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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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二、环境行政责任种类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 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包括其他公民。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是罚款。可以同其他行政 处罚形式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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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听政程序
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重大案件作出行政 处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参加对案件进行指控和申辩,以获取证据的过 程。
D.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 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 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 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 令停业、关闭。
D、行政处分的对象:
单位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情节较重但又 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 违法行为。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行政处分种类:
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 对企业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 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
2、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A.行为的违法性(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义务。某些违反治安处罚法损害环境的行为,也可以 追究行政责任。
B.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 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C.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2、法律责任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 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在实施违 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
行为 物
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指法律责任的主 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 和过失。
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指行为的违法性 和社会危害性。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C、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D、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法》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行政处罚。
★ 《环境保护法》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 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五种。
F. 行政处分的程序
立案、调查 、申辩 、报批 、决定 、备案
G. 救济方式:复议、申诉。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
A、概念: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 的行政制裁。
B、实施单位: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各级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 队环保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 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政 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
听政程序适用的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两 类)(告知听证权,提出听证;通知听证,举行听证)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F. 环境行政处罚救济制度
概念:是指法律法规对于受环境行政机关处 罚的人,给予法定的渠道,使其可以向有权 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 消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赔偿自己因违 法处罚所受到的损失,以使其合法权益不受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的侵害。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 制度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 行为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者。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途径: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A.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B.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C.处罚对象不同 D.处罚形式不同 E.救济方式不同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种类
1、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A、概念:是指对违法、违纪的环境与资源保 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 B、实施单位:必须是具有隶属关系和行政处 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C、处分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事业 单位内部的规章 ;国家关于行政处分的两部 法规:《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 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 概述 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 第四节 环境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 制度概述
法律责任: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 负面法律后果或不利法律后果。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者或者造成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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