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关于暂停办理部分律管事务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沪司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7〕97号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下发以来,本市各公证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总体情况良好。

但在近期司法部督察组来沪开展的质量抽查和市司法局信访投诉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公证机构对“五不准”的规定,理解和把握不准,违规办证现象仍呈频发状态。

为监督指导各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证,严格执行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布经汇总整理的相关公证案例,请主管司法局和行业协会监督、指导所属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认真参照执行。

二、重申严格执行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市司法局《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每件公证事项均应由公证员亲自与申请人谈话并且形成《询问笔录》,《申请表》、《询问笔录》、《公证书(拟稿纸)》均由公证员亲自签名;证明谈话过程的视频资料应当附卷备查;每件公证书均由承办公证员拟制,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询问笔录》、《公证书(拟稿纸)》、公证审查意见,报送审批。

三、废止所有公证员办证免批的规定,每件公证事项均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审批人员(包括副主任和承担审批职责的公证员)审批。

一是根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每8名公证员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不包括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是根据每年办证件数,每5000件公证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

三是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审批公证事项不得少于100件;动拆迁证据保全、执行证书、摇号开奖等疑难复杂涉众,其他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公证事项,一律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局各部门、市公证协会,各区局:市局各《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11月28日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本市公证机构、公证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公证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执业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主管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属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投受理诉第五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供投诉书、有关证据、投诉人身份证明等投诉材料。

投诉书应当写明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投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第六条主管司法局收到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填写《公证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沪司行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局,市律师协会,市局相关处室:《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市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22年3月10日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上海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上海律师积极适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促进和规范上海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律师队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引导、支持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推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构建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服务中心大局,积极对标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上海发展大局,以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城市中心工作;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志愿奉献,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措施,调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3.07•【文号】司发通〔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实际,司法部修订了《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7日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事工作事项本办法所称司法行政外事工作,是指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外事事项;(二)司法部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三)司法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四)邀请外国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五)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六)在华举办专业国际会议;(七)司法部直属单位或各司法厅局与外国有关机构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八)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事活动;(九)有关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十)其他外事事项。

二、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一)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司法部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行使司法行政外事管理权。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具体负责司法行政外事管理工作。

(三)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与外事司组织实施,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予以配合;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指导下,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司法协助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外事事务。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工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工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工作细则》的通知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工作细则》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12月11日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行为,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司法行政系统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应当遵循合法和合理原则,由市司法局、区司法局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办理行政许可证件依职权注销事项,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注销其执业证:(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因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致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回的;(四)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五)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停止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等事项的通知-沪司发[2013]67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停止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等事项的通知-沪司发[2013]67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停止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停止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等事项的通知(沪司发〔2013〕67号2013年9月24日)各区县司法局:为切实减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负担,经研究,现就人民调解基础台账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停止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即日起,全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停止使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监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

二、调整居(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考核内容市司法局在对各区县人民调解工作考核中不再抽查居(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台账。

禁止区县司法局、街道(乡镇)司法所要求辖区内的居(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任何形式的台账。

居(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记录仅限于纠纷受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保存的文书档案。

三、重申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书档案的管理规范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和人民调解档案管理。

本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司发通〔2010〕224号)、《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规范人民调解卷宗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司规〔2013〕1号)、《关于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司规〔2013〕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的管理。

特此通知。

——结束——。

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司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司法部对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证明事项。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20项证明事项(一)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

(二)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三)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四)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五)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六)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0.04.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单位,各区县司法局,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关于开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专项工作的通知》(沪委政法[2010]6号),市司法局对2009年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4月28日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