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在生活中,有关于犯罪的案件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而对于犯罪的构成,也不同的种类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犯罪构成的种类,希望能帮到你们。
犯罪构成的种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法律教育网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
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20法考】刑法学习笔记专题四、犯罪概说

感谢聆听
1、重罪、轻罪 2、自然犯、法定犯 3、隔隙犯、非隔隙犯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一)理论分类
2、自然犯、法定犯
自然犯:在侵害或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法伦理 道德的传统型言,自然犯由自然 人构成。
法定犯:侵害或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 德的现代性犯罪,主要是违反了统治秩序(如非 法出租枪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 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
通犯罪
02 2、自然人犯罪、
03 3、身份犯、非身
单位犯罪
份犯
04 4、亲告罪、非亲
05 5、基本犯、加重
告罪
犯、减轻犯
(二)法 定分类
1、国事犯罪、普通犯 罪
1
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2
普通犯罪:上述之外的其他犯罪
(二)法定分类
2、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3、身份犯、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刑法:专题四、犯罪概说
演讲人
2021-05-08
目录
01. 一、犯罪分类 02.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01 一、犯罪分类
一、犯罪分类
(一)理论分类 (二)法定分类
一、犯罪分 类
(一)理论分类
1、重罪、 轻罪
3、隔隙犯、 非隔隙犯
2、自然犯、 法定犯
4、即成犯、 状态犯、继 续犯
(一)理 论分类
(一)理论分 类
3、隔隙犯、非隔隙犯
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
01
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 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分:隔时犯、隔地犯
02
非隔隙犯:---没有--的犯罪
(一)理论分类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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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集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为从着⼿实⾏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以前⼀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为从着⼿实⾏到终⽌以前,⼀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继续犯的特点:①⾏为、不法状态⼀直持续;②犯罪⾏为必须在⼀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并不是瞬间性的存在;③继续犯仅侵害了⼀个法益;④主观上出于⼀个罪过。
2、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继续犯中犯罪⾏为与犯罪状态⼀直处于持续状态。
例:⾮法拘禁罪。
状态犯中,犯罪⾏为⼀经既遂(完成),犯罪⾏为所造成的后果⼀直处于持续状态,例1:盗窃罪中,犯罪既遂后,被害⼈的财产损失⼀直处于持续状态,但盗窃⾏为已经结束了。
例2:故意伤害罪中,⾏为⼈造成被害⼈伤害后,被害⼈受伤的状态会持续⼀段时间。
3、继续犯所引起的相关效果。
(1)追诉时效: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不是从犯罪成⽴时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新法。
例:⾮法拘禁过程中,哪天放⼈,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2)犯罪既遂后,犯罪⾏为与不法状态仍在继续,所以,可以对之进⾏正当防卫。
(3)继续期间,虽然犯罪已达既遂,只要⾏为仍然在继续,加⼊进来的⼈成⽴共同犯罪。
【常见的继续犯】侵犯⾃由的犯罪:拐卖妇⼥、⼉童罪,拐骗⼉童罪,重婚罪,绑架罪。
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妇⼥、⼉童罪。
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币罪、⾮法持有毒品罪、⾮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
窝藏类的犯罪:窝藏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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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续犯和继续犯

论连续犯和继续犯一.本文简要: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关系很难界定,继续犯是一罪中的实质的一罪,而连续犯是一罪中的处断的一罪,论两者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特征和区别关键术语:连续犯继续犯状态犯二.先看事例:被告人王某,男,33岁,工人,因一只价值2800元的金表遗失,怀疑是家中保姆所为,一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私自将保姆捆在家里的椅子上,殴打被害人候并逼问手表下落.候表示真的不知道,自己也没有拿,王某威胁说不讲出手表的下落就别想出他的家门,并让候细细想想,便独自出门会朋友,下午,被告喝完酒回来又逼问候,候仍表示不知道,王某于是在次殴打被害人.后王妻回家将被害人放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多处皮下淤血,软组织挫伤,属于轻伤.案发后王某认罪态度很好.三.问题:对于王某长时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又多次实施殴打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是继续犯,就应当定非法拘禁罪,如果是连续犯就应当定故意伤害罪,下面就两者谈谈四、继续犯(一)继续犯的概念: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的客体进行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窝赃罪等属于该种犯罪状态。
(二)继续犯的认定:我国刑法虽未作明文规定,但原刑法第78条,现刑法第89条在追述时效问题上规定了追述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成立的条件:1.必须是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尤其是行为,如果仅为状态的继续,则只为状态犯。
(如:行为人前天偷张三家的钱,昨天偷李四家的电视机,今天偷王五家的耕牛,这时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内容和行为性质虽然相同,但是行为不属于继续状态,所以属于连续的犯罪状态,应构成连续犯)2.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如果间断则为状态犯。
