区分事项:
2.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区分事项:
中小企业新三板投融资的基金化资本运作创新实战培训
深度解析: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政策、新三板挂牌操作实务要点、新三板资本运作、新三板投资攻略及产品设计、新三板财务和法律等热点难点问题
▏第一讲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及资本运作
▏第二讲大数据视角下的新三板投资攻略及产品设计思路
▏第三讲新三板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第四讲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要点及最新政策方向解读
▏第五讲新三板挂牌财务问题的解析。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渐近。

国家通过出台⼀系列法规性⽂件,建⽴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整个框架在某些⽅⾯仍需坚持和沿⽤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例如在监管制度,相⽐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励中⼩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做强。

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个复杂的系统⼯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励中⼩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渐近。

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量。

为了⽀持中⼩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法规性⽂件,建⽴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法》和《⾮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持。

图表1 ⾮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法律法规《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部门规章《⾮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法》《⾮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法》业务细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报备指南》⾃律规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众公司发⾏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资产重组⽂件报送指南》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之有效的制度。

新三板股东超过200人操作实务

新三板股东超过200人操作实务

新三板股东超过200人操作实务一般来说,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或定增后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则在股转系统备案即可,效率非常之高,因此中介机构的工作相对而言就比较小了。

如果公司股东人数或定增后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则需要走证监会的审核程序,由非公部来进行审核,程序繁琐、反馈内容越来越“棘手”,中介机构需要核查的工作量以及承担的责任跟股转公司备案的完全不是一个等量级。

一、14家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进入证监会合规性审核程序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一直是证券、公司层面实务操作中一大难题。

2013年12月新三板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实施全面扩容,迎来了新三板挂牌的井喷时期。

截至2015年4月13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达2231家,总股本969.46亿股,成交股数21246.63万股,成交金额172039.08万元。

根据规定,股东超200人公司申请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合规性审核。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再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申请文件,办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挂牌手续。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出台,为该类公司的规范提供了细致周详的可操作性方案,根据该指引,合规性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二是股权清晰,三是经营规范,四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根据证监会网站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目前已有14家股东超200人公司申请证监会合规性审核并进入审核程序,其中10家通过审核,1家中止审核、1家终止审核,另外2家还在审核过程中。

二、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难点(一)股东人数多目前超过200人的“问题公司”主要分以下五种:一是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发布)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二是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时辅业企业改制、全员持股产生的,比如石化系统2004年的辅业改制,改制企业全部员工成为改制后企业的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委托持股是普遍采用的方式。

新三板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

新三板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

新三板挂牌上市实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其中的一个条件是该股份公司须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对新三板上市公司主体的要求,意味着拟上市的企业须采取适当手段合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包括两种形式:新设和整体变更。

股份公司的新设就是由股东出资从无到有重新设立一个公司,整体变更不是重新开始,而是由原有限公司演变而来,新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条件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与发起设立最大的不同是,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是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最终募集的资金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这种方式目前在实际操作中遇见的很少。

新三板规则对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要求至少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为了能更快的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进行融资,多数企业都是账面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1、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是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在整体变更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才可以连续计算。

2、整体改制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但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

整体改制是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产生的过程。

它是在解散原企业的基础上,原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股份,同时引入新的股东,新老股东共同新设一家股份公司,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公司的新设登记。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一、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挂牌同意函下发前,可以进行增资拟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前完成整个增资程序,可仅修改相关文件,无需履行特殊的审批程序及准备特定文件。

(一)需要修改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1、法律意见书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增资完成后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2、公开转让说明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历史沿革”中详细披露在审期间的增资事项,包括不限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工商变更时间、认购方式、投资者信息(包括不限于私募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增资协议中涉及的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等。

在“股东所持股份限售表格”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及持股信息。

在“股权结构图”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在“最近二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表格后增加注释,说明增资完成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主办券商推荐报告主办券商在《推荐报告》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二)最新案例参考1、北森云(836393) 公司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期间增资128.75 万元,本次增资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新增股东分别签署了认购协议,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2号)对增资情况予以验证。

