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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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产权变更

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产权变更

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产权变更【正文】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与产权变更一、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与适用情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已经成为现实中的一种常见情形。

而在离婚中,房产的分割问题常常成为一大争议焦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我国立法规定了一系列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及适用于不同情形的具体规定。

1.1 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进行合理分割。

夫妻通过婚姻所形成的房产,一般被认为是婚姻期间所得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中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1.2 分割原则在房产分割中,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2.1 互利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守互利原则,即两个人应当在讨论和协商中互相妥协和让步,确保双方利益的平等和提升。

1.2.2 公平原则房产分割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劳动、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进行公平分配。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由于配偶没有共同财产主张的情形,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损失、相对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分配。

1.2.3 离婚精神抚养在判决离婚房产分割时,法院将会综合考虑离婚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子女的抚养问题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为父母之一提供住房,以维护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变更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不仅涉及房产的物权问题,还涉及产权的变更。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2.1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变更的主要方式之一。

当离婚双方能够达成协商一致时,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来明确房产的产权归属。

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产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2 法院判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涉及敏感问题无法进行协商,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变更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实现。

离婚案件中,法院将根据上述分割原则和实际情况,进行产权变更的判决,并履行裁决的义务。

离婚分割卖房款诉讼

离婚分割卖房款诉讼

离婚分割卖房款诉讼【案例概述】甲方和乙方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夫妻双方共有一套房产,位于市区核心区域,价值较高。

甲方提出离婚,并希望分割售卖房产,以分得房产的价款。

但乙方认为他应该获得房产,他不同意卖这套房产或分割售卖产生的款项。

【问题分析】一、房产是否可以分割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共同享有,并不受一方单方面支配。

但是,离婚后,根据夫妻间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将共同所有的财产划分为两份,由离婚双方一人独自占有一份。

因此,夫妻双方的房产可以通过离婚判决进行分割,包括将其售卖所产生的价款按比例分给双方。

二、甲方和乙方在离婚后如何分得售卖房产的款项?由于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后分割售卖房产所得的款项的分配问题应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解决。

若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分割售卖房产所得的款项的分配是根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并考虑双方离婚后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离婚后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决定。

因此,甲方和乙方在分割售卖房产所得款项的分配问题上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共同享有,并不受一方单方面支配。

夫妻间财产的划分、使用、收益和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他们的协议进行;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夫妻在离婚后共同所有的房产可以进行分割售卖,并将售卖后的款项按比例分配给双方。

但是,分配的具体数额需考虑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和协议或法院的判决。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婚姻法律的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房产分割。

近年来,针对这一问题,新的婚
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从各个方面细化了对房产分割的法
律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后,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根据法律
规定分割。

对于出现分割纠纷的情况,法院将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考虑:
第一,夫妻离婚时所持有的房产的来源。

如果是共同购买的房产,则
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进行分割。

如果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
房产,则这个房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第二,夫妻在婚姻期间所作出的贡献。

在婚姻期间,如果其中一方辞
职或者休息了一段时间来照顾家庭和孩子,则视该方的贡献为大,应
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如果一方贡献了一定的资金用于房产购买
或者维护,则也应当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第三,夫妻离婚后的生计。

如果在离婚后,其中一方的生活不稳定或者无法自给自足,则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偿。

这种情况下,分配的房产应当考虑到被分配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综上所述,新的婚姻法针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贡献和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保障被分配方的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保障离婚后双方的生活和发展。

2024年离婚起诉状分割房产

2024年离婚起诉状分割房产

离婚起诉状分割房产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户籍,XXXXX公司职员,住址为XXXXX路XXXX号XXXX室。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XXXXX。

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户籍,住址为XXXXX路XXXX号XXXX室。

离婚起诉状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XXX。

婚姻关系自XXXX年XX月XX日恶化,再无挽回的可能。

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如下:一、离婚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自本审判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原告及被告在婚前已购买房产一套,坐落于XXXX区XXXX路XXX号XXXX小区,房产的所有权及证书归属原告名下;2、原告及被告在婚后购买房产一套,坐落于XXXX区XXXX路XXX 号XXXX小区,房产的所有权及证书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原告及被告请求本院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XXXX区XXXX路XXX 号XXXX小区房产的所有权及证书归属原告名下。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婚姻关系的恶化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恶化的原因是由于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中严重矛盾冲突,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提出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及被告婚前已购买房产一套,房产证归属为原告名下。

婚后原告及被告购买了房产一套,房产证书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原告认为其配偶未作出贡献,且与其关系恶化,不应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和证书。

三、请本院支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请求在婚姻关系恶化下解除夫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由双方自愿协议,如果协议不能达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告及被告购买的房产中,一套为婚前已购房产,坐落于XXXX区XXXX路XXX号XXXX小区,房权证及证书都为原告名下,另一套坐落于XXXX区XXXX路XXX号XXXX小区,由原告及被告共同购买,房权证及证书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