(如:行为人将受害人张三非法拘禁起来,时间长达一个月,但是由于只拘禁可张三一个人,所以是一个拘禁行为,构成一个犯罪)3.行为必须是出于一个故意,故意内容也为一个。
07.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类型
概念
特征
举例
罪数确定
追诉时效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持续犯)
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1)是一个行为,且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与状态犯区别:如盗窃罪,不法行为终了后,不法状态仍继续);
(2)二者始终处于不间断状态(与连续犯区别);
(3)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其继续状态存在于既遂之后;
1)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2)为湮灭盗掘古墓葬的罪迹炸毁古墓,结果毁坏了墓中部分文物;
3)为抢劫枪支而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得手后又非法私藏枪支。
(1)一般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法定刑相同的,按目的行为定罪处罚。如伪造金融票证进行票据诈骗。)
(2)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断。
属于实质的一罪。
按基本罪的罪名定罪,按加重条款处罚。
二、单纯的一罪
法条竞合犯
指由于刑法本身的复杂性,使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符合多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之间形成普通法条包容特别法条内容的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被包容行为,就必然同时出现该行为既符合被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
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刑法条文规定的严重后果,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1)前提: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刑法学P.49)]
刑法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是基本行为,致人死亡是加重结果。
继续犯与状态犯冲突吗

继续犯与状态犯冲突吗一、与状态犯矛盾吗继续犯与状态犯,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两者有显然的区分: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采取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采取终了;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犯罪不法状态同时处在继续状态中,状态犯仅仅是犯罪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二、继续犯的含义及其特征所谓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采取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光内同时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的犯罪。
刑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延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窝藏罪等。
继续犯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出于一个有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从主观上看,继续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有意;从客观上看,继续犯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且这一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同一的。
假如行为人在一定的时光内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相同的行为,则不是继续犯。
其次,犯罪行为必需持续一定的时光。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需在一定时光内处于持续的状态。
例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一拘禁就释放的,其非法拘禁的行为需要持续一段时光。
不过,各种犯罪构成继续犯的时光长度,要从该犯罪的详细状况而定。
第三,犯罪行为与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犯罪行为使犯罪客体遭遇侵犯的状态)同时继续。
这是继续犯重要的特征。
继续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一经实施,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即犯罪客体遭遇侵犯的状态已经形成。
犯罪行为的继续,也就意味着犯罪不法状态的继续。
可以说,两者同时发生,而什么时侯犯罪行为结束了,不法状态也就结束了,因此,也是同时结束。
三、状态犯的含义及其特征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继续。
状态犯的典型特征是:属于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先行结束、不法状态单独继续着。
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财物窃回家,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盗窃行为所造成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不法状态在该财物返回受害人前,始终处于继续状态中。
刑法中几个比较模糊的“续犯”

刑法中几个比较模糊的“续犯”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中止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绑架、非法持有毒品等。
不用再强调法益受侵害的不法状态持续了,行为在持续违法,不法状态肯定也在持续。
即:实行行为+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2、状态犯:与继续犯本质区别就在这里,状态犯是指,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犯罪行为终了,但法益受侵犯的不法状态仍然在继续的状态。
如盗窃犯。
即:行为终了+不法状态持续。
3、连续犯:基于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罪犯。
如多次诈骗,这里每次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的状态都单独结束了,但数次行为性质相同或基本相似。
4、徐行犯:是连续犯的一种,即每次单独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总和成立犯罪。
如每次小额诈骗,诈骗金额累计达到入刑金额,是要被刑法处罚的。
字面意思就是不着急,慢慢来,但干的是违法犯罪的事。
这里涉及到一个继续和连续的区别问题,说实话,我对这两个词的区别不是很清晰,仔细查了资料(小学三年级的讲课视频)比对如下:连续,中间不停;继续,中间停;持续,保持一段时间;陆续,一个接一个。
还是还是举例吧:运动员们陆续进入体育场,男子运动员连续打了10几个回合后,女子运动员继续接着打,比赛很精彩,赢得了观众们持续的掌声。
好在教材里的继续犯特别说明也称持续犯,否则我真的要被这个概念弄迷糊了,难道是刑罚学者也和我一样没有仔细研究过这几个“续”,总感觉好像有点脱节。