【实务】重大资产重组并购尽职调查清单

【实务】重大资产重组并购尽职调查清单

③ 历次公司章程修订案; ④ 审批机关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批文; ⑤ 因股权转让导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请提供历次发生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其它与公司成立及有效存续有关的批文:
① 公司成立至今是否变更过公司经营范围(如有,请提供相关会议决议);
第二部分 公司组织机构
6. 现有核心技术人员个人简历,对核心技术人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保护措施; 7. 发行人为高管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8. 发行人独立董事资格、聘任情况; 9. 关于员工: (1)员工名册; (2)集体劳动合同(如有); (3)工资表; (4)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社保登记证; (5)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 10.公司已经进行或拟进行的员工(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的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内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政府有权 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部分 公司主要资产状况
请概述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目前所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情况,并分别提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如下文件: 一、物业 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1)土地使用权证明书(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他项权利证书等); (2)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第一部分 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包括公司历次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中最近一期的营业执照应经年检及发证机关盖章。 2. 公司法人代码证书。 3. 公司税务登记证。 4. 目前在工商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公司章程。 5.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二、 公司历史沿革 1.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文件 (1)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 其它与公司成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权力机关批文。 2.公司变更登记文件 (1)公司是否曾发生过股权转让,如是,请提供: ① 历次股权转让协议; ② 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关于批准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 历次公司章程修订案;

新三板借壳重组流程、实例等

新三板借壳重组流程、实例等

新三板借壳重组方案、流程、注意事项深度分析(附细案例)新三板将是中国资本市场史上最大的政策红利,企业不挂牌将错失千载难逢的机会。

尽管新三板挂牌要求并不算太高,上市时间短而快,监管层也一直强调企业挂牌新三板无需借壳。

但部分公司仍由于自身资质、历史沿革、成立时间、挂牌周期较长等因素限制选择借壳。

当然,股转系统4月已表示过,针对挂牌公司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在审查中将保持与挂牌准入环节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监管套利。

今天我们将深入分析市场上已发生的案例,并从中解析现已有借壳新三板的重组方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总的来说,企业借壳新三板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是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股权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再用资产+增发股权买入新资产,反向并购借壳,原有资产在此方案中被臵出;第二种是,买方通过参与挂牌公司的增发,注入现金,获得公司控股权,然后出售旧资产,购入新资产。

一、股权收购(1)鼎讯互动(430173)采取的就是典型的第一种方式。

依据鼎讯互动2014年半年报,截至2014年6月30日,曾飞、徐建、茅萧、胡剑峰、刘淑艳、董强、王嘉力、刘凯持股比例为61%、12%、10%、8%、6%、1%、1%、1%,收购人吴晓翔并未持有鼎讯互动任何股权。

2014年10月,吴飞将所持鼎讯互动15%的股权协议转让给李良琼。

此后徐建、胡剑峰于2014年11月分别通过股转系统协议转让鼎讯互动股权。

2014年11月21日,李良琼、王丽分别通过协议将鼎讯互动34.9%股权转让给吴晓翔。

2015年2月12日,收购人吴晓翔与股份转让方曾飞、茅萧、刘淑艳签订《关于鼎讯互动(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鼎讯互动股东吴晓翔从另外三名股东手中收购(受让)鼎讯互动可转让股数155万股,每股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元/股。

其中,收购曾飞持有的115万股流通股,收购茅萧持有的25万流通股,收购刘淑艳持有的15万流通股。

吴晓翔本次收购前持有鼎讯互动3,490,000股,持股比例34.90%;本次收购后,吴晓翔持有5,040,000股,持股比例50.4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职位,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实际控制人曾飞持有公司股份3,450,000股,持股比例下降34.50%,且其将辞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进一步淡出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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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实务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5年年底,新三板市场有221家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82家公司公告对外收购,合计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占挂牌公司总数的将近十分之一,比2014年36家公司的并购扩大了8倍有余,并购金额约300亿元,比2014年增加了近10倍,可以这么说,2015年是新三板市场的并购元年。

下面就新三板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问题进行分析。

一、新三板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依据
目前关于非上市企业的资产重组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的类型化分析
新三板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在这几种模式下会演变出其他的类型,笔者将在第三部分详细分析。

