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茆世伟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
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
[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浅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浅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摘要]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体现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对该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有多种观点,众说纷纭,笔者在此基础上对规则原则进行一定的思考与分析。
[关键词]民事侵权;规则;原则;思考一、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及意义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下简称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者其所有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其基本意义就是决定什么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的核心是:决定对侵权行为结果负担责任时应该根据的标准。
这里的标准是指某种特定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一般认为是过错、损害结果、公平。
我们之所以说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是因为“整个侵权行为法基本上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后果的承担、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重要性和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规则的根据和标准,它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具体体现、贯彻民法的平等、公平、保护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决定侵权行为的分类。
如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公平等严格责任原则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3.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
如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
二、归责原则的分类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这种学说认为,任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都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则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但该学说不承认其他归责原则,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它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已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不法行为中,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对已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大学毕设论文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们的日常出行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的数量迅速的增加。
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导致了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上升。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情况,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①。
我国交通事故数量如此之巨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极易引发受害者的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影响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
那么确定机动车交通肇事后的侵权责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归责原则的确定。
本文将对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有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
①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EB/OL]./n16/n85753/n85870/2758752.html,2011-01-25.1我国的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研究我国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开始,我们首先应该认识一下确定归责原则的目的。
确定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首要目的到底是什么呢?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处理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是事前之事,对受害人救济是事后之事①。
认为一个好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归责,应当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在这样的激励下,道路交通的参与人自愿的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使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或者少发生。
因为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失去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在这样的损害赔偿中是没有赢家的。
不管如何用财产去弥补,也无法挽回最珍贵的生命和健康,只有使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最大限度的降低才是最终极的人文关怀。
另一种观点以梁彗星教授为代表,认为交通事故的处理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与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两者应该并重②。
浅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1 引言在民法的发展中,侵权行为的保护对象经历了由单一的财产权向人身权以及其他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拓展,对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确定也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
即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它不仅包括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它使得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规范责任,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最终还是预防损害、分担损失、恢复先前状态的措施。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而这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或损害结果使行为人承担责任,还是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一系列问题,它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范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2 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使命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拟对各归责原则的地位加以论述,以期能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地位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096-01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是归责原则的问题,即依据何种归责事由、价值标准确认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归属。
在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形式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即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一、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1.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经济生活中,没有竞争,就不能称其为市场经济,而竞争的存在,就难免有各种偏差和损害的存在,因为优胜劣汰是必然现象,如果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偏差和损害,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人们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必然畏缩不前,安于现状,但是,如果对竞争中的损害和偏差不加限制,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就可能陷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失去了最起码的稳定和平衡,社会经济也就无法顺利发展。
过错责任原则既承认了损害在一定范围内的可原宥性,同时,也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这样,既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保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
2.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应该具有广泛的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所提倡的,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一般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所禁止的。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著作权是指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人创作的作品所获得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本身,而不是它所表达的思想、事实等内容。
在现代社会,著作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研究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以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分为两种,即谁侵权谁负责和全责制。
谁侵权谁负责是指侵权者应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全责制则是指即使是无过错方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从责任。
这两种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流行,并适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各种细节。
下面列举三个著作权侵权案例,以说明不同的归责原则:1. 2008年,Uber公司CEO Travis Kalanick在其博客上刊登了一篇名为《挑战创业企业》的博客文章。
这篇文章最初由名为Benjamin Jones的人写作。
Jones起诉Kalanick以侵犯他的著作权,并要求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Kalanick负有全部的侵权责任,因为他未经Jones的许可,就将文章刊登在自己的博客上。
