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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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特质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特质
侵权法第2条列举的18种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两类这些权益由民事实体法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予以明确规定构成民事主体万方数据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爹法翩建设凑基本的利益范围和自由空间
四川行政学 院学 报 2 1 第 6期 0 0年
我 国侵 权 责 任 法 的 立法 特质
相— — 私 权 保 护 危 机 。我 国 侵 权 法 就 是 在 特 定 历 史 时 期
二 、 法 理 念 上 的虚 与 实 立
侵权法 的“ ” 虚 是指统摄 与支配这 部法律 的主线 和灵 魂, 是在侵权法全部规范 中起精神支 柱和价值导 向作用 的 宏观 因素 。思想基础 、 法政策 、 度基 因 、 立 制 法律原 则 、 规 范意 旨等属于侵权法所务 之“ 。例如 , 虚” 侵权法第 1 开 条 门见 山明确 了贯穿于这部法律始终的三个立 法 目标 : 护 保 民事主体的 民事权 益 、 明确侵权 责任 、 防并制裁 侵权行 预
侵 权 法 立 法 考 量 上 的 “ ” 指 学 理 与 法 理 , 法 学 学 理 是 即
术上 的原理或定理。侵权法 的制定“ 战立法者兼 收并蓄 挑 的胸怀与决断 、 竭法律 学人求 真务实 的本领 与智 慧 、 穷 考 验司法者审时度势的机敏 与能力 。 …侵 权法是 反映立 法 ” 追求 、 吸纳 司法经验 、 汇学理智 慧的产物 。其 中 , 融 学术理
侵 权 法 的 “ ” 是 指 将 立 法 政 策 、 范 意 旨 、 律 原 实 乃 规 法 了 边 界 。 侵权 法 也 具 有 很 强 的功 利 性 与 实 用 性 , 对 人 们 其
则等用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设计 予以贯彻的现象 , 是侵权 法中富有操作性 的微观 因素 , 它反映 了法律可实施 性合 目

侵权责任法(第三版)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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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考题 1、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2、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二、练习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2、试述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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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 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 法行为。 (一)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人或者被监护人、雇 员等实施的行为 (二)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三)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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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单行民事法律 5.司法解释。 6.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一)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一般理解 (二)明确侵权责任 (三)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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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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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知识点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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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 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这里的“一般侵 权责任”是指:(1)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 为)造成损害的责任;(2)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本章讨论的构成要件 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而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 则的案件或准侵权行为案件在责任构成方面有特 殊要求。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民法典》侵权归责方式“一元化”、公私法概念界定不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惩罚”功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提出针对不同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利用公私法结合发挥制度优势的手段、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目的,实现我国民法生态化与社会化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1)06-0037-03(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一、“绿色规则”的价值及在民法典中的应用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章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具有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并与民法固有价值进行制度化衔接、建立司法判断的基本价值标准的功能。

[1]在此基础上,《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且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有近30个条文涉及民事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建立了《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

但是由于近代民法制度强调意思自治、倡导所有权绝对、遵循过失责任原则,无法有效地调整所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给他人、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

绿色规则的出现,用一种整体的世界观对待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强调人与生态环境是生命共同体,人类的自我实现是在人和自然的内在和谐中达到的,肆意破坏自然环境最终伤害的还是人类自身。

绿色规则既是对生产生活方式的理念倡导,更是对民法法律规范实施的价值宣示,贯彻在民法典具体制度中,有助于法律效力形成,取得制度效果。

[2]二、侵权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环境侵权“一元”归责原则的适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以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规定(3篇)

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

2. 侵权事实侵权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事实。

侵权事实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4.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四、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3.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侵权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五、责任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2.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原状。

3. 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责任。

4. 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为了防止损害扩大,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

侵权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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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都实行举证责任倒臵,但 举证的内容不同。过错推定中的加害人证明的内容是 加害人自己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证明的内 容是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所引起(如果加害人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所引起的,则免 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促使从 事高危作业和危险行为的人、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 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等行为人,对自己工作履行最 高的注意义务,尽全力保障周围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1)行政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损害赔偿,行政 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行政处罚。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向 受害人承担的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是向国家承担的责任。在既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又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中,行为 人应当同时接受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制裁。(2)违法行政行为: 当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方的民事权益时,就构成了行政 侵权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既要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主要形式是自行纠偏、撤销、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责令履行 职责),又要承担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国家赔偿)。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 押权、留臵权。
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基于文学艺术 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 权,即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包括邻接权, 即图书出版者、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依法享有的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前者如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如复制权、发 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专利权: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国家专利主管 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的独 占性权利。对专利权侵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专利权 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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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二、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联系 1 2
其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管理人是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进行事务之
管理,即便由此给本人造成了损害,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将受到适当限制。
(二)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1 2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1 2 (1)归责原则不同 (2)责任主体不同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概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四)单独侵权行为与多数人侵权行为 1 2 (1)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数量不同 (2)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同 (五)作为作为的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1 2 (1)过错过错的认定方法不同 (2)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不同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一、概述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就是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补偿功能
(一)补偿功能的含义 补偿功能(Ausgleichsfunktion),是指侵权责任法具有填补被侵权
人所遭受的损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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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二、补偿能
(二)补偿功能的实现方式 1 2 (三)《侵权责任法》对补偿功能的贯彻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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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三、预防功能
(一)预防功能的含义 预防功能(Pr ventionsfunktion),也称阻止功能或威慑功能,是指
侵权责任法具有的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二)预防功能的实现方式 就补偿功能而言,其重点在被侵权人身上,即对已经发生的损害予以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各国对其规定各有不同。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产品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含义1.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产品责任发生在产品流通领域;2.致人损害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3.产品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

