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论文: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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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是指一方在发布新闻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导致被侵权方受到损害。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人和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在新闻侵权纠纷中,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的犯罪才构成侵权行为。

依据该原则,被侵权方需要证明侵权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才能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这意味着,如果被侵权方无法证明侵权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就无法获得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相对保护了新闻媒体的自由表达权,减少了对新闻媒体的约束。

这一原则也可能导致某些严重的新闻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罚,并让被侵权方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倾向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该法,新闻报道如在事实基础上,以公正、客观方式传播信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侵权行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只要尽到了公正、客观的义务,就可以避免侵权行为。

如果新闻报道存在虚假的事实,或者在报道时明显有过错或故意,依然会承担侵权责任。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作者:许自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目前,新闻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新闻侵权成为新闻业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新闻业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笔者认为,为平衡新闻传播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应在《新闻法》中对新闻侵权行为予以规制。

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新闻法》至今未能出台。

由此也导致我国关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过于散乱甚至相互冲突。

由于没有专门的针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的特殊且确定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很多的问题,甚至是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因此,笔者拟就传统新闻传播体系下新闻侵权及其所应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

全文共8187字。

【关键词】新闻;侵权;归责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

具体到法律中,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归责与责任有联系也有区别,但归责不等同于责任。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就是确定新闻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新闻侵权理论的核心,它决定着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等重大问题,同时又是司法机关处理新闻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我国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新闻法,因此,关于新闻侵权问题的处理都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寻找依据,但这些法律规定中关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部分却有其自相矛盾的地方。

以新闻侵犯名誉权为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评论、刊载新闻内容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随着新闻传播的快速发展和多样化,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更加快速、广泛,信息传递的效率和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升,但与此新闻侵权也变得更加容易发生。

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竞争激烈,为了吸引眼球和增加点击率,一些媒体不惜采取不当手段,侵犯他人的权益,给受害人带来严重损失。

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需要更加严谨和明确,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传播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概念及特点、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的判定标准、侵权责任的限制等方面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旨在加强新闻自律,促进媒体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问题定义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他人名誉、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新闻报道中,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往往较广,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往往会对被侵权人造成较大的伤害。

如何明确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规范新闻报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侵权问题的界定往往比较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闻报道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侵权行为也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新闻报道往往涉及的主体繁多,包括记者、编辑、媒体机构等,归责原则需要考虑不同主体的责任范围;随着网络新闻的发展,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形式和判定标准也成为新闻侵权问题的重要议题。

在探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时,需要对新闻报道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形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归责原则,保障新闻传播秩序的良性发展。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深入分析侵权责任的主体、形式、判定标准以及限制,旨在明确在新闻领域中如何正确归责侵权行为,保护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侵犯名誉权:恶意诽谤、侮辱他人
侵犯肖像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 像
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 作品或商标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披露企业 商业秘密
侵犯公共利益:发布虚假新闻、误 导公众
新闻侵权责任的主体
03
新闻媒体机构的责任
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违法内容 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和道歉
承担方式
强化新闻媒体的自律机制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组织,制定 行业规范
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机制的监督 和评价体系
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社会公 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
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或调解机制
设立独立的仲裁机 构或调解机构,专 门处理新闻侵权纠 纷
制定仲裁或调解规 则,明确仲裁或调 解程序和标准
建立仲裁或调解专 家库,由具有法律 、新闻、媒体等领 域专业知识的专家 组成
加强仲裁或调解机 构的宣传和推广, 提高公众对新闻侵 权纠纷仲裁或调解 机制的认知和接受 度
YOUR LOGO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新闻 报道中存在侵权 行为,如侵犯名 誉权、隐私权等
损害后果:侵权 行为导致受害人 遭受损害,如名 誉受损、经济损 失等
因果关系:侵权 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主观过错:侵权 行为人主观上存 在过错,如故意 或过失
新闻侵权行为的类型
侵犯隐私权:未经授权披露他人隐 私
撤回报道、删除文章等
恢复名誉:采取措施恢复受 害人的名誉,如发布澄清声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报道作为传播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引导性等特点,其所载内容对公众情感、社会舆论等具有深远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公共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就会对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究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由于报道内容、报道方式、报道对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具体包括:虚假报道、泄密行为、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新闻媒体的错误报道和不当行为可能会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秩序;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其造成不良的心理和经济影响。

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在新闻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而言,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究:1.新闻媒体的责任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其在新闻报道中具有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报道内容真实、客观,避免虚假、误导性报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新闻媒体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究:①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应当对报道的内容进行核实、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发布虚假消息。