2. 2016年,一位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五年级一本英语教科书中的一张图片。
该图片受到了著作权保护,并未经过授权。
图片的著作权所有者要求赔偿,并起诉该公司。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全责制的归责原则适用,因为公司未经著作权所有人许可,就将图片用于广告宣传。
3. 2017年,微博用户"阿根达"转发了一位主播的视频,并对其视频评论称该主播用有侮辱性的方式描述了环节节目中的一个参赛者。
该主播认为“阿根达”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并起诉其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阿根达”谁侵权谁负责的归责原则适用,因为他转发和评论的内容实际上是主播的原创作品,而他未经主播的许可就转发和评论该作品。
总之,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从创作中受益。
在实践中,根据参与者的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只有在完善的归责原则下,我们才能确保对著作权的保护足够严格。
试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梁晓苏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8期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也逐渐受到重视,学术界关于如何建立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原则体系以及具体的规则原则研究一直存在着争议。
总结归纳之,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元归责原则体系说、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说、三元归责原则体系说。
现在对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来看,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主流的观念,而本文主张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应当是由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二元规则体系。
关键词侵权责任公平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78-02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在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没有过错,而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根据实情,损失由双方平均分担。
长时间以来,公平责任原则是否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归属判断标准在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并形成了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截然对立的学说分类。
即以是否承认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而划分界限。
本文认为,在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中不应考虑公平责任,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当是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
我的理论支持如下:第一,质疑主张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使公平责任成为一项归责原则的另一原因是,公平责任散见于《民法通则》多个条文之中。
本文通过重点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集中体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理论及实务界皆无异议。
而“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章侵权法归责原则
第二章 侵权法归责原则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 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 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 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四条第(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由于行为人有过错,而应对因其过错 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之所 以规定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 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者 过失)。
第二章 侵权法归责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侵权责任法》第6 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 行为。
第二章 侵权法归责原则
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特 殊情况)的含义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 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 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章 侵权法归责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规
(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 定 《民法通则》 第 106 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 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 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侵权法归责原则
同态复仇(原始社会) 代偿损害(古日 尔曼法) 刑罚、同态复仇和损害赔偿并行 (汉谟拉比法典 、十二铜表法) “过失” 概念出现(十二铜表法) 金钱偿,同时提 出“不法”概念(阿奎利亚法 ) 过错 责任(法民、德民、 日民)等。英国在15-16 世纪,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过错责任。
浅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浅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摘要」: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关于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中国侵权法学者主要持有四种有代表性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体系只能实行一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虽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强调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性方面不无贡献,他们对严格责任原则的否定和排斥却不能不说是这种观点的一个严重缺陷。
第二种意见比较接近美国侵权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即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仅应该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也应该包括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原则。
第四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观点代表了中国侵权法学界的主流,并已在《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了体现。
但是,这种观点对公平原则的提倡实际上构成了它的一个较大的缺陷。
本文在对现在国内归责原则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着重对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产生发展、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得出了现代侵权法就是过错侵权法的结论。
本文中过错责任原则均是指客观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对有关词语的说明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⑴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可以说侵权法的历史就是归责原则发展的历史。
所在现代,由于侵权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我国学者的意见分歧较大,在词语的使用上也极其混乱,充斥着许多归责方面的词语,在对侵权法归责原则进行研究时,有必要对一些词语进行界定和说明。
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_以我国的立法为例
第38卷第6期Vol.38 .6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 ou rnal of An hui Normal U nivers ity(H um.&Soc.S ci.)2010年11月Nov.2010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以我国的立法为例*郭玮(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归责体系摘要:世界范围内归责原则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一个由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从客观归责到主观归责的演进过程。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体系; 2009年!侵权责任法∀对归责原则体系进一步完善,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10)06-0734-05Principle System of Infringement LiabilityG U O W ei(S chool of L aw,A nhui Univer sity,H ef ei230039,China)Key words:infr ingement liabilit y;pr inciple of liability;system of liabilityAbstract:T hro ug h out the w or ld the principles of liability have generally ex per ieced an ev olutionary pro cess fr om harm r espo nsibility to fault liability,fr om objectiv e liability to subjective liability.In1986,G enera l Rule of the Civil L aw set up the liability system,w hich co nsist s of fault liability,no n-fault liability and fair liability.In2009,T he T o rt L aw fur ther impro ved t he principle sy stem and defined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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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中国西安茆世伟西北政法大学 710054) 摘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系侵权行为法之核心内容,是解决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
其在历史上呈现不断演进发展变化之趋势,在各个国家的民事立法司法中都有所体现,然各有不同,学说众多。
作者认为有必要从基础概念研究开始,厘清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诸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而为我国未来侵权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归责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归责及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之认定拉伦茨认为:“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道茨奇认为,归责是指决定何人、对于何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负担其责任而言。
