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法学论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秋婷2022年12月2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中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全国各地研究侵权责任法的专家、学者欢聚一堂,畅谈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和闪光点,研究了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的主要措施。
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在理论上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初见雏形。
这部法律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到了支架性作用,地位极为重要。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全面保护私权的法,是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的法,是我们每个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性与科学性。
法学论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它赋予中国新时期民事立法的可裁判性,《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早期的立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现在,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要有更好的保障。
《侵权责任法》应运而生,超越了《民法通则》的时代,对于新时期的中国民法赋予了更强烈的可裁判性。
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结束了中国司法实践中没有一部完整侵权法的历史,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
此外,《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将会增强社会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重要成果与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特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责任法》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成果,其中凝结了广大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学工作者的智慧和贡献,是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集体智慧结晶。
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摘要: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以及各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介绍归责原则的含义,及确立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拥有着积极的意义。
其次,分析学界对归责原则体系界定的各种学说,得出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
再者,具体介绍各归责原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实际运用中的注意点。
最后,对归责原则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责任归属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而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规范各个侵权法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对侵权立法的政策,同时也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一个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要适用不同的具体规则,法官在审理具体的侵权案件的时候,他必须要首先确定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只有确定了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他才可以按照所选择的归责原则指向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办理案件。
如果在对一个案件适用法律时,选择归责原则出现错误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
所以,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清楚。
在现阶段,由于侵权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归责原则体系应该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其体系内各归责原则应是既相互区别,各有功能,又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
所以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是侵权责任立法的重要课题。
关于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主要有四种观点:(1)一元论即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第二十六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概念 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 责任。 归责原则, 责任。 归责原则,是在行为人的行为或 物件致他人受损的情况下, 物件致他人受损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 准和原则来追究该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准和原则来追究该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确定的标准是: 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要件
3、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 举证和证明, 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 没有过错。 4、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
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造成行人或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损害的; 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损害的; 3、 医疗损害:第五十八条 医疗损害: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 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的动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
(二)责任构成要件 (三)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侵权责任形态 基本上是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法学0801 王哲 40882021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
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
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
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
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1 )一元论。
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2 )二元论。
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3 )三元论A。
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
(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4 )三元论B。
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 第30 页)( 5 )三元论C。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全面列举侵权法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权益范围的方式来规定侵权法的调整对象,这种立法体例是开放式的,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体系上,该法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即将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在总则中予以规定,而过错责任之外的适用特殊侵权责任的情形在分则中规定。
为此,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一般规定和典型列举相结合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及严格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并规定了形式多样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该法第四章对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作了规范。
所谓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形成的:第一个原因是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使这些责任产生了在责任承担上的主体的特殊性,最典型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二个原因是转承责任。
转承责任总体发展趋势实际上是朝着归责于上的趋势发展。
所谓归责于上就是尽量把责任转给雇主和企业,尽量转给监护人。
最后,多数人侵权制度具有中国特色。
这体现在:第一,从主观的共同方面区分了共同侵权和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二,在法律上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和部分的因果关系。
第三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对免责事由做了严格的限制,不能确定具体行为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确定了具体行为人,才能免
责。
(摘自《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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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中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但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
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
而中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而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另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在这一点上,体现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
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
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
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
另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能够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
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中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
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由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展开。
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
中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最大的特色就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
各项归责原则共同构成总则内容,其中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
则。
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9章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有关监护人的责任、用工责任适用严格责任。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构建了中国整个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2.归责原则之间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
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简单地列举几项归责原则,而根据各项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同地位而进行了有逻辑性的规定。
由于过错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首先在第6条第1款中确立了该原则,并依次在第6条第2款和第7条中分别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鉴于公平责任只是一项发挥辅助性功能的损失分担规则,地位不能与三种归责原则相提并论。
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设立关于公平责任的一般规定来确立公平责任,而只是相关特殊侵权类型中加以了规定。
鉴于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责任认定中的核心要件即“过错”,只不过,在判断过错的方式、方法上出现了改变。
正因如此,它与过错责任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中国侵权责任法将其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在同一条(即第6条)中规定。
这种规定能够说富有逻辑性和层次性。
3.过错责任广泛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形态。
在中国侵权责
任法中,过错责任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的。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而没有使用“损害”的概念。
这就是说,只要侵害民事权益,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不利后果的,都能够承担过错责任。
此种不利后果既包括行为人实际给受害人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包括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即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 [3]。
这里所说的侵权责任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因为在这三种责任的适用中,并不以实际的损害为要件。
因此,第6条第1款也没有强调必须有损害。
许多学者认为,该条实际上是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模式。
[4]其实,该条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有区别的,法国模式规定的是抽象的损害概念, 1382条是从损害出发来界定过错责任原则的,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从侵害民事权益出发来规定的。
该条所采用的表述是“侵害她人民事权益”,重点还在保护的对象上,而并非将重心放在“损害”上,与法国法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4.采用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方式。
所谓一般条款,是
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5]所谓类型化,是指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用此种发展趋势,中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