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明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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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1.09•【文号】国务院令第569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贡献的自然人,而申请人则是指申请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发明人本人,也可以是与发明人有合法关系的机构或个人。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合理的权益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同时也能满足申请人的利益需求。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问题,以及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

一、法律依据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明人享有对发明的署名权和发明的争议权,即发明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明、申请专利、转让专利以及享受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

而申请人在支付报酬等方面有义务对发明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权益分配原则在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首先,发明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发明人是创造和寻找技术创新的主要人员,他们的贡献决定了专利的价值和可行性。

其次,申请人在推进专利申请和商业化过程中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三、权益分配策略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进行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首先,可以建立合理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协议内容包括发明人的署名权、发明的使用权、专利权的归属等。

其次,可以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来补偿发明人的贡献。

报酬的数额可以根据技术的重要性、市场的价值、申请人的经济实力等进行合理确定。

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股权分配等方式来实现权益的分配。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权益分配的实践操作,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

例如,在某个创业公司中,发明人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他们共同完成了一项技术创新,并希望申请专利保护。

经过双方的协商,他们达成了以下权益分配方案: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拥有30%的专利使用权和分享利润的权益,而申请人作为创业公司,获得70%的专利使用权和商业化利益。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页眉可删)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导读:《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保护非职务发明的规定,根据此规定,任何单位若是想要此非职务发明的,不能非法侵夺,只能与职员协商后,获得优先使用权。

若是非法侵夺的,那么需要承担支付民事赔偿等责任。

一、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1、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依法取得专利后,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一样,对其专利享有专有权,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也有权转让其专利权并取得转让费等等。

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这些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所隶属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人,都不能予以侵夺。

2、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在实践中可能有多种表现,比如: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强行要求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只能以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不允许发明人、设计人自己申请专利;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不顾发明人、设计人的意愿,强行要求实施其非职务发明专利;或者强行要求非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转让给本单位等等。

对这种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应由侵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侵夺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如果是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行为,则应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依照本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不予授予专利的对象有哪些?(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碍社会公益;(二)科学发现;(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品和医疗机械受保护;(五)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培育方法受保护;(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八)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则日后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

(九)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根据申请的专利类型差异,申请的方式虽然一致,但提交的材料以及所需缴纳的费用,和在申请过程中进行的各种步骤也会不同。

例如申请的发明专利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便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其他重要且相关的文件等。

无论发明人在何处申请专利,首先要做的便是分清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有针对性的准备材料,提交至专利局所在的地方。

资料的提交既可以是发明人自行准备提交,也可以委托给第三代理方进行申请,并支付对方一定的服务费用。

其实专利申请的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专利的检索周期也很长,当事人可以考虑委托给代办机构申请专利,因为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制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就很有可能会被专利局退回。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雇佣关系的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雇佣关系的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雇佣关系的法律问题发明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在专利申请中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发明人可能是雇佣关系下的员工,而在其他情况下,发明人可能是独立的合同工或自由职业者。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专利申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法。

一、发明人的定义与雇佣形式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是指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发明的人。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专利申请人即为发明人,但在其他国家,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或代表发明人的机构。

根据国家法律的不同,发明人与雇主的关系也各不相同。

对于雇佣关系下的发明创造,一般情况下,根据劳动法规定,发明人在专利法上享有与其雇佣关系相应的专利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发明人是雇佣关系下的员工,则其创造的发明可能归雇主所有,而不是发明人个人所有。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使发明人是雇佣关系下的员工,其对发明享有的权益依然是独立的。

二、雇佣合同与专利权益的约定为了解决雇佣关系下的专利权益问题,雇主和雇佣人可以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雇佣合同中对于发明的所有权、专利权、报酬等问题应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在合同中,雇主可以约定其对发明享有专利权,从而确保对发明进行专利申请并享受专利权益。

同时,合同还可以明确雇主在专利权益中应支付给发明人的报酬金额,以体现对发明人的激励和回报。

三、非雇佣关系下的发明创造在某些情况下,发明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发明人是独立的合同工或自由职业者。

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通常保留对发明的全部权益,包括专利权。

在合同中,雇主与发明人之间可以就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专利权以及相应的报酬进行约定。

由于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独立的权益,因此他们可以基于发明的商业利益进行专利申请,并从中获取报酬。

四、涉及发明人变更的情况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发明人变更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离开了雇主组织,或者与其他发明人合作完成了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为单位。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或设计⼈有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有关奖⾦的规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专利权公告之⽇起3个⽉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奖⾦。