1、现金
以现金方式购买股权、购买动产、不动产的方式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新三板企业为了实现挂牌,有效解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资金重组的企业会以现金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如果该购买资金的数额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的条件,便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 股权+现金
股权加现金的方式相比于现金方式灵活性更强,是新三板企业实现重大资产重组比较青睐的一种方式。

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但是鉴于收购方现金数额有限或者为了让企业自身正常运转,以股权支付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收购目标公司。

3.股权
股权方式是指收购方为了实现收购目的,以股权支付的方式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股权。

通常,收购方会发行股票,以每股定价计算总价额购买被收购方的股权,这种方式既可以实现收购的目的,又可以募集资金。

三、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案例分析
(一)现金购买资产—汇森能源(831956)重大资产重组
新三板挂牌公司汇森能源,在前后耗时8个月后,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宣布用667.55万购买了自家的房和车。

在这个重组方案的标的资产中,有一台4年的路虎和一台9年的奥迪,堪称“老爷车”级别,但合计评估值为163.52万。

要知道,停牌前,按照增发价格每股1.85元计算,这家公司的市值只有925万。

一家14人小公司,重组对象居然是跟主业毫无关系的房子和车子,其中还包括一台接近报废级别的奥迪。

(二)股份+现金——希奥股份(430632)并购三公司
新三板挂牌公司希奥股份(430632)于2015年12月23日公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以“股份+现金”的形式,收购安徽荣徽和卓一科技100%的股权,以及辛普科技51%的股权,本次收购总作价8380万元,并将以“激励+分期”的支付方式分阶段完成支付。

希奥股份发布公告计划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自然人许琳所拥有合肥荣徽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荣徽)100%的股权、自然人施晶所拥有上海卓一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卓一)100%的股权、自然人古明祥
所拥有安徽辛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辛普)51%的股权。

根据公告,希奥股份本次收购3家标的企业股权,总作价为8380万元,具体作价分别为:向安徽荣徽许琳兑付300万股加600万元现金,向卓一网络施晶兑付700万股加1000万元现金,向辛普科技古明祥兑付300万股加280万元现金。

为完成本次收购,希奥股份将向许琳、施晶、古明祥三人,以5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1300万股股份,合计金额6,500 万元,占全部对价的77.57%;现金支付总金额1,880 万元,占全部对价的22.43%。

(三)股权支付——同健股份(832098)重大资产重组
同健股份于2015 年9 月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王毅清、钟雪松持有的达嘉维康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以6.00 元/股的价格向交易对象合计发行6,500.00 万股以购买其合计所持达嘉维康100.00%的股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合计为39,000.0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达嘉维康100.00%股权。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达嘉维康2014年度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分别为
87,208.88 万元和8,313.00 万元,占公众公司2014 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6,274.89 万元和净资产额1,984.38 万元的比例均大于50%。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股份+现金——欧开股份(833038)并购案
2016 年1 月5 日,上海欧开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的议案》、《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及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发行对象为上海融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总经理杨明,认购对象应按照《上海欧开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规定,在2016 年1月19日之前以其所持有的上海融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认购公司30.7692 万股股份,并办理标的资产有关的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

(五)股权转让+定增——盖娅股份(430181)重大资产重组
股权转让与定增并行也是市场主流方式,收购方通过股份转让取得挂牌公司股东身份后,再通过定向增发提高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从而达到获得控制权的目的。

例如,道从科技发布公告,公司拟以3.2元/股,总计1,159.6万元的价格向深圳市盖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自然人王彦直出让362.375万股,同时承诺,转让完成之日12个月内以3.2元/股的价格转让其剩余持有的股份。

道从科技股本为500万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盖娅成为道从科技的控股股东;王彦直合计持有、控制道从科技72.475%股份,为道从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以后,大股东又通过定向增发(现金认购)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

四、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挂牌公司和相关主体的违规处理措施
(一)涉及挂牌公司的,可能因信息披露违规或不及时面临重大资产重组叫停,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层面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证监会层面的警告、罚款、相关责任人员市场禁入和36个月内不受理定向发行申请。

此外,对重大资产重组有业绩承诺的挂牌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导致利润未能达到预期50%的,可能面临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二)涉及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的,可能面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的自律管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涉及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甚至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三)涉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如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市场禁入、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可能面临证监会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12个月至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四)中国证监会将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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