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

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在去进行离婚的时候,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也是可以的,这个时候也是需要对财产方面进行分割处理的,那么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一、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五)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六)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七)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八)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九)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资料(一)离婚起诉状。

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口头起诉,法院会做相应的记录。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争鸣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房忠华摘要: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使结婚不可避免的与买房联系了起来,而随着房价的持续走高,适龄青年在结婚时购买婚房,往往要举全家之力,这就进一步凸显了房产的重要程度。

本文围绕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展开论述,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探讨一、化解婚姻房产分割确权中法律适用冲突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方面与一般的财产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冲突。

一方面来看,物权法和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更强调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它不考虑传统的婚姻伦理价值。

而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则更侧重于如何对房产进行权属划分,以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它利用一般财产法的内容来服务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具有特殊的财产法属性。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婚姻法出台于一般财产法之后,因而其在调节房产分割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但其具体内容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无法做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平衡。

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积极寻找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最佳平衡点,以达到实质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最合适的婚姻理念来指导司法审判,作出最优的选择。

二、完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房产类型,相配套的购房政策也越来越多,导致了购房方式和购房款来源的多样性,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分割争议颇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方面,我国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则还不够完善,房产归属的认定以及房产分割方法的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相应的体系。

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

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

房 产 的所 有权 归 属是 夫 妻关 系 中较 重 大 的 问 题, 也是 较敏感 的 问题 。房 产 所 有权 的归 属及 分 割 是离婚 诉讼要 解 决 的重 要 问 题 , 往往 也 是 诉讼 双 方 最具争 议 的焦点 问题 之 一 。概 因在 大 多 数婚 姻 中 , 房产是 价值 最大 的一部 分 财产 。而在 我 国 目前高房 价 的背景下 , 购房 的方 式往 往选择 按揭 贷款 的方式 , 这使 法律关 系变 得更 为复 杂 。 目前我 国立法 就婚姻
但 婚后 所偿 还 的贷 款 部 分 价 值应 属 于双 方 共 有 , 离
婚 时 , 对另 一方 进行 返还 。在这 里必 须 明确 , 应 房屋
房 屋 归一方 所有 意 味着 , 除非 当事人 另达 成协议 , 另

的所有 权 归 属 和 价 值 归 属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问题 。此
时, 另一 方无权 要求 对其 分割 。

方 婚 前 付清 了全部 房 款 , , 同情 形 下 , 不 剩余 债 务对负 担
人 可能 为收 益 , 可能 为 不 收 益 。离 婚 时对 该 项 债 也
证的, 也应 当认 定为 婚前 个人 财产 , 于一方所 有 的 属 财产 。离婚 时 , 夫妻 另 一 方 无 权要 求 对 该 房 屋进 行
时, 该房 屋 的购房款 由两部分 组成 : 一部 分是 婚前 所
方不 得对 所有 权 提 出要 求 , 可要 求 返 还 部 分价 但
值 。具 体差 别主要 体 现在对 剩余 债务 的 负担和 对该
部 分收 益 的归属 。 需 要另 外指 出的是 , 果购 房方 确有证 据证 明 , 如
分割 。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案例01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案情介绍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

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

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王某父母直接转给王某账户后由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王某签署,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某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例02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案情介绍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

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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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O c t .2010第5期 总第93期Journal ofW om en s A cade m y at ShandongNo .5Ser .N o .93女性与法律研究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许永成(山东女子学院,山东济南 250002)!摘要∀ 房产的分割是离婚诉讼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目前对房产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尤其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其所有权状态更是复杂。

在目前立法不明确的情形下,在确定房产的归属以及进行分割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 婚姻法;离婚诉讼;房屋所有权;房产分割!中图分类号∀D924.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38(2010)05-0054-04E state D ivision i n Suit for D ivorceXU Y ong cheng(Shandong W o m en sU niversity ,Jinan 250002,Ch i n a)Abst ract :The d i v isi o n of estate is an i m portant pr oble m i n suit for d ivorce .The present w ays of obtaining estate is var i o us ,especia ll y houses purchased by mo rtgage loan ofw hich o w nership is co m plicated .Under i n definite leg isla ti v e circum stances ,spec ific prob le m s shou l d be analyzed when the o w nership of houses are defined and div i d ed .K ey w ords :m arriage la w;suit for divorce ;o wnersh i p o f houses ;estate division 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夫妻关系中较重大的问题,也是较敏感的问题。

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及分割是离婚诉讼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往往也是诉讼双方最具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概因在大多数婚姻中,房产是价值最大的一部分财产。

而在我国目前高房价的背景下,购房的方式往往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这使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目前我国立法就婚姻中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也缺乏明确的规定,甚至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有较大的差异。