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就缺陷产品致损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即以主观过错还是以客观损害结果为基础来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二、两大法系产品责任归责原则1.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20世纪中期以前,欧洲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各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并不一致。

意大利、荷兰采用过错责任,英国、德国等国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法国、卢森堡等国采用无过错责任。

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3年欧洲共同市场设专家委员会,于1976年完成立法草案,提出了产品责任法草案,确认产品侵权责任,经历多年修改,于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

该指令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致损承担严格责任,即侵权责任归责时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2.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英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通过典型判例加以确定的。

其产品责任的归责有三种:合同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

早期英国的产品责任遵循的是合同理论,判例所确立的规则为“无合同则无责任”。

在这一原则下,消费者可以起诉销售者但不能越过销售者去起诉生产者。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产品责任的合同责任已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英国就将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改为适用侵权法的过失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 婚姻法 》 、 《 承法 》 、 《 同法 》和 《 继 合 物
权 法 》等 。然 而 , 《 权 责任法 》未能很 好地 侵
处理 好 与民法 其他 部分 的关 系。
编 。 因此 ,无 论 是 从各 国 立法 实 践 还 是 学界 ’
的 研 究 成 果 上 看 ,民 事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债 、物
6 9
会 制 定的法 律进 行部 分 补充和修 改 。 ”由此 可 见 ,民事 基本 法律 的制 定和修 改 只能 由全 国人 大 完成 ,全 国人大 常委会 无权 制定 民事 基本 法
律 。因此 可 以说 , 《 权 责任 法 》的立 法 主 侵
据宪 法 ,制 定本法 ”。
三 、未 能 很 好 地 协 调 《 权 责 任 侵 法 》与民法其他部分 的关系
善。

何 种 界 限 ,二 是 指 立 法 权 不 能 超 出何 种 界 限

《 权责 任法 》是 由全 国 人大常 委会 审议 侵
通 过 的 ,这 违 背 了我 国 《 法 》和 《 宪 立法 法 》 对立 法权限 与立法 主体 的 明确规 定 。
《 法 》第六 十二 条规 定 : “ 国人 民代 宪 全
我 国社会 主 义法 治建设 中的一件 大事 ,它 标 志 着 中国 民法 典的 主体 部分 已经完 成 ,中 国特 色 社 会主 义法律 体 系 已初 见雏 形 。这 部 法律 的通 过 和实施 将 会在社 会 生活 中产 生重大 影 响 ,发 挥重 要作 用 。 《 权 责任法 》 的中 国特色 主要 侵 表现 在 :保护 范 围上 的特色 、体 系上 的特 色 、 较 好 地 衔 接 了侵 权 一 般 法 和 侵 权 特 别 法 的关 系 、构建 了 完整 的归 责原则 体 系 、侵 权责 任承 担 方式 上的 特色 、关 于责任 主体 的特 殊规 定 、 多数 人侵 权责 任上 的特色等 方面… 。 然 而 , 《 权 责 任 法 》也 还 存 在 不 少 问 侵 题 ,需要 在今 后 的法治 建设 工作 中不 断加 以完

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论文

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探析摘要: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冲击,引起权利与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

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

本文将探讨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问题,以期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中关于”责”的范围界定一直以来理论界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争论不休,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

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则。

”责”的不确定性一直阻碍了”责”的适用,因此只有对”责”的范围进行界定才能深入探讨归责原则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15条列举了八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无论是一般法还是特别法,法律都规定侵犯网络著作权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责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

[1]从义务角度看,除专有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为某一特定行为,即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这里所说的侵权责任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这是对行为人违反不作为义务后法律规定的所应采取的措施,属于民事责任。

