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浅探(一)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过失责任原则: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自己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共同过失责任原则:当双方均有过失时,应该按照各自过失的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
4. 最后履行责任原则:即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 累计追偿责任原则:即当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归属时,受损方可以同时向多方追偿,追偿比例可以根据各方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6. 签约方责任原则:即违约责任归属于签约方,即便违约行为发生在代理人、分包方等履行义务的第三方身上,也不影响违约责任归属。
这些原则旨在在违约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具体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浅探

二、两大违约归责原则的对比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过错责任原则虽具有上述优点,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
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在立法缺乏弹性条款,并且也欠缺传
三、我国《合同法》违约归责原则的规定及产生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王利民:《违约责任论》(2003修订版)[M].中国政
.
[2] 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J].载《民商法论
2003年第八卷.
[3] 杨立新:《论我国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J].中国人民
2003年.
[4] 夏秀渊:《英美法的严格责任和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
摘要: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制度的核心,本文从两大违
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
Breach of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HE Zai-tao1CHENG Xian-hua2
(1.Hubei economy academy department of law , Hubei
其次,在大陆法系国家,最先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是法
19世纪的
四、对我国《合同法》违约归责原则的应有理解
我国合同法在价值取舍上究竟是公平?效率?两者都重
1.符合归责目的多元性,更好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2.符合国际归责原则演变趋势,有利于我国合同法规则
3.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有利于法官和仲
பைடு நூலகம்
2.Central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 Hubei Wuhan,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确定违约责任时,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归责,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1. 效力主义原则效力主义原则强调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具有约束力。
根据这一原则,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应对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负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违约责任的归责。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指当发生违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违约责任的归责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不受不合理、不公平的待遇。
具体来说,违约责任的归责应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等因素。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时,违约责任的归责应当以维护公序良俗为前提。
具体而言,当合同违背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违约方应承担更为严重的违约责任。
4.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当代商业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
合同具有信用保护的功能,当违约责任发生时,应考虑保护合同的信用性,防止违约行为扩大并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在确定违约责任的归责时,需要综合考虑违约方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以保护合同的信用效力。
5. 等价原则等价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等价原则,各方应在合同中交换等价的利益。
当违约责任发生时,应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合同交换平衡的程度,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归责。
6. 具体约定原则具体约定原则是合同法中重要的约束原则之一。
当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的归责,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违约责任时应遵循此原则。
结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合同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文摘要:本文从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对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论述了在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坚持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一、确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意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确定违约责任,首先要确定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
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则原则方面,主要采用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过错,使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后者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乃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使各种违约责任形式要求有各自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但均以过错作为共同的构成要件。
而根据严格责任,过错尽管不是在归责中绝对不能考虑的因素,但严格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为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减轻其过错举证的负担,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则由违约方负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但是,因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因此,违约方没有必要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免责事由。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
免责事由是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它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在特殊情况下,意外事故(如债务人生病等)也可能导致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的免除。
然而,根据严格责任原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第四,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浅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浅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作者:林文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的变化集中表现在合同法的归责原则的变化。
我国《合同法》在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以及科学吸取以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以严格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朝多元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二元论作者简介:林文豪,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经济师职称,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管理咨询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75-03合同法的重要的制度之一是违约责任,是指不符合约定地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是对责任规范起着核心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准则和根据。
确认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必须根据一定的归责事由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在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关于违约责任原则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提到过错的概念,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应该采纳过错责任原则。
一、违约责任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的作用(一)违约责任原则的涵义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违反了有效的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义务,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约束力。
归责原则包含以下几点:1.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和根据由其确定。
但是,上述的形成因素比较多,其中带有决定性的根本事由才是归责原则。
2.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高度概括性,因为它是归责的根本准则。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现由、根据和标准,具有普遍性和高度概括性,是基本准则,也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与重要选择。
法律应以行为人已发生的损害结果还是应以其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从而最终体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的目的。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律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这些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不可抗力原则不可抗力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发生障碍,且该障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罢工等。
在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在判断履行障碍时,应参考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是否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是否履行能力受到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可视为履行障碍。
3.是否尽力避免或减轻损失:当事人在面对不可抗力事件时,是否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
二、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损害对方利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适用过失责任原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一方未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是否存在损失: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损失应当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
3.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违约行为是否是因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
三、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但对方又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方式不正确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指在违约责任的判定中,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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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浅探(一)
摘要: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制度的核心,本文从两大违约归责原则对比入手,阐述了在我国实行单一归责原则的不足,并进一步指出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
Abstract:Theprincipleofattributionisabreachofcontractresponsibilitysystem,thecoreofthisarticlefro mthetwomajorbreachoftheprincipleofattributiontostartcontrast,elaboratedonChina'simplementa tionoftheprincipleofattributionofthelackofasingle,andfurtherpointedoutthatstrictliabilityshouldbe based,supplementedbythefaultliabilitySelecttheprincipleofrationality.
Keywords:theprincipleofattribution,Strictliability,Faultliability
一、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意义
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
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如何确定违约归责原则,意义重大。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
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任原则与商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
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
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对当事人的意义。
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两大违约归责原则的对比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此原则将过错视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取向,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这有利于贯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尊重他人劳动和财产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依该原则,只要合同当事人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即使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
同时,每个主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也有利于强化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
从而有利于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
此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惩罚有过错的当事人,并可对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过错责任原则虽具有上述优点,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即当事人在违约时可获得较多免责的机会。
而由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预知未来可能出现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当这些情况又不可归责任于违约方时,就使合同的履行难以保障;并且有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很难判断,这就可能会使有过错的当事人却得到了无过错的认可,从而逃脱违约责任,放纵了违约行为。
2.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于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这样即使在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自己也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补偿,从而避免了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弊端。
相比过错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免去了当事人证明有无过错的困难,
利于诉讼和仲裁。
其次,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互为因果,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其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并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四,严格责任原则是现代法中合同法制发展的趋势。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许多重要的合同方面的国际公约,也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在立法缺乏弹性条款,并且也欠缺传统民(商)法上的公平理念。
三、我国《合同法》违约归责原则的规定及产生的认识分歧
《合同法》实施以来,国内学界关于归责原则问题分歧较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分则中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91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