②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

③道歉与赔偿:对于因不当报道所造成的损害,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记者的责任在新闻报道中,记者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者,其报道行为直接决定了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好报道的责任。

记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采访态度:记者在进行采访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和偏颇报道。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伤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层面上对侵权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针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确定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行为、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等环节。

本文将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确定侵权主体在新闻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主体。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媒体机构以及特定组织。

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个人在新闻报道中违反法律规定或伤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而媒体机构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则是指该媒体机构在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特定组织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的特定组织或机构。

对于侵权主体的确定,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证据。

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法律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和判定标准。

在确定侵权主体方面,法律通常会采取综合考量的方式,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侵权主体。

二、认定侵权行为一旦确定了侵权主体,接下来就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新闻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超出了新闻报道的范围、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会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在认定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新闻报道内容、被侵权者的申诉材料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三、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是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环节。

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就需要确认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侵权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的确定。

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责问题探析

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责问题探析作者:邱雯来源:《传媒论坛》2020年第19期摘要:大数据时代到来使得新媒体逐渐取代纸质媒体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而新媒体作为新兴的新闻载体,具有高效性、交互性强等的特点,正是新媒体的这些技术特点使得其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新媒体新闻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行为的方式多样,现如今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详细的归责原则,仅借鉴侵权责任法并不能有效降低该类事件的发生概率。

应当结合新媒体的相关特点,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规定上增加特殊规则,以防止该种侵权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新媒体;新闻侵权;归责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9-0-02一、引言现今,依托互联网载体的新媒体平台发布的新闻是大多数人新闻资讯获取的主要渠道。

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传播媒介得到了彻底的变革,其将传统媒介特点与自身特点集于一身,打破了传统媒介的模式,改变了传统社会关系,创设了全新的以用户收集、报道、评论的内容为特点的具有极强即时性与交互性的传播平台。

用户由此变为了传播信息的主动方。

但其为社会及其成员提供更多快速信息交流机会的同时,也创设了新的侵权监管盲区。

各种不实,不良新闻在泛滥,侵权也变得更易发生。

二、新媒体新闻侵权的概念及特征新媒体新闻是机构或个人通过新媒体的传播媒介公开发布的新闻资讯。

新媒体新闻侵权是行为人滥用新媒体新闻自由以及利用网络传播的瞬时性和匿名性,而做出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从实质上来看,是从事新闻相关行业的人员超越法律所赋予其自由报道权利的界限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人不仅包括从事新闻行业的人,也包括非专业的大众,他们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新闻资讯的产生者。

新媒体新闻侵权行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侵权主体多元化新闻责任侵权主体就是指新闻侵害行为的实施者。

在一个完整的新闻报道发行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才能使新闻与广大群众见面。

我国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我国新闻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媒体已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新闻作为社会上强大的舆论理论,对传播正能量、抵制不良风气有着重要作用,新闻还能作为舆论力量监督公权,规范公权的行使。

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新闻对社会各方面的介入,以及快速传播,有可能侵害到公民的私权,特别是隐私权和名誉权。

新闻侵权已成为当下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而新闻侵权的事件也越来越多。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新闻侵权已完全超出了一般侵权的影响范围,新闻侵权传播范围之大、速度之快、影响力之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难以比拟的。

所以有必要针对新闻侵权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制,避免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新闻侵权;特殊性;法律规制目录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1)(一)新闻侵权的概念 (1)(二)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1)1.新闻发布单位与记者 (1)2.新闻发布单位与一般来稿者 (2)3.侵权新闻的转载媒体 (2)二、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3)(一)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二)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1.存在新闻侵权的行为 (3)2.新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4)3.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 (4)4.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4)三、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 (5)(一)新闻侵权的基本概念不明确 (5)(二)没有明确新闻侵权的特殊性 (5)(三)新闻侵权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比较分散 (5)(四)新闻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 (6)四、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构想 (6)(一)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 (6)(二)根据新闻侵权的特殊性确定责任归责原则 (6)(三)重视新闻侵权判例作用,丰富相关司法解释 (7)(四)完善新闻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7)结语 (7)参考文献 (9)致谢 (10)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责任主体的认定(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作为当下社会新出现的一种侵权行为,与传统理论的侵权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研究新闻侵权就有必要对传统理论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解。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名誉权、商业利益等。

在新闻报道中,有时候媒体会因为一些原因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构成了新闻侵权行为。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明确责任人,并为被侵权方提供救济措施。

本文将通过对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来深入理解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机制。

