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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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 4 月 6 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结合归责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汇总。

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实际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他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一些行为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情况,例如,卖方销售危险品或者未经充分测试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卖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定归责原则法定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依法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违反,可以直接推定为侵权行为,无需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对发生车辆行驶的地点或者事故的原因具有明显过失的,可以推定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具有密切关系,并且受害人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其损害,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人具有特殊知识、技术或信息优势等情况。

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难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生产、销售方提供证明。

五、连带归责原则连带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可以根据连带归责原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了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下面,我将对这些归责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过失责任原则是最为常见的归责原则,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发生时,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并将责任归于过失方。

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过失是指当事人在一定义务和注意义务下,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行为的发生。

对于具有过失行为的侵权人,他应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例如,如果乙方在驾驶车辆时,未能谨慎驾驶,突然转弯撞击了正在过马路的甲方造成了伤害,那么乙方就应承担过失责任,需要承担甲方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当侵权责任产生时,并无过错行为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这一原则,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产生的损害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行为是指在承担其中一风险时,既未能充分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也未能尽到必要的合理预见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施工方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但由于其中一种原因,导致被动方受伤,这时施工方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被动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产生时,需要侵权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否则将负起有过错行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确实存在损害情况时,如果要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的,那么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行为,那么就应承担有过错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甲方希望追究乙方的过失责任时,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过失行为,否则就需要承担有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民法复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复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复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责任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然就推定具有过错。

2、过错责任原则=加害行为+过错+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用人单位责任=过错责任+承担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4、过错推定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侵权+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3、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同时或者先后造成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损害后果4、构成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同时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5、构成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连带责任三、特殊侵权责任1、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2、可追偿=用人单位担责+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3、监护人担责=无人、限人+侵害行为+造成结果4、劳务派遣责任承担→先用工单位担责→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用人单位才担责,但也是相应责任。

5、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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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二、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产生以及成为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的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释:(一)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思想基础近代民法以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过错责任原则也建立在个人主义思想基础之上。

这一思想包括:1、自由意志理论与人人平等;2、个人具有理性,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风险并具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二)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经济原因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迫使法律上必须改变以往的规则,给人们的自由以更多的空间,减少经济发展中过重的风险与负担。

过错责任原则正是适应此种需求而产生的法律规则。

以美国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过程为例。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功能(一)充分保障个人自由,扩张人类活动的空间;(二)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促进社会进步;(三)扩大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四、《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过错推定一、过错推定的涵义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它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

过错推定是对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的修订。

其既能隐蔽的起到修正传统过错责任弊端的作用,又易于为人们所能够接受。

二、过错推定的性质(一)过错推定是一种法律推定推定是指从已经知道的事实推断出未知的事实,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某些法律规范中,立法者以一定的事实(推定基础)直接推导出另外一个特定的法律要件(法律效果)。

过错推定属于对“过错”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推定。

(二)过错推定是一种可以反驳的推定关于推定是否能够分为可以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无论如何,过错推定属于一种可以反驳的推定,即作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推翻此种法律上有关其过错的推定。

(三)过错推定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虽然成为一项实体法的规则,产生了明显的举证责任的转移,但是并未因此而成为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一项归责原则,其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无非是对过错责任的局部修正。

三、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一)过错推定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担的证明责任,转由另一方就不存在该事实负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对举证责任正置的修正。

过错推定的实行改变了传统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仅需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过错已由实体法的规定而推定其存在。

加害人要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推翻对过错的法律推定。

《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有明确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1、举证责任倒置是证据法上概念,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的一种修正;过错推定责任是实体法上概念,二者处于不同的法域层次;2、除过错推定可以产生举证责任倒置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法律对因果关系的推定也会导致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第7项以及第8项,在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医疗损害责任中,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的推定,故此也发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即原先本应由原告证明的因果关系的存在转由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第四节危险责任一、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我国民法理论来对“危险责任”、“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个概念存在混用,三者存在区别:(一)严格责任在英美法中,“严格责任”是描述近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出现的一项不同于过错责任的归责方式时经常使用的概念,“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可以通用。

(二)危险责任“危险责任”一词是德国法学者提出的概念。

指持有或者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的人,在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有的危险的实现造成他人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对于该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三)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三者所指称的侵权行为类型大体相同,但在侧重点上有所差别。

无论严格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没有解释出真正的归责事由,危险责任就很明确的表明了归责事由在于“危险”。

二、危险责任的涵义(一)危险责任概念危险责任是指从事某种危险活动或者持有、经营某种具有危险的物品、设备的人,在因其活动或物品、设备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该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就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险责任具有的特征1、归责的事由在于危险活动或物品、设备所具有的危险性;2、危险责任的成立并不以赔偿义务人的过错为要件;3、危险责任中的减责、免责事由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4、危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都存在最高赔偿限额。

三、危险责任的理论依据(一)危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开启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源,因此在法律允许这种危险活动存在以及危险物品的持有的情况下,作为对价的就是这些开启危险状态之人应当承担高度的注意,并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损害亦需承担责任。

(二)危险控制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

(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

四、危险责任的功能危险责任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其合理地分配了因现代科技发展而由危险活动与危险物品所造成的损害。

危险责任与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互动,实现了损害的合理分散。

既能够有效的保护受害人,又不至于给人类探索未知的领域、增强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施加过重的负担,有效的协调了权益的保护与维护人们合理的自由活动空间之间的关系。

五、危险责任的类型(一)古典型危险责任指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前就已经已经存在的危险责任类型,主要包括两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

早在古代罗马法对于这两类危险责任就有明确的规定。

(二)现代型危险责任指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因各种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的产生而陆续出现的危险责任形态。

此类危险责任可分为危险活动过程中的损害与危险活动结果的损害。

前者包括:交通事故责任(汽车、火车、飞机等)、工厂事故责任(矿山事故与工业事故)以及危险物持有责任。

后者包括:公害责任(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光污染、噪音污染等)与产品责任(一般的产品责任、食品责任与药品责任)。

六、我国现行法中的危险责任(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性质与地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款是我国民事立法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化与条文化,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该款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是例外,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二)危险责任的具体类型《民法通则》中确立的适用危险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产品侵权责任(第122条)、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第123条)、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第124条)、动物致害责任(第127条)以及监护人责任(第133条)。

(三)《侵权责任法》中的危险责任1、原则性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具体类型(1)监护人责任(第32条)(2)雇主责任(第34条)(3)产品责任(第41条)(4)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赔偿责任(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5)环境污染责任(第65条)(6)高度危险责任(第69-75条)第五节公平责任一、公平责任的概念《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据此,一些学者认为我国侵权法确立了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关于公平责任的涵义,存在不同见解。

二、公平责任的功能对于我国法上公平责任的功能,理论界的解说包括:1、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公平责任;2、公平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3、将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原则也是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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