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合同法

三、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基本构成要件: A、违约行为——积极要件 B、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消极要件
2、具体责任方式特殊构成要件: 每种责任方式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不等
同。
三、违约行为
➢ 根据违约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 违约
➢ 迟延履行:指合同义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却未 按约履行的违约行为。
➢ 不符合约定履行:包括质量有瑕疵的履行;部分履行;履行 期限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不当;加害履行等。
完全正确的履行
什么是加害
给付?
债
履行迟延
的
不适当履行
履
瑕疵履行
行
受领迟延
债的不履行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3.根本违约
(1)修理 (2)更换 (3)重作 (4)退货 (5)减少价款或报酬
(三)赔偿损失
1、含义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时依合同约定
或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以弥补该损失为目的的一种违约 责任形式。 2、特征 第一,以财产损失为赔偿对象 第二,原则上只具有补偿性 第三,是保护非违约方合法权益最广泛适用的责任形 式
(2)可与赔偿损失并用
——《合同法》第112条
3、 采取补救措施的特别构成要件
(1)须违约行为表现为以瑕疵履行为主的不适当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2)须缺乏不适当履行违约责任的约定和交易习惯
(3)须有受害人提出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补救措施的请求
4、 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责任形式
答案:
C 依据合同法,违约金和定金二者不可并用,选
择其一。如何选择?依非违约方意志而选择于 其最有利的一个。明白此道理,许多人仍不会 选择。 选择定金:4ⅹ2=8 选择违约金:6+4=10(选择违约金后、原定金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三、赔偿实际损失。
四、全面履行。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
在遇到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下,合同法是怎么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的?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哪些情形?小编为您解答。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
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
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无过错责任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赔偿实际损失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全面履行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法第7章

案例69
合同法
甲向乙收购1000吨红富士苹果,预先支付了价款 160万元,约定3日内由乙运送到甲所在地车站, 如质量不合格,乙方要承担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委托丙运输公司按期将苹果运送到目的地,甲 发现苹果不符合约定,遂拒绝受领,20日后,甲 通知乙方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 车站保管费1万元。乙方来到车站发现,苹果已 基本全部烂掉,无法再销售出去,拒绝了甲方的 请求。问:哪方违约,承担何种责任?
合同法
•
评析:
蔡某与村委会合同中约定:“4 月30日前付清货款,违约罚货款总 额的100%”,理解为“违约金的数 额为货款总额的100%”,违约金数 额过分高于受到的损失,与货款等 额,且有惩罚的意思表示,故是惩 罚性违约金。法院无权对该违约金 进行调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
•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一是A大于B,取违约责任之诉为最佳, 而不得再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二是A等于B,请求权人可任择其一, 取其便利者为先; ●三是A小于B,则请求权人应以侵权之 诉为首选。
合同法
合同法
• 例: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 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 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 产损失。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 方式是()。(2001年)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 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 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 乙农场承担 【答案】D
..\shi\今日说法公交是否有责、 肖像权.wmv
合同法
合同法
选择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诉讼?