一、新闻侵权的种类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新闻侵权的种类。

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新闻侵权可以分为多种类型:1. 名誉权侵权:包括对个人名誉、荣誉进行贬低、诽谤、信誉侵害等行为;2. 隐私权侵权:包括对他人私人生活进行侵扰、违反个人隐私等行为;3. 肖像权侵权:包括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权进行报道、宣传等行为;4. 商业利益侵权:包括对商业品牌、商标进行侵犯、恶意损害他人商业利益等行为。

以上几种侵权行为常常在新闻报道中出现,对被侵权方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依法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新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是指建立在新闻侵权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责任人,为被侵权方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通常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归责:1. 违法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若构成违法则需要依法追究责任;2. 违约原则:根据合同、协议等约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则需要依据合同、协议等进行责任追究;3. 过错原则:判断侵权行为是否由过错或者故意导致的,若是则需要追究责任;4. 救济原则:根据侵权行为对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通过以上原则,可以明确责任人,并为被侵权方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能够保障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新闻侵权案例探究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新闻侵权案例来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某媒体在报道一起事故时,对涉事公司进行了大篇幅的负面报道,批评其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摘要】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违反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文通过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分别从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减免、侵权责任的追溯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文章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总结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强调加强新闻报道的合法性,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也对新闻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加强对新闻报道的合法性,是避免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新闻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减免、追溯、法律规定、合法性、新闻报道。

1. 引言1.1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个人隐私、名誉权、肖像权等。

在法律上,对于新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减免以及侵权责任的追溯等方面的探讨,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媒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的界定是对于涉及新闻报道的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防止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是确定侵权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的减免和追溯则是针对不同情况下对侵权责任的减免及追溯规定,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公平性。

通过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新闻报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并加强新闻报道的合法性,确保媒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 正文2.1 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指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一方主体通过采访、报道、评论等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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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03 新闻传播学论文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

具体到法律中,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归责与责任有联系也有区别,但归责不等同于责任。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就是确定新闻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新闻侵权理论的核心,它决定着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等重大问题,同时又是司法机关处理新闻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我国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新闻法,因此,关于新闻侵权问题的处理都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寻找依据,但这些法律规定中关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部分却有其自相矛盾的地方。

以新闻侵犯名誉权为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以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7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些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得出当前法律规定中还是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例外的。

新闻侵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自然应该从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然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举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规定将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作为侵害名誉权的条件,而不考虑侵权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似乎又表明侵害名誉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制。

二、国外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状况在国外,新闻侵权的归责也是一派乱象: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包括新闻侵权在内的名誉侵权一直适用严格责任;在与之同属普通法系的美国,法院于20世纪60年代对其新闻侵权法进行了一场革命,将对公众人物的名誉侵权责任定性为实际恶意责任,不仅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再重申,对于私人的新闻侵权责任也应以过失为归责基础;在欧洲大陆,名誉侵权责任统一为过失责任,例如在德国,媒体对他人负名誉损害赔偿责任是以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

上述国家的制度虽有差异,但均植根于其深厚的法律传统,与其国情相适应,各自均有其合理性。

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挖掘自身的历史和国情,借鉴国外的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建立我国的新闻侵权归责原则。

三、国内学界观点在我国,关于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理论界目前大致有五种不同观点:一是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新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

二是主张无过错原则。

为有损害就有责任,无损害就无责任,它是以损害后果决定侵权责任。

三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补充。

四是根据新闻侵害对象的不同,然后再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五是根据新闻侵权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制定任何新的法律规范,都应建立在已有法律基础之上,遵循有关基本原则,以此维护法律的完性、系统性。

新闻侵权侵犯的是人格权,人格权与新闻借舆论监督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舆论监督体现的是全社会的利益,人格权保护更多体现的是个人利益。

从根本上说它们是一致的,都是建立民主和法制,保持当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不可缺少的制度。

处理新闻侵权纠纷时,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须考虑公共利益。

(一)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者处于不利地位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起着对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器作用。

过错责任强调行为人必须有过错,对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事实才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安责任的一个原则性的体现,惟其如此,才能更好的保证新闻自由权的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只需谨慎自己的行为有无过错,尽到了注意义务及在当时的情况下一般媒体所能尽到的最大的努力即可。

这样能够保证新闻活动的空间,避免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之下,发生诸如新闻媒体即使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对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人格权的侵害。

因此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之类的事件发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新闻自由。

较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既能够使新闻机构摆脱严格责任的束缚,又有利于发挥其新闻监督的职能。