邱智聪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
王利明认为:“归责之含义,是指行为人用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损害事实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张新宝认为,所谓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可归责的事由)。
张文显认为,所谓归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与免除的活动。
我认为,对于归责概念的界定,不能将其复杂化。
归责即责任归属的确定,出现损害事实后,依据一定的法律价值判断标准进而确定某人或者组织是否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概括判断规则或方法。
依据一定的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将其抽象化后即为归责原则。
具体认定责任承担时的具体要件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三者概念要加以严格区分。
2、归责原则概念张新宝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则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责任基础。
王泽鉴认为,“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及其负责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
”杨立新认为,“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王利明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规则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也有学者认为,规则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按照“损害应停留其发生之处”的法理,原则上损害应由受害人自己负担,除非有足够的理由才能转嫁于他人,这个理由是规则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侵权法规则原则是法律责令当事人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或者应由自己负责的他人侵权行为、自己管理的物件或者由自己负责的他人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依据。
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并非直接的责任的归属问题,而是责任归属的核心依据问题。
是在责任成立时对责任的渊源的一种实质追问,它不是“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凭什么”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前已述及的一样,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从法哲学的角度,去探寻追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和基础。
有了这个根据和理由,若该行为符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的,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归责原则是法哲学或者法理学层次之内容在民法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体现。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沿革及其法理基础(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阶段侵权法的发展史,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史,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结果责任原则阶段古代侵权成文法实行的是结果责任原则,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应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它是一种客观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三:损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阶段公元前287年《阿奎利亚法》颁行后,侵权行为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后来随着欧洲大陆法典化进程的加快,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很快成为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就其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有两种说法:(1)主观标准说,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他对此结果不负责任,相反,就要承担责任。
(2)客观标准说,即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
该标准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过失是指应加注意而怠于注意。
罗马法把注意分为两种,“疏忽之人”可有的注意和“合理人”的注意,未尽“疏忽之人”可有的注意为重过失,未尽“合理人”的注意为轻过失。
3、无过错责任阶段19世纪中后期产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20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各种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而产生。
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沿革及其法理基础侵权法最早可追溯到人类社会初期的复仇制度,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被害人可以去寻找他的仇人予以同样的伤害,这种伤害是正当的,是为当时社会所普遍接受的。
因为当时社会还缺乏政治力量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习惯法时期。
在习惯法时期已经开始限制“同态复仇”,按照氏族的习惯,发生损害后,由加害人一方的氏族主动向被害人一方的氏族给予一定数量的赔偿,即摩尔根所言“代偿损害”。
该时期的归责原则是结果责任原则,即有加害事实就有责任,而不涉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在古日耳曼民族中,就有较为完备的亲属代偿制度。
随着国家的出现和国家权力的强大,国家以公权力干预社会秩序的情形随之增多,国家开始设法阻止私人自助。
西方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于公元前449年颁布,其在侵权法方面已经没有私人报复的规则,严格限制私人自助及其方式。
侵权责任以赔偿金为主。
《十二铜表法》中有关侵权的条款数目,系个别列举的方式、约占整个法律的1/3,其中第八表“伤害法”中多数条文规定了以财产赔偿方式,但第二条却是允许同态复仇,“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者,则他本身亦遭受同样的伤害”。
公元前287年制定的《阿奎利亚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的方式,对物的伤害已经创设了较为一般化的原则,而且责任要件上,除了加害事实外,还规定了“不法”这一重要条件。
罗马法为日尔曼习惯法所取代后,“事实制裁个人”的加害原则,也就取代了罗马法的过失责任原则。
12世纪,寺院法开始涉猎归责的过错问题。
波伦那修道士格拉蒂安在一个判决提出了“无犯意即无罪行”的格言。
13世纪,罗马法的复兴运动在法国兴起。
17世纪,法官多马据罗马法精神主张把过失作为赔偿责任的标准。
自19世纪以来,过失责任成为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是建立在一个概括、抽象的一般原则之上,宣示着过错原则,是法制史上一项空前的伟大成就。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于因自己故意行为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自己的懈怠或者疏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英美法系,1800年以前,过失还不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
根据普通法,“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英国法仍以绝对责任为特征,是一种结果责任原则。
到了19世纪,以过失为基础的侵害诉讼才取代了不必对过失加以证明的侵害诉讼,法律根据过错来确定责任的规则才得到发展。
美国内战前后,“无过失则无责任”己经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格言。
19世纪工业革命开始后,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了所谓的“机器和事故年代”。
工业事故的频频发生,导致以过错责任为核心的传统侵权行为法难以适应和生存。
因为普通法不足以对工业雇佣中产生的大量增长的对生存和肢体的危险提供法律保障。
受伤的工人要证明雇主有过失,还要证明同伴的工人无过失以及伤害不是工人自愿承担风险的结果,这实际上使工人的救济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针对此种情形,自19世纪中期以来,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严格责任逐步发展起来。
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以特别立法的形式开创了具有现代意义的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先河。
这种做法,被1872年《国家责任法》采纳而成为联邦法,通行德国。
另外,四部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也体现了这种归责原则:1883年的《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的《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的《残废和老年保险法》、《孤儿寡妇保险法》。
在普通法上,1868年英国Rylandsv.Retcher案的判决重新点燃了严格责任的火焰。
1897年英国《劳工赔偿法令》对此原则有所体现,不过有强制的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从而使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整个社会分担。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1、欧洲大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在《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中对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概括为两大类,即对自己不当行为的责任和在自己没有不当行为时的责任。
对这两个概念的表述是:“过错责任在经历了19世纪的全盛时期后便在很早以前失去了其独占地位,但是在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仍诚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360条所规定的:某人造成了损害……没有过错……作为一个规则,他不需要进行赔偿。
严格责任再次成为欧洲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共同特征,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允许———或者是为了经济上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使用物件雇佣职员或者开办企业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形,他不仅应当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而且也应当承担由此危险对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表明欧洲各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或称危险责任、客观责任)。
当然,公平责任也并非从欧洲各国的侵权法中消声匿迹了,它是一种自然公平的观念,起源于普鲁士民法典,即1794年的《普鲁士一般通用法》第41-44条的规定。
现代德国民法中的公平责任,仅仅适用于成年人,甚至比法国法中的严格的责任制度更为严格。
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公平要求(而不只是允许)进行赔偿的情况才适用公平责任。
法院通常还要考虑双方的保险情况、受害人是否有社会保险或者是否包括未成年人的第三人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