因此,”责”的范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论争议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网络著作侵权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司法实践中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关键,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等问题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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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摘要: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 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由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展开。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最大的特色就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各项归责原则共同构成总则内容,其中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则。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9章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有关监护人的责任、用工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构建了我国整个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2.归责原则之间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简单地列举几项归责原则,而根据各项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同地位而进行了有逻辑性的规定。由于过错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首先在第6条第1款中确立了该原则,并依次在第6条第2款和第7条中分别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鉴于公平责任只是一项发挥辅助性功能的损失分担规则,地位不能与三种归责原则相提并论。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设立关于公平责任的一般规定来确立公平责任,而只是相关特殊侵权类型中加以了规定。鉴于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责任认定中的核心要件即“过错”,只不过,在判断过错的方式、方法上出现了改变。正因如此,它与过错责任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其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在同一条(即第6条)中规定。这种规定可以说富有逻辑性和层次性。 3.过错责任广泛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形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而没有使用“损害”的概念。这就是说,只要侵害民事权益,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不利后果的,都可以承担过错责任。此种不利后果既包括行为人实际给受害人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包括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即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这里所说的侵权责任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因为在这三种责任的适用中,并不以实际的损害为要件。所以,第6条第1款也没有强调必须有损害。许多学者认为,该条实际上是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模式。其实,该条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有区别的,法国模式规定的是抽象的损害概念, 1382条是从损害出发来界定过错责任原则的,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从侵害民事权益出发来规定的。该条所采用的表述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重点还在保护的对象上,而并非将重心放在“损害”上,与法国法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4.采用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方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用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主要功能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它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上最核心的价值判断标准,表明了一个国家和地区在平衡受害人救济和社会一般行为自由方面的最重要的价值判断依据。第二,它确立了归责的最重要的依据,即根据过错确立归责的依据。过错责任是逻辑力量( logical strength)、道德价值(moral value)和责任自负( responsibility)的体现。第三,在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要依据一般条款来判断侵权责任的构成。如果法律对过错责任的侵权有特别规定,可以适用这些特别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络侵权的责任、第37条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都是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此时要适用该特别规定。例如,我国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限于场所责任和组织的责任,但是,并没有规定因先前行为而引发的责任问题。例如,两个朋友一起到酒吧喝酒,一人大醉,在路上昏倒在地,而另一清醒人没有将其送到家里,导致其在冬天被冻死。对这个案例,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我国侵权责任法除了设置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之外,还在高度危险责任中单独设立了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使危险责任保持了开放性。这不仅仅使我国侵权责任法可以应对将来发生的新类型侵权案件,而且,也为法官准确地裁判提供了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规定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世界民事立法的贡献。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学者曾经尝试规定严格责任的一般条款。1940年德国一些学者曾提出损害赔偿法的修正案,大力阐扬“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思想,主张通过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来扩张其适用范围。他们认为,危险责任涵盖了如下几个要素:危险的不可规避性、危险的可能性、或然损害的最高限额以及平衡不平等分配的发生损害的潜在性。1967年,前西德司法部又提出《损害赔偿法修正草案》,该草案虽不主张规定危险责任一般条款,但主张增加危险责任的类型,使有关危险责任的规定统一化,克服先前特别立法所造成的危险责任零散、矛盾等缺点。新增加的危险责任类型主要包括三类:高压设备责任类型、危险物设备责任类型、危险物占有责任类型。但由于许多学者的反对,该草案并未通过。但是,由学者起草的《欧洲侵权法原则》、《瑞士侵权法草案》、《法国债法改革侵权法草案》中,都针对危险责任采取了一般条款。针对大量存在的危险活动,为了强化对危险活动的预防和对受害人的救济,我国《侵权责任法》特别在第69条设置了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个一般条款在法律适用中也不能过于宽泛,应当有必要的限制,毕竟此种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较重的负担。需要指出的是,第69条规定的一般条款,与第7条中“法律规定”几个字是否矛盾?因为在适用一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可能扩张适用,这些扩张适用的情形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这个矛盾如何解决?我们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原因在于:一方面,作为侵权法分则中的条文,其适用的领域本身就是受到限定的。因为第69条适用的条件本身就有严格界定。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作为风险社会,高度危险的类型是无法穷尽列举的,所以,对于何为高度危险的认识,是需要通过类型共识来把握的。在这个意义上,不能认为,《侵权责任法》第9章第69条以外的各个规定穷尽了高度危险责任的各个形态,这就需要借助第69条这一一般条款,来容纳其他高度危险责任。当然,为了防止法官过度扩张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来限制其适用范围,同时,将审判实践中确认为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 然而,仅仅依靠一般条款来发挥作用,显然是不够的。法国民法典试图主要通过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来发挥其规范作用,其结果只能是导致大量的侵权案件出现以后,法官难以找到裁判依据,因而侵权责任法变成了判例法。而在我国,从现实需要来看,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也无法满足侵权案件的现实需要。对于适用过错责任之外的案件,更应该明确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如此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基于这一原因,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之后,采用类型化的方式,对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特殊情形都作了类型化的规定,从而实现了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与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规定的结合。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整个侵权责任法的体系。采用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结合的模式,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色所在。 5.注重各项归责原则的综合运用。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中,每一类侵权责任都是按照特殊的归责原则来确立的。使得各种归责原则相互补充,而且在一些具体制度中也能够形成多重的归责原则。试举几例来分析。一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就采用了多重归责体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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