同时,没有忽略人格权的保护,但是由于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方式是“谁主张谁举证”,因而,在采用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

具体到新闻侵权案件中,是由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主体来承担举证责任的。

但是,在整个新闻创作过程中,受害人可能处于不知情的状态。

新闻媒体与一般公众处在相对信息不对称的位置,受害人很难去举证新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有无过错,过多的受害人甚至都很难弄清楚侵权行为是如何完成的。

因此,将举证责任交由他们承担,实则是给一般公众增加了过重的负担,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由于新闻行业的特点,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是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新闻人员必须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在将来可能产生的责任纠纷中免责。

因此,简单地在新闻侵权中适用一般民事过错责任,将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人来承担并不能够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新闻侵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新闻侵权中不应该适用完全的无过错责任,有时候新闻媒体为了揭露社会上的一些现象或问题,会出现一定程度上对人格权的侵犯,如不论行为人主观心态而只注重结果的发生的做法就会招致对新闻自由极大的伤害。

另外,无过错责任在现代社会发挥的功能一般体现在避免受害人在高度工业技术缺陷导致的事故中,因为加害人没有过错或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不能得到救济,它普遍存在于高度危险活动责任之中。

法律从一种较为公平的角度出发去保护双方的利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才将损害的承担加诸于控制风险来源和因此危险活动获益的人。

新闻传播活动从各种意义上来讲不属于高度危险活动,无过错责任具有这种意义上的特征,因此它就不适用于新闻侵权责任。

2004年,有学者对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新闻侵权案件作了一个统计,媒体败诉率达70%。

如果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媒体的败诉率恐怕将几近100%。

(三)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于新闻侵权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理论中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目的在于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因此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且限于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人格权,造成的损害都为精神损害,因而新闻侵权不宜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四)根据侵害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基于过失的新闻侵权,也可以造成严重的后果。

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适用恶意原则不利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

普通公民与公众人物在人格权保护上有所区别是必要的,因为公众人物在名利等方面享受了较多的权利,相应的在某些权利上应当作出适当的牺牲,体现在其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缩小,保护程度的降低等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看公众人物的基本人格权不受法律的保护,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随意对公众人物进行报道。

因此新闻价值可以作为报道公众人物的杭辫事由,但恶意原则不适宜作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五)根据新闻侵权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民法的价值目标决定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又决定了侵权行为的分类、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与方法等。

因此、在新闻侵权中,要先确定归责原则,依据归责原则判断是否要承担责任,然后再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因此,根据新闻侵权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四、过错推定原则的合理性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在新闻侵权领域排除了严格责任的适用,又认可了应当将过错责任引入新闻侵权领域,认为这样有利于新闻自由和人格权的双重保护。

那么我们接下来要处理的问题就是,以何种形式确定过错。

(一)适用过错推定作为新闻侵权的最为主要的归责原则,相对来讲是实践中一种更灵活的处理方式这种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原被告在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悬殊差异,考虑到举证的便利也考虑到社会的公平原则的要求,因而将证明责任交由加害人一方承担,从而减轻或免除受害人一方的举证责任,可以达到更有利于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等方面的结果。

在新闻侵权中使用过错推定,主要还是由于新闻单位和一般公民比起来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话语权,处于优势地位一方。

一般公民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即使已知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也很难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新闻单位确实有侵权行为。

而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证明责任归给了新闻单位一方,新闻单位可通过证明自身实施相关行为时没有过错来推翻这种结果从而赢得案件。

因为新闻单位是相关案件中的加害方,有无加害行为,或是有无违反新闻行业中的职业伦理的要求,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新闻单位自身最为清楚,从对弱势一方倾斜保护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并没有加重新闻单位的负担,反而使举证过程更容易进行,也更利于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

(二)适用过错推定作为新闻侵权的最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有利于督促加害人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防止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新闻媒体以从事新闻生产为业,拥有与其行业相关的丰富专业知识,并且具备了长期从事这一行业才能具有的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与一般社会公众相比,新闻媒体在及时发现可能导致新闻侵权的危险、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和一旦发生新闻侵权积极控制损害范围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

这一要求能够督促交往空间的开启者和管理者顾及他人权益,积极采纳可承受的更安全的行为方式,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系数”。

应当由新闻媒体自己证明是否应当采取这种安全保障措施,一旦其无法证明自己为什么不应当采取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即可认定其具有过错。

故应当通过过错推定的方式,让新闻媒体承担预防事故发生的成本,从而激励新闻媒体提高法律意识,创新管理,防止新闻侵权的发生,维护社会公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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