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化学领域申请文件撰写对无效程序的影响

合集下载

化工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与电子申请读书心得

化工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与电子申请读书心得

化工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与电子申请读书心得一、综述在当今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专利作为保护创新成果、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法律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化工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仅关乎技术创新的及时披露,还涉及到专利权的维护与运营。

掌握化工领域专利申请的撰写技巧,并熟悉电子申请的操作流程,对于科研人员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要求申请者清晰、准确地描述发明的技术内容,同时还要确保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在化工领域,由于涉及的化学物质种类繁多,化学反应复杂,因此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要对化学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够用规范的语言将发明所涵盖的技术范围进行准确界定。

随着电子申请系统的广泛应用,电子申请逐渐成为主流的专利申请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纸质申请,电子申请具有申请速度快、流程简便、费用低等优势。

对于不熟悉电子申请流程的人来说,如何顺利完成电子申请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同时,了解并掌握电子申请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也是非常必要的。

无论是从保护创新成果的角度,还是从提高申请效率和质量的角度来看,学习和掌握化工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电子申请流程都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实践,可以更好地利用专利制度,推动化工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1.1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化工领域的技术创新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促进化工领域的科技进步,专利申请成为推动技术交流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文件,其撰写质量直接影响到专利审查的结果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化工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需要涵盖广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等。

随着电子申请系统的广泛应用,申请人还需要掌握相关的电子申请操作技巧,以确保专利申请的顺利进行。

本读书心得旨在分享在撰写化工领域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学习电子申请系统的使用方法,以期为相关领域的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国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_蔡文克

中国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_蔡文克

文章编号:0253-2409(2010)06-0758-03 编者按: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中国基本国策的背景下,研发所取得的创新成果以专利保护的形式实现利益最大化,最终转化为对经济的贡献,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研发人员对于如何撰写申请文件才能够获得一个与研发成果价值相适应的权利,缺乏必要的经验。

此文以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具体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在专利申请中常见的权利要求类型不当、独立权利要求中存在非必要特征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中国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蔡文克,黄 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北京 100088)摘 要:分析了中国化学领域创新成果在申请专利时文件撰写存在的一些问题,重点阐述了化学领域专利申请中常见的权利要求类型不当、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特征限定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问题,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化学领域;专利申请;创新成果;专利保护;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的基本国策,将中国建设为创新性国家,是今后十几年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这种大环境下,如何使研发取得的创新成果实现利益最大化,最终转化为对经济的贡献,就显得尤为重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2010年科学报告》指出,中国科研人员和工程师的人数目前居世界第二。

根据高盛集团最近发表的报告,中国的研发投资额为1000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三。

据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 N S E A D)发布的2010年全球创新指数研究报告,中国创新指数世界排名居第37位。

为什么中国研发人员人数居世界第二,研发投资居世界第三,而创新能力与之不相适应呢?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笔者认为,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创新成果没有转变为对经济的相应贡献。

4.从无效程序看专利文件的撰写-温丽萍(会议课件201610)

4.从无效程序看专利文件的撰写-温丽萍(会议课件201610)

案例介绍
温下煅烧,形成立方晶体相,然而得到产物的比表面较 低,不适宜催化应用。
9、以铈和锆混合氧化物为主要成分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具有总孔 体积至少是0.6cm3/g。 14、以铈和锆混合氧化物为主要成分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具有总孔 体积至少是0.3cm3/g,这种体积是由直径至多0.5μm的孔提供的。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4:基于铈和锆的混合氧化物的组合物及其前体、制法和应用
无效决定
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仅采用了描述性语言对本发明组合物的总孔体 积进行了相应记载: ①至少0.6cm3/g,更具体地可以是至少0.7 ,一般是0.6-1.5 ; ②或者至少0.3,仅实施例9记载了0.73,实施例10记载了0.35。
权利要求 解释?
权9(至少0.6)、权14(至少0.3 )不包含远超过1.5 cm3/g的情况, 其明显具有“合理上限”,不可能无限大。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 清楚该“合理上限”的具体数值大小,因此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 有必要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来确定该“合理上限”的大小和范围,本领 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知道 “合理上限”应该在1.5 cm3/g附近。
(2)附件1中使用了“高速过滤装置、方法”的名称,但其中“过 滤装置”不仅能进行“高速”过滤,还可以进行“低速”过滤,因 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即使名称中包含有术语“高速”也并不排 除“低速”过滤;
(3)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主张装置的优越性,而倾向于在产品名 中使用术语“高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名称中的术语“高 速”是清楚的,所以不会因术语“高速”的存在而使权利要求不明 确。
①至少0.6cm3/g,更具体地可以是至少0.7 , 一般是0.6-1.5 ; ②或者至少0.3,仅实施例9记载了0.73,实 施例10记载了0.35。

