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2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2号)《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24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研究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噪音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自治县县城的下列区域,具体为:(一)蓼皋街道:平块社区,滨江社区,南门社区,吊井湾社区,枇杷社区,云落屯社区,桂花社区,马田龙社区,麻旦社区,决基社区,育才社区,团山社区,文山社区,牛场村,粑坳社区的粑坳组、白腊堂组、老朴茨组、小河组、上大坪组、下大坪组,稿楼社区的满家组、团山组、上稿楼组、下稿楼组、甲子山组、九龙坡组和高峰社区的方家组、尹家组、伍家组、李家组、莫家组、洗马组、上高峰组;(二)世昌街道:道水社区的八组道水安置点至九组小岩头、十组犀牛洞至道布;(三)太平营街道:土屯社区,老寨社区的一组、七组和古庄社区的一组、二组。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____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____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____平方米。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年月日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防止因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从业人员等,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禁止吸烟、明火和进入禁区等内容。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紧急出口,并保持畅通,以便在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确保员工掌握逃生技能和疏散路线。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清理场所,保持清洁和整齐。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德政字〔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8月2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是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环节,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提升城市品质、引领文明新风尚的美好期盼和愿望。
2015年12月,我市实行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放政策;2018年1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0年9月,《条例》制定出台,为巩固前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了法治支撑,为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社会新风尚提供了法律遵循。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实施,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围绕春节等重要节点,及早部署,完善措施,做实做细,强力推进,确保《条例》真正执行实施。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凝聚思想共识,按照“党政统揽、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主力军作用,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切实把《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烟花爆竹作为传统的节日消费品,每年都在中国的节庆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一直受到重视和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零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我国将在2024年对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做出以下调整和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资质管理1. 烟花爆竹的零售资质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2. 烟花爆竹零售资质证书须定期审查和更新,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将取消其销售资格。
二、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管理1. 零售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设有专门的储存库房,并设置合理的通风、防火、防水等设施。
2. 烟花爆竹的存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数量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存放期限。
同时,存放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设置防火器材。
3. 零售场所必须和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和协作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的销售和储存符合安全要求。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1.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通过正规渠道,禁止非法销售,遏制非法制造和销售行为。
2. 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销售证书,熟悉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同时,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能够准确判断顾客的购买需求和安全风险。
3. 零售商要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顾客身份登记等制度,对购买烟花爆竹的顾客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四、烟花爆竹零售公共安全宣传1. 政府主导,多渠道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提高公众对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认识。
2. 在零售场所、公共场所等地,设置宣传展板、标语等,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提示和教育。
3.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和防火知识。
五、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制1. 各地政府要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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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条例

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条例(2020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20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增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治理,避免火灾和人身损害事故,保障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平安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域,春节期间,能够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的具体时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
其他时刻不得燃放。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刻和地址。
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能够依照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形确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域。
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限制燃放地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工作的领导。
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平安生产、销售的监督治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平安治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爱惜、交通运输、城市治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一起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效劳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增强平安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有关规定,提高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平安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禁止在以下地域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爱惜单位、文物爱惜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爱惜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单位、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四)军事设施所在地;(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七)输变电设施平安爱惜区内;(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线路路平安爱惜区内;(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十)市、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域。
2020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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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_________________
教授购买人员安全燃放知识是每个经营单位的职责,全国烟花爆竹的品种有5000多种,不同种烟花爆竹有着不同的燃放方法,因此要教授烟花爆竹燃放人员按产品的《燃放说明书》进行正确的安全的燃放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11、要将烟花放平放稳,使内筒垂直升空手持类的,不要对着人、地面或其他障碍物而反弹伤人;
12、燃放时不要连续点燃2个或以上烟花、爆竹,应燃放结束后再点燃下一个,在别人点燃烟花爆竹后,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区域;对引线短于5厘米不要直接点燃引线,要用书报纸引燃,对引线断火或受潮及燃烧过慢的,要待15分钟才能查看,烟花未燃净时,不要立即查看,更不要让烟花爆竹的内筒对着眼睛;
1、所有的烟花爆竹制品(除少数小品种烟花外)都要在室外进行燃放,严禁在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时要避开大型公共场所尤其是车站码头等人群密集场所(特别是红白喜事、开业、乔迁、生日祝寿、开工竣工典礼的场合)50米;
3、要避开有弱势群体的地方如避开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50米;
4、要避开危险化学品场所加油加气站、各类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场所100米;
5、要避开容易发生火灾的危险货物集中的场所如木材服装加工厂、普通货物工厂仓库、山林(冬至、清明节、殡葬)、草堆、草棚民居等等场所;
6、要避开电力电讯设备、燃放时要留足安全距离特别是劣质的烟花爆竹,出现低炸、倒射、喷射、高炸、不规则的曲线炸、炸筒、内筒泥底伤人等等;
7、要避开保护性建筑物和旅游区图书馆、博物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20〕26号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20〕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近年来,随着全省各地逐步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大量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面临转产或退出,为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主动作为,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有效化解烟花爆竹安全稳定风险,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要认清形势,站位全局,靠前作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决策评估、精准研判,妥善应对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后出现的重大安全稳定风险。
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贵任,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多措并举,严管严控,压减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数量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政策引导,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压减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数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有关经营许可问题。
一是实行全域禁放的省辖市(示范区)和县(市、区)的应急管理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依法逐步收回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关于禁售、禁放工作要求,不再进行延期,要尽快消化现有库存,确保本辖区的烟花爆竹库存于2020年5月31日前全部清零。
二是实行区域限放的省辖市和县(市、区),要结合属地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科学评估,提前谋划,严格安全许可准入,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安全许可“回头看",对符合应予掀销、吊销、注销许可情形的,要依法依规掀销一批、吊销一批、注销一批,逐步压减批发零售许可证数蜇。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济宁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5【实施日期】2020.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7年10月31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9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做好宣传、告知、巡查等工作。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烟花鞭炮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包括批发、零售、储存等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经营许可管理(1)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经营单位应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换证。
2.经营场所管理(1)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1)建筑结构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
3)存放区域与经营区域隔离,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储存区域应通风、干燥、防潮、防雷、防静电。
(2)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烟花爆竹管理(1)经营单位应购进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购销台账。
(2)经营单位应检查烟花爆竹产品的包装、标识、质量等,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3)禁止销售过期、破损、漏药等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
4.储存管理(1)储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1)建筑结构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
3)储存区域与经营区域隔离,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储存区域应通风、干燥、防潮、防雷、防静电。
(2)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销售人员管理(1)销售人员应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销售人员应掌握烟花爆竹的正确使用方法,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使用指导。
6.安全培训与教育(1)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经营单位应向消费者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四、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后,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2.经营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经营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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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20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2020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精品学习文档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三)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保护区;(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七)军事设施保护区;(八)住宅小区、商贸、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
具体实施范围为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精品学习文档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重污染天气蓝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按照审批的时间、区域进行燃放。
第九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精品学习文档的方式燃放。
第十条禁止在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第十二条社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定公约,诚信自律。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精品学习文档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作业单位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的,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精品学习文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十八条对于其他违反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县(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统筹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
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1-理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批准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七条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
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七)军事设施保护区;-2-(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南宁市快速环道以内,除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一)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二)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三)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其他节日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一)级产品各种规格的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级产品1.各种规格的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级爆竹类产品。
-3-3.单筒内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