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如何界定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哪些情形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哪些情形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专利权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摘要:我国专利法的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主要涉及到了三个方面,分别是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职务发明的署名权。
本文就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以供参考及不吝指正。
关键词:专利制度;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署名权引言当代企业的经营,一方面是传统意义上的商贸经营,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攻防运作。
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对企业的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设计合理有效的职务发明制度,一方面可以减少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推进职务发明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
一、概述职务发明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利法》司法实践中最常被讨论的话题之一。
目前我国规定职务发明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其中专利法于1984年发布,并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及2020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其中最新修订的2020年版本生效时间是2021年6月1日。
而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发布,经过了2002年及2010年两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
职务发明制度包括了以下部分内容:一、职务发明的界定;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制度;三、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二、职务发明的界定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员工执行所在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以下简称“职务发明”)。
一般来讲,专利涉及的发明创造是由自然人(即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但很多情况下,发明人是基于企业单位的工作需要,或者是基于在企业单位获得的信息而产生的发明创造。
根据《职务发明条例》、《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明确发明(为了简便,智力创造成果统称“发明”)相关权利归属,首先需要明确以下概念:发明人,即对技术成果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什么意思?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什么意思?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专利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成功后,可以依法享受该专利的署名权,具体情况下该署名权与专利权的使用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什么意思?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通过行使署名权,可以让社会了解谁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这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并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的成果予以肯定,这可以激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执行《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时,确定给予奖励和给付报酬的对象的依据。
二、《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本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要鼓励发明创造,首先应当承认它们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成果,写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且予以公布。
因此,本条赋予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理论上被有的学者称为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人身权’,。
这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国际上最基础的工业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署名权。
职务发明、共同发明、委托发明

(三)共有权的行使
1、专利申请权
《合同法》第340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 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合同法》第33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 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 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三)发明人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利
1.署名权
《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 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 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 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 则》对奖励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委托发明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托 人享有。 2、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 费实施该专利。 3、受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 受让的权利。
•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 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 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专利权人。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 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 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署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署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创作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在我国,署名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从署名权的法律规定、署名权的行使、署名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署名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品发表后,作者有权要求在作品上署名。
”这一规定确立了署名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署名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品上署名的顺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作品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按照合作创作的约定;(二)没有约定的,按照创作作品的贡献大小确定;(三)难以确定贡献大小的,按照创作作品的时间先后确定;(四)没有创作作品的,不署名。
”这一规定明确了署名权的行使方式和署名顺序的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作品上署名的顺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作品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按照合作创作的约定;(二)没有约定的,按照创作作品的贡献大小确定;(三)难以确定贡献大小的,按照创作作品的时间先后确定;(四)没有创作作品的,不署名。
”这一规定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致,进一步明确了署名权的行使方式和署名顺序的确定。
三、署名权的行使1. 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在作品上署名。
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笔名、别名等。
(2)在作品出版、发表、展览等活动中,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署名权。
(3)在作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时,要求保留自己的署名权。
2. 署名权的行使限制(1)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按照创作作品的贡献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贡献大小的,按照创作作品的时间先后确定。
2024年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2024年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一、职务发明定义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员工在执行本职工作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一定义包含了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员工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
这些发明创造可以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是新设计、新材料、新配方等。
二、归属判断因素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职务性质:员工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产生了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员工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设备、资金、原材料等。
合同约定:员工与单位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规定了发明创造的归属。
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三、单位权益体现在职务发明创造中,单位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所有权:单位通常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人,即享有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性支配权。
使用权:单位有权使用职务发明创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处分权:单位有权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处分行为。
四、个人权益保障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主要权益归属于单位,但个人作为发明创造的贡献者,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署名权:个人有权在职务发明创造上署名,表明自己是该发明创造的贡献者。
奖励和报酬:单位应根据约定或规定,给予个人相应的奖励和报酬,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发明创造活动。
专利权:如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个人可以作为发明人享有专利权的相关权益。
五、特殊情形处理在职务发明创造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特别处理,如:离职后的发明创造: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可能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合作研发: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发时,应明确各方在职务发明创造中的权益归属。
争议解决:当单位与员工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职务发明人界定

职务发明人界定
吴疆律师
为界定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职务发明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执行本单位任务”为: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三种情况。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具体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甚至不署
名。
3.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署名权主体: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
人。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2.署名权行使: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
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
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
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
3.作品传播中的署名权: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
无论其他权利
保护期是否届满,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侵犯的。
4.尊重作者署名权:公众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范围内使用作
品时,虽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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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提起署名权,我们往往想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而很少想到“技术”、“科研成果”的发明人也拥有署名权。
但实际上这是相关法律所规定的。
并且,并不止是“技术成果”,专利虽然本质上与技术成果有所区别,但专利制度里对“署名权”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什么是专利的署名权?
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即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相关专利的相关文件中,标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
这是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还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如何界定?
既然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设计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那么可以认为,无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无论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谁享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享有署名权。
这种权利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专利权人一定享有的权利。
尤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由于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因此,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的保护更为重要。
在我国,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至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
在这种情况应当由申请人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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