从审查角度分析化工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从审查角度分析化工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从审查角度分析化工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姓名:时彦卫 王文娟 扈娟 邹帅 郑丽丽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摘要本文从专利审查角度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化工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及后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解决策略。

主要是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由于申请人刻意隐藏和撰写失误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误解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客体导致发明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等问题,以期能够给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有所启示。

关键词申请文件撰写 公开不充分 新颖性 创造性 单一性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实施,高校和企业越来越重视对科研成果进行专利保护,因此化工领域的专利申请量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但也随着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者往往是科研者本身,而学术论文的撰写与专利申请的撰写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这些由科研工作组撰写出来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就有可能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专利申请不能被授权。

本文重点从专利审查的角度分析化工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了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1],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公开换保护”[2],因此如果专利申请说明书未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专利申请不能得到授权,现就化工领域专利申请中出现的几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况作如下介绍。

1、申请人刻意隐藏关键内容某些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出于某些目的,不想将科研成果的核心内容完全公布于众,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有意无意的遗漏了一些较为关键的内容,从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案例1: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氧化反应的反应控制相转移催化剂,其特征在于,催化剂为杂多酸有机盐A m B3-m XM n N k-n O4+3k,结构表达式中:——A、B是阳离子部分,用[R1R2R3R4N+]表示,其中R1、R2、R3、R4是H、直链或支链的烷基、环烷基或苄基;或者用R1R2R3N表示,R1R2R3N是吡啶及其同系物;——X是杂原子,为磷或砷;——M为钨原子,N为钼原子;——m=1,2,3;k=3,4,5,6;0≤n≤k;n=0或k,与m=3不同时成立。

化学专利撰写的硬伤在哪里?专家给你指路!

化学专利撰写的硬伤在哪里?专家给你指路!

化学专利撰写的硬伤在哪里?专家给你指路!小编导读“没有经过诉讼和无效,很难深刻理解专利撰写的本质”,尤其在实验性强、可预测性较低的化学领域,撰写不严谨会导致专利权利不稳定,易被无效掉。

因此通过专利无效案件,反思总结的撰写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智慧芽webinar邀请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专家、齐鲁工业大学班青老师,针对“从化学领域专利无效看专利撰写”的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想要浏览该视频完整版,请点击文末下方“阅读原文”!Q&A【下文根据班青老师的问答整理而成,相信小伙伴们能从中学会改善撰写硬伤的方法,收获专业的知识技能。

】1、有没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独立权利要求公开充分,而从属权利要求公开不充分?存在这种可能性。

当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也是本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发明点),而说明书没有进行充分说明,会存在独立权利要求公开充分,而从属权利要求公开不充分的可能;或者,对于设备,从属权利要求的方案添加了的新的部件A,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都没有说明部件A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说明书和现有技术中不经创造性的劳动得到它们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2、化学领域的权利要求一般不需要界定前序和特征部分吗?化学领域一般不好界定前序和特征部分。

比如新的化合物,虽然很多是在母体上的修饰,但很难写成前序和特征的形式,远不如一个结构式(或结构通式)来的简单。

比如组合物,更难以界定哪些是和现有技术共有的部分,哪些是特征部分。

化学领域的权利要求不划定前序和特征,更多的是为了撰写的简单和清楚。

3、真实的数据不想提供,而提供一些推测的数据,这样的数据在授权过程中是否存在风险?肯定存在风险。

在化学领域,造假的比造真的要难,化学领域各因素对效果的影响多数时候不好推测。

比如案例8,从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的证据看,很可能是使用了助溶剂的,但撰写时省略了,就造成了组合物浓度超出最大溶解度的情况。