• (1)如诉侵权,乘客难度较大。 • (2)打违约诉讼有把握:车票是运输合同 关系的证明。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三、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根据新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现行法中的规定。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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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是以“过错责任”还是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哪?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许多学者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我们将从归责原则的相关概念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一、归责原则概述所谓归责,并非为“责任的归属”,它表达的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
有学者指出:“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1]因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也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其本质如下:其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对象具有客观性。
适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加以判断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以及据此导致的事实后果,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要件。
其二,归责原则具有法定性。
违约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方式确定的。
归责原则是可以用法律条文明确地规定下来的,既要与现行的法律原则相符,又要与民法规定的平等、等价、公平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相吻合。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的作用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
[2]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查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
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有违约发生,但当事人也不用负责任。
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
换言之,确定责任主要不考虑过错问题。
一般来说,严格责任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
[3]综合各国立法的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而我国《合同法》是确定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准的。
严格责任在英美合同法中并非是绝对,学说和判例发展出诸多限制责任发生的原则与制度。
而我国合同法总则中仅承认不可抗力这一项法定的免责事由,而我国合同法中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还存在不周延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违约事实出现,根据此事实及严格责任原则确定违约当事人违约,而从法律上为有合理的理由而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寻找免除责任的根据则相对较难。
因为在这方面我国合同法准备的显然不够充分。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是有以下几方面的:(1)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一致。
(2)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一致。
(3)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归责原则不同,赔偿范围不一致。
(4)归责原则还决定着承担责任的方式。
总之,归责原则不断地推动着合同法的进步与发展,使合同法能够及时的担负起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的重任。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种类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可见,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这种法律原则,又必须依附于人们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是否由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承担的判断过程,因此标准的确定就显的极其重要了。
学术界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但在违约的责任归责原则方面,则探讨不够深入。
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继而决定着赔偿责任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在现行各国的民法典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等三种。
(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必要性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这里是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是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
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然有违约发生,但是违约的当事人是不用负责任的。
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5]尽管我国有关的合同法律、法规对过错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从我国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来看,我国法律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原《经济合同法》十分强调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该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这不仅强调了过错应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而且明确了过错是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标准。
该法第30条提及不可抗力不能使履行责任被全部免除,只是强调在出现不可抗力后,应具体分析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以合理地确定免责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并未否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存在。
[6]第二,民法通则虽然在关于违约责任一般规定中没有提到“过错”概念,但该法中许多条文体现了过错责任的内容。
如关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规定(第107条)、双方违约应各自承担责任的规定(第113条)、受害人未减轻损害的后果的规定(第114条)等,都表明民法通则并未否定违约的过错责任原则。
正如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的“我们一般采取过错的责任的原则,即对有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重视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例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查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事实后,按照《经济合同法》第32条关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要区分违约是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
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
尤其是在审判实践中,对大量的双方均有过错的合同纠纷,司法审判人通常都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以上规定及精神实质现已都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问答》指出:“不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案,在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是非责任方面,应当是一致的,不能无原则地…和稀泥”,或者因为是调解结案而回避违约的过错责任。
”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要求区分单方过错与双方过错,分清法人过错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过错,有效合同的过错责任与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这对于正确认定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
[7]案情:2004年5月20日傍晚,王某从山场牵牛下来准备回家,路过路口时,远远看见李家牛在路口边吃草,而李某则在自家责任田中喷洒农药。
王某知道自家牛的特性好斗,为此,王某在100米外就吆喝李某把牛牵开。
李某在王某快接近时起身来到自家牛身边,将牛从靠近稻田一侧田埂牵到靠近小江的另一侧较宽敞的田埂边缘,李某拉住牛绳并站在牛绳靠近江边的一侧,正欲让路给王家牛过去。
而王家牛接近李家牛时,烈性大发,王某拼命拉牛绳都无济于事,王家牛一头将李家牛顶到坎下,且因李家牛绳尚拴在树兜上,故牛绳也把李某重重的拽到坝下,造成李某内脏受损。
后李某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200元。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付该医疗费。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该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民法所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该无过错主要是指对权利侵害行为的无过错,主要是考虑到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该动物的管理者及获益者,而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责任心。
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被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则不承担责任,本人认为,此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必须具有无过错的前提,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被害人、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时应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态度,它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都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而且过失的过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过错的确定,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中一般注重应用客观标准来判断过错,就是要以一个合理的预见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标准,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则为有过错。
实务中,应首先根据一般人的个人才能和活动能力,决定在当时情形下,能否达到这种认识或做出这种努力。
对负有特殊义务者,还应根据其实际智力和能力做出进一步的判断。
具体到本案,首先,从李某的行为来看,第一,李某将自家牛拴于过往必经路边吃草,属于对其自己饲养牛管理上的一种过失;第二,在王某要求李某牵走自家牛的情况下,李某仅拽着自家牛立于路边让道,相对于同村村民来说,李某也知道王家牛的特性,其应预见得到其行为客观上使自家牛及其本人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也是对王家牛的一种隐形挑逗。