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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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1.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简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

环境既包含自然因素,也包含社会和经济因素。

2.立法给环境下定义:一是用概括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

分为自然环境和人类环境。

二是采用列举方法对环境外延进行描述。

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三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

3.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和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4.自然资源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概括性解释为:是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如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中国《宪法》第9条中所说的自然资源,指的是与环境融为一体、突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5.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而且还包括环境条件,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

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6.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联系: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

区别:环境体现自然界的静态属性,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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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污染概述
三、 环境污染的特征
1. 原因的人为性。 2. 途径的介入性。 3. 机制的变异性。 4. 后果的致害性。 5. 系统的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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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及主要法 律制度
一、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是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立法对象 的一类法律法规,它们作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重 要组成部分,以对各环境污染的防治为内容,在 形式上表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下属的各环境要素 污染防治法律、单行法规及其配套法规、污染物 排放标准等。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是环境法中发展较早和较 快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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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及主要法 律制度
二、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制度
(一) 现场检查制度
1. 执法者 2. 相对人 3. 执法规范
(二) 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1. 定义 事故单位的报告义务 3. 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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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污染概述
一、 环境污染的概念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向环境 中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 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 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 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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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污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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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无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自然界的空气、水、土壤、声声、生物等自然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保护组织体系建设,推动环境保护科技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对于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

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投诉和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制定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划和政策,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禁止非法开采和滥用自然资源。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加大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合理控制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防止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第四章环境污染治理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源的治理力度,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治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推动水环境的治理和修复。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控和治理,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采取措施改善和修复受污染的土壤环境。

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练习题06

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练习题06

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A、1年B、2年C、3年D、4年2、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的特征不包括()。

A、不可逆性B、间接性C、隐蔽性D、潜伏性3、下列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的是()。

A、地震B、市场风险C、战争D、泥石流4、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不包括()。

A、职务授权行为B、受害人过错C、法律明文规定D、受害人同意5、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A、行为人主观过错B、行为违法性C、损害事实存在D、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6、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是()。

A、适用过错责任原则B、适用过错推定原则C、适用公平责任原则D、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7、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不包括()。

A、移送B、侦查C、审查起诉D、审判与执行8、与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不包括()。

A、环境监管失职罪B、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C、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D、滥伐林木罪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1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属于()。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D、举动犯11、下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属于结果犯的是()。

A、污染环境罪B、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C、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D、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自由刑和财产刑的适用关系的类型不包括()。

A、单一制B、复合制C、必并制D、选处制13、记过的处分期间为()。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1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

A、15天,2个月B、15天,3个月C、30天,2个月D、30天,3个月1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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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 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 概述 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 第四节 环境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 制度概述
法律责任: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 负面法律后果或不利法律后果。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者或者造成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 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在实施违 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
行为 物
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指法律责任的主 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 和过失。
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指行为的违法性 和社会危害性。
Hale Waihona Puke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 制度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 行为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者。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种类
1、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A、概念:是指对违法、违纪的环境与资源保 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 B、实施单位:必须是具有隶属关系和行政处 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C、处分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事业 单位内部的规章 ;国家关于行政处分的两部 法规:《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听政程序适用的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两 类)(告知听证权,提出听证;通知听证,举行听证)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F. 环境行政处罚救济制度
概念:是指法律法规对于受环境行政机关处 罚的人,给予法定的渠道,使其可以向有权 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 消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赔偿自己因违 法处罚所受到的损失,以使其合法权益不受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的侵害。
2、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A.行为的违法性(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义务。某些违反治安处罚法损害环境的行为,也可以 追究行政责任。
B.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 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C.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二、环境行政责任种类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 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包括其他公民。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F. 行政处分的程序
立案、调查 、申辩 、报批 、决定 、备案
G. 救济方式:复议、申诉。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
A、概念: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 的行政制裁。
B、实施单位: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各级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 队环保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 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政 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
D.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 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 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 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 令停业、关闭。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C、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D、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法》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行政处罚。
★ 《环境保护法》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 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五种。
途径: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A.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B.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C.处罚对象不同 D.处罚形式不同 E.救济方式不同
D、行政处分的对象:
单位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情节较重但又 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 违法行为。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行政处分种类:
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 对企业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 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
★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是罚款。可以同其他行政 处罚形式合并使用。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听政程序
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重大案件作出行政 处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参加对案件进行指控和申辩,以获取证据的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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