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有关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有关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身份上、义务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显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也就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文章借此研究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首先,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劳动合同而未给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其次,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需要与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要受到劳动法律规定的约束,还要受到集体合同内容和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约束。
因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与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
最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国家强制干预性较强。
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且法律直接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制。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项损害发生后,如果该损害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就会面临由其它人承担的问题。
这时,法律将赔偿损害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归于某人承担,就是归责。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关于劳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学界经历了从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适用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到对其区别适用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用的过程。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必须在主观上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法谅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为主,以其他为辅。
首先,继续履行。
对于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并且在客观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应当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能任意由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过失责任原则: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自己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共同过失责任原则:当双方均有过失时,应该按照各自过失的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
4. 最后履行责任原则:即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 累计追偿责任原则:即当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归属时,受损方可以同时向多方追偿,追偿比例可以根据各方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6. 签约方责任原则:即违约责任归属于签约方,即便违约行为发生在代理人、分包方等履行义务的第三方身上,也不影响违约责任归属。
这些原则旨在在违约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具体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其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这是由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关键词: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归责原则指确定违约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
[1]归责原则的确定不但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着举证责任的主体及内容,以及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因此可以说归责原则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学理上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在我国采何种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论。
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等类似字样。
[2]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所有规则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从始自终都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种观点认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不仅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利于保护权利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的做法。
[4]笔者认为,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
鉴于各方考虑,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单一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而无须加之过错责任原则以认定。
一、归责原则“单一”与“复数”之辩有学者认为,我国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因为《合同法》无论在总则还是分则中,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将过错责任当作法律的特别规定。
若说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那过错责任则为特殊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什么是违约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什么是应届毕业生边肖的违约责任。
欢迎阅读!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约束力的集中体现。
没有违约责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成为空谈。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弥补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既不是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而是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
(2)违约责任是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基础。
没有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因此,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等法定义务时,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其他民事责任。
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有很多种,包括违约责任,以及因缔约过失、合同解除、合同无效、非违约方未履行减少损失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不应与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相混淆。
(3)违约责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的义务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义务。
因此,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而不能在当事人之外产生。
(4)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除有关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外,违约责任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数额、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并且各方可以自行达成一致。
(5)违约责任具有赔偿和处罚的双重性质。
补偿性履行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通过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方式获得补偿。
其惩罚性表现为定金条款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什么?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关键词 : 归责 原 则 ; 违约 责任 ; 严格 责任 ; 错 责 任 ; 过 错 责 任 过 无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0-2 80 1 7- 18 2 1 ) 60 2-2
以适 应 ,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实 现 利 益 均 衡 。但 二 元 制 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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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免责事 由 、 害赔 偿 的原 则 和方 法 、 损 减轻 责 任 的根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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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第 6 01 期
违 约 责任 归责原 则研 究
姜 芬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中 湖 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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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3、责任形式方面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
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4、责任范围方面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5、证明责任方面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证明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律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这些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不可抗力原则不可抗力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发生障碍,且该障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罢工等。
在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在判断履行障碍时,应参考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是否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是否履行能力受到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可视为履行障碍。
3.是否尽力避免或减轻损失:当事人在面对不可抗力事件时,是否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
二、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损害对方利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适用过失责任原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一方未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是否存在损失: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损失应当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