⼀项发明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3000元;⼀项实⽤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或者设计⼈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

发给发明⼈或者设计⼈的奖⾦,企业可以计⼊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

⼆、有关报酬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付发明⼈或者设计⼈;或者参照上述⽐例,发给发明⼈或者设计⼈⼀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付发明⼈或者设计⼈。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设计⼈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奖励的⽅式和数额的,应当⾃专利权公告之⽇起3个⽉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奖⾦。

⼀项发明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3000元;⼀项实⽤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或者设计⼈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

第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设计⼈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报酬的⽅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或者设计⼈,或者参照上述⽐例,给予发明⼈或者设计⼈⼀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或者设计⼈。

公司申请的专利 第一发明人

公司申请的专利 第一发明人

公司申请的专利第一发明人
公司申请的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是指在专利申请中被列为最主要
的发明人,通常是最早提出该项发明概念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

第一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为他们的名
字将会出现在专利文件的最前面,并且在专利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
上具有重要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第一发明人通常是指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被列
为第一位发明人的个人,这是根据专利法规定的。

在一些国家的专
利法中,第一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中的权利和义务会受到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专利权的归属、对专利申请的签署等。

从技术贡献角度来看,第一发明人通常是指在创造性思维和实
际研发过程中做出了最重要贡献的人员。

他们可能是发明了新的技术、方法或者产品,或者对现有技术做出了重大改进。

在一些公司
或者研究机构中,第一发明人通常会被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以
表彰他们在创新研发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公司申请的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是在专利申请中具有重要
法律地位的个人,也是在技术创新和研发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他们在专利申请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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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明人的法律规定
尽管在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并非专利权人,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研制成功,发明人要付出艰辛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当然,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相当的荣誉并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获得奖励,从实施专利的利润或收益中获取报酬等。

因此,近年来,法院受理了不少涉及专利申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列名纠纷。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法律规定给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依据。

因此,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仅仅提出设想或对课题仅进行指导或提出启发性意见并不构成发明创造具体内容的人,不能成为发明人。

同样只负责组织工作、领导工作、准备工作,或者仅提供文献资料、物质帮助及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也不能成为发明人。

在实施技术方案时,依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具体操作的人,都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

本案原告在技术方案构思的前期准备中参与过讨论,作为被告深圳永华公司聘请的技术顾问,也参与过讨论并做了有关工作,其设计制作的“车载发射机电原理图(雏型图)”,亦作为专利文件的附图。

但本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及一种机动车联网监测系统,其保护的是一个完整的方法和系统,车载发射机仅是一种设备,原告制作的原理图,仅说明其对发明实施方案有协助作用,但不构成对发明的创造性贡献。

而且该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明确该发射、接收机采用电子工业部38所生产的ER9801-A型或ER9801-B型小功率发射接收机。

由此可以看出发射机属公知技术,不应作为专利保护的内容看待。

因此,原告不具备本案专利发明人资格。

二、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认定条件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常常涉及几个人甚至许多人,但不能说所有参加该项目的工作人员都是共同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都对同一项发明共同构思、并都作出过创造性贡献的人。

共同发明人的认定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因为,只有共同发明人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发明人人身和经济权利,同时也是正确确定专利权归属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是不是共同发明人。

一是以事实为根据,可从选题到方案的提出,到创造性思想的提出,到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的全过程,看参与者对成果所作的贡献;二是以是否有创造性贡献为标准,来衡量参加课题研究的所有成员的贡献,从而确定对解决实质性问题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如
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都有创造性贡献,则他们就是共同发明人。

在此基础上,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有一个发明创造存在,基于这一要件,排除了与发明创造无关人员的可能。

第二,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的区别,这种本质区别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非能够想到的,它体现了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

第三,应具有创造性贡献,包括提出发明思想及相应具体技术方案的人。

本案原告即是参与所涉发明专利的讨论和一定的具体工作,但其参与和具体工作对整个发明的技术方案来说仅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尚不能证明其对现存发明专利完整技术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本案第三人即专利发明人有些是二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有其聘请的其他技术人员,原告也是其聘请的技术顾问,但因其对整个发明仅作了发射机等具体设备的工作,发明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所以其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原告也不属非职务发明,也没有共同协议研究、开发的事实,因此其主张应是专利权人则成为无源之水。

(姚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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