从无效案件谈纳米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从无效案件谈纳米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从无效案件谈纳米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李学毅;孙雅雯【摘要】纳米技术为前沿技术受到广泛关注,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有着其特殊性,本文从纳米技术专利的无效情况出发,探讨了三件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典型案件无效情况,分析了纳米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并对如何撰写出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提出了建议.【期刊名称】《广州化工》【年(卷),期】2019(047)009【总页数】2页(P43-44)【关键词】纳米技术;无效;专利申请【作者】李学毅;孙雅雯【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北京 10016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北京 1001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O65纳米技术是指至少在一个维度上的尺寸介于1~100 nm之间的相关技术,在很多领域具有应用价值,从“十五”期间以来,我国纳米技术也得到了蓬勃发展[1-4]。

随着国家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新主体越来越重视纳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纳米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也快速发展。

但是,由于专利文件作为法律文书,对撰写有着较高的要求;而纳米技术领域作为一个综合前沿领域,在撰写的过程中更需要做到用词准确、保护范围合理。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直接影响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益的获得以及在后续无效和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的稳定性[5]。

本文作者将从纳米技术专利的无效情况和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了纳米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并对如何撰写出一份好的纳米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提出了建议。

1 典型案例分析笔者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中查询纳米技术相关的无效案例,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案件占比为52%;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案件占比为36%;涉及其他法条的案件占比为12%。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答复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代理人讲座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答复总体内容一、化学发明专利总的特点及要求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三、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四、化学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五、申请文件撰写经常出现的错误一、化学发明专利总的特点及要求☐属于试验科学领域,重视实施例和试验数据;-充分公开;-创造性;-说明书支持;-修改依据☐结构不明允许参数/方法定义;(不规范表达)☐用途新未必产品新;(新颖性判断特点不同)☐生物材料不能重复得到时涉及保藏问题;细则25条-法26.3;作为原料和工具。

☐内容复杂而广泛,合案申请多。

(单一性特殊)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一)化合物发明(二)组合物发明(三)方法发明(四)用途发明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一)化合物发明1.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1)用化学分子式或结构式定义;(2)用特性参数表征化合物;(3)用生产方法表征化合物。

2.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1)化合物本身的定义和展开描述;(2)化合物的至少一种制备方法;(3)化合物的性质和用途。

(若干实施例)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二)组合物发明1.组合物的定义方式(1)用组分和含量表示;(2)用性能参数表示;(3)用制备方法表示。

2.组分的开放式与封闭式“含有...”为开放式,范围宽,要求高;“由…组成”为封闭式,范围窄,要求低。

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二)组合物发明3.含量的表示方式(1)百分数表示法-可以是重量百分数、体积百分数或者摩尔百分数,常用/直观;(2)份数表示法-重量或体积份数,反映比例;(3)余量表示法-用基本组分补足100%;(4)其它表示方法-如浓度或相图。

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二)组合物发明4.百分数表示需要注意的问题(1)各组分含量之和应等于100%;(2)不能用“<”或“小于”来定义必要组分的含量-下限为零,不是必要组份;(3)不能用“>”或“大于”来定义任何组分的含量-含义包括100%,是单一的化学物质;不是组合物的组分。

从专利审查角度谈化学领域发明申请的撰写

从专利审查角度谈化学领域发明申请的撰写

从专利审查角度谈化学领域发明申请的撰写作者姓名:何健雄作者单位: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摘要化学领域具有内容复杂广泛、合案申请多、属于实验科学、重视实施例、需检测手段证明效果、涉及生物材料还需要保藏等特点,为了答复审查意见时减少被动,撰写过程除了应当满足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化学发明的特点及要求。

本文针对实审通知书经常提出的4个方面的问题逐一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望得到各位老师和前辈的指导。

关键词化学领域 保护的客体 公开不充分 新颖性 创造性化学领域的发明,内容复杂广泛,申请文件篇幅较长,实施例多,而且在文件撰写和审批程序上均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为了写好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代理人不但要学习基本的撰写技巧,还要从答复实质审查通知书的角度反过来提高撰写的技术,减少答复时的被动。

