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于2018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公司。
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裂缝、漏水、地面下沉等。
李某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双方就维修责任和费用问题产生争议。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未得到满意解决。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房屋质量问题:李某购买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便出现了墙面裂缝、漏水、地面下沉等问题。
经专业鉴定,这些质量问题均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2. 协商过程:李某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维修事宜。
房地产公司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部分问题应由李某自行承担,并拒绝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3. 消费者协会调解: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诉讼请求: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责任,并赔偿其维修费用、鉴定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该体系包括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过错,这四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并且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
例如,甲使乙的物品破损,乙作为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人为乙,当乙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乙的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
而被告甲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
二、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其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同。
适用范围:1、监护人责任。
2、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3、用人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6、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7、除了高空抛物以外的物件损害责任。
在以上情形下,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开着机动车的甲撞了在路边的行人乙,乙去法院起诉甲,乙需要承担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当乙成功完成举证后,法官便直接推定甲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如果甲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需要其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推翻过错推定;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推定过错成立。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相较于其他两个原则,少了“过错”。
适用范围为:1、产品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工商事故责任。
在该原则下,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例如,甲企业所生产的高压锅,对乙造成了伤害。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仅需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甲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系某市某镇村民,于2010年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张某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
2015年,附近居民反映,张某种植的蔬菜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经检测,张某种植的蔬菜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随后,张某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种植活动,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归责原则分析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环境污染。
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存在过错,但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即使张某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3.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无法确定责任归属时,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的种植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但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因此,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某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 第二,无过错责任部分。 • 该条仅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 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赔偿责 任。在适用上,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 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如损害的 10%)。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而言,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 无过错责任。
三、归责原则之意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liability)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 •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 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 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 第三,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自杀)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规定,更接近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也有权向受害 人一方追偿。
(四)案例:烟灰缸案
• 2000年5月的一天,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 中头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 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 共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现场侦查, 排除故意伤害的可能,但难以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郝某遂 将2层以上共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法 院审理认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2户外,其余居民均 无法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其余22 户共负赔偿责任,各分担8101.5元。被告上诉后,重庆第 一中级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民事侵权案例

民事侵权案例
某日,小明在自家楼下的小区里骑着自行车,突然被一辆快速驶过的电动车撞倒,导致小明受伤。
经过调查得知,电动车驾驶员小李在驾驶电动车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对小明的侵权行为。
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
首先,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小明的诉
讼请求。
然后,法院将传唤小李前来出庭,要求他对事件进行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还会要求小明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自己的损失和受伤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并听取证人证言。
小明
可以通过提供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而小李则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辩解自己的行为。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决。
最终,法院可能会判决小李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小明的医疗费、误
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同时,法院也可能会要求小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民事侵权案例中,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保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人,法院也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大家能更加了解民事侵权案例的处理过程,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本例中,就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的行为肯定具有过失,再考虑到郭某作为搬家工人的专业背景,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上主要将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侵权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而单位侵权责任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的结果成正比,即依据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侵权法通常规定,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则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避免不法行为的逃避和规避。
第四,民事责任的归属。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监护人等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规定了责任的划定,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民事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 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称无过错或不考虑过 错,是指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而绝不意味 着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125、126条,《侵权责任法》 第38、81、85、87、88、90、91条这些 法律条文中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没错!为什么要我担责!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件的“可归责事由” 1、行为或物的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高度的、 超常的或不合理的危险; 2、在先的特定的法律关系; 3、侵权人的优势地位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 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 则 第四节 关于严格责任 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二、归责原则体系 三、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1、归责原则
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 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二)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及分析 1、主观归责原则。 2、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 的作用。
(二)适用方法
免除被侵权人一方对侵权人一方(被告)过
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侵权人也不得以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但是,被侵权人一 方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后 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的除外)。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三)责任限制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大多由法律规定对 责任加以限制。 (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1、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 (2)被侵权人故意; (3)第三人过错。 2、特别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1、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体法上的意义 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 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 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程序法上的意义 (1)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负担 (2)简化诉讼程序
2、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
指侵权人的某种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被确认应当 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基础或可归责事由。 3、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 是指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进行一般 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责任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体系
(一)理论观点 1、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 2、二元归责原则说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3、多元归责原则说 (1)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 则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3)以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 原则,并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为例外。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1、产品致人损害案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 行人致害的案件;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
6、雇主责任的案件; 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1、谁主张谁举证 即通常由被侵权人一方对侵权人一方的过错进行 举证,而侵权人一方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举证责任倒置 即过错推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侵权人一方 有过错,则由侵权人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责任。
三、关于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 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