在此,笔者结合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学理论,对如何确定房产归属及分割,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一、确定房产归属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

具体而言,房屋所有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54 *收稿日期:2010-06-10作者简介:许永成,男,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讲师。

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为准。

或许正因为这一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围绕房产证登记谁的名字而争论不休,甚至因此而导致结婚不成或离婚。

在这里,应当说明的是,上述规定只是确定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一般性规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还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确定房产产权的归属。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除非夫妻间有特别约定,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不论婚姻持续多久;婚后购置的房屋,无论房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一般原则。

二、房产归属及分割的情形分析仅按照上述一般原则确定房产的归属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实生活往往非常复杂。

尤其是现在,人们往往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房屋,而关于这方面的立法还不明确,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不太一样。

在确定房屋归属时,我们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此,我们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将有关房屋产权的确定和分割中涉及的问题作一分析总结。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购房款项的房产归属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属于典型的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属一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对其分割。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也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2.婚前一方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若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时,所购房屋原则上归一方所有。

但婚后所偿还的贷款部分价值应属于双方共有,离婚时,应对另一方进行返还。

在这里必须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价值归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此时,该房屋的购房款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婚前所支付的首付款和贷款;另一部分是婚后偿还的贷款。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

因此,房屋的首付款和婚前归还的贷款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所偿还的贷款部分不论是以一方的收入归还还是以双方的收入共同归还,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婚后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对婚后偿还贷款部分在房屋总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应予以分割。

具体应以离婚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准,而不是以购房时的房屋价值为准。

但若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应视为一方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原理及分割方法我们以一例说明:王男婚前以首付20万,贷款30万,贷款本息共计40万,购买房屋一套。

其中婚前偿还贷款10万,婚后还贷20万。

婚后因感情不和与张女离婚。

离婚时,尚欠银行贷款10万。

房屋市价80万。

现王男与张女离婚,问对该房屋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要搞清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该房屋总价款为60万(注意不是50万);第二,王男个人的支付额为首付20万加婚前还贷10万,共计30万,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为20万;尚欠贷款10万。

第三,分割的对象是该房屋目前的市值80万(注意不是60万,更不是50万)。

按我们上述的原理,婚前部分价值应归王男个人所有,其占整个房产的比例为: 3/6,价值为80万∋3/6=40万;婚后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其比例为:2/6,价值为:80万∋2/6=26.7万;尚未归还贷款部分比例为:1/6,价值为:80万∋1/6=13.3万。

前40万应为王男个人所有;26.7万由二人平分;剩余价值13.3万属于剩余债务10万元产生的收益。

可根据%谁负债谁收益&的原则,谁负担该笔债务,即归谁所有。

在房屋增值的情况下,负债将产生超额收益。

但在房屋贬值的情况下,负债将出现减亏。

因此,不同情形下,剩余债务对负担人可能为收益,也可能为不收益。

离婚时对该项债务的负担及因此产生的收益就可能会出现争议。

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应归婚前购房一方负担及所有,毕竟该房屋的购置是婚前一方所为。

对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裁判上宜认定为婚前购房者一方所有,而不能认定为共有。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与价值归属是两个问题。

房屋归一方所有意味着,除非当事人另达成协议,另一方不得对所有权提出要求,但可要求返还部分价值。

具体差别主要体现在对剩余债务的负担和对该部分收益的归属。

需要另外指出的是,如果购房方确有证据证明,其婚后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当然,对于尚未归还的贷款债务应视为购房方的个人债务。

若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此种情况根据55#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当事人之间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

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

3.婚前双方共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此种情形下,房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男女双方为了结婚而共同贷款买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婚前双方共同贷款购房一般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此时,双方是基于对房屋取得共同所有权的目的进行的房屋购置行为,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因此,房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但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房屋的价值应当进行分割。

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应属于共同共有。

但婚前双方的出资,毕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若存在当事人婚前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等情形的,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也应一并考虑上述因素,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若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此种情况依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

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

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前取得房产证,且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归属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法院一般无法支持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

若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参与了出资,则对另一方的出资可视为借款或赠与,由登记人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予以返还。

这种情形,现实中也不少。

为了购置婚房,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房,但因各种原因房屋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若日后未能结婚,此种情况按照下文第7种情形,做为恋人购房的归属问题;若日后成婚,尤其是购房即是双方为成婚准备的婚房,婚后房屋价值发生明显增值或贬值,此时对另一方仍按照借款来处理的话,难免有失公允。

因此另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是为了婚后共同居住,且能证明自己的出资份额的,笔者认为,可按照房屋价值的比例对另一方进行返还。

5.婚后出资购置的房产归属婚后领取房产证的,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应注意:第一,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第二,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第三,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未偿还贷款部分除去。

未偿还部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婚后未领取房产证,此时,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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