继续和持续这里是一个意思了?我理解这个就应该统一叫持续犯。
教材里的连续犯我自己感觉好像也不咋连续,有的诈骗犯可以隔很久啊,那是不是应该称呼为继续犯?我理解这个叫应该叫继续犯,可教材不这么叫啊,当然得按教材的说法为准。
这几个概念考验了我的小学语文基本功不扎实,完全靠死记硬背,到现在也不敢说理解记忆,都是用到的时候再看书、再对号,好在概念的区别对实际影响不大!。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罪数)【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九章罪数一、概念题1.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2.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3.(刑法中)法条(规)竞合(南师大2006年研)答: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4.结果加重犯(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人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相关试题: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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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杜文俊陈洪兵【摘要】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继续犯的显著特点在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能被持续性地肯定。
伤害罪属于状态犯,但在被害人伤情恶化时有救助的义务,他人教唆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重婚罪属状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即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状态犯,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窝藏犯罪基本上属于继续犯,但中途知情后维持现状的,由于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中途知情而继续持有的,构成犯罪,同住的人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不予阻止的,不构成共犯。
【关键词】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共犯;追诉期限的起算一、问题意识杀人后的碎尸行为是应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进行评价,还是应该单独评价为侮辱尸体罪并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教唆伤害犯不救助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教唆者能否被评价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鼓励他人继续重婚的,能否构成重婚罪的帮助犯?鼓励行为人继续持有毒品的,是否构成持有毒品罪的帮助犯?偶然发现在家里吃住的朋友系涉嫌犯罪的人而继续留其吃住,或者中途发现受委托保管的财物系犯罪所得而继续保管的,是否构成窝藏罪、窝藏犯罪所得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以及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这些问题都与相关罪名是属于即成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的界定有关。
笔者拟从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概念的界定、区分的意义以及典型罪名的归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概念的界定及区分的意义依犯罪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之间的关系,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国内外刑法理论普遍承认的一种理论分类。
之所以普遍承认这种分类,无非是因为这种分类有利于具体问题的类型化的妥当解决。
为证明这种理论的有效性,至少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概念如何界定即分类的基准;二是分类的意义;三是如何具体贯彻、体现这种分类基准。
关于即成犯,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
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证。
{1}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指随着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出现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犯罪也告既遂。
之后,该侵害法益状态与行为人无关地继续存在的情形,杀人罪、放火罪就属于这种情况。
{2}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指因法益侵害等结果发生而使犯罪成立的同时,犯罪也终了,而且法益也随之消灭,如杀人罪。
{3}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的问题在于无法据此区分即成犯与状态犯。
如后所述,盗窃罪是公认的状态犯,但盗窃罪也可谓“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
第二种观点的问题在于:一是像杀人罪这种典型的即成犯,“人死如灯灭”,难说法益侵害状态还继续存在;二是放火罪的既遂标准,国内外通说主张独立燃烧说,但要说一旦形成独立燃烧的状态,犯罪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即告终了,他人不可能参与进来“添上一把火”而形成放火罪的共犯,难言妥当。
笔者认为最后一种观点基本妥当。
即成犯相对于状态犯、继续犯而言,特点在于:法益侵害结果一发生,犯罪既遂成立,犯罪行为完成,犯罪终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终结,法益消灭。
如故意杀人罪,死亡结果一发生,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成立,故意杀人行为完成,故意杀人罪终了,他人的生命法益消失。
既然犯罪终了并且法益消灭,杀人后的碎尸行为就不应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进行评价,而应单独评价为侮辱尸体罪,并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中,杀人行为本身没有达到应当判处死刑的程度,但因为存在杀人后“碎尸”这种被认为极端残忍的情节,致使行为人被宣判死刑。
应该说,这是无法律根据的、不合理的,是隐形的量刑观点事实上不当地起着重大作用的体现。
{4} 关于状态犯,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5}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取他人财物后,犯罪便终了,但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他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状态仍然在持续。
{6}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指“因一定的法益侵害的发生而使得犯罪终了,之后,不构成犯罪事实的法益侵害状态继续的犯罪形态。
盗窃罪是代表例。
在这种场合,犯罪终了后的侵害状态已经被以前的犯罪评价完毕,因而不再作为另外的罪进行处罚。
