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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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1)过失的判断标准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
民法三大归责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责任、合同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1.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行为指的是一方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
法权益,导致受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上的伤害。

侵权行为责任
是针对非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设立的赔偿责任制度。

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补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在民
事活动中,人们之间的行为常常需要通过合同加以确认和约束,合同
的订立可以明确当事人之间该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
反了合同条款,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要求当事人依法
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商品质量、款项支付等。

3.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一种责任承担形式,指的是非侵权
行为中经营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向他自己的客户或特定的保险公
司要求保险赔偿。

例如,在自然灾害、事故、意外等非侵权行为中,
如果经营者遭受了损失,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过错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的风险,刺
激经济发展。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结合归责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汇总。

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实际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他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一些行为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情况,例如,卖方销售危险品或者未经充分测试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卖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定归责原则法定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依法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违反,可以直接推定为侵权行为,无需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对发生车辆行驶的地点或者事故的原因具有明显过失的,可以推定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具有密切关系,并且受害人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其损害,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人具有特殊知识、技术或信息优势等情况。

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难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生产、销售方提供证明。

五、连带归责原则连带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可以根据连带归责原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分类整理

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分类整理

关于特殊侵权的整理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一~三)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2.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2)损害事实:公民、法人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3)因果关系3.抗辩事由1)《国家赔偿法》分别对行政赔偿责任与刑事赔偿责任规定了免责事由2)诉讼时效届满3)非职务行为4.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3、4、17、18、35、38条等5.备注✧判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据以下三方面:A.行使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B.行使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C.行使职权是否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义务人责任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2.构成要件1)监督义务人未尽监督义务2)被监督人的加害行为3)因果关系3.抗辩事由:1)诉讼时效届满2)监督义务人尽责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但其仍承担主要责任4.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6、13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59、160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5.备注✧对未成年人等被监督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8条之规定(教唆、帮助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参考《债法》对以下知识的相关说明A.“特定监督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单位作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B.“被监督人自身行为能力发生变化”&“监督义务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数个被监护人共同致人损害时监督义务人的责任分担”三、使用人责任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2.构成要件1)被用人执行任务时的侵权行为2)使用人与被用人之间存在“使用关系”3.抗辩事由1)诉讼时效届满2)虽然有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15条规定,使用人若能证明自己对被用人的选任或监督无过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没有类似责任减免的规定。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3、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

“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

2、历史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该体系包括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过错,这四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并且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

例如,甲使乙的物品破损,乙作为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人为乙,当乙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乙的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

而被告甲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

二、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其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同。

适用范围:1、监护人责任。

2、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3、用人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6、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7、除了高空抛物以外的物件损害责任。

在以上情形下,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开着机动车的甲撞了在路边的行人乙,乙去法院起诉甲,乙需要承担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当乙成功完成举证后,法官便直接推定甲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如果甲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需要其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推翻过错推定;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推定过错成立。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相较于其他两个原则,少了“过错”。

适用范围为:1、产品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工商事故责任。

在该原则下,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例如,甲企业所生产的高压锅,对乙造成了伤害。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仅需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甲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36种!《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汇编

36种!《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汇编

36种!《民法典》施⾏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情形汇编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权⾏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般过错责任原则的适⽤情形 1.⼀般情形。

《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第⼀款:“⾏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监护⼈侵害被监护⼈权益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四条第三款:“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3.财产代管⼈造成失踪⼈财产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三条第三款:“财产代管⼈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失踪⼈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死亡宣告中利害关系⼈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三条第⼆款:“利害关系⼈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5.法⼈清算义务⼈未及时履⾏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第三款:“清算义务⼈未及时履⾏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 6.利⽤关联关系造成法⼈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条:“营利法⼈的控股出资⼈、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法⼈的利益;利⽤关联关系造成法⼈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代理⼈与相对⼈恶意串通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百六⼗四条第⼆款:“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8.违法代理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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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页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1.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2.被侵权人起诉第三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前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13.污染者向第三人追偿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后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4.所有人对交由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后半段:“”15.须按管理规定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后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后半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9.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操作指引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3.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即无责任。

4.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在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2页5.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二、过错推定原则(一)适用情形1.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医疗技术过失的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后半段:“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人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林木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页(二)操作指引1.过错推定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法,具体做法是面对待处理案件,受害人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不要求受害人去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的,推翻过错推定,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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