下面,笔者分别从实审通知书经常提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出发,谈一下对于撰写注意事项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望得到各位老师和前辈的指导:1. 化学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下面主要述及微生物相关申请和物质的医药用途两个方面:(1)微生物相关申请: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审查实践中都没有对微生物授予专利,将其视为等同于化学物质而纳入A25所述的科学发现,如今,《审查指南》对微生物本身的可专利性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微生物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体,但是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1)本领域专业人员通过说明书所公开的方法可以重复得到;2)可由已知的微生物产生;3)已经保藏在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并保证可对公众开放。

(2)物质的医药用途:化学领域,在对发明的物质进行了界定以后,经常的情况是有权项对于其用途进行限定,如果物质的用途涉及医药,尤其是药品的第二适应证(所谓“第二适应证”是指已知药品用于治疗其他新的疾病)往往与疾病的治疗有着必然的联系,将有可能触及到A25。

例如,如果写成“物质A作为治疗疾病B的药物的应用”或者“物质A作为治疗疾病B的药物活性组分的应用”,遭遇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或者将其视为疾病的治疗方法而予以驳回,或者将其看成药品的制备方法而授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化学领域申请文件撰写对无效程序的影响作者姓名:李莎莎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摘要: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专利无效来避免支付专利使用费,或是作为侵权诉讼的反制手段。

本文从专利无效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规定以及部分化学领域的无效案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进行分析,旨在提高申请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提高授权后专利稳定性。

其中本文所述专利仅包括发明专利。

关键词:专利无效撰写修改一、无效过程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对于无效过程中专利文件的修改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下面我们来看看规定的具体内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4.6 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方式以及限制,原则包括:(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中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是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对于合并方式,仅限于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内:(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无效阶段,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虽然《专利法》规定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是由于上述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是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般也不允许在无效过程中将其补入权利要求书中。

对于修改的方式,也仅限于删除权利要求、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对于合并的具体修改方式以及修改时间也做了进一步要求。

也就是说,为了在无效过程中申请人能够有更多的修改选择和余地,应该更加关注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

由于《审查指南(2010)》中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的第四条以及修改方式的规定中都采用“一般”的表述,也就是说并不是绝对排除将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补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以及除删除和合并外的其它修改方式。

现在的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是沿袭一贯的做法,也就是仅限于《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所以申请人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这样可能会在无效审查过程中由于不能接受申请人其它的修改方式而导致无法克服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

二、申请文件撰写分析根据上面介绍的内容可以看到,在进行专利申请时,申请人不但需要关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应当关注申请文件撰写对于后续审查过程的支撑作用,下面结合具体的审查案例从专利权稳定性的角度申请文件的撰写进行分析。

案例1:本案为湖南化工研究院于1998年6月2号申请的名称为“氨基甲酸酯类化合物的精制方法”的专利申请。

授权的权利要求1如下:1、氨基甲酸酯类化合物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式(I)R1与R2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分别为烷基或-H,R3,R4分别为-H、C1~C4的烷基或烷氧基的化合物溶解到有机溶剂与水的混合溶剂中,有机溶剂与水的配比(重量比)为1.0:1.2~3.0,氨基甲酸酯类化合物粗品与混合溶剂重量比为1:1.14~3.5,溶解温度为30~100℃,冷却温度为0~20℃,所用有机溶剂是水溶性好的甲醇、乙醇、丙醇、异丙醇、烯丙醇、叔丁醇、丙酮、乙腈、四氢呋喃、二恶烷、二甲基甲酰胺任选一种有机溶剂与水混合,在加热下搅拌使之溶解,再冷却析出结晶,经过滤、干燥后获得纯品。

无效决定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给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示的式(I)的氨基甲酸酯类化合物的精制方法,包括的步骤主要有:将式(I)的氨基甲酸酯化合物高温溶解在混合溶剂中,然后低温冷却析出结晶,并进行过滤、干燥得到纯品。

