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知识交流
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XXXX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员工将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创新以及智力创作以专利的形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类型及职务发明1.我国专利的种类主要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本办法所指的职务专利为上述三种专利的统称,职务专利是员工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工作时间等形成的专利。
第三条专利权属1.职务专利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工作调动、退职而转移,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占有。
委托开发或以公司为主合作开发的产权,原则上归公司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2.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转让。
3.与外单位合作或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后,专利权的归属由两单位鉴定协议确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程序1.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协助在中国知识产权网上查询筛选,对相关技术的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并确认拟申请项目的创造性及新颖性等。
2.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提出评审意见。
3.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或委托外单位研究的科研项目,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取得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4.专利起草人将起草好的相关文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知识工程师统一办理专利申请的相关手续和费用支付。
5.凡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存档一份以备查阅第五条激励规定1.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2.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批准后,公司再次给与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性质认定——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

以及形式不固定性。
其中确定性是指一旦在企业认定其为职务发明,那么雇员即享有职务发明奖励请求权;及时性(一次性)是指企业对于雇员的智力创造成果的激励必须及时以及一次性明确;形式不固定性是指职务发明奖励的形式可以采取精神上的以及物质上的激励2〇。
雇员报酬是指雇员作出有偿劳动从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上的回报3〇,包括工资及其他项目(例如津贴、保险、退休金),以及非现金的各种员工福利,例如有薪假期、医疗保险等。
职务发明报酬则是一种特殊的雇员报酬,其特征在于不确定性、长期性、以及形式的相对确定性。
其中,不确定性是指职务发明报酬取决于智力创造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发明取得经济效益等因素,其经济数额与自身投入劳动的多少并不成正比;持续性是指职务发明报酬的取得依赖于企业依据此发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而发明的商业性使用是一项长期工作4〇;形式的相对确定性是指职务发明报酬的形式单一,仅能是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并不包括精神上的企业回报等。
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适用原则与缘起探析(一)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适用原则1.利益衡平原则相较于《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1条明确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持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因此,在分配职务发明的经济效益时,一方面需要考量企业为该产品或者工艺做出的资金、设备以及其他物质技术条件投入,以及在商业实施过程中背负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还需要保障技术雇员为此付出的特殊智力劳动。
其中,《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关于单位适用职务发明获得经济效益后,从单位具有限时告知专利应用全部信息的义务,到告知专利应用经济效益信息义务,再到发明人享有专利应用经济效益信息权利的转变,都说明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利益分配的博弈与平衡5〇。
2.约定优先与法定标准补充的统一原则自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引入约定优先原则,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更多地尊重单位规章制度运行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
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专利知识讲座3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对职务发明,或者说是雇员发明的发明人按什么标准给付报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发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问题。
因此,各国专利法均根据自己的国情,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日本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在2004年对专利法中的雇员发明制度条款作了修改,即对专利法第35条进行了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就是发明人的报酬问题。
此次修改总的思路是以程序优先来确定报酬标准。
即在判断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1、雇主是否与雇员事先约定报酬标准或雇主是否事先制订有报酬标准,该标准雇员是否清楚知悉;2、如果事先约定或制订的标准不清楚,雇主提出的报酬数额将被认为不合理,法院要重新根据雇主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和为发明所做出的贡献。
雇员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以及其他因素,来综合判定报酬数额(注1)。
日本修改报酬标准采取约定和程序优先的作法,有两个目的:一是以此鼓励公司在招收新员工时,将报酬标准详细的告诉新员工,并获得新员工的认可,以激励员工对发明创造的热情。
二是在于减轻法院对报酬标准判断的负担。
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分别规定在专利法第16条和细则第76条、第77条。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显然,该条款相对比较原则,欠缺操作性。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该条款并未作修改,而是通过修改细则对奖酬标准进行了修改。
修改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客观上借鉴了日本的作法,也采用了程序优先的办法。
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增设规定,员工可与单位约定报酬标准,单位也可以在规章中事先制订支付标准和方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二是将原来仅限于国有单位的“一奖两酬”标准,放宽到所有企业。
发明人或者设计方案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2008-09-16 19:24甲系乙公司员工,2003年甲根据乙公司(系有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任务设计完成了某换热器产品。
同年9月,乙公司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9月取得专利权。
甲系该专利的设计人。
乙公司在甲设计完成后即支付甲奖金30000元。
自2003年至今,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甲向乙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报酬。
乙公司认为其已支付了甲奖金,奖金就是报酬,甲无权再向乙公司请求支付报酬。
[争议]争议一:奖金与报酬有无区别?争议二:甲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请求给付报酬?报酬其请求权基础何在?争议三:如果甲有报酬请求权,该请求权实现的途径有几种?[释答]1.对争议一的释答《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发明是指由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我国,职务发明属于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本文旨在探讨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二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但单位与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1.奖励的适用(1)奖励对象:职务发明的奖励对象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奖励标准:根据《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3)奖励程序: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奖励基金,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2.报酬的适用(1)报酬对象:职务发明的报酬对象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报酬标准:根据《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标准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协商确定,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3)报酬支付: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报酬。
3.法律适用中的注意事项(1)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依法签订协议,明确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事项。
(2)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3)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结论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在处理职务发明奖酬问题时,应当依法行事,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亦于2012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上述规定总体上重实体规范,缺乏对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致使在发生纠纷时,发明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的实体规范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笔者重点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纠纷的审理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基本条件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出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约定优先,法定为辅”,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否则按照法律规定。
其中,无论是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发明人获得职务发明报酬一般都应当满足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首先,职务发明已经被实施。
职务发明报酬不同于职务发明奖励,二者的区别在于给付的前提和条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只要发明人完成了一项职务发明,单位就应该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而职务发明报酬,则是有赖于职务发明成果的实施和利用。
#####有限公司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

关于对职务发明创造人进行奖励的制度为了保护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条奖励原则(一)本企业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发给奖励、报酬。
(二)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档案,作为技师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
(三)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应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其发放。
第三条奖酬标准(一)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一次性奖金,发明专利每项元,实用新型每项元,外观设计每项元。
