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
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1]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2]此说将免责的情形限定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而且认为免除的是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后,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债务人应当被免除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履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7章

案例69
合同法
甲向乙收购1000吨红富士苹果,预先支付了价款 160万元,约定3日内由乙运送到甲所在地车站, 如质量不合格,乙方要承担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委托丙运输公司按期将苹果运送到目的地,甲 发现苹果不符合约定,遂拒绝受领,20日后,甲 通知乙方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 车站保管费1万元。乙方来到车站发现,苹果已 基本全部烂掉,无法再销售出去,拒绝了甲方的 请求。问:哪方违约,承担何种责任?
合同法
•
评析:
蔡某与村委会合同中约定:“4 月30日前付清货款,违约罚货款总 额的100%”,理解为“违约金的数 额为货款总额的100%”,违约金数 额过分高于受到的损失,与货款等 额,且有惩罚的意思表示,故是惩 罚性违约金。法院无权对该违约金 进行调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
•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一是A大于B,取违约责任之诉为最佳, 而不得再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二是A等于B,请求权人可任择其一, 取其便利者为先; ●三是A小于B,则请求权人应以侵权之 诉为首选。
合同法
合同法
• 例: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 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 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 产损失。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 方式是()。(2001年)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 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 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 乙农场承担 【答案】D
..\shi\今日说法公交是否有责、 肖像权.wmv
合同法
合同法
选择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诉讼?
• (1)如诉侵权,乘客难度较大。 • (2)打违约诉讼有把握:车票是运输合同 关系的证明。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否定性民事法律后果。
英美法称之为违约的救济,大陆法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范畴。
其特征如下第一、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一方面合同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无债务则无责任;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长的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违反的是其他法律义务,则应承担其他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即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
第四、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仍有一定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如违约金、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等。
第五、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种,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之一种,是民事财产责任。
罗马法中有“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我国自古以来也有“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财”的俗语。
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就是诚信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这样民事活动才能够顺利地进行。
同时为了保护正当利益和合法当事人的权益,法律确定了违约责任来限制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恣意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但是我们在大量的合同纠纷中也可以看出,违约行为并不是违约方恶意要损害对方利益,其中存在一种成本的预算,这在事实上印证了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效率违约”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从违约中获得利益将超出他向另一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如果损害赔偿被限制在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方面,则此种情况将形成对违约的一种刺激,当事人应该违约。
”当违约能够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时候,应当鼓励此种违约,而忽略违约责任所体现的公平正义。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一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包括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
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包括: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回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
违约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救济措施abstract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the liability caused by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who not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 the doctrines of liability fixation are based on strict liability and supplied with liability for wrongs. the remedies for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re including resolution, damages, reinstatement, liquidatedkey word liabilitybreach of contractdoctrinesremedy一、违约行为(一)违约行为概念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为成立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便不会产生违约责任。
有鉴于此,首先介绍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简称违约,即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对合同的履行存有瑕疵、或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时,便发生违约。
(二)违约的形态1.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给付不能,不仅发生于作为的义务,也发生于不作为的义务;既发生于特定物为标的的场合,也发生于种类物的场合。
但金钱债务的不履行,原则上只发生迟延,法律上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
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体系,从整体上严格了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又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形,借之以风险之承担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债权、债务人的利益。
免责也是违约方当事人成功抗辩的重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
本文重点从不可抗力对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加以论述。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违约责任和归责原则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归责原则是指责任判断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
但它并不回答如何判断某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的行为违约与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归责原则并不是责任的归属,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2、归责原则的作用作为责任判断过程中的最高标准,其作用表现在:一、归责原则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所认可的归责原则不同,相应的构成要件也不会相同。
如:根据结果责任原则,违约致损失唯一的责任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
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非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方对违约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而违约方欲免责只有证明其无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欲免责必须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守约方只需证明违约行为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有学者认为归责原则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赔偿份额;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双方过错的程度,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合理分配。
笔者认为,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与归责原则并没有很大的联系。
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依一个相对稳定的原则所确定,即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以体现公平。