例如,损坏所盗窃的财物不作为毁坏财物罪进行处罚,这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7}。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未能界定清楚,即便是非法拘禁罪之类典型的继续犯,也可谓“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
笔者基本赞成第二、三种观点。
状态犯相对于即成犯而言,虽然犯罪既遂的同时犯罪也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还在持续即法益并没有消灭。
如盗窃罪,虽然盗窃既遂后盗窃犯罪便终了,但盗窃行为所造成他人财产法益受侵害的状态还在持续,他人的财产法益并没有因此而消灭,事后通过追缴等程序还可能将财产法益恢复到合法状态。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后,事后不可能通过追缴等程序回复,因为财产法益已经彻底消灭,故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即成犯,而盗窃罪是状态犯。
状态犯相对于继续犯而言,虽然法益受侵害的状态同样在持续,但不能认为盗窃犯还在持续地“盗窃”他人财产,不能认为被害人的财产还在持续性地被“盗窃”,也不能认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还在持续。
关于继续犯,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此外,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也都是典型的继续犯。
”{8}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犯,是指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继续的情形。
因此,只要行为不终了,犯罪也不终了。
典型例是监禁罪。
将人关闭在一定的场所,只要不释放,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没有终了。
只要不终了,公诉时效就不开始。
同时,在监禁状态期间,他人参与进行,就参与之后的行为也能成立监禁罪的共犯。
这样,公诉时效的起算点及共犯成立的可能性是区分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实益之所在。
因而,继续犯可谓在法益侵害的同时该当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也在继续的场合。
”{9}第三种观点认为:“继续犯是指并不因为构成要件的实现而终了,而是通过行为人持续的犯罪意志维持犯罪的持续,并且其创设的不法状态仍然持续的犯罪。
例如,侵害住宅安宁罪(德国刑法第123条)就是一个继续犯:随着行为人的闯入就存在一个完成了的构成要件行为。
但是,只要这个行为人还停留在那个受到保护的领域内,这个行为就还持续着。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剥夺他人自由罪(德国刑法第239条),这种犯罪就一直存续到被害人得到释放为止。
还有酒后驾车罪(德国刑法第316条),它随着行驶开始就作为完成的犯罪而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只要酒后驾车持续着,这种犯罪就没有结束。
”{10}第四种观点认为:“继续犯是指法益侵害等结果持续的同时犯罪成立也在继续,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法益侵害等结果的引起持续地被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也持续性地被肯定(即构成要件符合型的继续或者持续性地更新)。
但是,行为本身未必持续(行为本身的持续仅仅是拟制而已。
从与构成要件的结果相区别的行为的效果的继续来看,认为行为本身在继续不过是一种误解)。
换言之,如果将行为的持续性作为继续犯的要件,那么,过失将他人关闭在某房间的行为人,只要意识到自己将被害人关闭在房间,即使在不可能释放被害人的场合,也成立监禁罪。
如果不将行为的持续性作为继续犯的要件,那么,在上述情况下,就必须通过考虑释放(法所期待的作为)的可能性等,判断监禁罪的成立与否。
与此相反,在状态犯的场合,犯罪并不继续,尽管因法益侵害等结果的发生而成立犯罪,但以后的法益侵害状态的持续并不能肯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不能持续地得到肯定。
”{11}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的问题在于:一是肯定不法行为还在继续存在疑问,如行为人将他人锁在房间后即酣然入睡,这时难以认为不法行为还在继续,只能说先前不法行为的效果还在持续,尽管盗窃罪等状态犯也可能认为盗窃不法行为的效果还在持续,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肯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还在持续;二是认为窝藏罪完全属于继续犯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除为犯罪者提供隐藏处所可以认为窝藏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外,为他人逃匿提供财物或者指引逃匿的方向,则无论如何难以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还在持续。
否则,犯罪的人一天不归案,行为人窝藏犯罪的追诉时效就不能开始计算,这会导致被窝藏的人有追诉时效而窝藏人无追诉时效的结果。
第二种观点也将行为的继续作为继续犯成立的条件,因而也与第一种观点存在同样的疑问。
第三种观点强调行为的持续意志也存在疑问。
如上述行为人将他人锁在房间后便快乐地进入梦乡,认为其还存在持续的犯罪意志恐怕也显得牵强。
本文赞同第四种观点。
继续犯不同于状态犯与即成犯的显著特点在于:继续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持续性地得到肯定。
以上对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界定,接着需要思考:作这种区分的意义何在?第一,有助于共犯的认定。
在即成犯的场合,由于犯罪既遂的同时法益消灭,他人不可能在犯罪既遂后参与进来成立原来犯罪的共犯。
如事前没有通谋,在他人杀人后帮助碎尸的,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只可能是侮辱尸体罪的共犯。
在状态犯的场合,如盗窃罪,既遂后只是财产不法状态的维持,他人参与进来搬运、销售赃物的,对于本犯而言,因为缺乏期待性,不构成赃物犯罪的主体,故不可能与参与搬运、销售的人成立赃物犯罪的共犯,结局是参与人单独构成转移、销售犯罪所得罪。
但对于继续犯而言,情况则完全不同。
如非法拘禁罪,在行为人拘禁他人后,他人加入进来帮忙看管被害人的,由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性地被肯定,因而参与人能与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第二,对确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至关重要。
对于即成犯,如杀人罪,追诉期限从故意杀人罪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状态犯如盗窃罪,追诉时效从盗窃罪成立之时开始计算,与盗窃后的财产不法状态的持续时间无关。
而继续犯,因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被持续性肯定,如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应从被害人结束被拘禁的状态,即重获自由之时开始计算。
第三,有助于新法适用效力的确定。
由于即成犯与状态犯是在犯罪成立之时构成要件符合性就不再继续,因而犯罪既遂之后颁布的新法除非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可能适用新法外,新法原则上没有适用的效力,但在继续犯的场合,由于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故在持续期间颁布生效的新法具有适用效力。
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事实上肯定了新法对继续犯具有适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