该氨基甲酸酯类化合物的精制方法事实上是对式(I)的氨基甲酸酯类化合物进行重结晶。

而对于重结晶溶剂的选择,如证据2所述,必须考虑被溶物质的成分与结构,因为溶质往往易溶于结构与其相似的溶剂中,而且对于重结晶溶剂的选择,也只能用实验方法决定(参见证据2第88-89页)。

反观本专利,其对于权利要求1的式(I)的氨基甲酸酯类化合物,说明书中仅仅给出了化合物2-(1-甲基乙氧基)苯基氨基甲酸酯和1-萘基-N-甲基氨基甲酸酯的精制方法,即对于式(I)化合物中的取代基R而言,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实施了其中的两种类型:R3R4,而未给出R为另外三种基团的实施例;此外,对于重结晶所用的混合溶剂,本专利说明书中也仅仅给出了采用乙醇和水的混合溶剂的实施例,而未给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采用譬如乙腈、四氢呋喃、二恶烷或二甲基甲酰胺等与水混合的实施例。

由于式(I)的氨基甲酸酯化合物在R被另外三个取代基如取代时的结构与R为R3 R4时的结构差异很大,而且在有机溶剂为乙腈、四氢呋喃、二恶烷等时,这些有机溶剂与说明书实施例中所采用的乙醇的物化性质差别也比较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预测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所有的式(I)化合物均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任意混合溶剂中进行重结晶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

专利权人所述的科学实验并没有记载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不能作为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依据,而且专利权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中11种有机溶剂物化性质相近的观点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含了申请人推测并且效果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故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未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式(I)化合物和有机溶剂的种类作进一步限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由于本申请所有的权利要求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宣告98112498.4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撰写分析: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申请人未记载足够的实施例而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最终被宣告无效。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由于上述规定,导致申请人过多的关注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而忽视了说明书的撰写,但是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等规定来说,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上述案例,权利要求书中R取代基涉及多种不同的结构,尤其是涉及理化性质相差较大的取代基类型,一般针对各种类型的化合物均应当提供相应的实施例,从而对于申请人要求保护的范围能够提供足够的支持。

不仅仅是对于化合物的权利要求来说,对于其它权利要求同样应该提供数量合适的实施例来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2.6中对于具体实施方式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当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也就是说,权利要求必须能够在说明书实施例中找到依据,因此,申请人应当通过分析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中涉及的取代基的种类、数值范围的大小等等,将其进行归纳分类,对于每一类都应当给出相应的实施例,这样即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避免因技术方案中涉及变量较多时实施例繁复导致的说明书篇幅过长。

案例2:本案为上海家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9号申请的名称为“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

授权的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复方制剂,其特征在于该制剂是以重量比组成为1∶10-30的氨氯地平或氨氯地平生理上可接受的盐和厄贝沙坦为活性成份组成的药物组合物。

其中对于依据的文本的理由如下:《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并且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专利权人曾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比例“1∶10-30”修改为“1∶30”。

合议组认为,该修改从连续的比例范围中选择了一个特定的比例请求保护,而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明确记载过该比例关系,也没有教导要在原有的比例范围之中进行这样的选择,尽管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氨氯地平1mg/kg与厄贝沙坦30mg/kg的组合,但这仅表示药物具体剂量的组合,不能反映整个比例关系,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曾对药物具体剂量作出明确限定“本发明可应用的氨氯地平与厄贝沙坦复方剂量范围为:氨氯地平∶厄贝沙坦=2-10mg∶50-300mg”,故无法确定是否任意满足1∶30这个比例的组合均能达到与该组合相同的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毫无疑义地确定,并且对该反映比例关系的技术特征进行修改也不属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的修改方式。

故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合议组对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撰写分析:申请人在口头审理的时候要将两种活性成分的用量比修改为1:30的依据在于,申请人在活性实验中通过单药给药、复合给药等方法测定得出氨氯地平1mg/kg与厄贝沙坦30mg/kg的组方因降压效果稳定持久,用药剂量较小,故推荐为最佳剂量组合,并将上述结果明确记载在说明书第8页分析与结论中,因此,在面对请求人以不具备创造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时,申请人选择将权利要求中的比例范围限定为上述最优的比例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