至于责任份额的分配,不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都是一个以公平合理为标准的自由裁量的过程。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以过错程度来裁判责任的多寡仅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因为在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时,过错是反映违约方行为不正当性、可归责性的唯一体现。
而在无过错责任下,虽然表面上已经撇开过错来确定违约责任,但实际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不考虑过错,而是将过错规定于免责事由中,即不可抗力来减免违约方的责任。
一旦合同出现了违反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的情形,同时被认定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划分的依据有:合同利益的大小确定损害赔偿的总额,分配上,法律也从违约方出发作了相关规定,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事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害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找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一条在货运合同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免责事由的规定,文中可知损害赔偿的承担分配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也要考虑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方的过错。
总之,“归责原则不断的推动着合同法的进步与发展,使合同法能够及时的负担起债务人履行债务,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的重任。
”同时也担负着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3、归责原则的分类在现行的各国的民法典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三种。
4、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为核心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其基本含义是过错为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规则的事由,即过错的可归责性。
过错责任原则是起源于古罗马,由结果责任原则发展起来的,目的是减轻违约一方的责任,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此原则于近代成为民法中归责原则的主流。
学者认为: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带有明显的过错责任原则色彩。
《德国民法典》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也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
该法典第280条规定:“因债务人的过失致使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赔偿因不履行所生的损害。
”5、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后,法律直接规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运用于实践的基本方法是法律推定违约方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倒臵——由违约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违约方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认为其有过错并结合其它构成要件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宜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仍属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使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其仍以违约方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
不同之处在于: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过错事由法律直接推定的,而过错责任原则则是需要守约方证明。
二、相应的过错推定责任重违约方承担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出现反映了归责原则立法的又一趋势,即由原来从结果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所体现的减轻违约人责任促进经济发展的趋势,到严格违约方违约责任、保障交易安全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新趋势。
6、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起源于19世纪,并于19世纪中后期得以确立。
利于平衡先进物质文明在发展与其给人们带来侵害;平衡保护交易安全与经济发展的结果。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或者说违约方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即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约方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非违约方及时无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更为严苛,无过错责任原则宜适用于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合同法中,以达到诚信交易发展经济的目的。
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是严格责任原则,只是严格责任原则为英美法系的称谓,依《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严格责任原则是侵权法中的一个术语,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从比较法角度看,在英美法系中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大致等于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加上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并不是一个概念的两种称谓,而是起源不同,逻辑范围不同的两个意义相近的两个概念。
不能混用之。
7、小结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中合同救济的内容,占于重要的法律地位。
一则关系到守约方合同权利的保障,二则提高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效率。
就同一行为而言,判定其是否违约、违约成都多寡,不同的归责原则下,也都会有所不同。
现今存在有三种归责原则,每种都有其各自特点,以及相应的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方法。
就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制定的情况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立法之趋势。
有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这以对过错的关注的有无,来实现其立法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平稳发展,各国政府将大力鼓励经济发展,刺激交易增加转向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上来了。
二、我国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体系1、我国所实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关于违约责任采何种归责原则一直都存在争论,通过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施行,逐渐得到统一。
即认为我国《合同法》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采多元归责原则。
另有学者认为宜将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所采为多元归责原则。
2、判断我国实行此种归责原则的根据具体而言即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其根据在于: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条文中规定在违约方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瑕疵,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考虑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
此外,在《合同法》分则中,第302条和第311条所规定的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302条规定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己将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311条规定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很显然,可以得出《合同法》时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约责任进行归责。
但也有学者不认为该条款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而是对违约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所进行的规定。
二、《合同法》总则里的规定可以在合同中普遍适用,但对于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则应区别适用。
《合同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合同法》分则对具名合同的规定中。
具体而言,可以将这些条文作分类分析: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有:第303条、第320条、第394条、第222条和第265条规定的客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仓储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
其中只有第303条和第320条中有“过错”字样,如:《合同法》第303条规定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虽然条文中没有出现“过错”,但其表述的内容也可以被认为是过错责任的体现。
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又如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保管不善”等诸多与不善事由即是过错的一种表述,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不善就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且所违反的是主合同义务,对合同主义务的违反不论其主观是否为故意,都是存在过错,都是具有可归责性,除非有免责事由将其排除。
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有: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和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有学者认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相关条文只有无偿保管合同,第374条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文规定,即使没有像《合同法》第374条对无偿保管合同关于过错推定原则如此典型的表述,也不妨碍我们对其字里行间真实含义的体会。
即第189、191、406条都是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