(二)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了取得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次性奖金外,企业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按,实施实用新型按,实施外观专利按。
(三)一项发明创造形成多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依存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四)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企业无偿或低价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转让费或使用费参照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
(五)本企业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
职务发明创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权利归属、奖励与报酬、管理职责等方面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 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1)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2)离职、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3)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1. 权利归属原则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归属单位原则。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单位所有。
(2)利益共享原则。
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分享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
2. 权利归属的具体规定(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与报酬1. 奖励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奖励包括:①发明奖;②科技进步奖;③其他奖励。
(2)奖励的发放:①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②奖励的发放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2. 报酬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报酬包括:①专利实施许可费;②专利权转让费;③其他报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
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
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
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
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
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
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第五条【约定形式的合法性审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判断该约定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之情形。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则主要审查该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
如属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判断该约定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之情形。
在约定是否生效判断上,主要考虑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可撤销、可变更则主要涉及是否因重大误解而订立,是否属于显失公平,或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如属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则主要审查该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
主要依据所涉《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
第六条【约定内容合理性审查】通常情况下,企业根据自身性质,如行业研发特性、专利申请目的、专利实施特性等因素对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标准进行的约定应推定是合理的。
如果约定的奖励与报酬数额极低,显属于不合理的,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奖励与报酬。
不同行业存在很大差异,不同行业职务发明的奖酬不可能完全一样。
就是同一行业,每一个企业、单位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其经营方式有时也完全不同,故也不能要求相同行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一样。
应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常情况下,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约定的,相应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就是合理的。
当然,如果约定的奖酬数额极低,显属于不合理,就不能再依据约定来确定奖酬。
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奖酬,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标准的奖酬。
因为,已经有了约定,就排除了法定标准的适用,只是法院认为约定的奖酬不能满足专利法第十六条关于合理性的要求,故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一个合理的奖酬标准。
第七条【法定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适用法定标准确定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
第八条【法定奖励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发明人、设计人主张的奖金多于3000元或者1000元的,多余部分不予支持。
第九条【法定报酬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时,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2%,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0.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一项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10%。
发明人、设计人主张的报酬分成比例高于前述最低分成比例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在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金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时,在适用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发明人、设计人要求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要多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要多于1000元,法院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要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法院是否可以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奖金数额的基础上,调高奖金的数额。
同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时,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2%,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0.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一项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10%。
如果发明人、设计人要求的分成比例比法定的最低标准高,也就是说,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的分成比例为营业利润的2%以上,或者外观设计的分成比例为营业利润的0.2%以上,或者许可费分成比例为许可费的10%以上,法院对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法院是否可以调高分成比例。
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法定的最低标准是职务发明创造所在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法定最低标准以上支付奖金或者报酬,则不是法定的义务。
当然,单位根据其自身特点与需要,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高于法定最低标准支付奖金或者报酬,是完全可以的,这是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高于法定最低标准支付奖金或者报酬是单位的权利,而非其义务。
特别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后,对法定最低标准的性质更应作如上的理解。
约定可以比法定最低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最低标准低;没有约定则直接适用法定最低标准,如果要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则需要约定。
第十条【专利权转让时法定报酬的确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转让时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他人转让专利技术的,应参考专利许可确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转让是专利权的处分方式之一,亦是专利获利的重要方式,然而专利法对专利权转让时发明人、设计人是否应获得职务发明报酬并未作出规定,而我国其它法律如《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业已涉及转让或出资时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的规定。
鉴于转让与许可的类似性,应参考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许可时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确定规则来确定专利转让时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
第十一条【委托开发】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发明人、设计人是专利权所属单位的职工。
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的,由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享有者,对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负有奖酬支付义务;委托方不享有专利权,也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支付。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由委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因不享有专利权而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发明人、设计人不是委托方的职工,故亦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的,专利被授权后,委托方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受托方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应根据其专利获利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
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如果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受托方从委托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中分得许可费,发明人、设计人对该许可费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应予以允许。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亦对该种形式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其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按照上述规定,该类发明中,首先依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协议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在没有协议或协议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规则,由受托完成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A.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进而获得专利授权。
此时,受托方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享有者,对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负有奖酬支付义务;委托方不享有专利权,也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支付。
B.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委托方最终获得专利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