3.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违约行为是否是因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
三、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但对方又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方式不正确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指在违约责任的判定中,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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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倘若通过比较、学理、实证三个层面的分析,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只有坚持二元的归责原则,才能实现违约责任的价值。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什么?现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在违约责任领域,迄今为止流行的观点仍然认为,两大法系均采取了单一的归则原则,即大陆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但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判例所反映出的内容和发展趋势上看并不能得出如此结论。
一般认为,在大陆法系,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法国民法典》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这就明确地在立法上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
然而,大陆法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排斥严格责任原则。
相反,在金钱债务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人无能力移转种类物,承运人对旅客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况下,不论债务人客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解释严格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二种:一是德国法的主观不能理论,即在债务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应区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以自始主观不能的给付为合同标的,其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示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二是法国法的提供成果合同,该理论将合同区分为提供成果合同和采取措施合同,前者是指允诺人承担提供某件成果的义务的合同,只要债务人不能拿出其承诺的成果,就可以推定他有过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后者是指债务人仅承担以合理注意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所能做到的标准,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
大陆法的这些理论都旨在解释严格责任存在的根据,因此,大陆法在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排斥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
一般认为,英美法在违约责任方面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英国法认为,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被告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也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美国《合同法重述》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英美法认为,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所为的允诺是基于对价关系作出的,允诺本身即含有对合同所预期的结果加以保证的含义。
英美法实际上将任何合同都当作合同当事人所提供的。
项担保,当事人负有的合同义务具有绝对性。
对于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事故所致合同履行意外受阻的情况,当事人本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一项免责条款。
如果未设定免责条款,则认为当事人应负绝对的履行义务。
因此一旦违约,无论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正如大陆法在采取过错责任的同时,并不完全排斥严格责任的存在一样,英美法在采取严格责任的同时,也没有完全否定过错因素在确定合同责任方面的意义。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英美法常常将过错作为确定违约的重要因素。
美国《统一商法典》多次提到“正当拒收”、“正当理由的要求”、“善意及时”、“合理的方式”、“正当撤销”等用语,并且将行为的正当性或具有正当理由作为违约与非违约的区别。
第二,在迟延履行责任中,英美法规定过错应作为归责事由。
在迟延责任中考虑过错因素。
主要是指卖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未能及时交付,因此可被免除责任。
第三,英美法强调合同义务的绝对性,对当事人有时过于苛刻,而且也容易发生不公平现象,因此通过判例建立了如下原则:契约应确实遵守,但由于无法抗拒的外来事由且当事人亦无故意或过失,致使契约履行不能时,契约应因此而终止,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告免除。
美国《合同法重述》规定,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预定的日标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会落空,对干这种落空没有过失而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见,两大法系在合同补救领域都采纳了二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学理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在实质意义的自由变得越来越具有形式意义、信息不对称愈演愈烈的今天,严格责任原则已经从历史上起补充作用的归责原则演变为现在的起主要作用的归责原则。
发生如此变化的上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主要具有补偿功能。
而为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受损害的利益能够得到尽快恢复,应强调责任的严格性。
从实现合同责任的目的上看,由于违约现象的复杂性,在许多情况下若不借助某些客观因素判定责任,也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第二,严格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一种保障。
如果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个要件,那么难免会形成违约者不受追究的现象。
随着交易的发展,违约当事人在违反合同以后可以用来表明其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也会增多,而当事人在约时又不可能充分预料到这些事件的发生并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这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给违约方许多免责的机会。
严格责任则避免了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信息困难,从而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严格责任进步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由于客观原因而违约,违约一方当然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是完全没有过错,把承担损失的重担全部转嫁到受害方是不公平的。
因此,为了公平合理起见凡是参加经济流转关系的当事人,在因客观原因造成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者外,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严格责任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
原告只须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须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
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相对困难。
不履行合同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相对容易。
第五,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会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这就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尽管严格责任原则成为归责的主要原则,但过错责任原则仍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之所以如此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约责任除了具有补偿功能以外,还具有惩罚功能。
只有在某些特殊领域规定过错责任,惩罚有过错的当事人,对过错行为予以制裁,才能促使当事人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违约的发生,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
第二,在某些高风险领域,如果片面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这会使这一领域平均的商业风险过高,严重影响该领域的发展。
第三,在某些无偿合同领域,债务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l子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在某些需要一定程度相互信任的合同领域,债务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在合同法中如果不把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将会给有关当事人带来严重不公平的结果。
而把与当事人过错无关的不可抗力规定为免责事由显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第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此种做法只有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六,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将成为确定责任的重要因素。
第七,违约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
如果要适用侵权法确定损失赔偿范围,应当考虑过错程度。
以上分析表明,只有坚持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才能实现违约责任的法律价值。
这也是法律在各种价值发生矛盾时无奈的选择。
三、归责原则的实证分析在新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归责原则存在很大争论。
有学者不同意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由建议草案所规定的过失推定改为严格责任。
其主要理由是:第一,严格责任将导致我国民法体系内部的冲突:第二,违约责任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已经深入人心,改为严格责任,中国法官和民众恐难接受;第三,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应成为改变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理由,公约的价值取向是交易安全便捷,而合同法价值取向除此以外还有公平正义;第四,过错责任原则的优点是突出民事责任的道德性,改为严格责任不符合这一传统,我国立法不应轻率从事;第五,采取严格责任往往使行为判断标准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与违约有关的客观情况纷繁复杂,很难清晰界定哪些客观因素可以作为归责原则的判断标淮,哪些不能用来确定事实后果的归属;第六,严格责任不是实现合同公平原则的方式,公平与人们的普遍价值观念相联系,有过错者负担起责任才体现公平的要求。
多数学者赞同规定严格责任。
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将违约责任改为严格责任非自统一合同法草案始。
事实上,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已经将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只有经济合同法规定为过失责任。
第二,除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外,近年公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规定了严格责任。
采取严格责任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第三,采取严格责任,使得违约当事人逃脱违约责任的机会大大减少,从而有利于及时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